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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自2009年8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激励银行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推进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考核工作。 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33号)废止。2010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29(综合司),010-68402464(国际收支司),010-68402280(经常项目司),010-68402366(资本项目司),010-68402361(管理检查司)。 特此通知。 附件1: 考核办法-正文 附件2: 考核办法-附表1 附件3: 考核办法-附表2-附表3 2010-08-06/safe/2010/0806/5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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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方便境外个人通过银行办理外汇汇入汇款,规范境外汇款业务外汇管理,我局于2003年印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8号)。根据部分银行试行办理的有关情况,为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以下简称“预结汇业务”)相关政策,结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结汇业务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一)你行开办预结汇业务的境外分支机构应要求境外汇款人提供境内收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基于收款人角度填报资金属性。你行境外分支机构应在汇款申请书上列明所有非经营性资金属性(包括运输、旅游、金融和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服务、其他服务、职工报酬和赡家款、投资收益、其他经常转移等),供境外汇款人办理汇款时进行选择,同时提示汇款人该笔汇款将占用收款人年度结汇5万美元的额度,对于超出部分,境内收款人只能收到外汇汇款或可根据汇款人要求将超限额部分原币汇回。 (二)你行境内收款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审核汇款人所提供信息,与实际收款人账户姓名和身份证号一致后方可办理结汇业务。对累计结汇超过个人年度结汇限额部分,按外汇汇款原币划转至境内收款人外汇账户。境内收款人可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办理转存或提取外币现钞。 二、预结汇业务汇款人为境内个人或境外个人,收款人限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个人。汇款性质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资金”。 三、你行境外分支机构不得与境外银行签署预结汇业务代理协议,变相扩大业务办理范围。 四、你行境外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外汇预结汇业务,应事前向我局备案,提交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境外分支机构情况、境内收款行情况、人民币铺底资金金额、汇路情况、平盘机制、内控制度、汇率、汇费、境内收款行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等。我局出具备案通知后,你行方可办理预结汇业务。 五、你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8号)的相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及结售汇统计义务。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2012-09-05/safe/2012/0905/5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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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处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反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 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1998-08-28/safe/1998/0828/5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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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外汇市场发展,推动市场对外开放,现就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外汇交易时间。自2016年1月4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每日运行时间延长至北京时间23:30,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浮动幅度、做市商报价等市场管理制度适用时间相应延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北京时间16:30人民币兑美元即期询价成交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经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后,可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全部挂牌的交易品种。人民币购售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境外主体应在人民币购售业务项下依法合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等市场中介和服务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21日 2015-12-23/safe/2015/1223/5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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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3年第6期 2013-05-30/safe/2013/0530/6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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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1年第11期) 2011-10-31/safe/2011/1031/5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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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13-03-15/safe/2013/0315/5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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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公开招标项目情况表 2016-01-19/safe/2016/0119/5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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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晓炼主持召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扩大会议,学习领会中央政治局常委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精神,研究外汇局党组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 与会同志认为,中央领导在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中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带头发扬党的三大作风,为全体党员做出了表率,使党员和群众深受教育、启发和鼓舞。胡晓炼同志结合外汇局实际,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学习体会:首先,要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牢牢把握工作方向,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局要在加强改革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上下功夫。其次,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善于从习惯性的思维定式中“跳”出来,下大力气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处理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第三,要处理好改革开放与做好管理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开放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通过切实做好各项外汇管理工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改革开放,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不断提高外汇局党组驾驭全局的能力,不断强化外汇局执政能力的建设。 胡晓炼同志还针对先进性教育活动党组整改方案的完善提出了十条具体要求。一是加强对外汇管理形势的分析研究和把握,特别是要进一步夯实现行外汇统计分析基础。二是进一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程,增强公共服务意识。要用发展的眼光,积极研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边贸发展“走出去”等政策措施。三是积极研究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四是有序、可控地推进资本项目的开放。目前要辩证处理好引导流出和管理流入的关系。五是大力推进外汇市场的发展,改进外汇市场交易模式,增加产品,改进对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六是进一步改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七是进一步完善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开拓投资领域,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收益率。八是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国际收支风险防范的准备工作,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密切注意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未雨绸缪。九是加强局党组班子建设,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民主集中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领导班子成员自身做起,起表率作用。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十是关心职工群众生活。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解决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进一步关心离退休老干部的思想和生活。 局党组党员李东荣、魏本华、邓先宏、方上浦也分别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畅谈了对报告的学习体会,提出了完善局党组整改方案的意见建议。 中央督导组、人民银行机关纪委、外汇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等共8人列席会议。(完) 2005-05-20/safe/2005/0520/4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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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第六次会议 日前,公安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第六次会议。会议总结了今年两部门在联合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工作进展情况;交流了在信息通报、案件分析查处以及法规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分析了当前的外汇收支形势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的新特点及动向;研究了进一步密切部门协作,加大打击外汇非法交易力度的工作措施,提出了明年的工作任务和重点。 2004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在总结前些年打击外汇非法交易活动的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密切合作,有重点和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特别是在运用电子信息数据分析和侦破案件方面的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9月,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多次组织联合行动,共摧毁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窝点86个,涉案金额达数十亿元人民币,缴获现金折合人民币5000余万元,冻结存折及银行账户290个,内含资金折合人民币30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94名,罚没金额共计1943万余元人民币。其中特别是查处了一批金额较大的重大案件,案件性质分别涉及了擅自经营外币汇兑、逃套汇、虚假投资、境外赌资洗钱、骗取银行贷款以及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案件的侦破,有力地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我国的外汇市场秩序稳定,并促进了金融机构的守法和规范经营。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主任李东荣在会上强调,经过近年来坚持不懈的综合治理,我国外汇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全社会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的意识普遍增强。但同时应清醒地看到,在对外开放不断扩大,跨境资金流动显著加快且形式日趋多样化的新形势下,由于外汇非法交易涉及的领域扩大,交易手法更加隐蔽,打击外汇非法交易的工作难度增大,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稳定的任务将更加艰巨。为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外汇非法交易工作,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双方的合作机制,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力度,提高联合打击工作的效率;指导地方办案部门加强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提高群众参与联合行动的积极性;密切关注外汇收支和跨境资金流动的新动向和新特点,为适时调整政策提供合理建议;坚决打击各类外汇非法交易活动,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运行。(完) 2004-11-02/safe/2004/1102/41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