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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本外币累计汇入/汇出比例的算法 答:结算代理人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可以看到相关投资者的控制信息表(如下图): 其中: 本外币累计汇入比例=本币汇入比例:外币汇入比例(折人民币)=[跨境汇入本币累计金额/(跨境汇入本币累计金额+跨境汇入外币累计金额)*100]:[100-本币汇入比例] 本外币累计汇出比例=本币汇出比例:外币汇出比例(折人民币)=[跨境汇出本币累计金额/(跨境汇出本币累计金额+跨境汇出外币累计金额)*100]:[100-本币汇出比例]) 从外币向人民币的折算采用外汇局公布的交易发生当月折算率,累计汇入/汇出数据是先折算再累加。汇入和汇出数据均来自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无法正常关联会导致数据错误 二、如果发生错汇入/汇出并原路返回的,会不会导致上述比例计算错误? 答:不会。在发生退款的情况下,外汇局会将退款有关的汇入、汇出剔除,不影响本外币累计汇入/汇出比例的计算。 2017-06-21/guangdong/2017/0621/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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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货物贸易付汇业务是否需要逐笔核验? 答:根据汇发〔2017〕9号文,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货物贸易付汇业务,属于非强制性核验,银行可根据“展业三原则”办理。 综合考虑客户以往的信用记录和办理业务类型等因素,对于能确认交易真实合法的,银行可不核验;对于风险较大、难以判定交易真实合法的,如银行内部认定的风险客户、风险业务,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内部操作规程进行核验。同时银行也可通过当地自律机制,进一步统一和细化核验标准。 2017-06-06/guangdong/2017/0606/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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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电子口岸系统有进口报关信息,但在货物贸易系统查询不到相应报关信息的情况,银行该如何办理核验? 答: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海关与外汇局数据传输存在一定的时间;二是由于货物贸易系统只提供已结关的报关电子信息,若企业进口的货物在电子口岸系统已申报但未完成结关手续,那么货物贸易系统将查询不到该报关信息。对于上述情况,银行可按照汇发[2017]9号文第五条规定,确认交易真实后,先为企业办理付汇业务,事后补办理核验手续。 2017-06-06/guangdong/2017/0606/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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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机构投资者专户上的余额要不要作为非居民机构存款报送外债数据?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是非居民,其在境内账户的余额应作为非居民机构存款报送为外债数据。数据由开户行报送。 二、清算行等三类机构、央行类机构开立的账户要不要报送账户数据?报送账户数据时要不要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填写业务编号? 答:清算行等三类机构、央行类机构开立的账户需要报送账户数据。其中,除上海总部直接代理的、暂未办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机构外,其他需要办理登记的,其结算代理人均需要按照12号文要求报送数据。 2017-06-21/guangdong/2017/0621/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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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 2017-06-01/guangdong/2017/060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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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报送注意事项 2017-05-24/guangdong/2017/0524/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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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报送问题解答 2017-05-24/guangdong/2017/0524/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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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报送流程 2017-05-24/guangdong/2017/0524/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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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是砥砺奋进的五年,也是广东与香港加快金融合作步伐、促进两地经济融合的五年。作为广东金融改革开放的领军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人民银行总行、外汇局总局、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大力推动粤港金融业融合发展。在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和香港回归二十周年之际,粤港金融合作结出了累累硕果,促进了两地的经贸发展,对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粤港跨境贸易及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近五年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广东先后实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提高了贸易便利化水平,有力地促进了粤港贸易的发展。据统计,粤港跨境贸易收支由2012年的2.9万亿元上升至2016年的3.2万亿元,占全省与境外贸易跨境收支的比重由2012年的48.9%上升至2016年的53.3%。 同时,积极支持在粤经营港资企业开展跨境外汇资金池业务,提升企业统筹配置境内外资金的能力,降低整体结算及汇兑成本。截至目前,共有12家在粤经营港资企业集团办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集中外债额度23.0亿美元,集中对外放款额度9.8亿美元。 此外,还推动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等一系列外汇管理改革措施落地实施,提升了在粤港资企业开展跨境投融资业务的便利化程度。据统计,粤港资本项下跨境收支由2012年的241.8亿美元上升至2016年的624.9亿美元,2012-2016年期间,粤港资本项下跨境收支占全省与境外资本项下跨境收支的平均比重达到了52.7%。 值得关注的是,2016年1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部署,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积极在广东开展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赋予中资企业从境外融入资金的渠道和便利,提高了广东企业从香港融资的自主权和资金利用效率。截至目前,广东企业共通过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向香港地区机构借款249笔,金额合计36.4亿美元。 粤港金融市场合作与机构互设稳步推进 近年来广东企业赴港上市取得新进展。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后备上市公司的培育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广东企业赴港发行股票,拓宽境外直接融资渠道。截至2016年末,广东共有210家企业在香港上市,比2012年末的136家增加了74家。 不仅企业积极赴港上市,广东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也积极参与RQFII试点。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积极引导相关机构申请RQFII资格,支持取得RQFII资格的金融机构创新产品设计、扩大投资额度和投资范围。截至目前,广东相关机构具备RQFII资格的香港子公司共获批1106亿元投资额度,占全部RQFII投资额度的20.4%。 而随着内地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扩大以及广东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发展,粤港金融市场合作不断深化,金融账户资金的跨境流动趋于频繁。2012-2016年,广东与香港地区金融账户跨境收支的年均增长率达22.2%,占全省与境外金融账户外汇收支的平均比重达到了57.5%。 粤港金融机构跨境互设亦取得积极进展。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贯彻落实内地金融业对香港开放先行先试政策,支持港资银行在广东扩大经营网络。截至2016年末,广东共有港资银行营业机构178家,比2012年末增加37家;在粤东西北地区的营业机构数量由2012年末的14家增加至2016年末的24家,实现了在广东所有地级市的全覆盖。此外,积极配合广东证监局等部门引进香港证券金融机构,取得突破性进展。2012年8月,广州广证恒生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业,为内地首家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2016年9月,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深圳前海开业,成为首个根据CEPA10在内地成立的港资控股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与此同时,广东金融机构以香港地区为桥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2014年2月,越秀集团以116.4亿港元收购香港创兴银行75%的股份;2014年6月,东莞银行在香港设立代表处。非银行金融机构“走出去”也初见成效。如,招商、广发、平安等机构在香港开设了证券、期货子公司;博时基金及诺安基金在香港设立了基金子公司;南方基金、易方达基金、越秀集团等在香港设立了资产管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了保险子公司。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王景武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继续加强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和合作,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发挥好广东自贸区的平台作用,实现自贸区和大湾区联动发展,推动两地更紧密金融合作。具体而言,要探索推动国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托广东自贸区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跨境转让试点,促进粤港两地信贷市场对接;探索支持香港机构参与广东金融要素交易平台交易,推动两地金融要素市场对接;落实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将企业跨境融资的限额从原先净资产的1倍扩大到净资产的2倍,进一步拓宽香港等境外融资渠道;推动粤港跨境人民币业务全面发展,引导省内港资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提升粤港跨境投融资及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落实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回流及国内外汇贷款结汇新政,研究支持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管理等改革政策;推动粤港跨境金融服务创新,提升两地跨境支付服务水平。 2017-07-12/guangdong/2017/0712/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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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对于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其他客户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结售汇综合头寸在外汇管理规定上没有差异,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远期、期权以及近端或远端仅一次交换本金的掉期交易形成的外汇敞口,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中产生的相关损益如何处理?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可能因反向平仓、差额结算和期权费产生人民币损益,相关资金收付纳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将其专用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划入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支付。 三、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外汇风险准备金?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03号),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远期、期权、近端不交换本金/远端交换本金的掉期等形成客户远期购汇行为的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向人民银行缴纳外汇风险准备金。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属于代客业务,因此同样需要执行上述规定。 四、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和参加行是否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答:对于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可以直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对冲债券投资项下的外汇风险敞口,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人民币参加行对冲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29/guangdong/2017/0629/4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