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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经过清理,现就废止和修改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8]38号)。 二、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第二条、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将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与本次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 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第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五、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附件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七、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第十四条修改为“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八、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1.14“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将2.8“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九、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3]80号)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2.10“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7“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删除4.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 年5月4日 2015-06-17/tianjin/2015/0617/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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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相关链接: 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 维护外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17-02-06/tianjin/2017/0206/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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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8日 ,国务院批复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实施业务模式创新,培育新型金融市场,加强风险控制,推进投融资便利化、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跨境使用,做大做强融资租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总体方案》涉及人民银行、外汇局的金融创新内容如下:开展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试点;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区内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可意愿结汇,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提高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解决自试验区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建立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放宽区内企业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根据需要可调回区内使用;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鼓励在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试,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种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支持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支持通过自由贸易账户或其他风险可控的方式,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先试;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逐步减少个人对外投资的外汇管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强化外汇风险防控,实施主体监管,建立合规评价体系,以大数据为依托开展事后管理。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完善以天津港为出海口的保税物流网络,将意愿结汇等创新政策辐射延伸至京冀两地及港口腹地;鼓励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探索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创新和管理模式创新,优化京津冀地区金融资源配置。 2015-05-22/tianjin/2015/0522/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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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领导会见辖区某重点银行负责人,详细听取了银行近期外汇业务开展情况并对银行的外汇业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要把依法合规放在第一位,守牢政策底线,有效防范风险,认真落实展业三原则;二是要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将遇到的问题及了解到的市场主体情况、需求等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反馈;三是在加强业务交流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双方在文明服务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合作交流,不断提升交流频度、广度及深度,共同为支持地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银行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完善与外汇局的沟通联系机制,积极落实好相关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商业银行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2017-08-07/tianjin/2017/0807/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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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10月28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7-01-16/tianjin/2017/0116/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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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执行力建设,提升全体党员干部履职水平,近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学习内控制度。 会上,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全体党员干部集中学习了《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并结合实际进行了集体讨论。参会的党员干部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要严格落实相关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劳动纪律监督检查办法要求,明确考勤规范,时刻约束好自己。另一方面要努力做到内控制度学习和业务工作相结合。在今后的工作中多定目标,边干边学,勤勤恳恳、脚踏实地,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多实践、多思考,把书本的理论知识同工作实际相结合,争取在工作岗位上取得更好的成绩。 2017-08-02/tianjin/2017/0802/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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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首先参观了企业内部红色教育基地,旨在“追寻时代记忆、传承时代精神”,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全体党员在基地前庄严重温入党誓词。随后,滨海新区中心支局结合企业需求开展业务培训,并就企业关心的业务问题现场答疑。本次活动创新学习方式,深化党建主题,不但提高了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也使全体党员党性得到进一步提升,参与活动的党员纷纷表示收获良多。 今后,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继续加强党支部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坚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金融工作四项重要原则,履行好基层外汇管理工作职责。 2017-08-01/tianjin/2017/0801/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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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居民个人购汇买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居民购买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实质上是银行推出的一种代客境外投资的理财方式,是一种境外投资。该笔购汇应统计在横栏“431对境外证券投资”,纵栏“05居民个人”。 类似地,机构或个人购汇购买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理财产品及外汇实盘买卖等,都应统计在横栏“431对境外证券投资”,纵栏根据交易主体性质确定归属。 【注意】机构或个人购汇购买外汇理财产品,其本金都应统计在横栏 “431对境外证券投资”,纵栏根据机构或个人性质确定归属。外汇理财产品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计入“132,332投资收益”。 案例2:某QDII基金符合中国政府各项政策规定,按照全部股票+债券的投资方式进行投资,资金募集结束后售汇汇出,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QDII为合格境内投资者,主要提供境内资金境外投资渠道,因此该笔购汇应统计在横栏“431对境外证券投资”,纵栏按照募集资金者身份性质来定。 2017-08-11/tianjin/2017/0811/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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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外汇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的指导下,天津市滨海新区银行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工作小组召开2017年第六次会议,邀请外汇局资深业务专家开展题为《银行展业原则监管探讨》的培训。为提高新区银行业整体展业水平,本次自律活动扩大了参与主体范围,辖内55家金融机构共同参加,滨海新区中心支局相关领导及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培训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及国内银行展业现状,深刻剖析了银行在展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银行跳脱出原有的认知误区,正确理解和看待银行展业原则;深刻解读了银行展业三原则,特别是尽职调查中需要注意的要点,给予了商业银行新的视角和启发。培训还对目前银行展业三原则检查尝试的外汇管理领域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本次培训将进一步推动滨海新区商业银行有效落实展业规范,加强业务合规审核,促进新区涉外经济及外汇业务健康发展。 2017-09-19/tianjin/2017/0919/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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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深入了解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情况,滨海新区中心支局组织召开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调研银行、企业座谈会。天津市分局经常项目处领导莅临指导,海关特殊监管区内 6家银行和9家企业代表参加了此次座谈。 会上,银行代表阐述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客户业务开展情况。企业代表详细介绍了自身的特色业务种类、报关方式和相应海关管理政策。与会代表对现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外汇管理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进行了探讨。 外汇局表示将始终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和简政放权的大原则支持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发展,同时要求银行和企业合法合规经营,防控好外汇业务风险,防止跨境资金违规流动。 此次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外汇局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业务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外汇管理政策和改进管理手段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7-08-30/tianjin/2017/0830/6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