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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贸易信贷统计调查报告质量,推动落实“国际汇税通”等外汇业务涉税政策,2019年11月15日,外汇局增城支局联合增城区税务局举办企业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暨外汇业务涉税政策培训,增城30多家月度调查企业和28家银行参加培训。 外汇局增城支局介绍了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的意义和《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汇发〔2018〕80号文印发),讲解了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基本概念和具体填报指标、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方式、常见问题等内容;增城区税务局讲解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取得外币收入换算原理、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等内容。 参加培训的企业表示,通过培训,提高了对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和“国际汇税通”等外汇业务涉税政策的认识,有助于更好地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和国际税务业务。 2019-11-26/guangdong/2019/1126/1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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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问答(第一期) 2019-11-25/guangdong/2019/1125/1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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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 2019-11-26/guangdong/2019/1126/1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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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请问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如何实施?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指在前期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范围和业务范围。与前期试点方式相同,此次扩大试点政策,将由各试点分局根据所在地实际需求制定试点方案,并对外公布试点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试点备案,并开展相关试点业务。 问题二:请问《通知》第五条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通知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未来,支付机构和银行可通过接口等方式与外汇局联网,实现非名录企业名单通过系统自动传输。 问题三:请问《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具体是指哪些业务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上述业务报告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38号文执行,如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的付款信息。 问题四:请问《通知》第九条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通知》第九条已明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此条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银行需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 问题五:请问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提交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相关材料)中是否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企业分支机构根据《通知》第十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负责人签字。 2019-12-10/guangdong/2019/1210/1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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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横琴澳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澳资企业)跨境投融资,在澳门回归20周年之际,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 主要包括:一是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横琴澳资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并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二是灵活调整借债模式。允许横琴澳资企业根据需要灵活调整借债模式,如目前仍为“投注差”模式的,可以调整为宏观审慎模式。三是进一步放宽外债币种限制。允许横琴澳资企业外债签约币种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四是试点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五是便利横琴澳资企业资本项目收入使用。横琴澳资企业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六是进一步简化相关业务办理。横琴澳资企业在办理资本项下业务时,可合并支付命令函和境内汇款申请书。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积极推动惠澳政策的落地实施,支持澳门经济、贸易和投融资发展。(完) 2019-12-23/guangdong/2019/1223/1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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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外币现钞账户撤销后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应如何管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相关规定,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以下简称外币现钞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境内机构不再通过外币现钞账户办理提钞和存钞业务,外币现钞收付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56号)中相关规定办理。银行外币现钞数据报送要求不变,对于特殊情况的外币现钞存取业务,各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台账登记工作。 2019-12-12/guangdong/2019/1213/1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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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汕头市中心支局召开2019年度外汇管理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会,邀请1家银行和7家企业参加。 外汇局汕头市中心支局通过面对面座谈交流的方式,了解行政审批申请人业务经营状况、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外汇管理政策诉求等,宣讲外汇管理政策,并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对中心支局行政审批情况的意见建议。银行和企业充分肯定了该中心支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水平及质效,表示今后将认真学习政策法规,继续支持与配合外汇局行政审批工作的开展。 2019-12-11/guangdong/2019/1211/1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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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有关规定,银行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包括:一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将机构外币现钞结汇和将机构外币现钞存入账户的数据;二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先购汇再直接提取外币现钞和从外汇账户提取外币现钞的数据。此外,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在银行发生的存取外币现钞数据也需向外汇局报送。 2019-12-13/guangdong/2019/1213/1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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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9年11月29日) 2019-12-17/guangdong/2019/1218/1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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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9年11月29日) 2019-12-18/guangdong/2019/1218/15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