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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2.2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4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19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0.0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3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8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891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7.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6万亿美元)。 2020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5.6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69万亿美元)。(完) 注:受疫情影响,湖北等地区部分银行数据未完成报送,银行对客户市场数据为部分金融机构上报的数据。 2020-03-30/qingdao/2020/0330/1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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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076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845亿元,服务贸易逆差3281亿元,初次收入逆差681亿元,二次收入顺差41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顺差2076亿元,其中直接投资顺差1043亿元,储备资产减少175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9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64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70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98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顺差297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顺差149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251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0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21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96亿SDR,服务贸易逆差349亿SDR,初次收入逆差72亿SDR,二次收入顺差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顺差221亿SDR,其中直接投资顺差111亿SDR,储备资产减少187亿SDR。(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元 项 目 行次 2020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2,076 贷方 2 38,943 借方 3 -41,019 1.A 货物和服务 4 -1,436 贷方 5 36,495 借方 6 -37,931 1.A.a 货物 7 1,845 贷方 8 32,695 借方 9 -30,850 1.A.b 服务 10 -3,281 贷方 11 3,800 借方 12 -7,080 1.A.b.1 加工服务 13 232 贷方 14 241 借方 15 -8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93 贷方 17 135 借方 18 -43 1.A.b.3 运输 19 -816 贷方 20 718 借方 21 -1,534 1.A.b.4 旅行 22 -2,901 贷方 23 321 借方 24 -3,221 1.A.b.5 建设 25 16 贷方 26 168 借方 27 -152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81 贷方 29 69 借方 30 -150 1.A.b.7 金融服务 31 31 贷方 32 68 借方 33 -37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347 贷方 35 162 借方 36 -509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30 贷方 38 592 借方 39 -562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537 贷方 41 1,275 借方 42 -739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3 贷方 44 15 借方 45 -48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43 贷方 47 35 借方 48 -78 1.B 初次收入 49 -681 贷方 50 1,883 借方 51 -2,564 1.C 二次收入 52 41 贷方 53 566 借方 54 -525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2,076 2.1 资本账户 56 -6 贷方 57 1 借方 58 -8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2,083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328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1,043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302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345 2.2.2 储备资产 64 1,754 2.2.2.1 货币黄金 65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3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8 2.2.2.4 外汇储备 68 1,738 2.2.2.5 其他储备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20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297 贷方 2 5,580 借方 3 -5,877 1.A 货物和服务 4 -206 贷方 5 5,229 借方 6 -5,435 1.A.a 货物 7 264 贷方 8 4,685 借方 9 -4,420 1.A.b 服务 10 -470 贷方 11 544 借方 12 -1,015 1.A.b.1 加工服务 13 33 贷方 14 34 借方 15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3 贷方 17 19 借方 18 -6 1.A.b.3 运输 19 -117 贷方 20 103 借方 21 -220 1.A.b.4 旅行 22 -416 贷方 23 46 借方 24 -462 1.A.b.5 建设 25 2 贷方 26 24 借方 27 -22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2 贷方 29 10 借方 30 -22 1.A.b.7 金融服务 31 4 贷方 32 10 借方 33 -5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0 贷方 35 23 借方 36 -73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4 贷方 38 85 借方 39 -81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77 贷方 41 183 借方 42 -106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5 贷方 44 2 借方 45 -7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6 贷方 47 5 借方 48 -11 1.B 初次收入 49 -98 贷方 50 270 借方 51 -367 1.C 二次收入 52 6 贷方 53 81 借方 54 -75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297 2.1 资本账户 56 -1 贷方 57 0 借方 58 -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298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47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149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87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336 2.2.2 储备资产 64 251 2.2.2.1 货币黄金 65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3 2.2.2.4 外汇储备 68 249 2.2.2.5 其他储备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20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221 贷方 2 4,144 借方 3 -4,365 1.A 货物和服务 4 -153 贷方 5 3,883 借方 6 -4,036 1.A.a 货物 7 196 贷方 8 3,479 借方 9 -3,283 1.A.b 服务 10 -349 贷方 11 404 借方 12 -753 1.A.b.1 加工服务 13 25 贷方 14 26 借方 15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0 贷方 17 14 借方 18 -5 1.A.b.3 运输 19 -87 贷方 20 76 借方 21 -163 1.A.b.4 旅行 22 -309 贷方 23 34 借方 24 -343 1.A.b.5 建设 25 2 贷方 26 18 借方 27 -16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9 贷方 29 7 借方 30 -16 1.A.b.7 金融服务 31 3 贷方 32 7 借方 33 -4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37 贷方 35 17 借方 36 -54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3 贷方 38 63 借方 39 -60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57 贷方 41 136 借方 42 -79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 贷方 44 2 借方 45 -5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5 贷方 47 4 借方 48 -8 1.B 初次收入 49 -72 贷方 50 200 借方 51 -273 1.C 二次收入 52 4 贷方 53 60 借方 54 -56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221 2.1 资本账户 56 -1 贷方 57 0 借方 58 -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222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35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111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39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50 2.2.2 储备资产 64 187 2.2.2.1 货币黄金 65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2 2.2.2.4 外汇储备 68 185 2.2.2.5 其他储备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0-05-09/qingdao/2020/0509/1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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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六、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 “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八、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十、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十一、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展业原则,应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抽查验证,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审慎办理重点名单内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二、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按照 “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对于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2020-05-21/qingdao/2020/0521/1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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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4月,银行结汇11115亿元人民币,售汇1006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047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结汇1572亿美元,售汇1424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4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744亿元人民币,售汇889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84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1371亿元人民币,售汇117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9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911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619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293亿元人民币。截至4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597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459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138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935亿元人民币。 2020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4541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1636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3777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累计结汇6488亿美元,累计售汇594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53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3761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5334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2282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779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30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49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573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255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3181亿元人民币。 2020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2344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1995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350亿元人民币。2020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8623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88053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181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0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161亿美元,对外付款311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49亿美元。2020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2320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2578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258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20-05-25/qingdao/2020/0525/1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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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论是完善金融服务,还是防范金融风险,都要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困难挑战越大,越要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内生发展动力。根据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 会、外汇局等金融委成员单位,在深入研究基础上,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原则,将于近期推出以下11条金融改革措施: 一、 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完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从信贷投放、内部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监管政策落实、产品及服务创新等方面进行评价,设置差别化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落实尽职免责要求,给予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定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二、 出台《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工作方案》,进一步推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加快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把补资本与优化公司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实施意见》,保持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强化正向激励,统筹做好改革和风险化解工作。 三、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行业绩效评价指引》,推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降低担保费率,充分发挥风险分担作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四、出台《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部规章,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八项主要规则,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建立健全对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配套制度。 五、 出台《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新三板改革,积极稳妥实施公开发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精选层,允许公募基金投资,建立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明确转板范围、条件、程序等基本要求,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 六、出台《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支持将票据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后在债券市场流通,支持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标准化票据,发挥债券市场投资定价能力,减少监管套利,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和供应链融资。 七、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落实资管新规要求,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范围和认定条件,建立非标转标的认定机制,并对存量“非非标”资产给予过渡期安排,稳步推进资管业务转型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八、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进一步完善熊猫债信息披露要求,细化熊猫债发行规则,鼓励有真实人民币资金需求的发行人发债,稳步推动熊猫债市场发展。 九、推动信用评级行业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评级机构和民营评级机构在我国开展债券信用评级业务,鼓励境内评级机构积极拓宽国际业务。 十、引导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督导会计师事务所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方案,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格局。出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取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质审批。 十一、出台《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按次处罚和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从严追究金融 机构和中介机构责任,对违法责任人员依法严格追究个人责任,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 2020-05-29/qingdao/2020/0529/1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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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多项扶持政策,要求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当前,促进贸易新业态发展已成为我国加快培育贸易竞争新优势、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但与传统贸易相比,贸易新业态多元的市场主体、高频的线上交易模式,对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有着更大的诉求。为更好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外汇局在广泛听取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意见和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发布《通知》,优化贸易新业态外汇政策,提升相关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贸易新业态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通知》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通知》聚焦解决贸易新业态“小额、高频、电子化”交易中结算不便捷问题。政策设计上,遵循“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积极适应贸易新业态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要求,放宽贸易新业态外汇政策,优化外汇服务,便利相关外汇业务办理,实施“交易越合规、汇兑越便利”的信用约束和分类管理。 三、《通知》将为市场主体带来哪些政策便利? 答:《通知》优化了贸易新业态外汇结算模式,扩大账户收支范围,推动更多业务网上办理,在降低市场主体综合成本的同时,提升跨境结算效率。具体可以从两方面来看: 放宽外汇管理方面。一是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跨境电商可将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二是优化跨境电商相关税费的跨境代垫。企业可为客户跨境代垫相关的仓储、物流、税费等。三是满足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个人可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外汇结算。四是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经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可凭平台信息为其办理委托第三方报关的收结汇业务。五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符合技术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通过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能力的银行,为其服务的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 提升外汇服务方面。一是拓宽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外汇业务。二是便利企业远程办理外汇业务。企业可与外汇局系统直连,实现贸易业务报告、国际收支申报等更多外汇业务网上办理。三是优化小额交易涉外收付款申报。支持企业以自身名义汇总申报小额涉外收支,满足其出口退税、融资的申报需求。四是持续跟踪贸易新业态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外汇业务的新诉求。 四、下一步,外汇局在支持外贸发展方面还有哪些考虑? 答: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持续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更好满足贸易创新发展诉求,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 2020-05-25/qingdao/2020/0525/1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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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4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2020年4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0年4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4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稳健。 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一是银行结售汇继续呈现顺差。4月,银行结售汇顺差14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售汇顺差120亿美元。综合考虑远期、期权等其他供求因素后,外汇市场供求总体平衡。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重现净流入。4月,我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顺差49亿美元,3月表现为逆差。三是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0915亿美元,较3月末增加308亿美元。 市场主体预期稳定,跨境资金流动形势稳中向好。首先,市场主体结汇意愿保持平稳、购汇意愿有所下降。4月,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6%,与一季度基本持平;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1%,较一季度下降2个百分点。其次,主要渠道跨境资金呈现净流入。4月,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135亿美元,同比增长76%;证券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恢复净流入,其中,境外投资者净增持境内债券和上市股票189亿美元。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向好态势持续巩固,复工复产复市扎实推进,经济运行正逐步向常态化复苏,发挥了稳定市场预期、提升市场信心的关键作用。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信心和决心没有改变,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改革不断深化,为我国外汇市场稳定运行奠定基础。同时,我国外汇市场愈加成熟,疫情背景下市场预期总体平稳,表现出较强的韧性和稳定性,也有助于保持外汇市场运行基本稳定。 2020-05-25/qingdao/2020/0525/1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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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4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915亿美元,较3月末上升308亿美元,升幅为1%。 今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严峻考验,我国采取了强有力应对措施,全国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我国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市场主体行为理性有序。4月,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主要国家加大了货币及财政刺激政策力度,投资者信心有所恢复。受此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指数震荡微跌,主要国家资产价格有所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上升。 目前疫情仍处于全球大流行阶段,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境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防控工作转为常态化,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巨大韧性、潜力和回旋余地,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将继续为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提供支撑。 2020-05-08/qingdao/2020/0508/1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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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张朝晖副局长带队赴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调研,国际收支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及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办公室、统计研究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及合规法务部等高管团队介绍了公司成立以来业务经营情况,并就涉及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相关业务进行了交流。此次沟通交流,为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奠定了良好基础,将进一步推动青岛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全市实体经济发展。 2020-05-22/qingdao/2020/0525/1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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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2020-05-12/qingdao/2020/0512/17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