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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便利和规范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本通知要求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等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 第三条 本通知所称个人,是指居住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第四条 个人可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的规定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其中,外国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同时出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期一年(含)以上的居留证件。 第五条 银行应建立有关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跨境结算。必要时,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银行可参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等有关规定,为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七条 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结构合作,为个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银行应与支付机构签订办理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协议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对通过支付机构办理的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支付机构应遵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发布)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对同一个人经常项下单笔20万元以上的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银行应自业务发生起5个工作日内逐笔报送;对同一个人经常项下单笔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银行可按境外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别/地区于每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合并报送,也可逐笔报送。 第九条 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银行办理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不能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和数据报送业务的银行,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014-10-27/yunnan/2014/1027/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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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结算代理人),可以对本机构受托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 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投资者。 二、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外汇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当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确保符合实需交易原则。 三、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投资者办理的外汇衍生品类型,包括《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 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合理需要,结算代理人可以为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灵活提供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反向平仓和差额结算的币种及结算参考价执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 四、境外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规定的专用外汇账户办理。 五、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等规定履行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银行对客户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2月24日 2017-04-17/yunnan/2017/0417/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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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第532号令修订并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并做好《条例》修订前后法规适用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二、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三、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以及修订后的《条例》均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照修订前的《条例》确定违法行为性质、适用行政处罚措施。但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适用修订前《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则适用修订后《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 四、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2008年8月5日之后的,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前,适用修订前《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并适用本《通知》前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后,适用修订后《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和行政处罚。“主要行为”是指能够构成一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全部或大部分要件的行为。 五、2008年8月5日之后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论是适用修订前或修订后《条例》“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如需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修订后《条例》第六章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接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 联系人:曹乐。联系电话010-68402352。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2015-06-01/yunnan/2015/0601/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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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统计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结售汇统计中关于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统计自报送2017年1月报表起,按本通知规定填报附件报表。 二、附件报表实行总行报送制度,银行(含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行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应汇总境内各分行统计数据后,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分支局需根据辖内银行总行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开办远期、掉期、期权业务的情况确定其需要报送的报表类型。 外汇局分支局可根据业务监管需要,另行要求辖内银行分支行通过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报送附件表1-3。 三、外汇局分支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 asone)访问系统,各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外汇局分支局和银行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用户使用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四、银行结售汇统计的其他制度性要求,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试报<人民币外汇期权业务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国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 业务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399、68402271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20 附件: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报表及填报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1月19日 附件1: 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报表及填报说明 2017-02-17/yunnan/2017/0217/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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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涉及金额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依据《规定》需要调整与外币代兑机构之间授权协议的,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地方性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本行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99、68402313。 特此通知。 附件: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19日 附件1: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2016-05-31/yunnan/2016/0531/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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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局,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分支机构,泰国泰京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聚信海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冶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富登小额贷款(云南)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申报主体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李 敏 0871-63212205 杨惠升 0871-63212206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16年6月23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2016-07-05/yunnan/2016/0705/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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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请示(深外管[2008]1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193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7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按金等外汇买卖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按金交易。擅自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此复。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2015-06-01/yunnan/2015/0601/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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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 附件1: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2016-05-31/yunnan/2016/0531/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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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贯彻稳健的货币政策,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稳中求进,主动作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支持全省稳增长、调结构的力度保持强劲。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5年云南省金融运行总体平稳 2015年,云南省金融运行呈现以下特征:存款增速回升;贷款增长提速,信贷投放精准度提高;表外融资继续下滑,企业债券融资大幅增长;涉外收付呈现逆差,跨境人民币结算比重提升。 (一)存款增速回升,但增长基础仍不稳固 截至2015年末,全省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25204.56亿元,同比增长11.27%,比年初新增2610.53亿元,增速分别较3、6、9月末提高3.44个、4.74个和1.47个百分点。进入四季度,各项存款增速均保持在两位数以上,增速明显加快。地方政府债券成功发行形成大量资金沉淀,导致财政性存款大幅增加,是推动各项存款增速加快的主要原因。从9月份开始,全省地方债开始大量发行,9—11月地方债的发行总量达1109.4亿元,是前9个月的2.42倍。住户存款增长依然乏力,全年增长8.29%。由于集中发债导致的存款增长不可持续,金融机构存款增长的基础仍不稳固。 (二)各项贷款增长提速,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 截至12月末,全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1243.17亿元,同比增长15.65%,增速连续12个月保持在15%以上,比上年末提高1.77个百分点。其中,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0879.1亿元,同比增长15.92%,高于全国1.62个百分点,居全国第12位、西部十二省区第5位。贷款增加2598.35亿元,同比多增400.22亿元,超额完成省政府年初新增2200亿元的建议目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存款增长乏力、可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加大存量贷款盘活力度,着力提高资金利用率,进一步加大了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年末,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为84.3%,增量存贷比达99.5%,1—12月累计发放本外币贷款15987.33亿元,同比多增2951.7亿元。 (三)稳增长与扶弱扶小并重,信贷投放的精准度明显提高 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切实加大对重点项目、民生领域及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2015年,全省新增中长期贷款1549.06亿元,同比多增222.76亿元,占同期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达59.62%,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截至11月末,全省19户重点省属企业贷款余额达1976.29亿元,同比增长13%,比年初新增239.66亿元,占贷款增量的比重达9.2%。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截至2015年末,剔除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后,本外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7.78%,高出全省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2.13个百分点;涉农贷款增量占比达35.1%;保障性住房贷款同比增长70.10%。 (四)表外融资大幅萎缩,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规模创历史新高 2015年以来全省表外融资继续下滑。截至11月末,全省表外融资中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未贴现承兑汇票比年初合计减少499.45亿元,同比少增483.14亿元。监管政策趋严和需求不足是导致表外融资大幅萎缩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全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规模实现快速增长。1-12月,全省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累计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960.3亿元,同比增长30.2%,再创历史新高。 (五)涉外收付和结售汇继续呈现逆差,跨境人民币结算比重提升 1-11月,全省进出口总额同比下降20%。其中出口下降5.5%,进口下降42.9%。受此影响,全省涉外收付也出现下滑。1-12月,全省涉外收付和结售汇分别为327.14亿美元和141.37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18.19%和9.71%。涉外收付和银行结售汇全年均呈现逆差,逆差分别为4.75亿美元和20.31亿美元。在全球经济环境低迷、全省对外贸易疲软、人民币贬值等因素共同作用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量有所下滑,但跨境人民币在跨境收支中的结算比重进一步提升。全省跨境人民币结算总量752.3亿元,同比下降3.57%。其中,贸易等经常项下同比增长13.74%,投资及跨境融资等资本项下同比下降了35.45%。全年人民币跨境收支占全部本外币跨境收支的比重达38.97%,同比提升近5个百分点。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量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35.95%,同比提高近10个百分点。 (六)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银行业景气状况较为低迷 据我行对全省115个银行高管和183户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四季度全省企业经营状况及银行业景气状况均持续低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四季度企业家宏观经济信心指数为41.3%,较上季度下降5.2个百分点。经济下行的影响已渐渐从企业传导至银行,在银行贷款审批条件趋严、贷款质量下降等多重因素作用下,银行经营压力加大,银行业景气指数为57.4%,较去年同期下降8.7个百分点,处于近几年来的低位水平。 二、我行主要工作措施 (一)保持货币信贷较快增长。印发《2015年云南省信贷指导意见》、参与拟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牵头及参与举办政银企融资对接会5次,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有效满足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园区的合理融资需求。率领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到红河州开展重点项目建设融资对接,创新了重点区域金融支持的新模式。相关做法有效促进了信贷总量的合理较快增长。 (二)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牵头拟定《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实施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督促金融机构坚持让利原则,引导社会融资成本下行。12月,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各期限贷款加权平均利率5.83%,比上年末回落1.46个百分点。其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回落至6.08%的较低水平。 (三)推动直接融资再创新高。积极推动企业运用新型债务融资工具,首单20亿元资产支持票据成功发行。2015年,全省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累计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960.3亿元,同比增长30.2%,再创历史新高。增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资本市场融资能力,富滇银行70亿元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完毕。 (四)稳步推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取得实质性进展。大力推广跨境人民币贷款,为企业开通了面向东盟、南亚地区融资新渠道。全省办理22笔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累计合同金额35.24亿元。支持省内4家大型跨国企业搭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经常项下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快速发展,累计办理经常项下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21.91亿元,业务覆盖41个国家和地区。积极推动国际投贷基金发展,聚信海荣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成功落户云南。全国首家中缅货币兑换中心在德宏州挂牌成立,发布人民币兑缅币“瑞丽指数”,全年人民币兑缅币累计交易2.02亿元。农业银行泛亚业务中心挂牌成立,正式启动全国首个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挂牌交易平台。截至12月末,人民币对泰铢、越南盾、老挝基普银行柜台兑换业务量累计达1.5亿元。 (五)探索云南金融精准扶贫方式。牵头建立滇西边境片区扶贫开发金融服务联动协调机制,积极参与推动乌蒙山区、迪庆藏区、石漠化地区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形成文山石漠化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四位一体”扶贫新模式,年内为借款人节约利息支出约8838万元。进一步优化扶贫贴息贷款流程,提高扶贫精准度,1—11月累计发放扶贫贴息贷款365.70亿元,贴息资金15.87亿元,较去年增加9.97亿元,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申贷满足率达70%以上。引导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发放易地扶贫搬迁贷款, 8月至11月累计发放贷款218亿元。年末,全省93个贫困县各项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6.4%,比年初增加832.96亿元,信贷资金对片区农业增产、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起到了有力支撑。 (六)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2009年以来,很多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开展了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了一定成效。2013年底中央改革办确定人民银行牵头两项改革任务,人民银行牵头形成了“两权”贷款试点意见的送审稿。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2015】45号)。由于试点涉及突破《物权法》和《担保法》中关于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相关法律条款,为此,人民银行代拟了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规定的草案。 2015年 12月 27日 ,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允许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至 2017年 12月 31日前 试行。云南开远市、砚山县、剑川县、鲁甸县、景谷县、富民县可以试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大理市、丘北县、武定县可以试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下一步,昆明中支将指导相关县市严格按照45号文的要求,加快完善“两权”确权登记、评估流转等基础条件,创新“两权”抵押相关信贷产品和担保方式,尽快建立抵押物处置和风险补偿机制,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做好跟踪监测和评估总结,推动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七)跨境金融合作取得历史性突破。与老挝央行举行首次正式双边会谈,开启了滇老双边金融合作与交流的新里程。人民银行昆明中支首次独立组团访问泰国银行北部分行,滇泰央行金融合作取得新突破。创新推出跨境人民币反假合作云南模式,在沿边8个州市举办跨国人民币反假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2016-02-22/yunnan/2016/0222/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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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旧代码转新代码转换表 附件2: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新代码转旧代码转换表 2015-08-26/yunnan/2015/0826/2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