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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8116973-X-2017-00091
  • 分       类:
    银行  资本项目管理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7-06-21
  • 名       称: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解答:数据报送事项
  • 文       号: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解答:数据报送事项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专户上的余额要不要作为非居民机构存款报送外债数据?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是非居民,其在境内账户的余额应作为非居民机构存款报送为外债数据。数据由开户行报送。


二、清算行等三类机构、央行类机构开立的账户要不要报送账户数据?报送账户数据时要不要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填写业务编号?

答:清算行等三类机构、央行类机构开立的账户需要报送账户数据。其中,除上海总部直接代理的、暂未办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机构外,其他需要办理登记的,其结算代理人均需要按照12号文要求报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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