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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对外贸外资企业的金融支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近期,巴南中心支局先后对辖内15家外贸企业开展“金融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再行动”走访调研。 巴南中心支局通过“人员座谈+实地参观”的方式,详细了解外贸企业的经营状况、办理外汇业务时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对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的了解和运用情况。结合调研情况,巴南中心支局将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推广,指导银行做好政策解释,主动收集企业外汇服务需求,并积极推动解决企业问题。 2020-09-25/chongqing/2020/0925/1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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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付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三条 境内银行的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应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所包含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四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或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根据具体业务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的范围及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可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也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凡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方式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设置和管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需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至少24个月。 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 第九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付款或收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分别以汇款方式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境内收入申报单》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收入款项业务的必要凭证。 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比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或使用境内收付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和“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第四章 凭证印制 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内容和格式(《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见附1)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见附2)印制相关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并提供给申报主体和办理相关境内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在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标准样式,并确保涉外及境内收付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为适应业务发展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可适当调整凭证的内容和格式,同时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第十四条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一致。 第十五条境内银行可在收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收付凭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第十六条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各银行总行应加强对系统内收付凭证的管理。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七条境内银行按本规定制定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纸质或电子凭证应于制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如后续发生调整,银行应于调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银行制定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责成其改正。银行应及时按要求对相关收付凭证进行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收付凭证于改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八条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或外国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将其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条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备案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进行存档,无需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2020-10-30/chongqing/2020/1030/1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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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重庆外汇管理部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对外贸外资企业的金融支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2020年9月至10月,涪陵中心支局积极开展稳外贸稳外资再行动调研走访系列活动,覆盖涪陵辖区两区两县重点外资外贸企业40家,切实为涉外企业送政策、送服务、解难题,推动各项便利化措施政策落地见效。 调研座谈面对面,便利政策促推行。组织召开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实施情况企业调研座谈会,选取17家涉外企业作为调研对象,了解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在企业层面落实落地情况,掌握企业办理外汇相关业务时遇到的问题和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现场走访解难题,便利措施落实处。组织辖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6家涉外银行对10家重点涉外企业开展现场走访,围绕企业经营难题,搭建政银企三方协作平台,高效推行便利化举措落地见效。 监督走访共探讨,外资外贸稳向好。指导银行自主开展稳外贸稳外资调研行动,根据走访情况,选取中国工商银行涪陵分行作为监督对象,了解其走访企业宣讲政策、开展企业调研、解决企业困难的相关情况,并针对企业现实难题共同研讨,进一步强化外汇管理服务职能。 部门协作好管家,优化营商稳环境。与辖区外资外贸企业相关监管单位形成多部门协作机制,联合对27家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政策培训,当好行政服务管家,共同致力于辖区稳外资稳外贸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020-10-30/chongqing/2020/1030/1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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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引才引智环境,满足外籍人才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用汇需求,支持重庆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重庆开展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创新试点的批复》(汇复〔2020〕4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籍人才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试点的批复》(汇复〔2020〕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外籍人才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现予发布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反馈。 联 系 人:张 曼 李 臻 联系电话:67677647 67677648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外籍人才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2020年11月2日 2020-11-09/chongqing/2020/1109/1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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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副主任吴豪声率队赴国家外汇管理局巴南中心支局调研。 吴豪声一行赴出口企业开展实地走访,现场解决企业相关问题,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巴南中心支局召开银企座谈会。参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汇报了落实外汇便利化措施、外汇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情况。参会企业介绍了生产经营情况和相关诉求。 吴豪声副主任现场回应了企业诉求,与企业进行深入交流,并提出工作要求,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分类施策,针对不同企业合理组合现有金融产品,满足其个性化的融资需求;二是基层外汇局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外汇便利化措施宣传力度,推动相关措施落地实施;三是基层外汇局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研究力度,及时掌握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020-11-09/chongqing/2020/1106/1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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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稳外贸稳外资工作要求,深入调查了解辖区跨境融资政策试点政策落地情况,11月3日,长寿中心支局分管局领导吕军工会主任带队赴重庆成元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实地走访调研。 调研中,企业负责人介绍了企业生产经营现状以及外汇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落地情况,并对中心支局“一对一”送政策上门服务高度赞扬和表示感谢。中心支局针对企业实际情况,重点宣讲了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政策,并就企业关心的跨境融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随后,中心支局还参观了企业产品展览厅。 吕军工会主任表示,下一阶段中心支局将继续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加大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宣传推广力度,积极推动便利化试点落地见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与满足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地方实体经济发展。 2020-11-04/chongqing/2020/1104/1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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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永川中心支局收到辖区一外商投资企业赠送的“业务精湛 高效务实 心系企业 鼎力相助”锦旗。在前期中心支局开展的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工作中,该企业表示1笔服务贸易由于金额相对较大、时间跨度较长,跨境支付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希望外汇局帮助其解决难题。永川中心支局收到企业诉求后,充分了解企业业务情况及交易背景,在保证交易背景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指导银行审核资料重点、把握政策方向,协助企业圆满解决问题,受到企业的高度肯定和感谢。 2020-11-06/chongqing/2020/1106/1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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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思维,10月27日,江津中心支局组织观看“迪奥尔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庭审视频。 中心支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观看了案件庭审全过程,充分认识到受理行政许可业务应严格执行正确适用法规、在时限内办结、及时准确完成信息公示等要求,有利于中心支局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大家纷纷表示,今后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努力提升外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涉外营商环境。 2020-10-29/chongqing/2020/1029/1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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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合川中心支局深入潼南区部分乡镇企业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通过宣讲非法跨境金融活动、非法网络炒汇案例,发放纸质宣传资料,接受咨询等方式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打击非法网络炒汇、打击跨境赌博等法规政策进行宣传。此次活动帮助乡镇居民了解了外汇相关政策知识,有助于提升其对非法网络炒汇、跨境赌博、个人分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2020-11-05/chongqing/2020/1105/1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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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万州中心支局联合工商银行万州分行在高笋塘商圈开展“诚信兴商”现场宣传活动。活动中,中心支局人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宣传品、现场宣讲等形式,重点向社会公众讲解个人外汇政策、打击非法网络炒汇、打击跨境赌博等政策,拓展社会公众政策信息获取渠道,提升政策知晓度和风险防范意识。 2020-10-30/chongqing/2020/1030/16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