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9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5.9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2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81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3.5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8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5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560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9.3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7万亿美元)。 2018年1-9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33.5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0.47万亿美元)。(完) 2018-10-26/dalian/2018/1026/726.html
-
(201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或者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二次以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同一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第七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的,按非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依法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八条 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十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犯罪活动的账户开立地、资金接收地、资金过渡账户开立地、资金账户操作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等。 第十一条 涉及外汇的犯罪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19-02-14/dalian/2019/0214/799.html
-
2019年2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参加大连市自贸办召开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实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研讨会。 会上,大连市各相关部门紧紧围绕《大连市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情况表》,结合自身涉及的各类业务进行了交流讨论。我分局就五项涉及人民银行牵头的相关工作任务进行了解读,汇报了任务落实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对大连自贸金融创新任务提出了工作建议。 2019-02-25/dalian/2019/0225/806.html
-
大连某银行于2017年至2018年5月份为辖区某企业办理出口贸易融资,审核留存的部分报关单和提单已先行在其他银行办理过贸易融资,部分报关单经与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比对核实,不是融资企业的报关单。我分局于2019年2月对该行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80万元人民币。 2019-02-26/dalian/2019/0226/808.html
-
大连某银行于2017年11月10日为某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项下退款收入业务1笔,该笔退款直接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未先划入企业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我分局于2019年2月对该行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人民币。 2019-02-22/dalian/2019/0222/805.html
-
大连某银行于201年11月30日为某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项下退款收入业务1笔,该笔退款直接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未先划入企业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我分局于2019年2月对该行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人民币。 2019-02-25/dalian/2019/0225/807.html
-
大连某银行于2016年7月7日为某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项下退款收入业务1笔,该笔退款直接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未先划入企业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我分局于2019年2月对该行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人民币。 2019-02-20/dalian/2019/0220/803.html
-
大连某银行于2017年期间为辖区两家企业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未对单证及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部分单证已先行在其他银行办理过融资业务,我分局于2019年2月对该行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40万元人民币。 2019-02-19/dalian/2019/0219/802.html
-
大连某银行于2017年至2018年5月为辖区某企业办理转口贸易付汇,因未对转口贸易相关货权凭证等单据进行尽职审核,我分局于2019年2月对该行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90万元人民币。 2019-02-18/dalian/2019/0218/801.html
-
大连某银行于2016年9月至10月为境内孙某办理外币现钞提取业务20笔,金额近20万美元,我分局于2019年2月对该行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给予警告,并罚款7万元人民币。 2019-02-21/dalian/2019/0221/8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