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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4期) 2016-03-02/zhejiang/2016/0302/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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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7期) 2016-05-23/zhejiang/2016/0523/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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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分局《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8期) 2016-05-23/zhejiang/2016/0523/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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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6期) 2016-03-29/zhejiang/2016/0329/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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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1(1)00001 附件2: 1(2)00002 2016-03-14/zhejiang/2016/0314/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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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2)00001 附件2: 2(2)00003 2016-03-14/zhejiang/2016/0314/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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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1)00003 附件2: 2(2)00004 2016-04-26/zhejiang/2016/0426/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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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1(1) 2016-04-26/zhejiang/2016/0426/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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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语言不通、身份特殊等原因,对少数民族个人外汇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单靠外汇局存在较多困难。而外汇局与当地公安机关联手,就容易找到案件突破口。近期,外汇局成功破获的新疆人非法经营外汇案就抓住了这一契机。该案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涉案的企业已被列入B类企业监管。 一、案情 2013年8月,外汇局在公安部门侦办的丁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中发现:新疆人赛某在无实际贸易情况下非法经营外汇,立即协同公安部门开展检查。外汇局在对涉案企业某纺织公司和犯罪嫌疑人丁某、赛某外汇资金收支和结汇人民币资金流向进行了深入跟踪后,最后查实2013年4月至8月,赛某与丁某非法外汇买卖6笔共计58万美元,其中前有4笔丁某收汇后均结汇成人民币以银行卡转账或现金方式交给赛某,有2笔共计19.98万美元被丁某卷跑。 二、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第三条“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规定,新疆人赛某涉嫌非法经营外汇罪由公安部门移交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2013年9月公安部门将赛某抓捕,11月,执行逮捕并由当地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另一犯罪嫌疑人丁某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部门抓捕后,由当地检察院向法院起诉。 三、点评 近年来,外汇局在查处重大、特殊案件中,积极运用汇警合作机制,大大提升了案件的查处效率,加大了对外汇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本案中,外汇局虽在调查取证环节碰到少数民族身份和语言沟通等方面的困难,但外汇局迅速启动汇警合作机制,让公安部门介入并协同作战使此案得以顺利侦破,犯罪嫌疑人快速得到控制;犯罪嫌疑人为掩盖非法交易之实,美元均通过企业账户经常项下收汇,而涉及人民币资金则用个人账户转账,外汇局及时查证了企业出口报关与跨境收汇不符的事实,佐证企业收汇不存在真实贸易背景;同时外汇局通过对整个资金链的各个节点上的检查判断,为公安机关确认非法买卖外汇提供重要事实依据 2015-11-24/zhejiang/2015/1124/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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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100001 2016-12-26/zhejiang/2016/1226/4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