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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月19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8-12-19/ningbo/2018/1219/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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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普及外汇管理政策知识,增加在校学生群体对外汇知识的了解,近日,永川中心支局赴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开展“外汇知识进校园”主题宣传活动。 本次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单和现场答疑等方式开展,重点向在校学生讲解个人出国留学及旅游购付汇注意事项、个人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办理购付汇业务、银行卡境外大额提现的额度规定,并对网络炒汇不合法做了重点普及和宣传。 本次宣传活动内容针对性强,现场气氛热烈。活动结束后永川中心支局局长孙伟还与校方签署合作协议,加强双方人才和知识经验交流。合作协议的履行将有效地提升在校大学生的金融素养,加深在校大学生对外汇政策法规的熟悉度,提高同学们合法用汇和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的意识,对营造良好的外汇信用环境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8-12-21/chongqing/2018/1221/1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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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江津中心支局带领璧山区1家从事外汇业务银行赴企业调研,银行、企业就首笔加工贸易资金收付轧差结算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中心支局针对相关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和指导。宦雪峰局长提出几点要求:一是银行适当简化业务流程,统一操作标准,尽可能为企业提供便利。二是汇银企三方加强沟通,及时总结经验,达成共识。三是企业享受便利的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诚信合规经营。 2018-12-17/chongqing/2018/1214/1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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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行政服务水平,12月17日合川中心支局召开2018年度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会。中心支局分管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辖区9家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到会企业代表对中心支局近年来的行政审批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就外汇结算、贸易融资、贸易信贷报告等工作进行咨询,中心支局人员均详细解答。会后,企业代表当场填写了对中心支局行政审批服务的满意度测评表。 2018-12-18/chongqing/2018/1218/1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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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组织召开2018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结果通报会,宁夏辖内15家外汇银行相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2018年度全区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结果。总体评价认为,各外汇银行能较好地贯彻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完善内控机制建设,积极开展或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各项政策宣传培训,及时反馈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依法合规意识不断增强。同时,通报会分析了各外汇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8-12-18/ningxia/2018/1218/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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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本金汇入是跨境人民币,利润汇出可以是外币吗? 答:可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文)的规定,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没有法规禁止投资款是人民币,利润汇出也必须是人民币。综上,企业可以外币汇出利润。 2018-12-26/shanghai/2018/1226/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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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境外个人来自X国,在境内生活,10年前汇入一笔外汇,一直在银行存定期,现在定期到期,想汇回X国,怎么办理?(1)有没有时间或金额的限制?(2)定期存款的利息是否可以汇出,怎么办理? 答:(1)没有限制。 (2)可以汇出,凭本人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 2018-12-26/shanghai/2018/1226/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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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境内某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一笔出口贸易合同,约定外方预付一定金额的货款。境内公司收到预收货款在外汇局规定的额度之内,已办理收结汇手续。由于某些原因境内公司不能向外方正常供货,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购汇退回预收货款,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预收货款退回应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此笔支出款是预收货款的退回,款项实际性质是贸易货款,企业在办理购汇时,银行以负值冲减横栏“1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案例2:境内某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的进口贸易合同中规定,要求中方预付一定金额的货款,但境外公司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向境内企业正常供货,境内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将退回的预付货款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预付货款退回入账应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此笔收入款是预付货款的退回,款项实际性质是贸易货款,企业在办理结汇时,银行以负值冲减横栏“3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2018-12-20/tianjin/2018/1220/1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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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利润汇出在任意银行都可以办理吗?还是需要在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办理? 答:外资企业利润汇出为经常项目管理的范围,无须限定在资本金开户银行办理,任何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均可办理。 2018-12-26/shanghai/2018/1226/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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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附:废止规定目录 废止规定目录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 2018-12-24/hubei/2018/1224/7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