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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9月,银行代客结汇1374亿美元,售汇1311亿美元,结售汇顺差63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33亿美元,远期售汇签约189亿美元,远期净售汇57亿美元。2012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1378亿美元,累计售汇11078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结售汇顺差300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235亿美元,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391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远期净售汇157亿美元。 2012年9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197亿美元,对外付款2286亿美元,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逆差89亿美元。2012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8873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8081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791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代客结售汇是指银行结售汇中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部分。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代客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其客户间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2-10-24/safe/2012/1024/4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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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4年4月30日) 2014-04-30/safe/2014/0430/6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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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外汇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外汇市场正常秩序,提高外汇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提高外汇行政处罚披露时效性,丰富公众查询方式。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将在现有通过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的基础上,增加按机构名称模糊查询的功能。社会公众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上,通过输入机构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方式查询相关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完) 2015-08-05/safe/2015/0805/4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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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4年第4期 2014-03-31/safe/2014/0331/6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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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外汇局共接收、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52件,内容主要涉及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企业“走出去”、个人境外投资、特殊经济区域外汇管理政策等方面。外汇局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已圆满完成2014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一是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局党组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分管局领导专门召开会议,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部署并提出要求。二是健全制度,规范办理。专门制定办法,保证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做好协调沟通,提高办理水平。通过多种方式与代表委员沟通,进一步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建议提案办理质量。四是加强培训,严格督办。专门对两会建议提案承办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并加强工作督办,切实做到件件有答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召开总结通报会,梳理总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外汇局要把做好2015年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检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试金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真抓实干,切实做好2015年两会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完) 2015-02-26/safe/2015/0226/4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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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2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2-09-12/safe/2012/0912/4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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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为1186亿元人民币(等值193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为1796亿元人民币(等值293亿美元),逆差609亿元人民币(等值99亿美元)。 2014年1-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3262亿元人民币(等值533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累计5271亿元人民币(等值862亿美元),逆差累计2009亿元人民币(等值328亿美元)。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4.3 2014.1-3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609 -2,009 贷方 1,186 3,262 借方 1,796 5,271 1.运输差额 -295 -889 贷方 184 533 借方 480 1,422 2.旅游差额 -411 -1,438 贷方 261 716 借方 672 2,154 3.通讯服务差额 3 -2 贷方 7 21 借方 4 23 4.建筑服务差额 34 130 贷方 47 180 借方 13 50 5.保险服务差额 -91 -271 贷方 20 50 借方 110 321 6.金融服务差额 0 -4 贷方 23 64 借方 23 68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37 127 贷方 87 256 借方 50 128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140 -330 贷方 4 14 借方 144 344 9.咨询差额 67 314 贷方 211 661 借方 144 346 10.广告.宣传差额 -3 4 贷方 20 68 借方 22 65 11.电影.音像差额 -7 -13 贷方 1 2 借方 7 15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205 374 贷方 317 682 借方 112 308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9 -11 贷方 5 17 借方 13 28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4.3 2014.1-3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99 -328 贷方 193 533 借方 293 862 1.运输差额 -48 -145 贷方 30 87 借方 78 232 2.旅游差额 -67 -235 贷方 43 117 借方 110 352 3.通讯服务差额 1 -0 贷方 1 3 借方 1 4 4.建筑服务差额 5 21 贷方 8 29 借方 2 8 5.保险服务差额 -15 -44 贷方 3 8 借方 18 52 6.金融服务差额 0 -1 贷方 4 11 借方 4 11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 21 贷方 14 42 借方 8 21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23 -54 贷方 1 2 借方 23 56 9.咨询差额 11 51 贷方 34 108 借方 24 57 10.广告.宣传差额 -0 1 贷方 3 11 借方 4 11 11.电影.音像差额 -1 -2 贷方 0 0 借方 1 2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33 61 贷方 52 111 借方 18 50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 -2 贷方 1 3 借方 2 4 注: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指标解释: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服务贸易口径相同。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贷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旅游:指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因公、因私)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因公、因私)的支出。 3.通讯服务:包括:(1)电讯,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等;(2)邮政和邮递服务。 4.建筑服务:指我国企业在经济领土之外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领土之内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5.保险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6.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计算机数据和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9.咨询: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支。 10.广告、宣传:包括广告设计、创作和推销,媒介版面推销,在国外推销产品,市场调研等的收支。 11.电影、音像: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的服务以及有关租用费用收支。 12.其它商业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驻华机构办公经费(不含使领馆)也在此项下。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 2014-04-24/safe/2014/0424/5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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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为1246亿元人民币(等值202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为1791亿元人民币(等值291亿美元),逆差545亿元人民币(等值89亿美元)。 2014年1-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4508亿元人民币(等值735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累计7062亿元人民币(等值1152亿美元),逆差累计2554亿元人民币(等值417亿美元)。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4.4 2014.1-4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545 -2,554 贷方 1,246 4,508 借方 1,791 7,062 1.运输差额 -321 -1,209 贷方 181 714 借方 502 1,924 2.旅游差额 -404 -1,842 贷方 273 989 借方 677 2,831 3.通讯服务差额 -11 -13 贷方 9 30 借方 20 42 4.建筑服务差额 27 157 贷方 42 222 借方 15 65 5.保险服务差额 -85 -355 贷方 30 80 借方 115 436 6.金融服务差额 -0 -4 贷方 23 87 借方 23 91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54 182 贷方 90 346 借方 36 165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100 -431 贷方 5 18 借方 105 449 9.咨询差额 72 386 贷方 225 886 借方 153 500 10.广告.宣传差额 8 12 贷方 26 94 借方 17 82 11.电影.音像差额 -4 -17 贷方 1 2 借方 5 19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221 594 贷方 336 1,017 借方 115 423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3 -14 贷方 5 22 借方 8 35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4.4 2014.1-4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89 -417 贷方 202 736 借方 291 1,153 1.运输差额 -52 -197 贷方 29 117 借方 82 314 2.旅游差额 -66 -301 贷方 44 161 借方 110 462 3.通讯服务差额 -2 -2 贷方 2 5 借方 3 7 4.建筑服务差额 4 26 贷方 7 36 借方 2 11 5.保险服务差额 -14 -58 贷方 5 13 借方 19 71 6.金融服务差额 -0 -1 贷方 4 14 借方 4 15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9 30 贷方 15 57 借方 6 27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16 -70 贷方 1 3 借方 17 73 9.咨询差额 12 63 贷方 37 145 借方 25 82 10.广告.宣传差额 1 2 贷方 4 15 借方 3 13 11.电影.音像差额 -1 -3 贷方 0 0 借方 1 3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36 97 贷方 55 166 借方 19 69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0 -2 贷方 1 4 借方 1 6 注: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指标解释: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服务贸易口径相同。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贷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旅游:指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因公、因私)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因公、因私)的支出。 3.通讯服务:包括:(1)电讯,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等;(2)邮政和邮递服务。 4.建筑服务:指我国企业在经济领土之外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领土之内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5.保险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6.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计算机数据和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9.咨询: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支。 10.广告、宣传:包括广告设计、创作和推销,媒介版面推销,在国外推销产品,市场调研等的收支。 11.电影、音像: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的服务以及有关租用费用收支。 12.其它商业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驻华机构办公经费(不含使领馆)也在此项下。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 2014-05-23/safe/2014/0523/5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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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3年6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7719.50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其中,登记外债余额为4624.50亿美元,企业间贸易信贷余额为3095亿美元。从债务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733.23亿美元,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5986.27亿美元。短期外债主要来自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72.95%,这部分外债具有真实的进出口贸易背景,与一般外债有较大不同,且与我国对外贸易和外汇储备相比规模较小,短期外债风险基本可控。 登记外债余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外债数据采集方式优化。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于2013年5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后,外债数据特别是境内银行外债数据的采集方式进一步优化,由原来的手工填报改为通过接口规范直接从银行相关业务系统提取。调整后,我国外债统计口径与国际标准进一步接轨,外债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提高;同时,外债规模和流量也发生一定变化,主要体现为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调增266.68亿美元(剔除这一数据调整因素,即为按可比口径计算)。如按可比口径计算,2013年6月末的外债余额较上年末增长1.13%,增速同比下降11.84个百分点;其中,登记外债余额较上年末下降2.18%。 从债务人类型看,登记外债余额中,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2274.48亿美元,占49.18%;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1370.01亿美元,占29.63%;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565.47亿美元,占12.23%;国务院部委债务(不含外国政府贷款)余额为355.59亿美元,占7.69%;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55.23亿美元,占1.19%;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3.72亿美元,占0.08%。 从债务类型看,登记外债余额中,国际商业贷款余额为4033.10亿美元,占87.21%;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余额为591.40亿美元,占12.79%。 从币种结构看,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0.79%,较上年末上升2.96个百分点;日元债务占5.53%,下降1.84个百分点;欧元债务占5.96%,下降0.62个百分点;其他债务包括特别提款权、港币等,合计占比7.72%,下降0.5个百分点。 2013年上半年,我国新借入中长期外债245.69亿美元,偿还中长期外债本金166.05亿美元,支付利息16.9亿美元。中长期外债项下净流入资金62.74亿美元,同比增加9.96亿美元,增长18.87%。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为便于区分两种分类方法,本新闻稿在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后分别以签约期限和剩余期限注明分类方法。 企业间贸易信贷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 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企业间贸易信贷外,它还包括了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企业间贸易信贷、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 2013-09-30/safe/2013/0930/5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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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11月,银行结汇1647亿美元,售汇1281亿美元,结售汇顺差366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634亿美元,售汇1182亿美元,结售汇顺差451亿美元;银行自身结汇13亿美元,售汇98亿美元,结售汇逆差85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358亿美元,远期售汇签约154亿美元,远期净结汇204亿美元。2013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16961亿美元,累计售汇1456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2392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6418亿美元,累计售汇1284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3569亿美元;银行自身累计结汇543亿美元,累计售汇1720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177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3173亿美元,累计远期售汇签约2036亿美元,累计远期净结汇1137亿美元。 2013年11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660亿美元,对外付款2378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283亿美元。2013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6723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4743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980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3-12-16/safe/2013/1216/50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