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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研究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尽快推动试点政策落地,便利辖区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15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4年1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zbxm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3年12月25日 2023-12-25/guangdong/2023/1225/2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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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非金融企业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积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等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研究草拟了《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予以说明。为尽快推动试点政策落地,提升辖区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15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5年9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zbxm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邮编:51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意见”字样 附件: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5年8月28日 2025-08-28/guangdong/2025/0827/3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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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推动试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征求有关意见的时间缩短为15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5年1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zbxm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邮编:51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资金池业务试点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4年12月25日 2024-12-25/guangdong/2024/1225/2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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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推动试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征求有关意见的时间缩短为20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3年6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zbxm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资金池业务试点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3年5月15日 2023-05-15/guangdong/2023/0515/2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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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引。 一、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0-81882150,传真号码:020-81888425。通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邮政编码:510120。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一)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可以不予提供。 (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视情况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要求以邮寄以外的方式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传真或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更正。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无权更正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收费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标准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3-03-23/guangdong/2017/0517/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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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推动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下,广东省分局起草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尽快推动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助力广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15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2年1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zbxm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 3.将意见传真至:020-81888625。 附件:1.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操作指引(附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2年1月4日 2022-01-04/guangdong/2022/0104/2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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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进一步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研究草拟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推动试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提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汇便利化水平,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15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5年9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zbxm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邮编:51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合作区QFLP外汇管理试点业务意见”字样。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5年8月19日 2025-08-19/guangdong/2025/0819/3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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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二、公开事项和内容 机构介绍、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业务指南、特色服务、公众交流等7类21项内容,详见附表。 三、公开时限 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fe.gov.cn/qingdao/)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信息公开的主平台。 五、责任主体 国际收支处(外汇综合处)牵头,各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六、监督渠道 社会各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政府网站“咨询反馈”—“投诉建议”或“联系我们”栏目进行监督。 附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公开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责任主体 机构介绍 1 局领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局领导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2 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内设机构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3 分局动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重要工作动态 国际收支处 政策法规 4 综合 外汇管理综合类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 5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处 6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证券投资、跨境债权债务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处 7 国际收支统计 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8 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 有关结售汇管理、外汇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9 外汇检查与 法规适用 有关外汇检查及处罚等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10 现行有效 法规目录 截至发布期的外汇管理主要有效法规目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主要有效法规目录 国际收支处 行政执法信息 11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审批部门名称、设定依据、许可事项、许可时间等 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 1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违规主体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查处机构、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 国际收支处 业务指南 14 业务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包括业务名称、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政策依据、办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 信息公开专栏 15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主动公开信息基本目录 国际收支处 16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分类、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17 依申请公开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有关指引及制度,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等 国际收支处 特色服务 18 特色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 公众交流 19 业务咨询 咨询人、咨询内容、答复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 20 投诉建议 留言人、投诉建议内容、答复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 21 联系我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2024-11-06/qingdao/2018/1228/1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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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根据依法合规、审慎履职、服务实体和风险可控等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研究草拟了《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6年4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zbxm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邮编:51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银行办理外债登记业务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6年3月25日 2026-03-25/guangdong/2026/0325/3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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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要论述,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探索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便利化改革,支持辖内成长性较好、符合市场未来需求方向、国际化水平程度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跨境融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广东省分局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尽快推动试点政策落地,切实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更高质量发展,特别是为当前疫情防控提供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快速有力支持,助力企业降成本、稳经营,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10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0年4月19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并在信封上注明“外债便利化征求意见”字样。如有提出意见的,请随函留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0年4月10日 2020-04-10/guangdong/2020/0410/16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