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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1.6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0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03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9.6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9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7462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6.7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1万亿美元)。 2016-11-04/hubei/2016/1104/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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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为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二)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九)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十)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四、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一)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金融管理部门要推动及时修订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积极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的基础性工作,研究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逐步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明确监管目标、原则、标准、措施和程序,指导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标准。 (二)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金融管理部门要促进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形成合力,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创新非现场监管方式,合理运用评估等手段,进一步提高非现场监管有效性;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有效督办、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件;完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创新型金融产品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防范风险扩散,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惩处力度,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 (三)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金融管理部门要健全机构设置,强化责任落实和人员保障;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建设,建立跨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消费争议处理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重大问题,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国际监管合作与交流,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跨境监管和保护。 (四)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金融管理部门要有效运用市场约束手段防止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金融机构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中心开发更多适应金融消费者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配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健全全方位、多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保障机制,依法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协作机制。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发事件,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方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 (三)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相关社会组织要加强研究,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推动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教育部要将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切实提高国民金融素养。 (四)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受理和处理渠道,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形成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有效解决金融消费争议。 (五)促进普惠金融发展。金融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普惠金融有关要求,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提高渗透率。金融机构应当重视金融消费者需求的多元性与差异性,积极支持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等获得必要、及时的基本金融产品和服务。 (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金融发展环境优化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契约精神和信用意识,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评估工作,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创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注重沟通协调,强化组织和能力建设,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承担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职责,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1月4日 2015-11-19/hubei/2015/1119/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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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六巡视组专项巡视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动员会召开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徐梦龙 摄)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中央第六巡视组近日进驻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专项巡视工作。30日下午,中央第六巡视组巡视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动员会召开,外汇局党组书记易纲主持会议并作动员讲话,中央第六巡视组组长赵文波就即将开展的专项巡视工作作了讲话。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就配合做好巡视工作提出要求。 中央第六巡视组副组长梁艾福、董云鹏、樊勇及巡视组全体成员,外汇局党组全体成员出席会议。外汇局总会计师,全体副司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 赵文波指出,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每轮巡视情况汇报,习近平总书记每次都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确立了中央巡视工作方针,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为巡视工作深入开展指明了方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坚决贯彻中央部署,不断创新组织机制和工作方式,狠抓工作落实。巡视工作不断深化,取得明显成效。实践证明,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完全正确,巡视工作顺党心、合民意,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 赵文波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核心就是加强党的领导。全党只有一部党章,对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组织都有效管用,坚持党的领导没有例外、没有特殊。只要是党的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就要按党章和党的规则办事,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要贯彻,从严治党要求都要落实,党的纪律和规矩都必须遵守。外汇局党组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坚决把责任扛起来、立场硬起来、纪律严起来,唤醒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意识,切实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和主体责任缺位、监督责任缺失等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 赵文波强调,巡视组将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巡视工作条例,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紧扣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深化“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工作中,将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重点检查被巡视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认真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严格按党章规定办事;是否坚持理想信念宗旨,牢固树立“三个自信”;是否用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是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始终把加强党的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巡视组将紧密联系被巡视单位实际,突出专项重点,紧盯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对共性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挖出深层原因,提出对策建议,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问题导向参考。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巡视组已开展7轮巡视,共巡视118个地方、部门和单位,实现了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5家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全覆盖,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外汇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新要求,尊崇党章、敬畏党纪,凝聚全面从严治党强大思想动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坚决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为扎实推进巡视全覆盖,促进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保证。中央巡视组受中央委派,肩负中央的权威和信用。外汇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对待巡视监督,认真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严明纪律要求,敢于直面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和问题,充分信任、坚决支持、积极配合、同步监督中央巡视组工作,全力确保中央交给的巡视任务圆满完成。 易纲强调,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一直对巡视工作高度重视,彰显了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外汇局全体党员干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肃认真的态度,积极配合巡视组工作。此次中央巡视组对外汇局巡视,是对外汇局党的建设进行的“全面体检”,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关心。外汇局将以此为契机,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改革工作。外汇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局领导要首先带头,做积极接受巡视的表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摆正位置,客观真实地提供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针对巡视中发现和查找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整改措施,立行立改,狠抓落实。要自觉把接受中央巡视监督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起来,把接受中央巡视监督与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和金融工作方针,切实履行好外汇管理各项职责,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据悉,中央巡视组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2个月。巡视期间(10月30日—12月30日)分别设专门值班电话:010-58926736,专门邮政信箱:北京市邮政1072信箱,邮编:100034。巡视组每天受理电话的时间为:早8:00—晚20:00。根据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中央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外汇局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不属于巡视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由被巡视单位和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2015-11-05/hubei/2015/1105/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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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967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3967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4012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10046亿元人民币。 2015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075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7548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1734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1416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2015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3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59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64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36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57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634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基本平衡,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239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1605亿美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12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4157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609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40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88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219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3498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2277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 目 行次 2015年三季度 2015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3,967 13,075 贷方 2 41,714 119,723 借方 3 -37,747 -106,648 1.A 货物和服务 4 5,799 15,735 贷方 5 38,503 107,355 借方 6 -32,704 -91,620 1.A.a 货物 7 9,953 25,680 贷方 8 35,006 96,983 借方 9 -25,053 -71,303 1.A.b 服务 10 -4,155 -9,945 贷方 11 3,497 10,372 借方 12 -7,652 -20,317 1.A.b.1 加工服务 13 325 920 贷方 14 327 927 借方 15 -2 -7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43 108 贷方 17 61 165 借方 18 -18 -57 1.A.b.3 运输 19 -854 -2,201 贷方 20 589 1,803 借方 21 -1,443 -4,004 1.A.b.4 旅行 22 -3,782 -9,248 贷方 23 907 2,607 借方 24 -4,689 -11,855 1.A.b.5 建设 25 73 264 贷方 26 215 718 借方 27 -142 -454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39 -126 贷方 29 93 217 借方 30 -132 -343 1.A.b.7 金融服务 31 -1 -26 贷方 32 32 98 借方 33 -33 -125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342 -949 贷方 35 18 55 借方 36 -359 -1,004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92 554 贷方 38 362 1,060 借方 39 -170 -506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272 883 贷方 41 866 2,642 借方 42 -594 -1,759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0 -46 贷方 44 12 35 借方 45 -31 -81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23 -79 贷方 47 15 44 借方 48 -37 -123 1.B 初次收入 49 -1,478 -2,112 贷方 50 2,604 10,634 借方 51 -4,081 -12,747 1.C 二次收入 52 -354 -548 贷方 53 607 1,733 借方 54 -962 -2,28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3,967 -7,548 2.1 资本账户 56 -1 17 贷方 57 4 25 借方 58 -5 -9 2.2 金融账户 59 -3,966 -7,564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14,012 -21,734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153 5,793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967 -5,207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120 11,000 2.2.2 储备资产 64 10,046 14,169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4 -21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8 51 2.2.2.4 外汇储备 68 10,050 14,139 2.2.2.5其他储备资产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5,527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为计价单位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2015年前三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为上半年人民币计值的正式数与三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初步数累加得到。 4.2015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5年三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15年三季度 2015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634 2,120 贷方 2 6,666 19,394 借方 3 -6,032 -17,274 1.A 货物和服务 4 927 2,548 贷方 5 6,153 17,387 借方 6 -5,226 -14,839 1.A.a 货物 7 1,591 4,157 贷方 8 5,594 15,707 借方 9 -4,004 -11,550 1.A.b 服务 10 -664 -1,609 贷方 11 559 1,681 借方 12 -1,223 -3,289 1.A.b.1 加工服务 13 52 149 贷方 14 52 150 借方 15 0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7 18 贷方 17 10 27 借方 18 -3 -9 1.A.b.3 运输 19 -137 -356 贷方 20 94 292 借方 21 -231 -648 1.A.b.4 旅行 22 -604 -1,496 贷方 23 145 422 借方 24 -749 -1,918 1.A.b.5 建设 25 12 43 贷方 26 34 116 借方 27 -23 -74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6 -20 贷方 29 15 35 借方 30 -21 -56 1.A.b.7 金融服务 31 0 -4 贷方 32 5 16 借方 33 -5 -20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5 -154 贷方 35 3 9 借方 36 -57 -163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31 90 贷方 38 58 172 借方 39 -27 -82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44 143 贷方 41 138 428 借方 42 -95 -285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 -7 贷方 44 2 6 借方 45 -5 -13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4 -13 贷方 47 2 7 借方 48 -6 -20 1.B 初次收入 49 -236 -340 贷方 50 416 1,726 借方 51 -652 -2,066 1.C 二次收入 52 -57 -88 贷方 53 97 281 借方 54 -154 -369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634 -1,219 2.1 资本账户 56 -0.2 3 贷方 57 1 4 借方 58 -1 -1 2.2 金融账户 59 -634 -1,22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2,239 -3,498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24 945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314 -843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339 1,788 2.2.2 储备资产 64 1,605 2,277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 -3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 8 2.2.2.4 外汇储备 68 1,606 2,272 2.2.2.5其他储备资产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901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2015年前三季度初步数为上半年平衡表正式数与三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5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5年上半年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15-11-13/hubei/2015/1113/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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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易纲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 与会同志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和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这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对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国际影响力又上了一个大台阶。尤为重要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勇于实践、善于创新,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我们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全会审议通过的《建议》,从党和国家战略全局出发,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立足国内和全球视野相统筹、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协调、战略性和操作性相结合,明确提出“十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基本理念、重大举措,描绘了未来5年国家发展蓝图,体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决策部署,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内在要求,有很强的思想性、战略性、前瞻性、指导性,是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胜利的纲领性文件。 与会同志围绕“十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基本理念、重大举措等,结合外汇管理本职工作开展了学习讨论,并一致认为:外汇局全体党员干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把《建议》确定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准确把握“十三五”这一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坚持开放发展,主动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加快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深化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有效防范和应对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协同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形成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2015-11-05/hubei/2015/1105/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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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0月,银行结汇8145亿元人民币(等值1283亿美元),售汇9424亿元人民币(等值1484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279亿元人民币(等值20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068亿元人民币,售汇897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90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1077亿元人民币,售汇44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630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229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338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109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494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0612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5666亿元人民币。 2015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90770亿元人民币(等值14661亿美元),累计售汇110875亿元人民币(等值1787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20106亿元人民币(等值3216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8024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428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403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052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59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393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762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818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10557亿元人民币。 2015年10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5323亿元人民币(等值2414亿美元),对外付款15943亿元人民币(等值2511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620亿元人民币(等值98亿美元)。 2015年1-10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68147亿元人民币(等值27173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72907亿元人民币(等值27906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4759亿元人民币(等值734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5-11-19/hubei/2015/1119/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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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易纲同志主持召开国家外汇管理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组织学习了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党建工作,深入分析了新形势下做好局机关党建工作面临的挑战,部署安排了下一阶段机关党建重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方上浦、杨国中及机关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大力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为深化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会议指出,当前外汇管理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外汇管理工作任务繁重。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履行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管理党员干部,加快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用党建工作成效促进外汇管理工作改革发展。 会议要求,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工作,学习落实中央新近出台的规章制度;紧紧围绕外汇管理中心任务,认真落实“两个责任”,统筹兼顾开展机关党建工作,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机关党委要发挥好牵头和协调作用,组织落实好中央和局党组关于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密切配合,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的落实;广大党员干部要牢记职责使命,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完) 2015-10-30/hubei/2015/1030/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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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扩大会议,以“严以用权,真抓实干,实实在在谋事创业做人,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新形象”为主题,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第三次专题学习研讨。党组书记、局长易纲主持会议,党组中心组成员、总会计师,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学习,中组部有关同志到会指导。 与会同志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认识,聚焦“严以用权”,紧密联系外汇管理实际,交流观点、分享体会,达到了提高认识、深化理解的目的。 会议认为,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是落实中央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形成机关党建工作合力。前一阶段,局党组和各单位结合外汇管理中心任务,联系正反典型、联系自身实际,认真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的要求,扎实开展专题教育,专题研讨逐步深入,为下一步开好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打牢思想理论基础。 会议要求,下一阶段,“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要从多方面继续努力。局党组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以身作则,在遵规守矩上见行动,在整改落实上见实效。机关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当好旗帜和标杆,注重细节小事,经常防微杜渐,不断提高认识、提升境界;要按照“三严三实”要求鞭策自己,自觉改造提高,自觉接受监督;要准备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立规执纪,推动领导干部践行“三严三实”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2015-11-13/hubei/2015/1113/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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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举办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讲座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11月10日上午,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易纲为人民银行党员干部就“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十三五’规划战略部署”做专题讲座。 易纲紧密结合经济金融工作实际,详细解读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形势,“十三五”规划建议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理念、各项任务、重大举措。易纲强调,要紧密结合中央银行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要以改革开放统领中央银行工作,坚持创新发展,不断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坚持开放发展,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要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确保“十三五”规划建议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专题讲座内容丰富,重点突出,深入浅出,对人民银行党员干部正确理解和全面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总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在京直属单位和相关单位部分党员干部,人民银行党校秋季干部进修班学员在总行主会场参加学习;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党员干部代表通过视频形式在分会场参加学习。 2015-11-13/hubei/2015/1113/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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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三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209.28亿元人民币,流出58.77亿元人民币,净流入150.51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59.64亿元人民币,流入186.68亿元人民币,净流出72.96亿元人民币(见表1)。 按美元计价,2015年第三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33.44亿美元,流出9.39亿美元,净流入24.05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41.49亿美元,流入29.83亿美元,净流出11.66亿美元(见表2)。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5年第三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150.51 流入 209.28 流出 58.77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72.96 流入 186.68 流出 259.64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5年第三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24.05 流入 33.44 流出 9.39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11.66 流入 29.83 流出 41.49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投资资本金流量数据情况。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投资资本金,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投资资本金;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投资资本金,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投资资本金。 2015-11-19/hubei/2015/1119/2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