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市支局;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银行,东莞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广州分行、湛江市商业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辖内外币代兑机构不断改善外币兑换服务,较好地满足了境内外个人兑换外币的合理需求。随着经营外币兑换业务的兑换机构数量逐步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外币兑换市场秩序,加强对外币代兑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稳步提升外币兑换服务质量,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广州地区各外币代兑机构的授权银行应根据《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对授权外币代兑机构的人员培训、兑换业务管理、监督和业务数据上报等工作。 二、为及时掌握外币代兑机构的业务信息情况,广州地区各授权银行应每月填写《银行外币代兑机构业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方式报送我分局国际收支处。 三、外汇局各中心支局(含增城市支局,下同)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辖属外币代兑业务授权银行及外币代兑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本辖区外币代兑机构的情况。 四、外汇局各中心支局除每月负责统计填报附件1表格内容外,对于新增的外币代兑机构,还应填写《银行新增外币代兑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两份报表的纸质和电子数据于月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分局国际收支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联系电话:020-83287957;传真电话:020-83288033。 附件:1.粤汇发[2010]9号附件1 2.粤汇发[2010]9号附件2 2013-02-16/guangdong/2013/0216/230.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满足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为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的实际需求,现就其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交易,可凭投资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关于开展相关业务资金往来的复函,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为3400-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所涉及的相关外汇收支,均可凭支付指令通过其外汇专用账户直接办理。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的相关数据。 三、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执行。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周海文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0月28日 2015-11-05/guangdong/2015/1105/196.html
-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研究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6年4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jcxmglc@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403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管理一处(邮编:51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6年3月17日 2026-03-17/guangdong/2026/0317/3182.html
-
为加快外汇市场发展,推动市场对外开放,现就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外汇交易时间。自2016年1月4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每日运行时间延长至北京时间23:30,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浮动幅度、做市商报价等市场管理制度适用时间相应延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北京时间16:30人民币兑美元即期询价成交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经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后,可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全部挂牌的交易品种。人民币购售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境外主体应在人民币购售业务项下依法合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等市场中介和服务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21日 2015-12-24/guangdong/2015/1224/243.html
-
. 2026-08-19/guangdong/2026/0819/3278.html
-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关于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范围和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更好地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涉外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对前期出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汇发〔2019〕1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业务备案、便利化措施、业务管理等内容,共计24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尽快推动28号文中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措施落地,切实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实体经济发展,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0年1月5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并在信封上注明“便利化试点征求意见”字样。如有提出意见的,请随函留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403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9年12月23日 2019-12-23/guangdong/2019/1223/1596.html
-
2019年1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印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汇发〔2019〕1号,以下简称原指导意见),在辖区粤港澳大湾区8市启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涉外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对原指导意见进行了完善,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业务备案、便利化措施、业务管理等内容,共计23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情况紧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19年10月7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随函留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如以信函方式反馈的,请在信封上注明“便利化试点征求意见”字样。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403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 传真号码:020-81888425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9年9月16日 2019-09-16/guangdong/2019/0916/1505.html
-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支持广东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对前期出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汇发〔2021〕17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包括扩大业务范围、优化银行准入条件、放宽银企合作年限要求、取消企业准入规模等内容,并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业务备案、便利化措施、业务管理等内容,共计24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尽快扩大便利化试点覆盖面,助力广东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至17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2年5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403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优质企业便利化试点征求意见”字样。 2.将意见传真至:020-81886915。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2年5月5日 2022-05-05/guangdong/2022/0505/2272.html
-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支持广东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对前期出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汇发〔2020〕12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包括降低准入规模、优化试点措施等内容,并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业务备案、便利化措施、业务管理等内容,共计24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尽快扩大便利化试点覆盖面,切实服务广东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1年5月16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并在信封上注明“便利化试点征求意见”字样。如有提出意见的,请随函留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403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1年4月26日 2021-04-26/guangdong/2021/0426/2026.html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推动港澳居民更好融入内地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广东省分局研究草拟了《港澳居民购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尽快推动便利化政策落地,促进港澳与内地深度融合,便利港澳居民购房业务办理,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15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3年12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zbxm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港澳居民购房便利化业务意见”字样。 附件:港澳居民购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3年12月14日 2023-12-14/guangdong/2023/1214/26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