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子项 办事指南 常用表格 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00017110100Y) 支付机构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000171101002) 办事指南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银行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000171101005) 办事指南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00017110200Y)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C 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000171102001) 办事指南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000171102002) 办事指南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企业特定贸易新业态经常项目收支业务登记 (000171102003) 办事指南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企业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000171102004) 办事指南 地(市)分局办理的C 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000171102005) 办事指南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超过收、付汇额度的B 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000171102007) 办事指南 地(市)分局办理的超过收、付汇额度的B 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000171102008) 办事指南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发生90 天以上(不含)延期收、付款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000171102010) 办事指南 地(市)分局办理的发生90 天以上(不含)延期收、付款的B 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000171102011) 办事指南 地(市)分局办理的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000171102013) 办事指南 地(市)分局办理的企业特定贸易新业态经常项目收支业务登记 (000171102015) 办事指南 地(市)分局办理的企业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000171102017) 办事指南 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00017110300Y)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000171103001) 办事指南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000171103002) 办事指南 地(市)分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000171103003) 办事指南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地(市)分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000171103005) 办事指南 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00017110600Y)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个人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 (000171106001) 办事指南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 (000171106002) 办事指南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机构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 (000171106003) 办事指南 地(市)分局办理的个人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000171106005) 办事指南 地(市)分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 (000171106007) 办事指南 地(市)分局办理的机构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 现钞核准 (000171106009) 办事指南 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00017111200Y) 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000171112002) 办事指南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00017111300Y)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000171113003) 办事指南 2024-06-14/anhui/2022/0412/1947.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 (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此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开户及相关业务。 五、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当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首发(或增发)、回购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六、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在其境外上市专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人民币账户,以下简称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境外上市专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及以人民币形式汇出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资金和调回回购剩余资金(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增持、减持或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八、境内公司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相应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外专户”)。境外专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附件3的相关要求。 九、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境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内外债专户并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行其他形式证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境内公司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公司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在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回购相关信息(含变更)后取得的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回购相关信息未登记的,需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取得相应业务登记凭证)及回购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办理相关资金汇划手续。 回购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一、境内公司根据需要,可持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向开户银行申请将境外上市专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或结汇划往待支付账户。 十二、境内公司申请将待支付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境外上市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与调回及结汇资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证明材料,资金用途与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不一致或公开披露文件未予明确的,应提供关于变更或明确对应资金用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中,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调回的剩余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划转或支付。 开户银行应在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或待支付账户资金用途进行严格审核后,为境内公司办理有关账户资金划转及支付手续。 十三、境内股东依据有关规定增持境内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股东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及增持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资金汇兑手续。 增持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四、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资本项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调回汇入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调回境内的,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五、境内公司若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变更事项,另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增发(含超额配售)股份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 (三)回购境外股份; (四)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 (五)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计划实施完毕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六)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 (七)其他登记有关内容的变更。 十六、境内公司的国有股东按照《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有关规定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公司代为办理,并通过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境内公司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将国有股东减持收入直接划转(或结汇至待支付账户后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公司向境外的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境外机构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确需从境内汇出(含购汇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境外上市费用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税务证明。 十八、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在退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复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及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相关账户和资金处理情况说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收回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十九、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开户银行,应在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相关境内账户开立、变更或关闭后,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要求报送账户信息。 二十、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十一、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相关事宜应按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的境内公司,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已开立相关账户,资金尚未全部调回及结汇,或发生配股、增发等涉及资金跨境及结购汇行为的,应凭业务登记凭证在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待支付账户,按本通知办理后续业务。 (二)未开立相关账户的,按本通知办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境外上市登记表 2.境外持股登记表 3.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26日 相关链接:外汇局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2024-09-03/tianjin/2024/0903/2592.html
-
申报主体A在中国香港上市发行普通股1000万份,其中居民投资者B持有150万份,非居民C、D和E分别持有50万份,其余均由各类小投资者持有,如何填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七)项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的填报方法(B04表)第1点: 由于非居民投资者中无A的直接投资者,则A应在B04表中申报被B持有150万份上市普通股,被C、D和E分别持有50万份上市普通股,被中小投资者持有700万份上市普通股,合计1000万份。 2026-05-14/tianjin/2026/0514/3054.html
-
1.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下发《国家外汇局福建省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外汇管理试点操作细则》的通知 闽汇〔2014〕16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印发《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闽汇〔2015〕16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汇〔2019〕3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福建省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汇〔202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闽汇〔2022〕2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闽汇〔2024〕1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的通知 闽汇〔2025〕33号 2025-11-17/fujian/2025/1117/2549.html
-
个人结售汇业务是否可以代办?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十一条,个人可委托近亲属代为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和购汇。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以及近亲属关系说明材料等。个人可委托他人(含近亲属)代为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结汇和购汇。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和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等。 2026-05-13/tianjin/2026/0513/305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30.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3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5.0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72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5.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63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11.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2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8.9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4万亿美元)。 2026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75.7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90万亿美元)。 2026-05-07/fujian/2026/0429/2631.html
-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个人是否可以享受便利化购汇额度?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九条,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境外个人适用购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2026-05-11/tianjin/2026/0511/3051.html
-
福建省分局全辖(不含厦门)2026年4月份共受理行政审批22件,其中国际收支类7件、经常项目类4件、资本项目类11件。受理的行政审批中现场办结20件,网上办结2件。 2026-05-14/fujian/2026/0514/2636.html
-
1.“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2.“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3.“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4.“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经常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5.“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经常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6.“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经常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7. 福建省分局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申请书、申请表及范本下载 2025-11-18/fujian/2023/0830/2105.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内各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营业管理部,各省级有关银行,福州各市级有关银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的通知》(汇综发〔2026〕28号)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以下简称“福建省分局”)决定扩大辖内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区域范围,并修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更多区域实施更加便利的经常项目外汇政策 (一)扩围后的试点区域为福建省全辖。 (二)试点实施更加便利的经常项目外汇政策,具体包括: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以及外汇局允许的其他便利化业务。 二、审慎合规银行及优质企业应按规定开展试点业务 (一)各市分局应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强化试点业务数据统计、专项监测及风险评估,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二)审慎合规银行在客户分类和事后风险监测等重点环节,尽可能内部复用外汇展业改革相关做法,为未来外汇展业改革与高水平开放政策融合试点推广奠定基础。 三、强化政策衔接过渡确保试点有序实施 为确保便利化业务平稳过渡,在辖内《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汇〔2022〕29号)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实施细则》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备案申请。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福建省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联系人:(货物贸易)陶诗婷0591-88010308 (服务贸易)郑岩榕0591-88010639 (个人外汇)吴爱兰0591-88010634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6年4月1日 (备注:文中所提及“福建省全辖”指福建省(不含厦门),厦门相关试点政策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发布实施) 2026-04-08/fujian/2026/0408/26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