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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党支部按照程序组织召开2018年上半年组织生活会。会前,支部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认真开展谈心谈话。支委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分析,对上年度组织生活会支部整改措施的整改落实情况一一对照检查。支部全体党员认真查摆问题,撰写发言材料。 会上,支部全体党员集体学习了习近平系列讲话和郑德荣等7名同志先进事迹等文件。支部书记通报上年度组织生活会支部整改措施的整改落实情况,支委通报会前征求的党内外群众意见。支部全体党员结合各自思想和工作实际,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风方面、担当作为、组织生活等方面,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会后,支部负责人及时对此次组织生活会进行总结,总体上,本次组织生活会准备充分,党员查摆问题深入细致,批评与自我批评符合客观,会议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达到了统一思想、明确方向、纯洁党性、凝聚力量的目的。与会党员集中反映的关于理想信念教育工作、支部党建工作、群众联系工作、党员工作担当等不够强、不够深入问题,要重视解决,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研究,一步一个脚印推进支部工作向更高标准迈进。 下一步,支部将继续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抓好学习更进一步,形式多样活动更进一步,支部规范建设更进一步,综合业务工作紧密度更进一步。 2018-08-27/xiamen/2018/0827/1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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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上午,厦门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工作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在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召开。会议由牵头行厦门中行贸易金融部总经理主持,全市13家核心工作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厦门市分局三个处室及中支跨境办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厦门中行首先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广州省级自律机制培训交流会情况,分享交流会中各省级自律机制先进经验。针对自律展业原则及相关规范如何实现制度内化和落实,各成员单位逐一进行介绍,内容包括自律展业原则在各成员单位制定层级、内部传导形式以及制度内化在各成员单位如何发挥自律作用等。 会上,我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业务人员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出台背景和要点进行了介绍,并就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与会人员还就实施细则相关条例进行积极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最后,各成员单位还就如何结合本地特色和市场热点,完善自律机制建设,将自律机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进行交流。 本次工作会议的召开,加强了自律机制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合作,增进了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之间、自律机制与外汇局、人民银行跨境办之间的良性互动,有效发挥了自律机制的引导和宣传作用,推动了自律机制工作常态化发展。 2018-08-16/xiamen/2018/0816/1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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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上午,厦门市分局组织召开2018年辖区外汇管理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会,辖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港机卓越(厦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银企申请人代表及分局三个处室行政审批业务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向银企代表通报了2018年分局行政审批业务办理情况及分局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听取银企代表对分局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意见和建议。与会代表们对分局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和制度实施落地情况给予积极正面评价,同时也提出了分局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建议提高行政审批业务电子化程度,实现行政审批网上预受理;二是建议对银行、企业咨询的业务问题整理汇编并对外公布,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三是建议延长货物贸易检测系统中需在货物报关后30天内完成企业报告的期限。对上述问题,分局相关审批部门对代表们作了详细解释和沟通,对可以改进的审批方式,将在充分研究后予以反馈,并在分局子网站公开。 申请人评议制度是外汇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环节,我分局将继续坚持落实申请人评议制度,在整合申请人评议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方式,切实践行外汇行政审批便民、利民的要求,落实“服务至上”的理念,扩大外汇转型改革和简政放权受益面及影响力。 2018-09-11/xiamen/2018/0911/1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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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下午,厦门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党支部联合厦门航空计划财务部党委企划支部、厦门中行机场支行党总支开展“党建领航共促发展 ” 纪念建党97周年主题党日活动。郑卫国副局长、厦门市湖里工业园区主任及三个支部党员共计100余人参加此次活动。 三个党支部就如何推动党建工作取得实效进行座谈交流,银行、企业就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咨询,分局经常项目处对相关问题一一给予解答,郑卫国副局长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就银企共同发展提出五点建议。 党员们还参观了湖里高新技术园区创新驿站和湖里高新技术园区党建成果展,深切感受到近年来通过党建工作引领、带动地方经济、企业创新发展取得的巨大成果。通过与厦门航空计划财务部党委企划支部、厦门中行机场支行党总支交流经验,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党支部学习了银行、企业党建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 2018-07-27/xiamen/2018/0727/1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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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上午,总局组织召开2018年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电视会议,厦门市分局郑卫国副局长、分局三个处室及中支办公室、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统计研究处共40余人参加会议。 会上,潘功胜局长作重要讲话,系统总结上半年外汇管理工作,全面分析国际国内经济金融环境和外汇市场形势,研究部署下半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 我分局下一步将认真学习领会潘功胜局长讲话精神和总局重点工作部署,抓好服务实体经济,推进改革开放,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将“稳金融”作为工作中心,促进辖区外汇市场稳定、有序、可持续发展。 2018-08-08/xiamen/2018/0817/1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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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上午,总局国际收支司举办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培训视频会议,我分局高度重视,厦门市分局郑卫国副局长、国际收支处工作人员、辖区58家重点贸易信贷调查企业的申报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共计7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总局国际收支司周济副司长首先强调了贸易信贷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及通报贸易信贷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对各分支局和调查企业分别提出了几点要求和希望。国际收支司工作人员介绍了《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并讲解《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的主要内容。 2018-08-29/xiamen/2018/0829/1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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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下午,厦门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召开专题学习会,组织全处人员学习中支纪委赵斌书记讲廉政党课材料,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次学习主要结合《条例》原文,系统学习了《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基本框架和“八大亮点”、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何贯彻落实《条例》。最后,处室负责人强调,全处人员要学好用好《条例》,增强廉政意识和纪律意识,依法依纪依规履行好工作职责,确保《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到实处。 2018-09-25/xiamen/2018/0921/1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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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下午,厦门市分局组织召开辖区2018年二季度外汇收支形势分析会。郑卫国副局长,分局科长以上干部和形势分析员,中心支行办公室、统计研究处和货币信贷管理处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分析认为,2018年上半年在国内国际形势联动推进下辖区涉外收支总体持稳,市场主体适应汇率双向波动的能力有所增强。郑卫国副局长对分析成果给予肯定,并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强调下阶段工作要求。 2018-07-16/xiamen/2018/0719/1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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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6.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60.74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19.03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85万元人民币。 案例5: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及担保履约可能性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32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6: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70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14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8: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9: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318.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4.70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利用1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94.4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2.31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98万美元,无实际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三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的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412.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316.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9万元人民币。 案例14:香港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月至8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广东籍香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8月,香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42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亲属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浙江籍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7月,蔡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3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支付住房抵押贷款及其他费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江苏籍顾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顾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2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8.82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8:广东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4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2.62万英镑。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9:辽宁籍孔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3月至7月,孔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19.0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江西籍李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9月至10月,李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9.7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万元人民币。(完) 2018-10-25/shenzhen/2018/1025/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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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016年6月印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内容见附件1、2),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居民持有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股权”、“债券通”、 “QDLP”、“QDIE”等业务类型。该调整涉及B01表、B06表、H02表。 二、在部分报表中增加指标以满足新增数据需求。一是在Z01表增加“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编码”)指标。二是在A01-1表中补充采集SPV或壳机构的名称、代码以及所属部门信息。三是在D02表中增加“债务人名称”、“签约金额”、“资金用途”、“原始放款天数”、“到期日”五项指标。 三、修改E01表表式,扩充货物及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参照《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细化“交易代码”。 四、进一步细分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和行业。在A01、A02表“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行业”中增加“不动产”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选项。将各表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 五、调整部分指标名称。一是修改A表中关于“全体股东”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H表中与投资工具类型相关指标的名称。三是将部分报表中“发行主体与本机构的关系”修改为“发行主体与本机构/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关系”。四是调整I表中申报主体不易理解的个别指标。 六、变更各表“填报机构”相关表述。将 “填报机构”、“机构(单位)”、“填报单位”调整为“申报主体”,将“机构代码”调整为“申报主体代码”。 七、其他调整。一是调整D04、D08、H02表表名,使其与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调整附录中现钞提取对应MCC码的归类。三是不再列示《境外上市非金融企业参考名录》,采用随时更新并将对应企业纳入申报的方式进行。四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19年4月报告期数据,并于2019年5月10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文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010-68402234,010-68402357;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2018-11-07/shenzhen/2018/1112/3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