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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经过清理,现就废止和修改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8]38号)。 二、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第二条、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将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与本次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 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第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五、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附件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七、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第十四条修改为“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八、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1.14“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将2.8“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九、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3]80号)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2.10“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7“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删除4.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5月4日 2015-06-05/shanghai/2015/0605/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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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便利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优化个人外汇业务的统计监测,降低银行的合规经营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将于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现就新系统上线准备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利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新系统提供页面登录和联机接口两种使用模式。银行可通过页面登录模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也可通过联机接口模式实现银行业务系统与外汇局新系统的直接对接,对个人结售汇业务实现一次录入。 二、新系统正式上线后,各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通过联机接口模式与外汇局新系统对接;柜台个人结售汇业务可选择联机接口模式或者页面登录模式。届时接口程序未经外汇局验收通过的银行,不得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三、新系统试运行分为页面登录模式及联机接口模式两个阶段。2015年9月至10月,外汇局选择部分银行开展新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试运行阶段采取新旧系统并行模式,银行通过旧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通过页面登录模式在新系统中完成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 11月至12月,开展新系统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采用联机接口模式的银行应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接口程序开发并经外汇局验收通过。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阶段,银行仍需通过旧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通过联机接口模式在新系统中完成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 四、系统验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总局负责全国性银行总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验收,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辖内银行总行及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准予接入新系统。验收标准规范可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五、申请使用联机接口模式的银行应根据《银行联机接口技术方案》、《银行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系统接入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为便于银行开展接口开发联调工作,外汇局将于2015年6月开始对银行提供新系统接口联调测试环境。 六、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上线准备工作,参照对全国性银行总行的要求执行。 七、各银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妥善安排新系统接口程序开发、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接入等上线准备工作,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见附件)。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总行及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并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辖内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汇总报送外汇局总局。 业务联系电话: 010-68402673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674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5月18日 附件1: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 2015-06-05/shanghai/2015/0605/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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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详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 2015-05-26/shanghai/2015/0526/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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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二)详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二) 2015-05-26/shanghai/2015/0526/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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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三)详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三) 2015-05-26/shanghai/2015/0526/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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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2015年第1号) 2015-06-26/shanghai/2015/0626/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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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2015年第2号) 2015-06-26/shanghai/2015/0626/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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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4年)(详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4年) 2015-06-16/shanghai/2015/0616/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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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中国经济五十人论坛成员、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高级研究员管涛 转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经济日报 近期,人民币汇率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中国经济五十人论坛成员、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高级研究员管涛近日接受《经济日报》记者专访,针对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市场预期、资本流出、国际收支、居民购汇等问题进行解读。 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更加常态化,但要防止出现“把一手好牌打坏”的遗憾 经济日报:自2015年8月中旬以来,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幅度较之前明显加大,如何看待这种波动? 管涛:2015年“8·11”汇改的初衷是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改革后,人民币汇率下跌,是前期供求失衡压力和看空情绪集中宣泄的自然结果。尽管2015年全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出现4%—5%的跌幅,但各种方法编制的人民币汇率指数大都是升值的。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人民币汇率弹性不断增加,但人民币汇率的波动率总体较低。 经济日报:2015年末和2016年初,人民币汇率出现了连续调整,现在的市场汇率是否已偏离了均衡水平? 管涛:均衡汇率是合理汇率水平的理论价值,并无市场公认、统一的标准或模型。均衡汇率不是计算出来的,而是在交易中市场通过试错试出来的。 在汇率形成机制越来越市场化的背景下,市场对于均衡汇率有着不同的解读和预判。基于市场预期的分化,出现有涨有跌的双向波动将越来越常态化。特别是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缺乏参照系,期间市场震荡加剧甚至出现超调也是可能的。 经济日报:有观点认为,市场对人民币贬值的预期是导致近期人民币汇率波动的主要原因,如何看待市场预期的影响? 管涛:当前,我国外汇市场已经进入多重均衡状态。即在给定的基本面情况下,市场既可能向好的方向发展,也可能向坏的方向发展,预期对市场外汇交易策略的影响不容忽视。如果最终出现外汇储备大降、人民币汇率大跌、资本管制收紧的后果,这将不仅是国家的损失,也是百姓的损失,同时也非世界之福。因此,只有消除单边预期引起的市场恐慌,才能避免出现最坏的结局,更要防止出现“把一手好牌打坏”的遗憾。 “藏汇于民”等因素造成资本流出增加,但我国基础国际收支状况依然强劲 经济日报:这种市场预期是如何形成的,和我国资本流出与国际收支状况是否有关系? 管涛:要分阶段地看资本流出。“藏汇于民”是前期我国资本外流的主要原因,反映了外汇资产由央行集中持有向民间部门分散持有的转变过程。自2014年第二季度起我国就出现了资本外流。截至2015年第二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资本项目累计逆差1813亿美元,剔除估值影响后的外汇储备资产减少963亿美元。其中,资产(即对外投资)项下净流出5326亿美元,负债(即外来投资)项下净流入3313亿美元。 经济日报:2015年三季度之后,哪些因素主导了资本流出? 管涛:“8·11”汇改后,“偿还债务”同“藏汇于民”因素叠加,造成我国资本流出增加、外汇储备降幅扩大。2015年三季度,资本项目逆差达1491亿美元,外汇储备资产减少1606亿美元。其中,资产项下净流出674亿美元,负债项下净流出817亿美元。究其原因,是剔除官方的国际储备资产(包括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等)后,我国非政府部门对外净负债2万多亿美元,出于债务负担增加的担忧,市场天然对人民币贬值较为敏感。 经济日报:在资本流出增加之后,目前我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如何? 管涛:我国基础国际收支状况依然强劲。不论是“藏汇于民”还是“偿还债务”,正常用汇都是有保证的。2014年第二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经常项目与直接投资顺差合计8286亿美元,较前6个季度增长29%。只是因为贬值预期下,“藏汇于民”和“偿还债务”突然加速,同期短期资本净流出规模由685亿美元增至5843亿美元,使外汇储备资产由前期增加1482亿美元转为减少2342亿美元。同期,只有2015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负债项下出现了大流出,外汇储备资产也出现了较大降幅。而其他4个季度,资产项下净流出,负债项下仍为净流入,外汇储备资产小幅下降,人民币可兑换和国际化如常进行。 由此可见,只是因为市场一致性的贬值预期,造成了外汇储备减少的局面。反过来,外汇储备下降等因素,又进一步加剧了贬值预期。 换汇未必是一个好的选择,我国捍卫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决心和能力不容小觑 经济日报:现在市场上客观存在贬值预期,同时,我国基本面和国际支出又不支持大幅贬值,下一阶段,人民币汇率走势如何? 管涛:未来影响人民币汇率走势的内外部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经济增速下行是人民币贬值压力的内因。目前,我国经济增速虽然放缓,但绝对增速在主要经济体中并不低。此外,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中还孕育着许多机会。美元加息、美元走强是人民币贬值压力的外因。但也要看到,美联储加息是从非常规走向常规货币政策,没有现成经验,其道路必不平坦。 经济日报:最近部分城市的换汇比较活跃,老百姓购买外汇是否也会对汇率造成压力? 管涛:“藏汇于民”也会造成资本外流压力。但是,一方面外币资产的利息收益几乎为零,境外股市调整风险大,境外不动产投资规则陌生、交易成本较高,短期内大举增持境外资产或外币资产既不现实也非理性;另一方面,海外配置人民币资产的潜在需求较大,一旦我国金融市场开放扩大,经济政策和经济前景更加明朗,随时可能演变成现实的资本流入;最后,我国拥有巨额外汇储备,捍卫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决心和能力不容小觑。 经济日报: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否认为,现在换汇未必是一个好的选择? 管涛:市场不要被境外机构大肆唱空人民币所迷惑,因为他们唱空未必就做空。当然,不排除面对坐拥数万亿外汇储备的货币当局,他们有可能通过唱空制造恐慌情绪,吸引境内机构和百姓跟风,大量消耗官方外汇储备,然后一拥而上。理性的中国机构和家庭显然不愿意也不应成为外人手中“剪羊毛”的剪刀。 经济日报:如果看空人民币汇率预期强化,是否一定会导致汇率的单边走势? 管涛:有必要指出的是,市场预期哪怕是绝大多数人的预期,也并非一贯正确。1994年初汇率并轨,中国一次性将官方汇率由5.80元人民币/美元调整到市场汇率8.70元人民币/美元。当时市场普遍预期人民币汇率将破九望十。但是,当年的人民币汇率不跌反升了3.0%,外汇储备规模翻了一番。从此,人民币走上了新兴强势货币之路,外汇储备规模一骑绝尘。而当初做空人民币的,迄今仍无机会翻盘。(记者 张 忱) 2016-01-22/shanghai/2016/0122/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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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关于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开展跨境调运外币现钞业务的请示》(津汇发[2014]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开展外币现钞跨境调运及批发业务试点的请示》(上海汇发[2014]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开展跨境调运外币现钞业务的请示 》(京汇[2014]1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特许机构)开展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以下简称调钞及批发业务)。 二、调钞及批发业务范围包括: (一)自主决定调运币种,所调运币种应充分考虑市场需要。 (二)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合作对象开展外币现钞买卖,合作对象限于银行、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其中,与银行开展的外币现钞买卖业务应以外汇进行清算。 三、调钞及批发业务原则上限于三家特许机构总部办理,若需分支机构参与调钞的,应严格授权,加强管理。调钞环节的管理要求,参照《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汇发[2014]24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三家特许机构应将调钞及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进行业务和账务分离管理,并通过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办理清算。 (一)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分为人民币专户和外汇专户两类,专项用于调钞及批发业务清算,不得与其他业务混用。 (二)三家特许机构可在银行自行开立或指定一个人民币账户作为人民币专户,人民币专户只可用于与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清算,人民币专户内资金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购汇划往外汇专户;利润可以转出。 (三)三家特许机构在银行开立外汇专户须经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批准并核定限额。开立多个外汇专户的,应分别核定限额;限额内,各外汇专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变更限额,须经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批准。 (四)外汇专户只可用于与境内银行、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境外合作机构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清算,外汇专户内资金可以自由办理不同外币之间的兑换。 (五)三家特许机构可以向外汇专户汇入外汇作为周转资金,或在开立外汇专户的银行以人民币购汇存入作为周转资金。多余的周转资金,以外汇划入的,可以原路划出;以人民币购汇存入的,可以在原购汇行办理结汇转出。 (六)外汇专户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收入:周转资金的汇入或购汇存入、人民币专户资金购汇存入、出售外币现钞的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外汇专户资金划入、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支出:多余周转资金的汇出或结汇转出、买入外币现钞支出、利润结汇支出、账户费支出、向其他外汇专户资金划出、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你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分别要求三家特许机构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和境内合作机构情况、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开立及使用情况、业务发生规模等。同时,应通过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手段,加强对三家特许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六、你分局、外汇管理部应要求三家特许机构在与境内外合作对象建立业务关系及开展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落实申请材料中报送的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并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要求,履行反洗钱信息报送义务。 七、三家特许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你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取消其业务资格: (一)获得批准后未能有效开展业务,或未能向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外币现钞批发服务(包括小币种、小面值外币现钞),且没有及时整改的。 (二)以调钞和批发业务名义从事洗钱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使用人民币或者外汇向三家特许机构购买外币现钞的,不适用《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1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但应通过人民币备付金或外币备付金办理结算。各外汇分局、管理部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5月26日 2015-07-17/shanghai/2015/0717/1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