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2696亿元,支出9794亿元,顺差2902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1494亿元,支出7700亿元,顺差3794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01亿元,支出2094亿元,逆差892亿元。 2015年1-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20021亿元,支出101292亿元,顺差18729亿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000亿美元,支出1543亿美元,顺差45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811亿美元,支出1213亿美元,顺差598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89亿美元,支出330亿美元,逆差141亿美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1-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9378亿美元,支出16360亿美元,顺差3019亿美元。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按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5.10 2015.1-10累计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902 18,729 12,696 120,021 -9,794 -101,292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794 29,409 11,494 108,484 -7,700 -79,075 2.服务贸易差额 -892 -10,680 贷方 1,201 11,537 借方 -2,094 -22,217 2.1加工服务差额 110 1,036 贷方 111 1,043 借方 -1 -8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9 117 贷方 15 179 借方 -5 -62 2.3运输差额 -232 -2,454 贷方 183 1,983 借方 -415 -4,437 2.4旅行差额 -861 -9,911 贷方 351 2,935 借方 -1,212 -12,845 2.5建设差额 23 274 贷方 64 765 借方 -40 -491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9 -146 贷方 25 243 借方 -45 -389 2.7金融服务差额 2 -32 贷方 8 109 借方 -7 - 14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12 -1,058 贷方 3 59 借方 -116 -1,117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79 632 贷方 132 1,190 借方 -53 -558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14 999 贷方 297 2,946 借方 -183 -1,947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7 -54 贷方 3 38 借方 -10 -9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 -77 贷方 9 52 借方 -6 -130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按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5.10 2015.1-10累计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457 3,019 贷方 2,000 19,378 借方 -1,543 -16,360 1.货物贸易差额 598 4,741 贷方 1,811 17,515 借方 -1,213 -12,773 2.服务贸易差额 -141 -1,723 贷方 189 1,864 借方 -330 -3,586 2.1加工服务差额 17 167 贷方 17 168 借方 -0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 19 贷方 2 29 借方 -1 -10 2.3运输差额 -37 -396 贷方 29 321 借方 -65 -717 2.4旅行差额 -136 -1,599 贷方 55 474 借方 -191 -2,072 2.5建设差额 4 44 贷方 10 124 借方 -6 -7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 -24 贷方 4 39 借方 -7 -63 2.7金融服务差额 0 -5 贷方 1 18 借方 -1 -2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8 -171 贷方 1 10 借方 -18 -180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2 102 贷方 21 192 借方 -8 -90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8 162 贷方 47 476 借方 -29 -315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 -9 贷方 0 6 借方 -2 -15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0 -13 贷方 1 8 借方 -1 -21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部分进出口退运等数据;四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5-11-30/guangdong/2015/1130/334.html
-
2015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391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5391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2762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7368亿元人民币。 2015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8272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8258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9814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2153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2015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4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616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86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13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73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843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基本平衡,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997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1153亿美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93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78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094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592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163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611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5044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3429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 目 行次 2015年四季度 2015年全年 1. 经常账户 1 5,391 18,272 贷方 2 44,952 164,717 借方 3 -39,561 -146,445 1.A 货物和服务 4 7,219 23,014 贷方 5 40,665 148,050 借方 6 -33,446 -125,036 1.A.a 货物 7 10,327 36,059 贷方 8 36,689 133,694 借方 9 -26,361 -97,636 1.A.b 服务 10 -3,109 -13,045 贷方 11 3,976 14,356 借方 12 -7,085 -27,401 1.A.b.1 加工服务 13 342 1,263 贷方 14 345 1,273 借方 15 -3 -10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33 142 贷方 17 58 224 借方 18 -25 -82 1.A.b.3 运输 19 -822 -3,021 贷方 20 597 2,401 借方 21 -1,419 -5,422 1.A.b.4 旅行 22 -2,906 -12,150 贷方 23 1,006 3,617 借方 24 -3,912 -15,767 1.A.b.5 建设 25 137 402 贷方 26 317 1,036 借方 27 -180 -634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48 -174 贷方 29 105 322 借方 30 -153 -497 1.A.b.7 金融服务 31 0 -26 贷方 32 40 138 借方 33 -40 -164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356 -1,305 贷方 35 11 67 借方 36 -366 -1,371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267 821 贷方 38 471 1,531 借方 39 -204 -710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285 1,170 贷方 41 993 3,636 借方 42 -708 -2,466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6 -73 贷方 44 11 45 借方 45 -37 -119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14 -93 贷方 47 23 66 借方 48 -36 -160 1.B 初次收入 49 -1,363 -3,717 贷方 50 3,635 14,305 借方 51 -4,999 -18,022 1.C 二次收入 52 -464 -1,024 贷方 53 652 2,362 借方 54 -1,116 -3,387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5,391 -8,258 2.1 资本账户 56 3 19 贷方 57 6 32 借方 58 -3 -12 2.2 金融账户 59 -5,394 -8,277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12,762 -29,814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514 6,579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3,329 -8,597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3,842 15,176 2.2.2 储备资产 64 7,368 21,537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3 -17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5 56 2.2.2.4 外汇储备 68 7,359 21,498 2.2.2.5其他储备资产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10,014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为计价单位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2015年全年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为前三季度人民币计值的正式数与四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初步数累加得到。 4.2015年四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四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5年前三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中前三季度的直接投资资产数据根据最新统计进行了更新,前三季度的时间序列数据在“统计数据”栏目中同步更新。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15年四季度 2015年全年 1. 经常账户 1 843 2,932 贷方 2 7,032 26,434 借方 3 -6,189 -23,501 1.A 货物和服务 4 1,129 3,687 贷方 5 6,362 23,754 借方 6 -5,232 -20,067 1.A.a 货物 7 1,616 5,781 贷方 8 5,740 21,450 借方 9 -4,124 -15,669 1.A.b 服务 10 -486 -2,094 贷方 11 622 2,304 借方 12 -1,108 -4,397 1.A.b.1 加工服务 13 54 203 贷方 14 54 204 借方 15 0 -2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5 23 贷方 17 9 36 借方 18 -4 -13 1.A.b.3 运输 19 -129 -485 贷方 20 93 386 借方 21 -222 -870 1.A.b.4 旅行 22 -455 -1,950 贷方 23 157 580 借方 24 -612 -2,530 1.A.b.5 建设 25 21 64 贷方 26 50 166 借方 27 -28 -102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8 -28 贷方 29 16 52 借方 30 -24 -80 1.A.b.7 金融服务 31 0 -4 贷方 32 6 22 借方 33 -6 -26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6 -209 贷方 35 2 11 借方 36 -57 -220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42 132 贷方 38 74 245 借方 39 -32 -114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45 188 贷方 41 155 584 借方 42 -111 -396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4 -12 贷方 44 2 7 借方 45 -6 -19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2 -15 贷方 47 4 11 借方 48 -6 -26 1.B 初次收入 49 -213 -592 贷方 50 569 2,301 借方 51 -782 -2,893 1.C 二次收入 52 -73 -163 贷方 53 102 379 借方 54 -175 -542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843 -1,611 2.1 资本账户 56 0.5 3 贷方 57 1 5 借方 58 -1 -2 2.2 金融账户 59 -844 -1,614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1,997 -5,044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80 771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521 -1,671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601 2,442 2.2.2 储备资产 64 1,153 3,429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3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 9 2.2.2.4 外汇储备 68 1,151 3,423 2.2.2.5其他储备资产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1,321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2015年全年初步数为前三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四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5年四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四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5年前三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4. 本表中前三季度的直接投资资产数据根据最新统计进行了更新,前三季度的时间序列数据在“统计数据”栏目中同步更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16-02-06/guangdong/2016/0206/359.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经过清理,现就废止和修改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8]38号)。 二、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第二条、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将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与本次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 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第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五、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附件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七、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第十四条修改为“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八、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1.14“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将2.8“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九、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3]80号)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2.10“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7“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删除4.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5月4日 2015-05-08/guangdong/2015/0508/191.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3月19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03-24/guangdong/2015/0324/190.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9.6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2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6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00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8.0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3.7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5882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5.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340亿美元)。 2015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8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19万亿美元)。(完) 2015-11-30/guangdong/2015/1130/335.html
-
问:企业开展贸易融资业务,会对货物贸易监测指标造成哪些影响?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当前外汇局对企业的货物贸易监测以总量监测指标为主,综合考虑企业12个月时长内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状况,理论上凡是导致货物流与资金流在时间上错配的行为,都会影响部分监测指标。对于贸易融资而言,在企业进出口的同时,如果办理贸易融资后导致企业提前或延迟收付货款,则会影响监测指标,反之不然。 以进口为例,如果企业在银行叙做远期信用证,则在货物实现进口时,对应的货款因远期信用证而向后延迟,直到进口远期信用证到期企业才实际对外支付货款,这将引起资金滞后于货物,会影响到企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和资金货物比等指标,使这些指标偏离合理的阈值范围;而以进口押汇为例,企业在进口的同时,银行将押汇资金以企业的名义即时对外支付,虽然在境内企业和银行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但从企业的角度看,货物进口的同时,资金即以企业名义实现对外支付,货物与资金不存在时间错配,因此不会影响监测指标。 根据上述分析,常见贸易融资业务中,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退税贷款、信保融资和出口保理等对监测指标无影响,而信用证、福费廷(境外行包买)和进口代付等会影响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和资金货物比三项指标。 2017-05-02/guangdong/2017/0502/440.html
-
问:企业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应履行哪些义务?如果企业收到外汇局关于贸易融资的《风险提示函》,应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无论是一般贸易还是离岸转手买卖,首先应该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以套利为目的开展构造交易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厉惩处;其次企业应了解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是否会影响总量监测指标,并按规定履行海外代付、信用证、贸易融资等报告义务。 如果企业贸易融资开展频繁,规模巨大,导致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者离岸转手买卖收支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远期贸易融资规模较大且比例偏高、具有跨境融资套利交易典型特征等情况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外汇局将向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企业接到风险提示函后,应尽快配合外汇局做好自查工作,并于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接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风险提示函》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资料、做出合理解释,外汇局可将企业降为B类;对频繁、大额办理远期贸易融资业务,且融资规模与期限的偏离度较大,明显背离企业生产经营或时间进出口需求,未按规定履行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企业降为B类;若企业主动采取压缩远期贸易融资业务等调整措施的,外汇局可暂缓将其列为B类,实施持续监测;对阻挠或拒不接受核查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C类。因此,积极配合外汇局做好自查说明工作,主动采取调整措施平衡贸易收支是合理的处理方式。 2017-05-03/guangdong/2017/0503/441.html
-
问: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已经归类到服务贸易项下,那么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入账时,是否还需要将其划入待核查账户? 答:目前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结算各环节仍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外汇局对A类企业贸易收支给予最大程度的政策便利,对有违规趋向或确认违规的B、C类企业采取较严格的真实性管理措施,实施重点监管。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支等业务时应先查询企业名录及分类管理状态。对B类企业,银行应将企业贸易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还需按规定审核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银行如发现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与贸易收汇状况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企业存在的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对C类企业,还需企业提交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相关业务。 2017-05-11/guangdong/2017/0511/447.html
-
问:银行对于高频率、大规模开展贸易融资业务的企业,应该如何履行真实性审查等职责?外汇局就贸易融资业务对银行拥有哪些监管方式? 答:银行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应切实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职责,对于企业向银行申请以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办理跨境交易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和市场等情况,确认相关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核实贸易融资金额、期限与相应贸易背景是否匹配。银行自身应坚决杜绝为完成考核指标而放松审查要求、甚至协助客户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现象。 对于频率高、规模大、交易对手相对集中或为关联企业、贸易收支中外汇与人民币币种错配、融资期限较长等类型的融资业务,无论银行是否收取足额或高比例保证金,都应当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银行可根据掌握的信息,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以有效甄别贸易背景。 外汇局可对远期贸易融资业务占比较高,并为涉嫌虚构贸易背景跨境套利的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银行开展重点监测,并通过抽查银行业务资料、约谈业务负责人等方式,评估银行对交易真实性、合规性的尽职审查情况,必要时将进一步实施现场核查或检查,对银行异常行为将依法给予查处。 2017-05-08/guangdong/2017/0508/444.html
-
问:B公司主营进料加工业务,可否采用轧差方式结算?如采用轧差方式结算,资金货物比指标偏低是否会被列入现场核查? 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轧差方式结算,也可选择全额(全收全支)方式结算。 采用轧差方式结算,资金货物比指标往往低于正常范围。对于主营进料加工贸易业务且主要采用境外轧差结算的企业,外汇局每月在重点监测企业当中,按照核查期资金货物比<0.5(参考值),-0.25≤总量差额率≤0.5(参考值),人工筛选出初步符合进料加工条件的企业,再按企业逐个查询核查期内进出口贸易方式的构成情况.如果核查期内进料加工业务比率(进料加工出口+进料加工进口/出口+进口)85%以上(含,参考值),外汇局则可以甄别其为进料加工企业。 “进料抵扣企业”如果仅有资金货物比指标偏低但其他各项总量核查指标正常,一般来说是不会被列入现场核查的。外汇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确有必要才会对“进料抵扣企业”按照非现场监测及现场核查要求做进一步核查。 2017-05-10/guangdong/2017/0510/4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