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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2015年第2号) 2015-06-26/shanghai/2015/0626/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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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4年)(详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4年) 2015-06-16/shanghai/2015/0616/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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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中国经济五十人论坛成员、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高级研究员管涛 转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经济日报 近期,人民币汇率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中国经济五十人论坛成员、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高级研究员管涛近日接受《经济日报》记者专访,针对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市场预期、资本流出、国际收支、居民购汇等问题进行解读。 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更加常态化,但要防止出现“把一手好牌打坏”的遗憾 经济日报:自2015年8月中旬以来,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幅度较之前明显加大,如何看待这种波动? 管涛:2015年“8·11”汇改的初衷是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改革后,人民币汇率下跌,是前期供求失衡压力和看空情绪集中宣泄的自然结果。尽管2015年全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出现4%—5%的跌幅,但各种方法编制的人民币汇率指数大都是升值的。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人民币汇率弹性不断增加,但人民币汇率的波动率总体较低。 经济日报:2015年末和2016年初,人民币汇率出现了连续调整,现在的市场汇率是否已偏离了均衡水平? 管涛:均衡汇率是合理汇率水平的理论价值,并无市场公认、统一的标准或模型。均衡汇率不是计算出来的,而是在交易中市场通过试错试出来的。 在汇率形成机制越来越市场化的背景下,市场对于均衡汇率有着不同的解读和预判。基于市场预期的分化,出现有涨有跌的双向波动将越来越常态化。特别是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缺乏参照系,期间市场震荡加剧甚至出现超调也是可能的。 经济日报:有观点认为,市场对人民币贬值的预期是导致近期人民币汇率波动的主要原因,如何看待市场预期的影响? 管涛:当前,我国外汇市场已经进入多重均衡状态。即在给定的基本面情况下,市场既可能向好的方向发展,也可能向坏的方向发展,预期对市场外汇交易策略的影响不容忽视。如果最终出现外汇储备大降、人民币汇率大跌、资本管制收紧的后果,这将不仅是国家的损失,也是百姓的损失,同时也非世界之福。因此,只有消除单边预期引起的市场恐慌,才能避免出现最坏的结局,更要防止出现“把一手好牌打坏”的遗憾。 “藏汇于民”等因素造成资本流出增加,但我国基础国际收支状况依然强劲 经济日报:这种市场预期是如何形成的,和我国资本流出与国际收支状况是否有关系? 管涛:要分阶段地看资本流出。“藏汇于民”是前期我国资本外流的主要原因,反映了外汇资产由央行集中持有向民间部门分散持有的转变过程。自2014年第二季度起我国就出现了资本外流。截至2015年第二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资本项目累计逆差1813亿美元,剔除估值影响后的外汇储备资产减少963亿美元。其中,资产(即对外投资)项下净流出5326亿美元,负债(即外来投资)项下净流入3313亿美元。 经济日报:2015年三季度之后,哪些因素主导了资本流出? 管涛:“8·11”汇改后,“偿还债务”同“藏汇于民”因素叠加,造成我国资本流出增加、外汇储备降幅扩大。2015年三季度,资本项目逆差达1491亿美元,外汇储备资产减少1606亿美元。其中,资产项下净流出674亿美元,负债项下净流出817亿美元。究其原因,是剔除官方的国际储备资产(包括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等)后,我国非政府部门对外净负债2万多亿美元,出于债务负担增加的担忧,市场天然对人民币贬值较为敏感。 经济日报:在资本流出增加之后,目前我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如何? 管涛:我国基础国际收支状况依然强劲。不论是“藏汇于民”还是“偿还债务”,正常用汇都是有保证的。2014年第二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经常项目与直接投资顺差合计8286亿美元,较前6个季度增长29%。只是因为贬值预期下,“藏汇于民”和“偿还债务”突然加速,同期短期资本净流出规模由685亿美元增至5843亿美元,使外汇储备资产由前期增加1482亿美元转为减少2342亿美元。同期,只有2015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负债项下出现了大流出,外汇储备资产也出现了较大降幅。而其他4个季度,资产项下净流出,负债项下仍为净流入,外汇储备资产小幅下降,人民币可兑换和国际化如常进行。 由此可见,只是因为市场一致性的贬值预期,造成了外汇储备减少的局面。反过来,外汇储备下降等因素,又进一步加剧了贬值预期。 换汇未必是一个好的选择,我国捍卫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决心和能力不容小觑 经济日报:现在市场上客观存在贬值预期,同时,我国基本面和国际支出又不支持大幅贬值,下一阶段,人民币汇率走势如何? 管涛:未来影响人民币汇率走势的内外部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经济增速下行是人民币贬值压力的内因。目前,我国经济增速虽然放缓,但绝对增速在主要经济体中并不低。此外,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中还孕育着许多机会。美元加息、美元走强是人民币贬值压力的外因。但也要看到,美联储加息是从非常规走向常规货币政策,没有现成经验,其道路必不平坦。 经济日报:最近部分城市的换汇比较活跃,老百姓购买外汇是否也会对汇率造成压力? 管涛:“藏汇于民”也会造成资本外流压力。但是,一方面外币资产的利息收益几乎为零,境外股市调整风险大,境外不动产投资规则陌生、交易成本较高,短期内大举增持境外资产或外币资产既不现实也非理性;另一方面,海外配置人民币资产的潜在需求较大,一旦我国金融市场开放扩大,经济政策和经济前景更加明朗,随时可能演变成现实的资本流入;最后,我国拥有巨额外汇储备,捍卫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决心和能力不容小觑。 经济日报: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否认为,现在换汇未必是一个好的选择? 管涛:市场不要被境外机构大肆唱空人民币所迷惑,因为他们唱空未必就做空。当然,不排除面对坐拥数万亿外汇储备的货币当局,他们有可能通过唱空制造恐慌情绪,吸引境内机构和百姓跟风,大量消耗官方外汇储备,然后一拥而上。理性的中国机构和家庭显然不愿意也不应成为外人手中“剪羊毛”的剪刀。 经济日报:如果看空人民币汇率预期强化,是否一定会导致汇率的单边走势? 管涛:有必要指出的是,市场预期哪怕是绝大多数人的预期,也并非一贯正确。1994年初汇率并轨,中国一次性将官方汇率由5.80元人民币/美元调整到市场汇率8.70元人民币/美元。当时市场普遍预期人民币汇率将破九望十。但是,当年的人民币汇率不跌反升了3.0%,外汇储备规模翻了一番。从此,人民币走上了新兴强势货币之路,外汇储备规模一骑绝尘。而当初做空人民币的,迄今仍无机会翻盘。(记者 张 忱) 2016-01-22/shanghai/2016/0122/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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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关于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开展跨境调运外币现钞业务的请示》(津汇发[2014]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开展外币现钞跨境调运及批发业务试点的请示》(上海汇发[2014]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开展跨境调运外币现钞业务的请示 》(京汇[2014]1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特许机构)开展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以下简称调钞及批发业务)。 二、调钞及批发业务范围包括: (一)自主决定调运币种,所调运币种应充分考虑市场需要。 (二)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合作对象开展外币现钞买卖,合作对象限于银行、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其中,与银行开展的外币现钞买卖业务应以外汇进行清算。 三、调钞及批发业务原则上限于三家特许机构总部办理,若需分支机构参与调钞的,应严格授权,加强管理。调钞环节的管理要求,参照《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汇发[2014]24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三家特许机构应将调钞及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进行业务和账务分离管理,并通过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办理清算。 (一)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分为人民币专户和外汇专户两类,专项用于调钞及批发业务清算,不得与其他业务混用。 (二)三家特许机构可在银行自行开立或指定一个人民币账户作为人民币专户,人民币专户只可用于与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清算,人民币专户内资金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购汇划往外汇专户;利润可以转出。 (三)三家特许机构在银行开立外汇专户须经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批准并核定限额。开立多个外汇专户的,应分别核定限额;限额内,各外汇专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变更限额,须经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批准。 (四)外汇专户只可用于与境内银行、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境外合作机构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清算,外汇专户内资金可以自由办理不同外币之间的兑换。 (五)三家特许机构可以向外汇专户汇入外汇作为周转资金,或在开立外汇专户的银行以人民币购汇存入作为周转资金。多余的周转资金,以外汇划入的,可以原路划出;以人民币购汇存入的,可以在原购汇行办理结汇转出。 (六)外汇专户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收入:周转资金的汇入或购汇存入、人民币专户资金购汇存入、出售外币现钞的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外汇专户资金划入、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支出:多余周转资金的汇出或结汇转出、买入外币现钞支出、利润结汇支出、账户费支出、向其他外汇专户资金划出、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你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分别要求三家特许机构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和境内合作机构情况、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开立及使用情况、业务发生规模等。同时,应通过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手段,加强对三家特许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六、你分局、外汇管理部应要求三家特许机构在与境内外合作对象建立业务关系及开展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落实申请材料中报送的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并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要求,履行反洗钱信息报送义务。 七、三家特许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你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取消其业务资格: (一)获得批准后未能有效开展业务,或未能向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外币现钞批发服务(包括小币种、小面值外币现钞),且没有及时整改的。 (二)以调钞和批发业务名义从事洗钱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使用人民币或者外汇向三家特许机构购买外币现钞的,不适用《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1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但应通过人民币备付金或外币备付金办理结算。各外汇分局、管理部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5月26日 2015-07-17/shanghai/2015/0717/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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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考核工作。 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10]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中补录入考核信息的通知》(汇综发[2010]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周期的通知》(汇发[2014]42号)废止。2015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办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348(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028(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17日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2015-07-17/shanghai/2015/0717/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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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18日 附件1: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2: 附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2015-07-17/shanghai/2015/0717/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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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2015-07-24/shanghai/2015/0724/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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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57001.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 2015-07-24/shanghai/2015/0724/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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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57002.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 2015-07-24/shanghai/2015/0724/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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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么? 答:2016年以来,外汇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外汇市场平衡基础仍不稳固。面对此形势,外汇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多措并举,在改革开放总原则下坚守风险底线。一是不失时机加快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用扩大流入、扩大外汇供给对冲外汇收支风险,支持和便利市场主体正常合理用汇,服务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是加强购付汇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在不影响市场主体合理的用汇需求及正常货物贸易业务的同时,针对借助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等渠道非法跨境套利或违规调配跨境资金的行为加强真实性审核,防范和堵截违规购付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供求秩序。 二、《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9项措施: 一、扩大流入,增加外汇供给。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银行持有更多负头寸,有利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增强外汇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二是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三是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 二、加强单证审核,规范管理。一是明确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二是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三是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制度。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的企业提示风险。 三、丰富产品、便于对冲汇率风险。允许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差额交割的远期结汇业务,满足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的需要。 四、清理法规、明确罚则。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明确违反《通知》,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三、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增强金融机构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在2015年初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下限额度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扩大头寸下限。此次调整下限综合考虑了各银行在外汇市场代客、自营和做市交易情况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经测算,调整后头寸下限总计约增加1000亿美元。 扩大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有利于增强外汇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加快培育形成自主定价、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市场格局,也有利于通过便利银行在外汇市场的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扩大头寸下限后,银行在实际运用本外币资金时应严格遵守金融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切实做好风险控制。 四、远期结汇差额交割的推出有何意义? 答:远期交易在到期交割时有全额和差额两种结算方式。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对合约本金进行本外币实际交付,差额结算是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与参考价对合约本金进行差价结算。这两种结算方式都是市场主体管理外币现金流、资产汇率风险的正常交易机制。 近年来随着藏汇于民稳步推进,市场主体除了对外汇收支这类现金流进行套期保值的传统需求外,外币资产汇率风险管理需求也日益增多。适应市场发展,此次在已有全额结算基础上增加差额结算,将便利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同时也将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外汇市场深度。 五、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能够为企业带来多大便利?银行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什么? 答:《通知》允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这能够简化贸易外汇收入入账流程,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减少银行业务操作环节,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在具体业务中,对于已经开立待核查账户的A类企业,银行应为其继续保留待核查账户;对于新办理名录登记、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企业,银行可根据企业的业务办理需要,协助企业适时开立待核查账户;对于已将待核查账户管理流程内化到银行业务系统,且不影响业务操作便利性的情况,经业务办理企业同意,银行也可继续按照原业务流程办理。如果A类企业被降级为B类或C类企业的,银行仍应按照现行管理规定,使用待核查账户为其办理相关外汇业务;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仍需执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 六、为何要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 答:真实性审核管理是现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明确要求,是保障贸易收支真实合法、维护正常外汇市场秩序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近期核查中发现存在部分企业借助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进行跨境套利或者违规跨境资金调配等问题。针对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风险高、真实性审核难度大的特点,为促进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健康发展,保证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通知》一是加强了对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时的单证审核要求,包括要求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其中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应符合《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格式,要素完整,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的资金收支须在同一家银行网点办理,并应同为外币或人民币,以保证银行对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企业利用币种错配进行套利。此外,为落实分类管理原则,加大对风险主体的监管力度,《通知》将B类企业由现行的不得办理收支时间差超过90天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调整为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企业可选择其他贸易和结算方式。 在具体业务中,对于此前已经开始业务办理、但尚未办结的,存在交叉币种结算或者不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以及B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可在严格审核交易真实性后为企业办理完成结算,并应及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有关情况,便于后续监管。此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仍适用原有政策。 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是201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确立的,是应对货物贸易资金流和货物流严重不匹配等异常情况采取的管理措施,也是对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建立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补充,具有针对性强、灵活性高的特点,在防范和遏制异常违规外汇资金利用货物贸易渠道流动的相关核查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考虑到20号文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目前外汇管理实际需予以废止,而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仍需保留使用。因此,《通知》在20号文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做了再次重申和进一步完善,同时将20号文予以废止。 八、《通知》明确了银行办理利润汇出应当审核的材料,请问有何新要求? 答:目前外汇管理便利化的前提条件仍然是真实与合规,加强外汇收支真实性合规性监管的要求没有变。据银行反映,近期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利润汇出出现较多异常情况,各行审核要求也不尽一致,影响政策有效性。为完善管理,统一法规适用,《通知》明确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的审核原则和应当审核的材料,要求银行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主要是加强真实性审核要求。 九、对于《通知》中提到的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结汇使用,请问具体应如何办理?境内金融机构是否也适用这一政策? 答:长期以来,我们对境内机构,特别是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实行较为严格的规模控制和审批管理。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不得结汇使用。 为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解决多数中资非金融企业外债结汇难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知》拉平了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待遇,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企业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则,持规定的证明文件到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企业办理结汇手续。境内金融机构借用外债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除另有规定外,所借外债资金暂不得结汇使用。 2016-06-03/shanghai/2016/0603/3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