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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6月,银行结汇10214亿元人民币(等值1670亿美元),售汇10085亿元人民币(等值1649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29亿元人民币(等值2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007亿元人民币,售汇946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54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207亿元人民币,售汇62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41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157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67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516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641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53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2124亿元人民币。 2015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53098亿元人民币(等值8665亿美元),累计售汇59571亿元人民币(等值971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6474亿元人民币(等值105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5082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5844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501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27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72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457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5590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979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4207亿元人民币。 2015年6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9288亿元人民币(等值3154亿美元),对外付款17796亿元人民币(等值291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492亿元人民币(等值244亿美元)。 2015年1-6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00879亿元人民币(等值16461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98163亿元人民币(等值16016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2716亿元人民币(等值445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5-07-28/jiangxi/2015/0728/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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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汇局抚州市中心支局积极为“三农”服务,主动采取三大措施,支持县域涉外经济发展,取得良好成效。 一是服务触角延向“三农”。抚州市中心支局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外汇局南城县支局和南丰、乐安、金溪、东乡县外汇业务服务中心,将外汇管理的前端延伸到了县域。同时主动引导辖内外汇指定银行规范管理改进服务,极大地便利了县域企业办理外汇业务,为企业节约了经营成本。 二是政策宣传针对“三农”。为帮助涉农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抚州市中心支局主动面向涉农企业开展外汇政策宣传。近年来,举办“外汇管理改革与开放型经济发展”、“规范与便利”外汇政策进园区等大型宣讲活动,直接培训涉农企业近两百户。连续九年在全辖十县一区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将外汇知识和外汇政策送到涉农企业手中。此外,通过发放宣传单等形式,积极向农民朋友宣传个人外汇管理新政策,帮助出国务工人员办理收结汇业务,促进农民增收。 三是调查研究关注“三农”。抚州市中心支局立足当地实际,重视“三农”发展,将外汇管理支持“三农”发展作为调查研究的重点。近年来,就县域外商投资企业产业集群、南丰蜜桔特色农产品出口等开展了专题调查,掌握了辖内涉农外向型经济的特征,发现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建议,为上级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2015-07-08/jiangxi/2015/0708/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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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2015-08-04/jiangxi/2015/0804/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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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问题解答 2015-08-04/jiangxi/2015/0804/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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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个人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2015-08-04/jiangxi/2015/0804/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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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答疑第四期 2015-07-21/jiangxi/2015/0721/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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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192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申请人验资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2 无线电台(站)设置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 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4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认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具有国家二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依法由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开展 5 提交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 具有环境监管部门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6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基金会变更登记(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民政部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7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基金会注销登记(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民政部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 8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全国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民政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9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全国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民政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10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1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12 外国商会拟任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外国商会成立登记(外国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民政部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拟任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所在地公证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外国商会拟任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改由外国商会拟任负责人提供无犯罪承诺或审批部门商公安部门获取外国商会拟任负责人无犯罪相关信息 13 彩票品种开设、变更所需的技术检测 彩票品种开设、停止、变更审批(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的子项) 财政部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令第67号) 具有从事计算机系统和软件测试、检测或者评测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彩票品种开设、变更所需的技术检测报告;审批部门制定标准,督促彩票发行机构制定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开展数据资金稽核,及时发现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4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审计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15 出具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法律意见书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重点审核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书的合规性,保障审批质量 16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17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18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所需的会计报告编制 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1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 19 收费公路权益首次转让所需的公路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 20 收费公路权益首次转让所需的公路竣工审计报告编制 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竣工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竣工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 21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交通运输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直接承担审核工作 22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编制 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保安计划技术评估、评审 23 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水利部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4 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水利部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 具有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5 出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菌株保藏编号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农业部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国家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菌株保藏编号;审批时加强对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的核查 26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农业部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7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代理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农业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 境外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其他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8 出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菌株保藏编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农业部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生产地认证的菌种保藏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菌株保藏编号;审批时加强对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的核查 29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农业部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生产地认证的机构或中国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0 进口兽药注册代理 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向中国出口兽药注册和兽药进口审批的子项) 农业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国内法人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1 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 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及新兽药注册审批的子项) 农业部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5号) 具有相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生产条件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企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技术评估、评审 32 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的产品成分检验 进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 农业部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21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省级以上专业检验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产品成分检验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3 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毒性试验、抗爆性能试验、菌种毒理学报告和产品毒性报告编制、肥料菌种鉴定)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农业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具有抗爆性能试验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农业部微生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和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或具有菌种鉴定条件或安全评价能力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 34 肥料产品检测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农业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检测 35 农药产品化学分析、毒理学试验、药效试验、环境影响试验、残留试验 农药临时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农业部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化学分析、毒理学试验、药效试验、环境影响试验、残留试验 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单位 待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相应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 36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 农业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依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 37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会计报表审计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商务部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2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表 38 石油成品油供应方年经营量、进口量证明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子项) 商务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石油成品油供应方年经营量、进口量证明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石油成品油供应方年经营量、进口量证明;审批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海关、税务等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39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人油库转让、买卖证明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子项) 商务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能证明油库转让、买卖真实性的材料 拍卖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公证机构等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油库转让、买卖证明;审批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转让、买卖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40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注册资本证明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子项) 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41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人油库转让、买卖证明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子项) 商务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能证明油库转让、买卖真实性的材料 拍卖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公证机构等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油库转让、买卖证明;审批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转让、买卖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42 出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所需的行业商会协调意见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 商务部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 承包商会、机电商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行业商会协调意见;审批部门依企业申请征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43 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44 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45 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1号) 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办公室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 46 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1号) 镁砂、滑石块(粉)、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办公室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 47 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48 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49 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商务部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50 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钥匙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商务部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钥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51 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和内销审批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52 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钥匙 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和内销审批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钥匙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钥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53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新食品原料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2013年第1号)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国卫食品发〔2013〕23号) 中国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54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相关资料中文译文公证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0〕76号) 中国公证机构 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55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验证试验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0〕76号)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56 新消毒产品申请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中国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57 新消毒产品验证试验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证试验 58 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验证试验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证试验 59 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中国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60 支付业务许可申请人实缴货币资本验资证明 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 中国人民银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缴货币资本验资证明;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工商注册材料、财务报告等可证明其资本符合相关要求的材料,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检查 61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技术安全检测认证 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 中国人民银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认证机构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证明其支付业务设施安全性的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安全检测认证,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机构完善标准,加强对申请人机房设备等业务设施安全性的现场核查 62 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人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同时加强与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申请人信用状况,并通过不定期抽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3 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人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同时加强与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申请人信用状况,并通过不定期抽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4 协助发行人安排发行、承销工作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具有承销能力的承销商 申请人可自行安排发行、承销工作,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协助,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承销协议;审批部门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切实维护投资人利益 65 出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律师事务所 在金融债券发行核准阶段,审批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齐备性进行审核,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切实维护投资人利益 66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机构财务报告审计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会计师事务所 在金融债券发行核准阶段,审批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齐备性进行审核,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切实维护投资人利益,必要时商相关机构监管部门获取申请人相关信息 67 出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机构信用评级报告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信用评级报告;审批部门通过内部信息系统或商金融监管机构获取申请人相关信用信息,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68 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验资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银发〔2000〕194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等关于存款余额、实收资本等情况的说明材料,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69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所需的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审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5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和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的审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相关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和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70 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财务报表审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 《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5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相关财务报表、财务报告,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71 保险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偿付能力报告审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偿付能力报告的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偿付能力报告审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偿付能力报告,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72 申请成为做市商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通过公开途径核查申请人年报、财务信息,必要时商金融监管机构获取申请人相关信息 73 申请债券结算代理人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通过公开途径核查申请人年报、财务信息,必要时商金融监管机构获取申请人相关信息 74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 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 75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认可 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指定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中国国家合格评定认可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认可,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能力审查 76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5号) BSI、DNV、TUV、CQC等第三方认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或质量管理体系材料审查 77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检测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检测报告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检测中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设备检测中心等7家事业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检测 78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79 著作权合同登记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及音像制品成品审批的子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 注:审批工作中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依申请开展著作权合同登记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合同登记,改由审批部门委托该中心开展合同登记工作 80 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国家林业局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编制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8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国家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82 转基因林木植株检测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国家林业局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0号) 具有转基因检测能力的科研机构和公司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转基因林木植株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林木植株检测 83 导游人员从业健康证明 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国家旅游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健康状况证明 县级以上医院 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县级以上医院提供服务 84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所需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审批 国管局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请申请人调整完善 85 中央国家机关土地规划利用处置所需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编制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审批 国管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建设项目用地程序的通知》(国管房地〔2008〕156号) 具备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中央国家机关土地规划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项目设计方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请申请人调整完善 86 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宅所需的项目设计方案编制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审批 国管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建设项目用地程序的通知》(国管房地〔2008〕156号) 具备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宅项目设计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项目设计方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请申请人调整完善 87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所需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审批 国管局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请申请人调整完善 88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处置所需的土地评估报告编制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审批 国管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 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拟处置土地的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拟处置土地的评估 89 绘制新迁建气象站现址现状图、新址规划图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中国气象局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气发〔2012〕93号) 规划、测绘、设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迁建气象站现址现状图、新址规划图;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90 气象台站迁建电磁环境测试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中国气象局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GB 31222—201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GB 31223—2014)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电磁环境测试 省、市级无线电监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气象台站迁建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气象台站拟迁新址电磁环境测试 91 气象台站迁建地理位置测绘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中国气象局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气发〔2012〕9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气象台站迁建地理位置测绘 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气象台站迁建地理位置测绘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气象台站拟迁新址地理位置测绘 92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中国气象局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GB 31222—201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GB 31223—2014)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电磁环境测试 省、市级无线电监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 93 人工影响天气新设备性能检测、试用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批 中国气象局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 航天部门、兵器部门等相关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工影响天气新设备性能检测、试用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新设备性能检测、试用 94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检定、检测和测试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批 中国气象局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 具备相关资质的检定、检测、测试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检定、检测和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检定、检测和测试 95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中国气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96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电磁环境测试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审批 中国气象局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GB 31222—201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GB 31223—2014)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电磁环境测试 省、市级无线电监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气象活动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气象活动电磁环境测试 97 出具外资银行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法律意见书 外资银行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审批 银监会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3号)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 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法律意见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说明材料,同时通过走访、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银行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98 出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法律意见书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法律意见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说明材料,加强与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99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相关审计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通过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内部审计报告或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报告,加强与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100 出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法律意见书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05〕第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 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法律意见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说明材料,同时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101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测试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经认可的评估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测试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02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资信证明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资信证明 金融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资信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诚信状况说明,同时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103 出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会计意见书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05〕第7号)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会计意见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会计意见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会计意见和说明材料,同时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104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所需的被收购机构评估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被收购机构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督促申请人自行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同时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105 出具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法律意见书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法律意见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说明材料,同时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106 出具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法律意见书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法律意见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说明材料,通过内部系统调阅申请人相关信息、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107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用评级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材料 资信评级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信用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信用证明材料,通过内部系统调阅申请人相关信息、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108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资产评估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资产评估报告 具备资质的资产评级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评估报告材料,通过内部系统调阅申请人相关信息、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109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第三方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同时通过内部系统调阅申请人相关信息、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110 出具保荐机构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注册 证监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最近一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材料 111 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112 出具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 基金托管人资格核准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2号)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113 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2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114 出具基金服务机构注册法律意见书 基金服务机构注册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115 出具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116 出具期货公司合并资产评估报告 期货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5%以上股权以及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资产评估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期货公司合并资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通过严格核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备案等材料加强监管 117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计(验资)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的银行入资单、银行账单等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及法人股东财务报告等材料 118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计(验资)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保监会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的银行入资单、银行账单等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及法人股东财务报告等材料 119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计(验资)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的银行入资单、银行账单等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及法人股东财务报告等材料 120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相关材料公证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监会令2004年第4号)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相关材料公证,保留申请人相关材料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要求 121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相关材料公证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保监发〔2008〕101号)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相关材料公证,保留申请人相关材料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要求 122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中文译本公证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 中国的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公证 123 出具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与重大事项变更相关的股东的审计报告 124 出具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书的合法性、合规性 125 保险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专业评估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备案等工作依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开展 126 出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与重大事项变更相关的股东的审计报告 127 出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书的合法性、合规性 128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专业评估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备案等工作依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开展 129 出具保险公司发行私募次级债法律意见书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2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发行私募次级债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强对申请人发债合规性的事后检查 130 出具保险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法律意见书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公告〔2015〕第3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开发行次级债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强对申请人发债合规性的事后检查 131 保险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信用评级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公告〔2015〕第3号 信用评级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开发行次级债信用评级材料;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发债条款,通过系统内部信息核查申请人有关信用情况,防范信用风险 132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人资信证明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国家粮食局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8号) 金融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133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人财务审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国家粮食局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8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134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国防科工局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08〕39号)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2〕1402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项目招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代理招标,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35 国防科技工业保密技防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技术方案评价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国防科工局 《关于保密技防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技术方案评价的通知》(局计函〔2009〕145号) 国家国防科工局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方案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方案评价 136 国防科技工业核设施实物保护建设项目(内容)可行性研究阶段技术方案评价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国防科工局 《关于核设施实物保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技术方案评价的通知》(局计函〔2012〕244号) 国家核安保技术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方案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方案评价 137 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非货币资产价值评估 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审批 国家烟草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非货币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非货币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138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审批 国家烟草局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39 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核准 国家烟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财建〔2012〕635号)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烟办〔2012〕276号) 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40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性能检验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核准 国家海洋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化学消油剂性能检验 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实验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化学消油剂性能检验报告;审批部门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141 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论证报告书编制 海岛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国家海洋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论证报告书 具备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142 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 南、北极考察活动审批 国家海洋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具备开展南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能力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43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测量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 国家海洋局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发〔2007〕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2号) 具有海洋测绘资质的技术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测量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44 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使用权审核 国家海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海洋使用论证报告 具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45 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 国家海洋局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 符合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要求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 146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编制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审批 国家海洋局 《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国海发〔2003〕23号) 主管部门认可的选划技术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论证 147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样品检验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样品检验报告 符合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要求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样品检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样品检验 148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申请企业产品质量检测、检验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 国家铁路局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 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测、检验 149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考试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 国家铁路局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考试机构提供考试服务 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员资格考试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考试机构提供考试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考试 150 动车组驾驶适应性测试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 国家铁路局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 具备相应测试条件和专业能力的测试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动车组驾驶适应性测试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向申请人提供动车组驾驶适应性测试服务 151 外航在华设立机构的批准和延长手续代办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中国民航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6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代办服务 中国民航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 申请人可自行办理有关手续,也可委托有关机构代办;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52 境外飞行员执照确认 航空人员资格认定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航局令第2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执照确认服务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执照确认材料,改由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执业和护照信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执照确认 153 民航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合格审定 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和导航设备开放运行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288号)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中国民航局令第22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设备合格审定 中国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技术中心、民航第二研究所(中国民航局测试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航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合格审定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航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合格审定 154 民航无线电台(站)坐标测量 民航无线电台(站)址审批、频率及呼号指配、航空器电台执照核发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无线电台(站)坐标测量报告 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航无线电台(站)坐标测量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航无线电台(站)坐标测量 155 民航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 民航无线电台(站)址审批、频率及呼号指配、航空器电台执照核发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航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航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 156 飞行模拟设备技术鉴定 用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考试或检查的飞机模拟机、飞行训练器鉴定审批 中国民航局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4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飞行模拟设备技术鉴定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飞行模拟设备技术鉴定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飞行模拟设备技术鉴定 157 民航安检设备鉴定检测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仪器设备使用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民航发〔2012〕23号) 中国民航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民航安全检查设备鉴定办公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航安检设备鉴定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航安检设备鉴定检测 158 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材质鉴定 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邮发〔2015〕87号) 珠宝玉石及贵金属专业检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的材质鉴定报告 159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60 建设单位在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考古发掘单位、科研事业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161 建设单位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考古发掘单位、科研事业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162 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财务审计 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借款人财务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财务报告,督促申请人按年度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加强对申请人的事后监管 163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清算审计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清算报告,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64 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材料,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65 货币出资确认申请表编制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货币出资确认申请表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货币出资确认申请表;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货币出资确认有关材料,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66 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编制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有关材料,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67 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审批部门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68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清算审计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清算情况说明,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69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审批部门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70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方股东减(撤)资购付汇核准所需的验资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和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金入账材料,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71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方股东减(撤)资购付汇审计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审批部门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72 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方股东受让外方股权购付汇审计或资产评估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73 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方股东向外方股东转让股权结汇审计或资产评估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74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利润结汇核准所需的财务报表审计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75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所需的财务报表审计 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国家外汇局1993年1月1日发布)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76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子项) 国家保密局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相应认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严格年审制度,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督促资质单位执行保密规定 177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子项) 国家保密局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相应认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严格年审制度,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督促资质单位执行保密规定 178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子项) 国家保密局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相应认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严格年审制度,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督促资质单位执行保密规定 179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子项) 国家保密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相应认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严格年审制度,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督促资质单位执行保密规定 180 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所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国家保密局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材料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 181 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所需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国家保密局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材料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不再要求申请人开展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 182 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所需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国家保密局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材料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 183 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所需的安全技术防范资质认定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国家保密局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安全技术防范资质认定材料 省级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资质认定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 184 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所需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认定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国家保密局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认定材料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协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认定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 185 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所需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国家保密局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材料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 186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财务审计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国家密码局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国家密码局公告第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财务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187 商用密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 商用密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审批 国家密码局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实验室认可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验室认可证书;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188 商用密码产品例行试验和环境适应性报告编制 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审批 国家密码局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国家密码局公告第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例行试验和环境适应性报告 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商用密码产品例行试验和环境适应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加强核查 189 商用密码产品检测 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审批 国家密码局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国家密码局公告第5号) 国家密码局商用密码检测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商用密码产品检测 190 商用密码出口型产品检测 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 国家密码局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出口型产品检测报告 国家密码局商用密码检测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商用密码出口型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出口型产品检测 191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测试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 国家密码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国家密码局公告第1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互联互通测试报告 国家密码局商用密码检测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测试 192 机房屏蔽效能检测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 国家密码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国家密码局公告第1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机房屏蔽效能检测报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安全、保密有关测评部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机房屏蔽效能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机房屏蔽效能检测 2016-03-04/jiangxi/2016/0304/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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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12日(星期六)10时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副行长易纲、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副行长范一飞就“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主持人 钟雪泉: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本场记者会的主题是:金融改革与发展。今天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先生;副行长易纲先生;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先生;副行长范一飞先生,围绕金融改革与发展,回答大家关注的问题。现在有请周行长。[ 2016-03-12 10:09 ]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易纲副行长负责人民银行各项工作,主管货币政策、国际业务。潘功胜副行长也是外汇局局长,是管外汇的,他也分管金融市场的业务,也管过中国各项区域性金融试点。范一飞副行长分管金融稳定、金融基础设施,也希望大家更多地熟悉他们这几位副行长。谢谢大家。[ 2016-03-12 10:09 ] 钟雪泉:下面请提问。[ 2016-03-12 10:10 ] 新华社记者:周行长,现在很多地方在通过P2P平台搞首付贷,请问央行对此的态度是什么样?现在三四线城市去库存压力比较大,但是我们现在看到很多一线城市的房贷局面却呈现火爆状态,如何让房贷政策更好地体现去库存的政策意图?谢谢。[ 2016-03-12 10:11 ] 周小川:你这个问题实际是两个问题,我先从第二个问题说起。大家也都知道,货币政策是总量政策,总量政策是要针对全国平均的情况来进行设计和执行的,房价现在是一个价格出现很大分化的阶段,但也有时候房价的分化不那么明显,毕竟中国是个非常大的国家,各个地方各个城市非常不一样,所以出现了很大的分化。从总量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来讲,从全国总的平均来看,房地产仍旧面临着比较大的去库存压力。[ 2016-03-12 10:13 ] 周小川:去年建成未销售的房屋面积是7亿多平方米,比2014年增长了15%多一些,因此房地产有关金融方面的政策还是要考虑金融总量上的状况。与此同时,一二线城市价格上涨比较猛,也引起了大家很大的关注,人民银行历来主张,像中国这么大的国家,在价格出现分化的情况下要更好地发挥城市一级对于每一个城市房地产形势的判断,以及能够提供的有关政策的指导。这是一个方面。另外也强调商业银行要作出自己的判断,不仅是要了解客户的偿付能力、金融风险,同时要使政策适应不同地方的变化,来考虑住房信贷的可行性和所面临的风险,对他们进行评估。刚才提到有一些P2P平台对于首付进行贷款,首先是他们是否有资质做这项贷款,有很多问题,按理说他要从事某项业务应该查询是否按照规矩申请有关资格、符合资质,像资本要求等规章制度。再就是他的资金来源是什么,如果动用了其他一部分人委托的资金,是否和人家真正说清楚了,是否会给出资方带来巨大的风险,这是应该清楚的。[ 2016-03-12 10:17 ] 周小川:此外,对于银行来讲,银行有时候是掌握首付比,但是正规的银行内部的用语是LTV,就是贷款比抵押品的价值,判断这个价值的时候,它是要对抵押房地产的财产要进行价值评估的,而不是像现在网上说的,只要伪造一个交易价格就可以拿到交易价格去做贷款了。[ 2016-03-12 10:18 ] 周小川:另外银行还有一个政策叫KYC,你必须了解你的客户,客户的首付不能是借的,你找另外一方面借了一部分钱说这是首付,剩下再去借,整个借款和自有资本的比例实际上就变了,另外未来偿还的能力实际也变了,以后月供不光要还银行的钱,还要先还首付贷。从银行角度来讲,如果没有对你的客户做到足够的了解,你也承担了过大的风险,从银行内部管理来讲,也是操作有错误的。[ 2016-03-12 10:22 ]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潘功胜:刚才周行长已经说得很全面了,包括P2P平台在内的房地产市场的场外配资,包括房地产中介结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所从事场外配资,也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P2P为主体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相结合,从事场外配资业务。人民银行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自办的金融业务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是违法从事金融业务,而且这里面还存在着自我融资、自我担保、搞资金池的现象。[ 2016-03-12 10:22 ] 潘功胜:二是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办的金融业或者与P2P平台合作开展的金融业务,所提供的首付贷的产品不仅加大了居民购房的杠杆,削弱了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增加了金融风险,同时也增加了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2016-03-12 10:23 ] 潘功胜:我们会与相关部门一起,结合即将开始的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活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他们与P2P平台合作开展的金融业务开始进行清理和整顿,打击为客户提供首付贷融资、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这是第一个我想补充的。[ 2016-03-12 10:26 ] 潘功胜:第二个问题,正如刚才周行长所说,现在全国的房地产市场形势概括起来说是总量过剩、区域分化、容量过多,7.2亿平米的库存,70%是分布在三四线城市,所以对于住房信贷政策来说,必须与全国房地产的形势相匹配。去年所进行的住房信贷政策调整上,基本上体现了这样几个原则:一是因地施策,包括北京、上海这几个一线城市,去年在调整的时候都是按照原有的政策,必须执行原有的政策。二是市场自律,商业银行自主决策。三是住房金融的宏观审慎管理。这是住房信贷政策调整的基本逻辑和总体基调。[ 2016-03-12 10:27 ] 潘功胜:目前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现在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占整个贷款的比例大概是14%,不良贷款比例是0.38%,整个银行业的不良贷款比例大概是1.7%左右,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贷款水平远远低于整体银行业的不良贷款水平。目前首付比的情况来看,现在即便按照调整以后的20%最低的首付比,和国际上横向比较来说,仍然是比较审慎的标准。在实际数字看,1月份首套房的首付比普遍在35%以上,二套房实际首付比在40%以上。这几个数字供大家参考。[ 2016-03-12 10:27 ] 彭博社记者:我的问题和中国设立的经济增长目标有关,现在我了解中国设定了到2020年之前,你们将会把GDP增长控制在6.5%这样的区间,由于设立了这样一个目标,会不会使得你们的货币政策要保持必须宽松的货币政策,这会不会进一步加强中国的债务压力?会不会对中国的经济稳定造成影响?会不会进一步引至人民币贬值的压力?[ 2016-03-12 10:27 ] 周小川:有关经济增长,我们理解年度目标和中期目标实际上是预测性的目标,这个预测性的目标也是参照过去中国经济增长的轨迹和中国经济增长的潜力估计出来的。当然可能不同的部门也有不同的方法,这也不奇怪。从人民银行角度来看,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和中国的储蓄率有关系,储蓄会投资,投资会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会使得GDP有所增长,当然旧的生产能力也会有一部分被淘汰,有生的也有死的,但总的来说增长潜力在这里。[ 2016-03-12 10:31 ] 周小川:中国已经决定更多地依靠内需,尽管进出口也是很重要的,但是中国不会过度地依靠出口来实现GDP的增长。净出口在GDP增长中的贡献率也不再像以前那么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货币政策,包括用汇率政策来刺激出口,对中国GDP的增长和实现未来的目标所能起到的作用并不大,所以我们不会倚重这个。[ 2016-03-12 10:32 ] 周小川:至于货币政策的松紧程度,我个人估计未来还会是采用比较稳健的货币政策,如果国际国内没有大的经济金融风波事件,会保持稳健的货币政策,没有必要采用过度的货币政策刺激的办法来实现目标。总体来说,依靠稳健的货币政策和配合其他宏观调控支持效率的提高、内需的提高、创新的提高,就可以实现这样的目标,不必采取额外的措施。[ 2016-03-12 10:32 ] 周小川:当然,我刚才说的话也有一个例外,如果国际或者国内有什么重大的变故性的事件,货币政策是要保持灵活性的,要应对各种冲击、各种事件的产生。[ 2016-03-12 10:32 ]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易纲:我对增长率来源的分析上做些补充,一是中国的城镇化进程还在继续,在未来这五年,我想城镇化的进程还比较明显。二是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力还在稳步提高,虽然提高的速度有所减慢,但还在提高。我觉得这些都是增长的来源。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增长来源,就是中国的改革和开放,改革和开放会释放红利,我想配合中国将转型为以内需为主、以消费为主的经济拉动,未来预期的增长率我想是可以实现的。谢谢。[ 2016-03-12 10:35 ] 中央电视台记者:请周行长回答,几天前外管局发布了最新的外汇储备数据,我们发现还在下降,但是在下降的幅度上已经明显收窄。我们注意到明显收窄的还有境内外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价差。我记得小川行长曾经说过,在市场回到相对稳定的状态时,人民币国际化会继续推进。我想请问您,目前的外汇市场,您认为是暂时的风平浪静还是已经回到了您所说的相对稳定的状态?大家是不是也不用急着去买美元了?如果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话,央行后续还会做哪些事情?谢谢[ 2016-03-12 10:36 ] 周小川:本来就没有必要急着去买美元,当然,市场情绪有时候会有波动,有时候也有一些传言,确实也出现了这种现象。回归正常、回归理性,对市场的分析回归基本面,过一段时间自然就回归了,就会对经济、外汇形势产生比较靠谱的、比较理性的分析。[ 2016-03-12 10:36 ] 周小川:之所以前一段时间波动比较大,波动都是有原因的。比如从经济来讲,中国面临下行压力,大家也会有下行压力究竟有多大、会不会连续下行下去的估计,中国的金融市场、股票市场发生波动,有几轮大幅的下调,大家就会有一些紧张,对情绪会有一些影响。国际上欧洲和日本采取量化宽松的政策,日本叫QQE,量化和质化宽松,后来又采取了负利率,美联储又加息,加息也是大家一直在反复议论的情况。[ 2016-03-12 10:37 ] 周小川:所有这些使得金融市场的情绪动荡的东西会比较多,我并不能预测未来这一段时间动荡会平息,因为有时候一件事完了会出现另外一件事,这是很难预测的。但是不管事件怎么变动,突发性事件过后都会有一个逐渐回归的过程,大家会更加注重更基本的经济分析,比如经济增长究竟怎么样,经济增长潜力究竟怎么样,未来金融市场是不是总这么大幅波动下去,还是波动一段以后会逐渐走向正常。中国的外汇平衡究竟主要是看市场情绪,还是主要看国际收支平衡。所谓合理均衡水平,大家怎么分析,如果这些逐渐冷静的话,大家的看法就会趋于正常。我理解,这段时间有一个回归正常、回归理性、回归基本面的趋势,我认为如果没有什么特殊情况,这个趋势会继续下去。[ 2016-03-12 10:38 ] 新京报记者:我想提问央行领导,关于普通纪念币进行的发行体制改革,我想了解一下现在进展如何?未来有什么打算?谢谢。[ 2016-03-12 10:38 ]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范一飞: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财富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纪念币的收藏队伍。我们国家的普通纪念币发行体制已经延续了30多年,这套体制应该说和形势的发展需要相比,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从去年开始,我们做了一些改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推行阳光发行,就是把普通纪念币的发行更加公开、透明的来开展。要求人民银行的分支行和参与发行的商业银行及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数量、发行的进度、剩余的数量,来接受社会监督。[ 2016-03-12 10:39 ] 范一飞:二是我们推行向大众的发行,适当增加了发行数量,以满足更多的公众需要。举例,像前段时间发行的生肖纪念币,今年的发行数量达到5亿枚,去年只有8000万,增加了差不多5倍。三是我们还推行了预约发行,以前大家直接到网点排队,先到先得的原则,排队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减少大家的排队,节约大家的时间,可以在网上或者到网点先预约,根据预约时间来兑换。[ 2016-03-12 10:43 ] 范一飞:虽然经过了这样一些改革,离大家的要求可能还有一定的距离,纪念币发行中一些体制机制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下一步,根据中央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我们还要进一步推行普通纪念币发行的市场化改革。具体而言,就是要把纪念币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以及具体分配、具体配置更多的交给市场决定。央行作为主管部门,我们更多是进行监管,更好地进行调控。谢谢。[ 2016-03-12 10:43 ] 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网记者:我们注意到,2015年底人民银行在账户管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市场普遍反映这些规定对银行和支付机构的业务发展,乃至对支付市场的格局将产生重要影响。我想请问人民银行对于账户管理的基本思路是什么,相关规定对消费者有何影响?谢谢。[ 2016-03-12 10:44 ] 周小川:过去银行开户要实名制,这是一类的问题。第三方支付的账户管理,也有金融机构在央行开户的账户管理。[ 2016-03-12 10:45 ] 范一飞:正如刚才周行长所言,支付体系非常复杂、庞大,我理解社会公众关心的主要是涉及个人的支付体系,或者叫支付账户。在我们国家目前的条件下,这个分两大块:一块是基于大家到银行存取款,办理银行支付开立的银行帐户。还有一类是适应这几年电子商务发展,老百姓日常小额支付需要不断发展壮大的第三方支付,我们也把它称作非银行支付账户,是这样两个组成部分。[ 2016-03-12 10:45 ] 范一飞:从去年开始,我们加大了对银行帐户以及支付账户分类管理的力度,总体原则就是要进一步推动支付体系更加便捷安全发展,进一步落实账户实名制的要求,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在银行帐户这一块,在现有的个人账户基础上,我们又增设了两类功能依次递减的账户,便于大家网上理财,日常的小额支付需要。在支付账户这一块,我们按照实名强度以及支付限额把它分为三类,功能逐次增强,由此把整个账户体系初步建立起来。[ 2016-03-12 10:45 ] 范一飞:这样一个新的划分,新的银行帐户体系下个月1号开始实行,支付账户体系要到7月1日才能运行。这样划分以后,我们的目的是要适应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个性化的消费支付需求,在安全和便捷之间达成平衡,具体效果怎么样,还有待实践检验。作为监管部门,我们会密切关注业态的变化,及时出台新的措施,使得支付产业、支付市场健康发展。[ 2016-03-12 10:46 ] 范一飞:总体来说,作为支付行业的从业人员,我本人也是其中一员,我们有一个梦想,希望能为中国的老百姓提供最为便捷、最为安全、成本最为低廉的支付服务。谢谢。[ 2016-03-12 10:46 ] 法制晚报记者:自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9月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以来,全国有很多民营企业开始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其中也包括一些高科技企业,比如厦门有一家新材料企业正在试图打造实体创业平台,创业群体也从小众走向了大众。但是现在很多创业者面临一个难题,尤其是年轻的创业者就有融资难的问题,所以想请问一下人民银行对这些创业群体有没有政策上的支持?谢谢。[ 2016-03-12 10:46 ] 周小川:大家可能注意到国务院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的政策,特别强调科技创新方面政策的文件,这里涉及到金融体系的支持问题,首先是对科技创新类的初创型企业加大直接融资的服务力度,包括鼓励和支持天使基金、创投基金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服务。在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也可以向银行贷款,贷款的政策并不一定是专门指向某个方向的,但普遍都属于小微企业贷款。对小微企业融资有一系列政策,去年也开过不少次会,总之在这方面他们可以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来申请。小微企业贷款连续若干年增长率高于贷款平均增长率,说明小微企业贷款在方便程度上、增长速度上都是高于平均的,所以是在扩大的。人民银行征信体系随着逐渐完善,对于创业者和新创企业的资信也可以提供信息服务。[ 2016-03-12 10:47 ] 潘功胜:加大对创业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刚才周行长已经讲得比较全面,我们重点的工作方向有这么几点:一是要丰富有利于创业创新的金融业态,比如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规范发展股权众筹融资的一些模式,利用创业板等股权市场和债券市场,扩大融资的渠道,这是第一个方面。二是创新一些符合创业创新需求的金融产品,这里面包括知识产权的融资、股权的融资,供应链融资、科技保险这样一些金融产品,比如开展投贷联动,发展债贷结合的新金融产品。三是健全风险防范和风险的分散机制,包括刚才周行长讲的关于征信市场的发展,也包括建立担保基金和市场化风险的补偿基金,包括通过国家的新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的发展基金来建立一个风险分担、创业创新企业的风险分担金融支持,创业创新企业风险分担的机制。谢谢。[ 2016-03-12 10:53 ] 香港商报记者:今天想问一下和境外相关的,一个是熊猫债和点心债的问题,我们看到去年熊猫债市场一直在升温,在香港发行的点心债由于下半年汇率的波动一直在下跌。我们想了解,第一,国内债券市场未来发展的规划是什么样的?因为香港的离岸市场目前受制于汇率的波动在萎缩,央行将来发展离岸市场的规划是什么样的?我们非常担心“点心”会被“熊猫”吃掉。谢谢。[ 2016-03-12 10:56 ] 周小川:不管是熊猫债还是点心债,总体来说都是新兴事物,熊猫债更新一些。所谓新就是基数小,基数小增长就快,如果气候合适,上升非常快。技术逐渐扩大以后会进入一个比较平稳的阶段,这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有关系。金融市场历来不是很平稳的市场,都是有起有伏的,金融市场之间多数情况下既有相互补充的作用,也有相互竞争、替代的现象。从这个角度来看,随着国际化,中国整个经济的国际化,也包括人民币的国际化,债券产品就会有很多新的发展空间。[ 2016-03-12 10:56 ] 周小川:总体来讲,这些产品都是非常有价格敏感性的,比如汇率有波动,导致在岸和离岸价格的变动,价格一变动,过去认为很有优势的,现在可能不太有优势,但这是一个阶段性的。从中期来看,我个人认为熊猫债、点心债都有相当不错的发展空间。从总体上来看,债券市场,不管是在岸、离岸,债券市场的发展空间都是很大的。也就是说,中国过去的融资,不管通过什么方式,过去过于倚重银行贷款,现在大家更多关注通过债券进行融资,通过股票进行融资,我觉得不必太担心谁吃谁的问题。[ 2016-03-12 11:01 ] 易纲:人民币国际化和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发展是一个市场驱动的过程,要把它理解成市场驱动的过程,就是说在市场的企业、金融机构和住户,能从这个过程中降低成本,能够更加方便地做一些金融产品,是一个非常好的发展的商业模式,发展的动力还在。前一段市场稍微有点波动,是由于大家对人民币的预期有所波动,使得我们离岸市场人民币的资金池规模有所下降,就是你们担心的,规模下降肯定会影响点心债发行的速度。[ 2016-03-12 11:01 ] 易纲:另外一个是刚才周行长讲原来两边利差比较大,离岸人民币资金便宜,最近通过市场的波动,两边的价格、利息是差不多套平了,这种情况下暂时有点慢下来。我觉得这种慢下来是暂时的,随着大家预期的平稳,离岸人民币市场不管是资金池还是各方面其他的优势,还会回归正常。所以我想人民币国际化,我们支持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这些政策都没有变。随着市场预期的平稳,离岸人民币的业务会进一步向前发展。谢谢。[ 2016-03-12 11:02 ] 第一财经记者:我的问题是,最近有媒体报道称中国将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请问周行长这是否与中国银行业快速上涨的不良贷款有关?另外风险是否会将风险转移给其他主体?对于快速上涨的不良贷款,央行将采取哪些措施予以应对?谢谢。[ 2016-03-12 11:02 ] 周小川:这个问题可能和前一段个别媒体把不良资产这个词给突出了一下有关。大家也知道银行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简称ABS,ABS中也可以进一步分类,一般来说就是MBS,就是住房抵押产品的资产证券化,这是一个比较大头的东西,因为容易比较打包,打完包以后证券化。银行有积极性要做证券化,如果把一部分资产能够打包卖出去的话,可以调整他的资产负债表,有的银行储蓄不够,又想做新业务,把老的业务打包卖出去,要理解证券化的实质。证券化的实质是一种市场化操作,同时市场定价,这个资产卖出去值多少钱,是市场定价的。按理说打包的内容不限制究竟打什么包,其中也可以把一些不良的资产打包卖出去,但是卖出去的不良要根据不良的程度,根据买家对于未来回收的程度是市场定价,定价过程中会低于资产的名义价格。所以这种操作也是可以的,但是也不必夸大,因为这个市场也不一定是很大的。[ 2016-03-12 11:06 ] 周小川:大家也知道,市场是有机会的,虽然从银行来讲是不良资产,但是在处置过程中价格便宜了,过去很多年来讲,很多资产管理公司和类似的所谓不良资产的投资者,有问题的资产,有些人还是有兴趣的,可以从中间去投资,最后也有所回报。所以我觉得不必太突出这个东西,总值来讲,ABS(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中国发展比较晚,也要吸收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一些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比较谨慎,最开始搞资产证券化一些住房类的、优良的开始起步,以后不受限制,其他类型的也可以打包出售做证券化,投资也有人有兴趣,有供有需,大家可以做。但是整个过程中,管理还是要规范,风险要分析好,风险还要自担。[ 2016-03-12 11:07 ] 潘功胜:不良贷款的正常化是整个信贷资产正常化的一个部分,只不过是丰富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内容。刚才说到你担心两个问题,银行不良贷款增长这么多,你们做这个事。第二个是有什么风险。第一,不管是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多和少,是升还是降,和我们做这件事没有太多关系。我们之所以做这件事,一方面要培育中国的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的市场。第二,从发展拓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就是要培育和发展这两个市场。这是我们做这两件事的目的。[ 2016-03-12 11:10 ] 潘功胜:在控制风险方面,第一,它只是试点,我们挑选了少数管理水平比较高的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试点,而且初期试点的额度也不大。第二,在整个政策框架的设计上,我们严格防范风险,包括这样一些要点,包括对不良资产的定价,这是很关键的一点。我们要求产品的设计要简单透明,不能搞多层证券化,不能搞再证券化。要坚持投资者的适当性原则,不能卖给个人投资者,只能向机构投资者出售。既然风险自担,就要防止发行人的道德风险,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仅是在发行时的信息披露要求,而且在资产的成熟期披露的要求。包括对发行人、评级机构、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督促他们切实履职。[ 2016-03-12 11:10 ] 人民日报社证券时报记者:过去一年中国股市出现了比较大的振荡,有分析认为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交叉影响可能对此产生了一些影响。中国央行一直在强调宏观审慎管理,也在对金融监管改革、体制改革、联合监管进行尝试和探索。我想请问周行长,我们理想中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怎样的,中国央行在其中应该担当怎样的角色?[ 2016-03-12 11:11 ] 周小川:对于监管体制,包括货币金融宏观调控、宏观审慎管理和监管以及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稳定职能,这之间的分工体制究竟怎样,从全球来看,不满意比较多,发现问题缺陷比较多。至于是不是大家有一个明确的理想目标,心目中是什么样觉得最好,我认为这个事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认识,还在讨论和研究中。研究基本有两个方向,一个是过去出了什么问题,刚才点出来了,大家看到金融市场出了问题,哪些地方监管不足,哪些地方有漏洞,提出这些问题,觉得应该朝哪个方向改进,能够克服解决这个问题,也包括提高效率,加强协调。再一个主要方向是从国际经验看,因为中国是后来发展起来的国家,人家金融业搞得年头比我们长很多,他们的经验最后告诉我们什么,也不巧,从国际上来讲,08年这一轮发生危机之后,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发现问题很多,怎么解决大家也在探索。目前出现了新的倾向,就是如何搞好宏观管理、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稳定等等,也包括金融基础设施,这些怎么处理也在探索之中。我鼓励大家都去注意研究这个问题。[ 2016-03-12 11:15 ] 周小川:现在来讲,是不是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认识,我个人还在研究思考这个问题,还谈不上已经有很明确的理想目标,也在听取各个方面提出的意见。全球的央行比较强调价格稳定,就是保持低通货膨胀,但有时候价格很稳定,经济照样出别的问题,比如出现次贷危机,以及出现问题以后,金融稳定的职能在运行过程中也不见得做得很好,所以这都是需要改进的重要方面。[ 2016-03-12 11:17 ] 光明日报记者:日前刚刚发布的外贸数据显示,今年前两个月我国的外贸出口同比下降了13.1%,今年外贸的外部环境是非常严峻的。我想请问周行长,这种外贸的形势下,如果我们人民币汇率进一步走低的话,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会进一步提升,这对于人民币的贬值是否带来了压力?周行长怎么看今年人民币汇率的走势?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周行长如何解读“灵活适度”这四个字?谢谢。[ 2016-03-12 11:17 ] 周小川:你这个问题提醒我,刚才第一个问题说到国际和国内各种事件和金融市场动荡中,没说石油等大宗产品价格大幅下跌,其实这也是一个重要的事件。说到外贸的时候,一定要考虑这个因素,进出口增长速度下降,甚至是负增长,还不要用个别月份的数据,要用稍微长一点的数字来进行分析。分析时一定要考虑全球大宗商品下降的影响。[ 2016-03-12 11:21 ] 周小川: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进口下降,可能进口下降比出口下降还猛一些,进口下降是看你买的东西少了没有。前几天我们在上海开G20的时候,后来开国际清算银行会我也反复讲了一下,中国的大宗商品进口,原油进口数量,物理上来说进口多少万吨,或者多少万桶的数量是增长的,去年增长了百分之八点几。谷物大幅增长,铜金矿也是增长的,大豆也是增长的,增长还很多。下降的主要是煤,可能铝也有点下降。进口的实物量还是增加了,但是省钱了,因为大宗商品大幅下降了,省了钱了,所以按金额统计,进口就下降了很多。[ 2016-03-12 11:22 ] 周小川:出口下降,看数字不是好事,但是也要分析再深入一点,中国的出口有很多叫加工出口,过去叫进口原材料,就是初级产品,也包括能源,进口零部件,经过加工以后出口。如果初级原材料价格下降了,而且加工产品的出口有很多定价权不在我们手里,销售商会说原材料都降了,产品也降点。所以也会导致出口的价值量以外汇衡量的价值量也会下降。附加价值并不一定真降了,因为原材料更便宜了,最后出口商品价格也下降了。如果附加价值没降,对于出口企业来讲损害并不见得太大。他们对GDP的贡献也不见得下降太多。[ 2016-03-12 11:22 ] 周小川:从这个角度来看,还要注意看净出口怎么样,我们国家去年贸易差额究竟怎么样,我们国家去年货物贸易顺差将近6千亿美元,这是海关统计数字,国际收支统计数字大概5700多亿美元,都很明显地上升了。再一个要看中国出口是不是国际市场整个价格下降贸易量也就下降了,情况不太好,中国的出口在全球的份额是提高了还是下降了。经过仔细观察,数字我还不好说准不准,中国的出口产品在全球的份额略微有所提高,要看明白了。[ 2016-03-12 11:26 ] 周小川:在这种分析的情况下,如果受价格因素影响很大,我们不一定太着急,不一定要利用汇率来调整我们的竞争力。我记得克强总理也反复讲到,相信我们中国出口产品,特别是制造业出口产品是很有竞争力的,尽管也有成本提高的问题,也有比较优势逐渐会发生变化的问题,但总体来讲还是很有竞争力的。因此,不一定着急要对出口采取刺激措施。同时进出口两方面都要平衡,因为进口下降得更多,所以考虑一下政策如果对出口怎么样的话,也要看对进口是什么影响。[ 2016-03-12 11:27 ] 周小川:从货币政策来讲,大家都关心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但要注意货币政策的灵活适度,要保持流动性的合理充裕。有数量界定和语言界定,语言是模糊数学的概念,就是从模糊的表达来讲,货币政策总共分五个段,一个叫宽松的货币政策,一个叫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中间是叫稳健的货币政策,再就是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还有从紧的货币政策。常规上我们分五个段来表达,历史上也都有,比如通货膨胀比较厉害的时候就会施行适度从紧或者从紧的货币政策。[ 2016-03-12 11:29 ] 周小川:每个语言的几个词表达是一个区间,区间是有一定范围的,现在比较注重强调经济有下行的压力,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比较多,所以在稳健的货币政策中,国务院的文件正式说法强调灵活适度,我在上海记者招待会上也说了,稳健的货币政策略偏宽松,针对当前的表述,也是符合从2015年后半年到现在的实际状况。同时我们也强调,货币政策历来是需要动态调整的,是需要根据经济形势的研究判断,根据情况实时地、动态地进行调整,所以这也就是适度的含义。谢谢。[ 2016-03-12 11:29 ] 香港大公报记者:我的问题是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因为去年开始很多网贷公司都传出老板跑路的事件,造成投资者财富的损失。外界一直呼吁监管层能否全面整顿一下互联网金融行业,或者推出一些更加严厉的行业监管措施,想问一下央行在这方面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谢谢。[ 2016-03-12 11:30 ] 周小川:我觉得普遍说互联网金融出现比较多的跑路,互联网金融这个词也不是太准确的一个词,另外里面包含的业务也比较多,尤其是互联网在支付业务上、P2P业务上、众筹业务上、保险产品销售方面,还有一些其他的互联网涉及到金融方面的活动,表现是不一样的。有些方面表现挺好的,而且贡献也很大,效率提高也挺快。比较集中、失败率比较高的,由于失败导致跑路的主要是P2P网贷这个环节,因此大家也都关注这个问题。这些还都是新生事物,出了事大家都希望加强监管,但究竟行业应该是什么样的规矩,怎么样监管还正在探索之中。[ 2016-03-12 11:30 ] 周小川:去年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有一个文件专门讲了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同时里面也提到了监管,去年7月份出台。但是形势发展很快,又有很多新的问题发生,原来出的文件还没有真正落实执行,还没有全都做到,又有一些新的挑战,还需要进行新的研究。互联网也需要加强自律管理,所以也要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这个协会已经筹备了一段时间,在未来若干天会正式挂牌成立,加强自律方面的管理。[ 2016-03-12 11:31 ] 周小川:针对互联网上有一些动机不良或者是经营手段不正确,特别是欺诈,大家对此比较愤怒,针对这种情况要有一些专项整治,有问题的不仅是监管、不仅是自律,还要整治,这样的话能够更加有助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要把劲使在应该使的方向上,确实方便大家提高效率,创新服务,激励机制也要鼓励他们往这个方向发展,而把那些打坏主意的,或者是欺诈的、一开始就动机不良的,要进行监管和整治。同时一些风险意识不强、经营过程中由于自己不谨慎而出现问题的,未来也要通过规则和监管来引导他们走健康的路。[ 2016-03-12 11:33 ] 中国青年报记者:我的问题是自2014年11月以来,央行几次降息降准,其中还有SLF、MLF、PSL等中短期流动投放工具使用,从实际效果来看去年的资金并没有大量进入实体经济,央行的政策鼓励货币进入实体经济,到底情况如何?渠道有哪些?存款利率会不会进一步下调?谢谢。[ 2016-03-12 11:33 ] 周小川:你的问题提得很好,有评论认为很多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这个判断可能有问题。你们要注意所谓社会融资规模,社会融资规模概念的产生,我们可以回顾一下,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的时候,中国首先在国际许多论坛上专门讲发生问题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有一些融资活动脱离实体经济,所以我们特别号召全球注意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点出来要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与此同时开始设计并推行了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指标。最开始是按季公布,后来慢慢按月度公布,这个指标的特点是全部的金融机构对企业类、实体经济类的融资总量。观察这个融资总量,一直是稳健增长的。到现在为止,这个统计已经过了五年,今年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正式把社会融资规模增长13%左右,也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从这个数字就可以观察到对实体经济融资的增长,应该说增长是正常的。总体来讲,这个数字的增长率是不低的。[ 2016-03-12 11:38 ] 周小川:至于未来利率是怎样的走势,在这种场合下我认为不太合适说,我们还有货币政策委员会,专门有讨论,总体来讲这个事要看经济形势,要看下一步的数据出来是什么样的,特别是物价的数据,如CPI和PPI的数据,可以一起对利率政策进行考虑。利率政策也是非常综合的,除了考虑物价因素还有其他的因素需要考虑。谢谢大家。[ 2016-03-12 11:38 ] 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记者:我的问题是关于跨境资本流动的问题。从去年开始,中国经历了大规模的资本流出,从央行的角度来看,我们如何评价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风险,另外这种跨境资本流出在今年的趋势将如何?谢谢。[ 2016-03-12 11:41 ] 周小川:资本流动在经济全球化、金融市场高度全球化的情况下,我们也要看到前若干年我们资本流入也很猛,既然资本流入有的年代很猛,有个别阶段流出多一点也不奇怪。易纲行长有一个分析,像藏汇于民的问题,要对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从趋势来看,既然中国经济仍旧能够保持6.5%—7%的增长,中国金融市场曾经出现过一些波动,经过改革和整顿,开始走向正轨。我不敢说未来不会发生突发事件,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资本流动也会很快趋于比较平静的、正常的水平。[ 2016-03-12 11:41 ] 易纲:我再补充几句,周行长说的,在过去十几年,有很长时间我们的资本流入还是非常明显的。我给大家一个数,2002年的时候,中国的外汇储备余额还不足3000亿美元,到了2014年6月份达到最高,3.99万亿美元,所以这十几年流入是很快的。比如去年我们有流出,很多人用外汇储备下降衡量流出的金额,去年我们外汇储备下降的大数是5000亿美元。2013年,我们的外汇储备增长了5000亿美元,可以看出来流入流出的波动。在流出和流入的过程中,其实大部分都是正常的积累起来的经常项下的顺差,还有一些在中国的直接投资。但是在流入中,也可能有一部分额外的资本流入,如果预期变了就要流出,择机掉头,实际也不奇怪。总体来讲,这种流入流出是在预期范围之内。[ 2016-03-12 11:44 ] 易纲:我分析一下流出的结构,大家担心流出这么多,都流到哪儿去了。我经过分析认为,流出的大部分可以用藏汇于民来解释。什么是藏汇于民?就是把中央银行持有的外汇储备通过市场购汇的方式,被企业、银行、居民买走,从中央银行持有的外汇储备变成了我们的民间企业、金融机构和家庭持有,变成了民间持有,就是所谓藏汇于民。以去年为例,去年企业和居民在境内的美元存款,在2014年就增加了1000亿美元的基础上,去年又增加了几百亿,比如企业和居民把他们的美元存在境内。当然还有一部分存在境外,没有统计在内。[ 2016-03-12 12:01 ] 易纲:还有一个要说的,咱们的金融机构为了应对不确定性,也增持了美元头寸,去年我们的金融机构增持了1000亿美元的头寸,把美元挪到金融机构。咱们的企业也非常注重优化他们的资产负债表,他们去年开始还美元贷款,还了1000亿美元的外币借的贷款,他们觉得有点风险,要把用美元借的贷款减少一些,这个用掉了一部分外汇储备。这也反映为一部分资本的流出。这些流出的大部分数据都可以反映出藏汇于民,但是也不排除有一些资本流出混杂在我刚才说的这些数目中,有一些真正的流出也是可能的。应该这样来解释整体的判断。[ 2016-03-12 12:02 ] 易纲:从整体来讲,这种由市场优化资产负债表所产生的对美元的需求是有限度的,因为企业、金融机构持有一定的美元以后就够了,作为一个企业,总要把美元换成人民币来发工资、买原材料,该用人民币的时候还是要换成人民币,这种调整到一定的时候就调得差不多了。所以我觉得在未来可以看到,资本的流入流出还会是一个比较正常的范围内,而且我们的汇率机制也是有弹性的。总体讲,中国的经济是有韧劲的,是可以自我调整的,有一些不平衡,通过资本流入流出的调整,通过汇率机制弹性的调整,把这些不平衡慢慢向均衡、可持续的方向调整。我是这样一个判断。谢谢。[ 2016-03-12 12:02 ] 潘功胜:刚才易行长说藏汇于民的趋势,给大家补充一个数字,我国的对外资产在过去几年中发生了一个变化,官方的储备资产所形成的对外资产占整个我国对外资产的比重在逐年下降,目前的比例不到60%。[ 2016-03-12 12:06 ] 潘功胜:分析跨境资本流动的问题,我觉得要从结构的角度去看。刚才易行长也分析了,我个人觉得目前跨境资本的流动结构是比较良性的。从大的角度来说,市场主体的对外资产有两个部分,一个是市场主体对外资产在增加,大概是4000亿。这里面包括对外直接投资、对外证券投资和对外其他融资项目的投资。第二个是对外负债在减少,外来的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境外主体对中国主体的融资等等,这几项大概是1000亿。对外的负债减少原因主要有两项:一是对外融资在减少,我们的市场主体向国外借的钱,比如说贷款或者发债等等这些在大幅度减少。但是里面有一个很重要,外资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去年增加了2440亿,额度是比较大的。[ 2016-03-12 12:06 ] 潘功胜:二是我国的跨境资本流动从过去几个月的情况看是收敛的,反映外汇市场的多个指标都表现出在收敛。比如结售汇逆差2月份比1月份减少50%,涉外收支逆差2月份比1月份收窄50%;比如说外汇储备我们已经公布了,去年12月份减少1080亿,1月份是995亿,2月份是286亿。多个指标都表现出跨境资金的流出是在收敛的,在向基本面回归。[ 2016-03-12 12:06 ] 主持人 钟雪泉:谢谢周行长,谢谢三位副行长,谢谢翻译,谢谢各位记者牺牲周末的时间参加我们的记者会。[ 2016-03-12 12:08 ] (转自新华网) 2016-03-18/jiangxi/2016/0318/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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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商务部提出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试点期为2年,自国务院批复之日起算。 二、试点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地方在发展服务贸易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服务贸易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着力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打造服务贸易制度创新高地。 三、有关部门和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要求,坚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支持,积极鼓励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 四、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试点工作的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按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要求,重点在管理体制、促进机制、政策体系和监管模式方面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定期向商务部报送试点成果,为全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探索路径。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商务部备案。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政策衔接,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帮助地方政府切实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试点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附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 国务院 2016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 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是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培育新动能的重要抓手,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对于推动出口、带动就业,实现外贸从“大进大出”向“优进优出”转变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有关要求,为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支持政策体系,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选择部分地区在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促进机制、政策体系、监管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着力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打造服务贸易制度创新高地。 二、试点地区及期限 试点地区为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等10个省市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5个国家级新区。试点期为2年。 三、试点任务 (一)探索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建立与国际服务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促进、服务和监管体系,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开展服务贸易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法探索,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服务贸易跨部门协调机制,促进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健全政府、协会、企业协同配合的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体系,建立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联系制度。 (二)探索扩大服务业双向开放力度。结合本地区产业特色,稳步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等行业对外开放。支持本地区旅游、研发设计、会计咨询、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法律服务、商贸物流等领域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支持企业深度开拓国际市场。 (三)探索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加强部门协作,整合公共资源,加大对服务出口重点领域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扩大服务出口。依托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大企业,探索建立一批项目对接平台、国际市场推广平台、共性技术支撑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为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支持有特色、善创新的中小企业发展,引导中小企业融入全球价值链。 (四)探索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模式。积极探索信息化背景下服务贸易发展新模式,依托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推动服务贸易模式创新,打造服务贸易新型网络平台。促进技术贸易、金融、中医药服务贸易领域加快发展。积极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提升服务跨境交付能力。 (五)探索提升服务贸易便利化水平。创新通关监管机制和模式,为服务贸易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探索便利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等新型服务模式发展的监管方式。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特色服务出口产业。推动境内外专业人才和专业服务便利流动,为外籍高端人才在华工作居留等提供便利。 (六)探索优化服务贸易支持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优化资金安排结构,完善和创新支持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服务贸易,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探索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拓宽融资渠道,扶持服务贸易企业发展壮大。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为“轻资产”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七)探索健全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建立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体系,拓展基础数据来源,整合各部门服务贸易统计信息,实现共用共享。创新统计方法,完善重点企业数据直报工作,创新数据采集方式,扩大统计覆盖面,实现应统尽统。探索建立对服务贸易四种模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的全口径统计。 (八)探索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完善技术、文化等领域进出口监测,探索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形成各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监管体系,确保政治经济文化安全。建立服务贸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诚实守信主体实施联合奖励。实施“互联网+监管”,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依据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对相关主体实行差别化分类监管。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考核机制。 试点地区要根据上述要求细化形成各自的试点方案,在全面推进落实八项试点任务的同时,立足产业发展特点和自身优势,突出重点、精准施策,确定一批重点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建设若干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形成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改革、开放、创新经验。 四、政策保障 (一)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支持建立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切实防止骗税和骗取补贴等行为。支持试点地区建设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对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和环境服务等给予贴息支持。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地区扩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由服务外包扩大到其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服务行业。将服务外包领域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推广到试点地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据实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落实创新金融服务举措。鼓励和支持在服务贸易及相关的投融资和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规避企业汇率风险。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适合服务贸易特点的金融服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融资租赁等业务。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并购的支持力度。 (四)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中央财政支持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为试点地区有出口潜力、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服务。 (五)探索便利化举措。对试点地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全面实施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模式。 五、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每年向商务部报送试点成果和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支持。商务部要充分发挥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宏观指导、督促推动、考核评估和政策协调,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组织复制推广,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国务院。 2016-03-04/jiangxi/2016/0304/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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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2164亿元,支出9871亿元,顺差2292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0652亿元,支出7005亿元,顺差3647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512亿元,支出2867亿元,逆差1355亿元。 按美元计价,2016年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856亿美元,支出1506亿美元,顺差35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626亿美元,支出1069亿美元,顺差557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31亿美元,支出437亿美元,逆差207亿美元。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6年1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价 (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292 350 12,164 1,856 -9,871 -1,506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647 557 10,652 1,626 -7,005 -1,069 2.服务贸易差额 -1,355 -207 贷方 1,512 231 借方 -2,867 -437 2.1加工服务差额 107 16 贷方 108 16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28 4 借方 -7 -1 2.3运输差额 -164 -25 贷方 181 28 借方 -345 -53 2.4旅行差额 -1,358 -207 贷方 592 90 借方 -1,950 -298 2.5建设差额 1 0 贷方 65 10 借方 -64 -10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8 -7 贷方 18 3 借方 -66 -10 2.7金融服务差额 -1 -0 贷方 13 2 借方 -14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97 -15 贷方 4 1 借方 -101 -15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76 12 贷方 137 21 借方 -61 -9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31 20 贷方 354 54 借方 -223 -3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8 -1 贷方 4 1 借方 -11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7 1 借方 -21 -3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4、旅游收入数据主要来源于旅游局,近期旅游局调整了国际旅游收入测算方法,数据相比以往有较大增长。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部分进出口退运等数据;四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6-03-04/jiangxi/2016/0304/3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