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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1770746-2-2026-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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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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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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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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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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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内各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营业管理部,各省级有关银行,福州各市级有关银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的通知》(汇综发〔2026〕28号)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以下简称“福建省分局”)决定扩大辖内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区域范围,并修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更多区域实施更加便利的经常项目外汇政策
(一)扩围后的试点区域为福建省全辖。
(二)试点实施更加便利的经常项目外汇政策,具体包括: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以及外汇局允许的其他便利化业务。
二、审慎合规银行及优质企业应按规定开展试点业务
(一)各市分局应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强化试点业务数据统计、专项监测及风险评估,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二)审慎合规银行在客户分类和事后风险监测等重点环节,尽可能内部复用外汇展业改革相关做法,为未来外汇展业改革与高水平开放政策融合试点推广奠定基础。
三、强化政策衔接过渡确保试点有序实施
为确保便利化业务平稳过渡,在辖内《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汇〔2022〕29号)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实施细则》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备案申请。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福建省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联系人:(货物贸易)陶诗婷0591-88010308
(服务贸易)郑岩榕0591-88010639
(个人外汇)吴爱兰0591-88010634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6年4月1日
(备注:文中所提及“福建省全辖”指福建省(不含厦门),厦门相关试点政策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发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