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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去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工作,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逃骗汇等各种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全国外汇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 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严重扰乱金融、外汇市场秩序,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历来是外汇管理部门组织打击的重点,也是此次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工作的首要任务。 为了加大对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打击力度,2001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部联合成立了“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各地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通过外汇、公安部门紧密协作、优势互补,增强完善了打击非法买卖外汇的执法力度和手段。此外,各级外汇、公安部门在严厉打击街头“黄牛”等一般性外汇非法交易的同时,抓住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重点和难点,集中力量,加大打击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是重点打击利用银行柜台进行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在“联合办公室”的直接领导和部署下,2001年10月,辽宁、陕西、浙江、云南和北京五省市的外汇、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行动,重点打击了利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抓获了一批常年以此为职业的倒汇分子,打掉了一批外汇交易的黑窝点,在一段时间内基本肃清了活动在银行营业场所附近的倒汇分子,遏制了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 二是重点打击“地下钱庄”和洗钱活动。“地下钱庄”和洗钱活动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是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去年以来,外汇、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本外币跨境走私以及非法资金流动的打击力度,破获了一批“地下钱庄”和洗钱案件。广东、辽宁、云南、山东和福建等地的外汇和公安机关联手成功摧毁了一些专门从事跨境炒汇的地下钱庄,破获黑龙江绥芬河“6.09”跨境洗钱案等。 据统计,自去年初至今年8月底,全国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共联合出击730次,捣毁非法买卖外汇窝点158处,抓获1181名涉案人员,涉案金额达52,138万美元。 二、大力规范银行和企业的经营活动 银行和企业是外汇收支活动的主体,它们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情况,直接关系到外汇市场秩序的好坏。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了对银行和企业外汇收支活动的检查工作。组织了对银行大额提钞报备制度的检查,注意从大额、异常外币现钞提取中发现违法资金流动的线索,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先后开展了对银行信用证业务及资本项下外汇账户的检查,对服务贸易项下承包工程和海运企业的检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和资本项下实物形态外债检查。通过上述检查,提高了银行和企业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的意识,规范了经营行为,保证了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三、疏堵并举,标本兼治 在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行为的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积极调整完善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满足企业和个人的合理用汇需求,为经济主体的正常经营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去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调整了个人用汇政策,尤其对自费出国留学放宽了供汇范围和购汇审核标准,出境旅游个人零用费由旅行社统一代购调整为由个人自行购买等,进一步满足了居民个人合理的用汇需求。同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标准的调整和进出口核销手续的简化,部分资本项下购汇管理措施的放宽,授权银行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推出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等,便利了企业的生产经营。采取汇钞差价的调整政策,通过价格机制抑制了外汇非法交易,增加了个人结汇的积极性;银行外币结汇和售汇网点的增加,为个人正常用汇提供了更好的金融服务。 一年多来,通过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和采取便利企业、个人外汇收支的措施,遏制了外汇非法交易和逃骗汇等活动。目前,我国外汇收支形势良好,外汇非法交易价格已基本接近银行间挂牌汇价,交易量趋于萎缩,逃套汇等违法案件呈逐步减少趋势,外汇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但是应当看到,当前外汇市场秩序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些地区地下钱庄与洗钱活动联系在一起。今后一段时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重点打击“地下钱庄”等有组织的外汇非法交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报告报备制度,加大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规范证券、保险经营机构的外汇业务;制定外币兑换点管理办法,规范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银行网点以及代兑点的管理,等等,为各类涉外经济主体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2002-10-29/safe/2002/1029/3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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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 2002年 12月 1日起 施行。根据《暂行办法》有关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广大投资者普遍关心的、与外汇管理有关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引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合格投资者”,英文缩写QFII)对中国资本市场开放和发展具有什么意义? 答:引进和实施合格投资者制度,是落实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以及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积极有效利用外资,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域,逐步推进商业、外贸、金融、保险、证券、电信、旅游和中介服务等领域的对外开放”的精神,在积极稳妥的开放进程中规范发展证券市场的措施之一,是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重要举措,也是二十多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延伸和拓展。 问:《暂行规定》与《暂行办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 答:《暂行规定》是依据《暂行办法》制定的,是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进行疏理、补充和完善。为使有关内容更加规范、明确,方便操作,《暂行规定》采取了“补充式”写法,即《暂行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暂行规定》中就不再赘述。《暂行规定》主要从外汇管理的角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操作性内容和细节。 问:《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共七章三十四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包括托管人管理、投资额度管理、账户管理、汇兑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其要点如下: (一)托管人管理。托管人的资格条件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家联合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重点关注托管人是否具有外汇指定银行资格,最近三年有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的记录。 《暂行规定》规定了申请成为托管人需向外汇局提供的有关材料,并进一步明确了托管人在外汇管理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包括: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售付汇业务;向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结汇、购汇、汇出、特殊人民币账户收支、投资损益等事宜;编制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情况。 (二)投资额度管理。在《暂行办法》关于额度审批原则的基础上,《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以人民币计价;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的投资额度不得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的人民币,不得高于等值8亿美元的人民币;额度有效期内未足额汇入本金申请补足额度的、汇出部分本金后重新申请汇入本金的以及申请提高额度的,按简易程序审批,即减少有关申请材料,并缩短审批时间。此外,明确规定有关投资额度转让的具体操作程序和申报材料。 (三)账户和汇兑管理。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暂行规定》补充规定: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对大额本金汇入(日汇入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实行报备制度等。 (四)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一是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外汇登记证年检的有关事项(时间、内容、报送材料以及违规处罚措施等);二是对未通过年检的,由外汇局商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决定合格投资者资金的退出方案;三是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问: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经验对我国有何借鉴意义? 答:亚洲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警示是,利用国外证券投资应该避免短期资本流入,注重引入中长期资金。我国台湾地区、印度、韩国都有引入合格投资者的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要鼓励境外中长期投资;二是把好资金汇入汇出的关口。这些经验对我们制定有关合格投资者的法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002-11-28/safe/2002/1128/3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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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2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继续保持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外汇储备持续增长,国际收支总体状况良好,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上半年国际收支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在进出口贸易顺差扩大的推动下,经常项目顺差规模大幅增长 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2002年上半年经常项目顺差136.30亿美元,远高于去年同期50.99亿美元的顺差水平。 进出口规模快速增长,其中出口增速快于进口增速,贸易顺差扩大。2002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口径货物出口和进口分别达到1433.41亿美元和1226.21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5%和10%,贸易顺差为207.20亿美元,同比增长54%。 2002年上半年,多数亚洲经济体、美国和其它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开始出现经济复苏,这是带动我国出口大幅增长的主要因素;此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和国际竞争力的加强,也是我国出口能够保持增长的重要原因。进口方面,我国国内需求旺盛,关税水平逐步降低,使我国进口在2002年上半年继续保持了较高增长。但与上年情况不同,今年上半年出口增速超过了进口增速,使得货物贸易顺差规模同比出现了大幅增长,成为经常项目顺差扩大的主要原因。 服务贸易规模进一步增长,逆差有所扩大。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密切,服务贸易规模逐年扩大。2002年上半年我国服务项下的收入与支出分别达到180.99亿美元和224.2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6%和20%。服务项下逆差有所扩大,达到43.26亿美元,同比增长35%。从具体构成看,国际旅游支出随着我国出境人数增加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此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咨询项下的服务支出也增长迅速。 收益项下逆差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2002年上半年,在国际市场利率持续走低的影响下,我国收益项下的收入和支出均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同比分别下降12%和5%,收益项下逆差为84.97亿美元,略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经常转移顺差增幅较大。2002年上半年,经常转移顺差规模达到57.32亿美元,同比增长65%,大大高于往年水平。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居民来自境外的侨汇收入增长。上半年我国的侨汇收入达到42亿美元,远远高于上年同期26亿美元的水平,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们对人民币和国内经济发展的信心大大增强。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继续保持较大顺差,但规模有所回落 2002年上半年资本和金融项目实现顺差122.47亿美元,比去年同期189.75亿美元的顺差规模略有下降。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入呈现良好发展势头。我国在2002年上半年实际吸引直接投资达到245.80亿美元,同比增长19%。我国吸引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快速增长,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改善以及对外开放地区和领域的不断扩大,吸引了大量世界各国的新增投资;另一方面是在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环境不断完善以及经济保持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外国投资人的信心不断增强,整体收益逐步提高,进而扩大了在华投资规模。 证券投资项下继续呈现逆差。证券投资项下在2002年上半年仍然呈现逆差70.02亿美元,但与上年同期100.04亿美元的逆差相比,规模有所降低。我国金融机构近两年来不断增持境外证券,是证券投资项下呈现较大逆差的主要原因。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程度不断加深,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结构变化更加灵活。 其它投资转为逆差。其它投资项下在2002年上半年呈现逆差34.39亿美元,而上年同期该项下为顺差106.82亿美元。该项目转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在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趋于平缓的影响下,金融机构拆放境外资产和存放境外同业的金融资产下降幅度低于上年水平;二是我国企业部分境外融资回流境内也低于上年水平;此外,今年我国外债还本金额高于新借金额,外债规模的下降也是其它投资项下由顺差转为逆差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储备资产快速增长 在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的推动下,上半年我国国际储备快速增长,其中,外汇储备增加305.99亿美元,高于去年同期152.64亿美元的水平,是历史上储备增速最快的时期,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达到2427.63亿美元。 四、人民币继续保持稳定 2002年6月末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换8.2771元人民币,比年初下跌了5个基本点,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从2002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和国内、国外的整体经济发展形势看,预计2002年全年我国国际收支仍将保持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经常项目顺差规模将高于上年水平,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规模有所下降,外汇储备将继续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人民币汇率仍将保持稳定。 2002-10-17/safe/2002/1017/3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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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扩大开放的新形势,规范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售汇行为,统一中外资银行结售汇管理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明确了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管理等内容。 《办法》是继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售付汇业务之后,完善结售汇业务管理的又一重要法规。《办法》本着对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分别监管的原则,详细规定了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管理,包括外汇净收益的结汇、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进口付汇、资本与金融项目用汇等。 对于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外汇指定银行应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外汇指定银行对与其签约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外币兑换点的管理责任等。 《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中资和外资银行,对中外资银行的结售汇业务实行统一的管理政策。凡是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都可以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办法》详细规定了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审批程序。 《办法》的发布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在保持现行结售汇制度的前提下,对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填补了结售汇业务监管中的空白,有助于完善我国外汇收支管理,保障外汇市场的平稳、有序和健康运行;二是履行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取消了外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上的客户限制,为银行业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三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制度的完善,也为我国外汇管理方式由直接监管向间接监管、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过渡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自 2002年 12月 1日起 开始实施。 2002-11-29/safe/2002/1129/3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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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度公务员录用计划表 部门(盖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司 计划录用人数:13人,其中事业单位7人 用人司局 职位名称 职位简介 职位 类别 招考对象及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其他 综合司 立法岗 制定法规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法律 研究生 英语6级 熟悉电脑 国际收支司 国际收支监测预警岗 设计建立国际收支监测预警模型 收集处理预警数据,拟写分析报告参与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数量经济学 经济学 研究生 中共党员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经常项目司 综合秘书 收集汇总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信息,参与组织对分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培训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世界经济 硕士研究生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资本司 监测分析岗 负责资本项目及附属项目 流动和汇兑的统计监测分析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国际金融 硕士研究生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管检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检查岗 负责对证券、保险等非银行 金融机构的检查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国际金融 会计 研究生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人事司(内审司) 内部审计岗 制定内审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实施 内审项目,撰写内审工作报告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金融 经济 硕士研究生 中共党员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岗 美元、非美元资产组合的投资与经营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2 国际金融 硕士研究生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事业单位) 投资管理岗 负责部分投资组合的会计核算、分析、业绩考核等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会计 硕士研究生 中共党员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事业单位) 风险管理岗 储备经营投资品种各类风险控制及量化分析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国际金融 硕士研究生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事业单位) 战略研究岗 研究、分析经济金融市场走势为储备经营决策提供策略建议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国际金融 硕士研究生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事业单位) 网络管理岗 负责网络建设管理、安全维护负责应用系统的建设及维护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计算机网络及相关专业 大学本科以上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信息中心(事业单位) 网络开发岗 计算机软件及网络工程 开发设计 B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计算机软件 研究生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联系人: 金雪轶 (010)68402196 2002-11-11/safe/2002/1111/3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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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保险领域的外汇收支活动,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七章,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外汇局和保监会在外汇保险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及其外汇账户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外汇收支管理,保险业务项下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等。 境内保险经营机构,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必须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保险经营机构可以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和核准程序。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但在支付保险赔偿及再保险费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售付汇管理规定,持有关凭证办理。《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办理保险项下各项外汇支付的手续和程序。 根据《暂行规定》,我国境内企业或者个人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时,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标的,可以用外汇缴纳保险费,并可以收取外汇赔偿或保险金。《暂行规定》明确了投保人支付外汇保险费、获得外汇赔偿,保险公司在境内收取外汇保险费、进行外汇赔偿,以及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代收代付外汇保险费或赔偿的有关规定。 《暂行规定》的发布,适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填补了我国保险领域外汇管理的空白,确立了我国保险市场外汇管理的基本框架,统一了中外资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有利于规范保险领域的外汇收支活动,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增强国内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暂行规定》自 2002年 11月 1日起 正式实施。 2002-10-29/safe/2002/1029/3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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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共同打击走私,逃骗汇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保证国家税收和防止外汇流失,近期,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就联网数据交换及有关合作事项等具体问题进行了会谈。双方一致认为,几年来,海关与外汇局之间加强合作,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就外汇局定期向海关提供进口付汇核销系统、出口收汇核销系统中的有关数据;海关积极配合外汇局做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批量交换、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完成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自行打印操作;双方定期交换可疑、违规企业名单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海关与外汇局双方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进行优势互补,将政府管理的货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电子数据共享,通过数据核查及时发现企业价格申报的疑点,保证国家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有效执行。 2002-10-28/safe/2002/1028/3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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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03年起,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中将正式启用“外汇收支情况表”,停止使用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该“外汇收支情况表”由企业填写,注册会计师审核。为保证各企业、注册会计师准确理解“外汇收支情况表”报表有关内容,正确填列报表中各项目有关数据,提高年检的效率和效果,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公布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方法。 “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正式启用,将有利于监管当局准确系统的评估外商投资企业的整体外汇风险,为改进政府宏观决策,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提供依据。 外 汇 收 支 情 况 表 编制单位:××公司 ××年12月31日 组织机构代码: 外汇登记证号码: 单位:美元 资 产 期初数 期末数 负债及经常项目差额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外汇货币资金 1.1现金 1.2资本金账户存款 1.3经常项目账户存款 1.4外债账户存款 1.5其他账户存款 二、应收外汇账款 其中:应收境内账款 2.1货物贸易 2.2服务贸易 2.3其他应收款 三、预付外汇账款 四、应收外汇股利 其中:应收境内股利 五、境外投资 其中: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六、境内外汇投资 七、非外汇形式资产 7.1人民币 7.2固定资产 7.3无形资产 7.4资本对价转移 7.5单方面资本转移 7.6其他 八、结购汇差额 九、汇率折算差额 十、其他资产 十一、应付外汇账款 其中:应付境内账款 11.1货物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融资租赁 11.2服务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11.3其他应付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二、预收外汇账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三、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十四、应付外汇股利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五、境外借款 15.1金融机构借款 15.2关联企业借款 15.3其他借款 15.4发行债券 十六、境内外汇借款 其中: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借款 十七、应付外汇利息 其中:应付境内利息 十八、实收境外资本 18.1外国直接投资 18.2外国证券投资 十九、实收境内外汇资本 二十、经常项目差额 资产合计 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 附注:1.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 美元,本年减少担保金额 美元,年末余额 美元 2.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 美元 3.”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 % 填表日期: 编制人: 会计主管: 法定代表人: 审核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附件一: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方法 附件1: 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方法 2002-12-31/safe/2002/1231/3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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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联合发布) 汇发〔2002〕1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的外汇年检工作,199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经过三年的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外汇审核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外汇年检数据真实性提高。为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外汇审核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外汇收支情况表”(附件),停止使用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外汇收支情况表”由企业填写,注册会计师审核。 二、“外汇收支情况表”属于企业财务秘密,企业仅向外汇局报送。未经企业许可或法律授权,外汇局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该表反映的各项信息。 三、各地外汇分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业务培训,指导企业财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指标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和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年检结束后,各地外汇分局须将参检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汇总上报。 四、联合年检结束后,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对于编造虚假外汇收支财务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将依照《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五、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或财政部企业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收支情况表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外 汇 收 支 情 况 表 编制单位:××公司 ××年12月31日 组织机构代码: 外汇登记证号码: 单位:美元 资 产 期初数 期末数 负债及经常项目差额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外汇货币资金 1.1现金 1.2资本金账户存款 1.3经常项目账户存款 1.4外债账户存款 1.5其他账户存款 二、应收外汇账款 其中:应收境内账款 2.1货物贸易 2.2服务贸易 2.3其他应收款 三、预付外汇账款 四、应收外汇股利 其中:应收境内股利 五、境外投资 其中: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六、境内外汇投资 七、非外汇形式资产 7.1人民币 7.2固定资产 7.3无形资产 7.4资本对价转移 7.5单方面资本转移 7.6其他 八、结购汇差额 九、汇率折算差额 十、其他资产 十一、应付外汇账款 其中:应付境内账款 11.1货物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融资租赁 11.2服务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11.3其他应付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二、预收外汇账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三、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十四、应付外汇股利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五、境外借款 15.1金融机构借款 15.2关联企业借款 15.3其他借款 15.4发行债券 十六、境内外汇借款 其中: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借款 十七、应付外汇利息 其中:应付境内利息 十八、实收境外资本 18.1外国直接投资 18.2外国证券投资 十九、实收境内外汇资本 二十、经常项目差额 资产合计 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 附注:1.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 美元,本年减少担保金额 美元,年末余额 美元 2.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 美元 3.”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 % 填表日期: 编制人: 会计主管: 法定代表人: 审核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指标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与境外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境内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所有交易均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录,“实收境外资本”、“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在本表中作为负债记录,各项数据涉及填报金额精确到个位数,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实行第一年仅填期末数。 2、“外汇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外币现钞、外币银行存款和其他外币资金等的合计数。 3、“应收外汇账款”、“应付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包括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电影、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反映企业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买卖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企业外方股东减资、先行收回投资以及企业因股权交易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也记入本项目。 融资租赁在“应付外汇账款-货物贸易”下记录。 4、“应收外汇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境外投资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投资应收取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 5、“境外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以外汇、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对境外股权性质的投资,按成本法填列。 6、“境内外汇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境内外汇股权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也记入本项目,该项目按成本法填列。 7、“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人民币结算的交易余额,该项目的增加反映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回收其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该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境内外籍人员工资、外方先行收回投资款、减资款、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境内投资等。 8、“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割的交易余额,该项目的增加反映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出资或融资或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出资,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回收境外投资或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该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作境外投资等。 9、“非外汇形式资产-资本对价转移”项目:反映企业中外方股东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股权变动余额,以及中外方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债权债务变动余额。 10、“非外汇形式资产-单方面资本转移”项目:反映本企业对外金融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以及境外金融债权人、股权人对本企业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股权及金融债权交易的净损益也记入本项目。 11、“非外汇形式资产-其它”项目:反映外方股东以其按比例享有的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金额。 12、“结购汇差额”项目:反映企业累计结汇发生额减去累计购汇发生额的净差额。结汇是指企业将可支配外汇资金在银行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购汇是指企业在银行以人民币购买外汇的行为,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13、“汇率折算差额”项目:以非美元币种计价的经济交易按照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美元记录,在年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2月 31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本科目,汇兑损益也计入本科目,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14、“应付外籍人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15、“应付外方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现金股利。 16、“境外借款-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借款、其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债券溢折价发行收入直接计入“境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 17、“境内外汇借款”:反映企业向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外汇资金。 18、“应付利息”项目:反映企业因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账款而发生的应收、应付利息也记录在本项目。 19、“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外国证券投资”项目:本项目的增加反映外国投资者以外汇、人民币利润、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形式投入的外国资本及购买中方股权形成的外国资本,以及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外方溢折价投入的资本也记入本项目,本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外方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及向中方出让股权。“外国证券投资”反映企业以B股或H、L、S、N股及ADR形式吸收的外国证券投资资本,股票溢折价发行收入也计入本项目。 20、“实收境内外汇资本”项目:反映企业收取的境内企业的外汇投资和境内居民的B股投资,接受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对本企业的投资也记入本项目。 21、“经常项目差额”项目:反映企业截止12月 31日经营活动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经常项目差额=(“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单方面经常转移”)-(“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外籍人员工资总额”)。 ①“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项目应根据“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分析填列;② “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境外投资和外汇投资(包括外汇存款)所分配的收益,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入”和“利息收入”等账户分析填列;“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反映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对本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所分配的收益以及外汇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收入,该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利息支出”等账户分析填列;③“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分析填列;④“外籍人员工资总额”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管理费用” 等账户分析填列;⑤“单方面经常转移”项目借方反映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人对本企业债务的单方面豁免或对企业的外汇现金捐赠,贷方反映本企业对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的单方面放弃以及坏账核销。 22、本表各项目平衡关系如下:[经常项目差额 -(应收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应收外汇股利-应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应付外方股利-应付外汇利息)]+[(境外借款+实收境外资本)-(境外投资+非外汇形式资产)]+[境内外汇借款+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境内外汇投资-结购汇差额-汇率折算差额]+其他资产=外汇货币资金。 23、“其他资产”项目: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企业在编制本表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项目的抵补,使“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24、本表填制完毕后,企业须在“编制单位”处盖章,并由编制人、会计主管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002-12-12/safe/2002/1212/3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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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悉,去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分步调整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根据这一工作安排, 2001年 9月 1日起 ,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由2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发布公告,从 2003年 1月 1日起 全面实施国际收支涉外收入5个工作日内申报。请问,进一步调整涉外收入申报时限,有什么意义? 答:涉外收入申报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采集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重要渠道,其时效性关系到整体国际收支统计效率。2001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采取分步、渐进的方式,缩短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的时限,自 2001年 9月 1日起 ,由原来的2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从 2003年 1月 1日起 ,进一步缩短为5个工作日。从一年多的实施情况来看,由于准备较为充分,措施得力,10日申报工作开展顺利,各地涉外收入申报率全部保持在95%以上,社会公众的申报意识普遍增强,一些地区和银行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计算机网络进一步提高申报效率,统计信息时效性得到了较大提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内外对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的及时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适应当前形势要求,按照既定的工作安排,自 2003年 1月 1日 起由10个工作日再次缩短为5个工作日。 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的逐步调整,也就是一个申报时效不断提高的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用于宏观经济决策的各项统计数据,必须具备及时、准确和完整三个前提条件。2001年9月以前,机构或个人在收到外汇指定银行涉外收入通知书后,在25个工作日内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完成相关申报,无法及时反映跨境资金流动情况,此后,申报时限缩短为10个工作日,信息的及时性有所提高,但与银行结售汇等数据之间还有一定的时滞,制约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更加有效的使用。因此,缩短申报周期,提高统计时效,有助于防范跨境资金冲击和整合关联统计信息,不断满足统计分析预测和宏观经济决策的需求。 第二,有利于及时掌握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全貌。国际收支统计科学完整地反映了一国在一定时期内涉外经济的发展情况。通过国际收支的相关数据,可以反映涉外经济整体状况(如对外依存度)、国际贸易竞争力(如贸易条件指数)和投资发展状况(如资本流动构成比例)等。以上信息涵盖了涉外经济的所有领域,是进行宏观经济决策和调控的必备要素。通过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时效,将有助于把握我国涉外经济发展的最新动态,更好地发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对宏观经济决策和企业经营决策的支持效用。 第三,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对统计提出的更高要求。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工作的不断深化,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对外政治、经济交往更加频繁。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在经济调控、政策评价、协议谈判和争端解决的过程中,对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已将能否及时提供所需数据作为一国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作为一个准备逐步融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国家,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十分迫切。 问:调整国际收支申报时限是否会增加银行和申报主体的负担? 答:此次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的时效,主要缩短的是申报主体从境外收到款项后须向银行进行申报的这段时间。所以,对银行的操作基本上没有影响;对于申报主体而言,主要是需要加强申报意识。从1996年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来,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日趋完善,申报主体的申报意识也不断增强,国际收支申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有了极大的改善,为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此外,现代科技手段为提高申报时效提供了技术条件。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或银行开展网上远程申报业务和数据接口转换,能够进一步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申报效率,是今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一条重要途径。 问:如果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每个申报主体的义务,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申报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其在申报期限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又从境外收到款项时,必须先办理所有未申报涉外收入的补申报手续,并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机构确认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因此,如果收款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款项不仅不能及时入账,而且也会带来利息上的损失。 此外,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有关规定的申报主体,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相应的处罚;对于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外汇局也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对违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2002-12-30/safe/2002/1230/39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