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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离岸公司如何办理职工工资和日常费用的支出? 答:如果离岸公司为境外公司,其支付员工工资和日常费用,为境外的外汇支出,不在我国外汇管理的范围之内;如果离岸公司为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可以向离岸公司支付投资款,离岸公司则可以用投资款或境外贷款资金支付员工工资或日常费用。 2019-08-16/hainan/2019/0816/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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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偿还外债一定要开立还本付息帐户吗?是否可以通过外债账户或购汇直接对外支付?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债务人偿还外债本息不限于通过还本付息户操作,且目前已取消外债还本付息账户。还本付息资金可以直接通过外债账户对外支付,或者购汇后直接向境外支付。 2019-08-13/hainan/2019/0813/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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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文件中所指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否既包含融资类租赁业务,又包括经营性租赁业务? 答:汇发〔2017〕21号文中所指的融资租赁业务仅为融资类租赁业务,不含经营性租赁业务。 2019-08-13/hainan/2019/0813/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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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公司给境内个人佣金,能入账吗? 答:如果是经营性的活动,一般应入个人结算账户。同时经常项目项下小额、零星的经营性收入结汇,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内通过个人储蓄账户办理。 2019-08-19/hainan/2019/0819/1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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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非居民可以接收境外证券公司汇入款项吗? 答:境外个人收结汇审核其人民币用途而非外汇来源,因此与其款项来源是否为资本项目无关。需了解具体情况才能分析判定。 2019-08-19/hainan/2019/0819/1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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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购房可以将国内人民币或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吗? 答: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居民个人境外购房属于资本项目交易,目前不允许境外个人将国内人民币或人民币购汇后用于境外购房。 2019-08-09/hainan/2019/0809/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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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投资收益算资本项下吗? 答:投资业务属于资本项下,而投资收益从资金性质角度则属于经常项下,但管理上一般离不开资本项下。 2019-08-16/hainan/2019/0816/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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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民办大学院校收购境外学校,是否必须获得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 答:是的。 2019-08-16/hainan/2019/0816/1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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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 (二)新增关于深港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熊猫债以及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三)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四)新增兑换特许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要求。 (五)新增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六)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七)新增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 (二)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 (三)简化QFII项下本金的申报要求。 (四)调整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的申报要求。 (五)调整跨境电商贸易的申报要求。 (六)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 (七)合并退款和错汇款的申报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证件顺序。 (二)明确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填报要求。 (三)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中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四)明确涉外收支中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及其他金额的含义。 (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对易混淆的交易项目予以明确。 (六)明确集中或轧差结算为零的申报方法。 (七)明确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人民币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 2019-09-18/hainan/2019/0918/1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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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新三板企业外方股东欲增持,且增持比例不超过5%,按照商务部门及工商部门规定,无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及工商变更登记。此种情况下银行应该审核哪些真实性证明材料? 答:由于公开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发生增/减持时,其资金交割结算需遵守相应的证券公司及结算公司的规定,因此相较于非上市公司的做法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对于因外方股东增持引起的变更登记,目前并无明确的操作指引,故这种情况一般应商请当地外汇局寻求解决办法。另外参照增/减持比例不超过5%时需要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材料”的要求,建议申请人了解清楚增持的相关结算要求后再与当地外汇局沟通,以便确定:(1)外汇变更登记在增持前还是增持后;(2)需要哪些替代商务备案的材料。 2019-09-30/hainan/2019/0930/1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