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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优化服务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启用新综合服务厅,集中办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业务。 具体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08号院内南侧综合楼。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综合服务厅业务咨询电话: 经常项目咨询电话:0532-80896178;资本项目咨询电话:0532-80896125 2016-10-28/qingdao/2016/1028/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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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企业与境外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企业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企业、境内区外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业务情况,提醒客户按规定办理境内收支申报,特别是通过网银、支票和汇票等非柜面渠道支付或收取人民币货款的客户,要办理境内收支申报,避免因遗漏申报引起的总量差额。 2019-10-24/qingdao/2019/1025/1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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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实际情况申报。如果一笔交易涉及预收/付货款,货到付款、退款、其他等多种收付款类型时,应根据交易编码1交易金额的收付款类型进行勾选。如果交易编码1项下涉及两种或以上的收付款类型,则根据金额从大原则勾选收付款类型。 2019-11-04/qingdao/2019/1104/1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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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 27号)的规定,跨境人民币收入申报时间为T+5,即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按《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填报说明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纸质凭证或电子单据,并交解付银行或结汇中转行。 2019-03-04/qingdao/2019/0305/1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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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贸易项下可发生代理业务,但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详细内容可进一步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2018-10-16/qingdao/2018/1016/1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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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第四条规定,跨国公司可在主办企业所在省级区域内选择非注册地城市的合作银行,并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 2019-05-08/qingdao/2019/0508/1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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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金额从大原则。如一笔涉外收款包含多种交易,则应按照最大金额和次大金额交易的性质,选择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一行填写最大交易相应的币种及金额;在第二行填写其余币种和金额。两栏合计数应等于收款币种及金额。 2019-11-05/qingdao/2019/1105/1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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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不可以以外币出资。中方用外币出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八条规定。 2019-12-10/qingdao/2019/1210/1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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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汇发〔2019〕7号)所指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主要包括集中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2019-05-05/qingdao/2019/0505/1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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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场主体更好了解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废止和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并修改部分法规条款。 本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17件规范性文件涉及进口付汇、服务贸易、外债、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周转头寸、结汇统计等多项业务以及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多类主体的外汇管理,因管理内容改变、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而宣布废止或失效。 关于本次废止、失效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需特别说明的2项内容如下: 一是关于宣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5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失效。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为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过渡期结束后,外资金融机构自动适用本通知模式”。其中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即按照14号文执行。目前,9号文中规定的“一年过渡期”已结束,据此宣布14号文失效,外资金融机构自动适用9号文办理相关业务。 二是关于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相关条款。此次修改取消59号文和21号文中关于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前期费用额度及前期费用账户有效期的要求,旨在更好推进直接投资领域外汇管理改革,提升外商来华直接投资便利化程度。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依法行政,长效推进法规清理,不断提升跨境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完) 2018-10-29/qingdao/2018/1029/12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