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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按照还款期限计算,是指按照签约期限还是按照债务剩余期限计算? 答:按照签约期限确定该笔外债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企业外债合同中包含提前还款条款的,除非提前还款条款明确在合同签约一年后方可提前还款,该合同对应的外债金额全部视同短期跨境融资适用期限风险转换因子。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要求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外债额度”。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外保内贷履约后形成的对外负债是否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答:境内企业由于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直接占用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2017-10-09/tianjin/2017/1009/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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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贸易信贷调查中离岸转手买卖是指什么? 答:贸易信贷调查中离岸转手买卖是指我国境内对外贸易经营者从境外主体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境外主体转售同一货物,而该货物始终未进出我国国境(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交易。 2.问: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中的指标哪些是指发生额、哪些是指余额? 答:当期出口总额、当期收到的出口货款金额以及其他因素导致的当期偏差均指当期发生额,对于月度调查企业为当月发生额,对于年度调查企业为当年发生额;期末账面出口应收款余额及其子项、期末账面出口预收款余额及其子项均为期末余额,对于月度调查企业为月末余额,对于年度调查企业为年末余额。 2017-10-11/tianjin/2017/1011/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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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某境外个人持其非居民身份证明,将其在中国境内工作获取的人民币工资,通过银行办理购汇后汇往境外,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因为该个人持非居民身份证明办理购汇,应按人民币资金来源予以统计。该笔人民币资金来源属于非居民境内获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计入横栏“331 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纵栏“06 非居民个人”。 2.问:境内居民赵某在阿曼从事短期劳务工作,其将劳务收入汇回国内,其父亲将该笔劳务收入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该笔外汇资金系境外工作居民的劳务收入,计入横栏“131 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纵栏“05居民个人”。 2017-09-12/tianjin/2017/0912/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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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某境内居民因参加国际上的学术团体组织,按规定需定期缴纳会员费,则购汇支付该学术团体的会员费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该笔外汇资金用途属于会费性质的其他商业服务支出,计入横栏“326其他服务”,纵栏“05居民个人”。 2.问:某境内居民要参加某项国际资格认证考试,购汇支付报名费,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该笔外汇资金用途属于与文化、娱乐服务相关的费用,计入横栏“326其他服务”,纵栏“05居民个人”。 2017-08-29/tianjin/2017/0829/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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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贸易信贷调查多久进行一次? 答:贸易信贷调查采取月度和年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对象包括两类企业:月度调查企业和年度调查企业,两类企业不重叠。 2.问:贸易信贷调查的报送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月度调查数据(包括12月份数据)报送截止时间为月后第15日,如第15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年度调查数据报送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末。 2017-09-20/tianjin/2017/0920/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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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贸易收入存放境外申报实例 (1)一般原则 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的境内机构,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通过其中的“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申报子系统”申报其境外账户的收支和余额信息。已开立境外账户的境内机构,应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其境外账户的月末余额和当月发生的逐笔收支信息。境内机构的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存放在境外账户时,应按照贸易收入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境内机构将境外账户中存放的贸易收入直接用于境外支付时,应按照支出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2)当境内机构将存放在境外的贸易收入本金调回境内时的申报 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在“821030其他投资-资产-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当境内机构将境外账户资金存放利息调回境内时,申报在“322041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存贷款利息”项下。 2.境内A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合同规定卸货港为中国境内某一海港港口,但在运输过程中,卸货港变更为中国另一海港港口,合同规定因港口变化产生的转港费由境内A公司支付,该笔业务如何申报? 卸货港由某一海港变更为中国另一海港,运输方式没有改变,由此产生的转港费仍为海运费的一部分,应申报在“222012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涉及我国进口的海洋货运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进口XX货物海运转港费。 2018-03-15/tianjin/2018/0315/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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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要求,从 2018年 4月 1日 至 6月 30日 ,我市有关部门在全市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 2017 年12月31日 前在我市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含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地为天津市的企业),均应于 2018年 4月 1日 至 6月 30日 期间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应用”(http://lhnb.gov.cn/)填报2017年度投资经营信息。2018年度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参加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录和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示平台”(http://lhnbgs.mofcom.gov.cn/)向社会公示。 我市联合年报相关信息和工作要求见各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扫描以下二维码,关注“天津外资指引”微信公众号查询。 2018年4月1日 2018-04-10/tianjin/2018/0410/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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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金结汇用于支付员工工资,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性质? 分析和结论: 该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在我国注册的企业,是我国居民,结汇按其资金来源予以统计,而不应按资金用途统计。如果结汇资金来源于经常账户,应按经常项目统计;如果结汇资金来源于资本金账户,应按投资资本金统计。 案例2:某居民个人在境内为一个境外人士整理住所,收到非居民个人支付的外汇并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性质? 分析和结论: 该笔款项属于居民提供劳务服务所得,应统计在“126其他服务—05居民个人”项下。 【注意】在确定交易性质时,可考虑以下几点经验:一是对于同一笔交易,不管结售汇主体是谁,交易性质都应该一样;二是当一笔交易的性质不好确定时,可以转换另一个角度考虑,假想如果交易对手来做这笔结汇或售汇业务,其交易性质是什么;三是一般情况下,先确定交易性质,然后确定交易主体。 2018-03-05/tianjin/2018/0305/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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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胞徐某春节期间回家探亲,在走亲访友期间结识了境内某市书法家谢某,谢某写了数幅书法作品给徐某收藏,徐某携带出境(不报关)回台后,汇给谢某1万美元。该笔汇款应如何申报? 书画作品是一种包含著作权的特殊物品,在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转让时,书画作品本身的买卖仅限于物品的买卖,不涉及其包含的著作权。同时,书法作品徐某携带出境仅用于个人收藏,因此,本实例中的汇款应当申报在“223029服务贸易-旅行-私人旅行-其他私人旅行”项下,交易附言注明:不报关私人来华旅游购物书法收藏作品款。 2.我国远洋渔业捕捞船只进入他国经济海域作业,除交纳入渔费外,该国渔业管理部门还向作业渔船派驻渔业观察员,监督作业,防止渔船越境捕捞、违规作业等,渔业观察员费用由远洋渔业企业承担。则远洋渔业企业在支付观察员费用时该如何申报? 外籍观察员在捕捞船上所起的作用是监督渔船作业,其性质为政府提供的一种服务,渔业企业支付的观察员费,应申报在“228023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法律、会计、广告等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远洋渔业外国政府观察员费。 2018-03-12/tianjin/2018/0312/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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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某居民赴美国就医(第一期)期间需支付医疗费、酒店住宿费及餐饮费,则该费用支付时应如何进行申报?第二期治疗时不需出境,只接受远程医疗服务,支付的医疗费应如何进行申报? 第一期赴美国就医支付境外医疗费、酒店住宿费、餐饮费时,应申报在“223021服务贸易-旅行-私人旅行-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出国就医费用。 第二期在国内接受美国医院提供的远程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应申报在“229030服务贸易-文化和娱乐服务-医疗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远程医疗费。 2.境内A公司向境外B国出口柴油发动机,由境外B国非居民个人C联系出口订单。为加强与该非居民个人C的关系,当该国举行F1汽车大奖赛时,境内A公司购买了F1汽车大奖赛门票,当款项汇出时如何申报? 若境内A公司将票款直接汇给F1汽车大奖赛举办方,应根据服务标的选择交易性质,申报在“229990服务贸易-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文化和娱乐服务”项下。 若境内A公司将票款汇给非居民个人C,C再购买门票,交易性质属于经常转移,直接影响转移者和接受转移者的可支配收入水平,进而影响其货物和服务的消费,应申报在“424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 2018-04-08/tianjin/2018/0408/8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