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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试行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浙江、广东、福建和深圳四省市试行中小企业小额外保内贷业务。在总局政策支持下,2013年11月4日,我分局辖内温州中心支局成功办理了我省首笔小额外保内贷业务。 中小企业小额外保内贷业务的试行,是外汇局简政放权的新举措,是对资本项目项下或有债务管理的创新。该项试点既能够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中资企业担保难、融资难的问题,又能够解决境外个人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难的问题。辖内银企反映该试点政策进一步消除了中、外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差异,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同时,“备案制”管理思路充分利用了现有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大大便利了银企,节约了企业社会成本。 温州作为全国民营经济的前沿阵地,也是华侨集中的地区之一,华侨在境内经营经常涉及跨境担保的问题,尤其是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受制于政策局限难以开展,试点的实施为此提供了便利渠道。我分局前期对辖内有需求的银行和企业进行了摸底,接总局《通知》后,我分局及时宣传、指导银行和企业开展试点业务。由于前期准备充分,11月4日招商银行温州分行成功地为辖内某公司办理了首笔小额外保内贷业务。该公司是一家专业开发、销售各类皮鞋、皮具的贸易型企业,在招商银行贷款4000万元人民币。该笔贷款由1家酒店公司及该公司股东名下4套房产作为担保。在试点政策下,企业以某境外个人名下位于上海的一处价值500多万元人民币的房子作为追加担保,有效地解决了境内担保不足的难题,满足了该企业的融资需求,成为我省第一家总局试点政策的受益者。 下一步,我分局将全面开展对辖内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的试点政策培训,充分发挥试点政策的效用,提高中小企业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支持浙江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2013-11-06/zhejiang/2013/1106/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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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今年7月份以来,杭州出现了历史罕见的连续高温天气。为了在酷暑中做好企业宣传咨询工作,让企业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外管的贴心服务。8月15日,浙江省分局李虹副局长率领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外汇检查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由杭州市外经贸局牵头的外经贸企业网上政策咨询会“外汇管理”专场,利用网络现场为企业答疑解惑。此次咨询会企业参与的积极性非常高,参与企业超过1500家,短短两个小时内有70多家企业提出问题。主要涉及贸易信贷报告、名录登记、总量核查指标、现钞结汇、转口贸易收支、外资登记、外债额度管理和结汇等问题。 据主办方反映,这是迄今为止最火爆的一次网上咨询会。李虹副局长表示:以往,企业有问题只能通过外汇局的热线电话或现场讲座来寻找答案。通过网上咨询,企业在办公室就能通过QQ畅所欲言,既节约时间,又不耽误工作。对于当天来不及解答的问题,也欢迎企业继续在QQ服务平台上提问。 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就要沿着群众习惯走、方便走的路走到群众中、融入群众中。浙江省分局利用企业习惯并方便使用的网络工具,直接指导企业的业务操作、耐心解答企业的问题,是外汇局优质服务、务实行政的一次探索,也是贴近基层、服务社会的一次尝试。下一步,浙江省分局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2013-08-20/zhejiang/2013/0820/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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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 19日,浙江省外汇局李虹副局长赴绍兴调研外汇管理支持企业“走出去”工作,先后走访了浙江龙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关于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实施“走出去”战略情况介绍。李虹副局长对两家企业通过成功实施跨境资本运作和海外并购实现做强做大表示赞赏,她表示,外汇管理部门将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升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施“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内部管理规范、有跨境资金运作需求的企业,外汇局将优先考虑进行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等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她也希望企业继续加强与外汇局、银行的联动,用好金融外汇政策,促进转型升级。 2013-08-05/zhejiang/2013/0805/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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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一直是推动浙江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贡献了浙江全省60%以上的税收、70%以上的生产总值、80%以上的外贸出口和90%以上的就业岗位。为服务中小城市和县域经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的发展,多年来,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通过扩大经营主体,争取新业务试点,搭建业务交流平台,组织汇率避险主题宣传活动等载体,努力推动地方法人银行做大做强外汇业务,有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2013年,浙江省分局积极调研,在掌握辖内地方法人银行外汇业务开展现状的基础上,了解其存在的制约因素和潜在风险,并希望推进地方法人银行外汇业务监管体系建设,加大政府对于地方法人银行发展外汇业务的支持力度,为政策制定和改革发展提供参考。 2013-10-31/zhejiang/2013/1031/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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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5年第7期) 2015-04-24/zhejiang/2015/0424/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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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汇发[2008]40号)自 2008年 9月 1日起 试行,2009年修改后制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汇发[2009]33号)于 2009年 8月 1日 正式实施,并于2010年再次修订,逐步形成一套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为评价依据的考核机制,在激励银行贯彻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同时也提升了外汇局的监管实效。但随着外汇管理“五个转变”理念的深入推进,外汇政策由微观趋向宏观,银行这一角色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管理职责,政策执行弹性日益加大,政策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政策效果。一项好的考核机制,无疑能对考核者和被考核者都能发挥导向作用,并推动内控机制的健全有效,实现双向良性互动。如何完善现行考核机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取得的成效 (一)增强了银行外汇局的内控约束力。对银行而言,有了考核办法,银行重视和配合程度有所提高,特别是几大国有独资银行和上世纪设立的股份制银行,辖内分支机构齐全,大行荣誉感强,比较在乎市场占比份额和上级行排名,同样也看重外汇局的考核结果,对外汇政策的传导、执行、内控监督和人员选派上形成一定的自我约束力。对外汇局而言,制定了考核办法,为了体现考核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必须注重内控机制的建设,避免人为因素干扰;注重非现场监测的积累和现场检查的检验,才能在年度考核中区分优劣,评定出ABC,才能起到正向激励的效果,外汇局的自我约束力由此而生。 (二)增强了外汇政策的执行力。外汇政策变化快、专业性强、人员素质要求高。有了考核办法,银行有了政策执行的参照物,对照办法逐条加以落实,比较注重对外汇政策的理解与把握,比如有的银行将每一类业务的审核要素一一罗列成项目表,无论岗位人员如何交流变动都能做到有据可依,政策执行情况总体良好;银行较注重参加外汇局、上级行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对一些把握不准的疑难杂症问题,主动寻求外汇局的权威解释;外汇局也会利用日常沟通、网络、政策宣讲活动,增强银行外汇政策的执行力。 (三)增强了对涉汇主体的服务意识。近几年,大多数涉汇企业高度关注人民币汇率波动和银行汇率避险工具的选择,关注外汇形势的预判、外汇改革的进程,少数企业为充分运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正加快“走出去”、跨国公司集中资金运营管理等步伐,市场主体对外汇局和银行提出了更高的服务需求,政策推动很有必要。外汇局和银行每年都会组织相关主题活动,形成“外汇局搭台、银行唱戏、企业受惠、政府满意”的良性互动。在此过程中,银行参与意识较强,这既有竞争客户的动力,也有外汇局考核的作用,表现为有的银行主动与外汇局合作承办活动,有的银行主动与先行先试企业对接,力争先发优势,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有了明显提升。 (四)增强了业务经营的合规意识。考核办法列明了具体的扣分事项,既有数据质量扣分,也有违规行为扣分。为了应对外汇局考核,各银行均建立了相应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大部分银行还自行制定了系统内的专业考核办法,落实内部监督和辅导措施,以此来推动业务经营的合规意识,规避在外汇局的考核中失分。为了巩固全辖考核优势,有的银行还加大了对下属分支机构的内控建设,定期开展监督与辅导,要求在基层考核中为上级行增光添彩。外汇局则更加注重日常监测、现场检查手段的运用,建立台账管理,并通过约见谈话、监管意见、案例通报、行政处罚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规范。 二、存在的缺陷 (一)只扣不加的考核机制削弱了银行创新作为的动力。现行考核机制偏重于对银行数据质量和业务合规性的考评,只有扣分项目,没有反映银行业务特色和主动性工作的加分项目,容易助长银行消极对待思想,把重点放在“不犯错”,争取不扣分或少扣分之上,至于与外汇局的工作互动中“少配合”、“不主动”,不会影响考核得分;执行政策只要不触犯底线,执行的好坏程度也无所谓,也能得到良好的考核结果。但事实上,随着外汇管理方式向主体监管的转变,银行是最能体现外汇局政策传导和执行是否有效的重要环节,它既承担了原有外汇局的诸多审核职责,同时也是外汇局的一个重要监管主体。因此,对银行的考核应当不局限于数据质量与合规性等基础工作层面,更要注重对银行政策执行的绩效评价,例如在主体监管中,银行在协助外汇局异常监测,业务创新、信息交流、政策宣传等方面将发挥更多的作用,需要在考核中予以体现。 (二)单一定量的扣分办法不利于体现质的差异。现行的评分方式以量化考核为主,通常以每一次、每一笔作为扣分依据,而且扣分值也是一个定量,没有扣分区间。这种单一定量的扣分办法较适用于数据质量项目的考核,但对合规性项目则较难体现违规情节轻重、主客观因素的区别对待。如外汇局在银行真实性审核责任的界定上,有银行主观故意引导企业违规,也有银行因疏忽而未审核出单据问题的非主观故意,这两种情形在《评分标准》中扣分是一视同仁的,显然在性质上,主观故意违规的影响更为恶劣,但在扣分上无法体现出差距。 (三)悬殊的扣分标准难以体现考评的公正与可比。现行考核方式下,在数据质量上基本能实现兜底考核,即通过非现场手段实现对所有银行跨境数据的全口径核查,但在业务合规性上只能做到抽检,对部分银行部分业务的现场检查。因此,设置科学公平的考核分值至关重要。首先在分值设置上,大多数单项指标分值为2-3分,一次性扣分只有0.025-1分,是按各银行实际发生数来计算的,外汇局说得清、银行自己也心中有数;只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准确性”指标有11分,一次性扣分上限达4.4分,且不管准确性究竟如何,总有一家机构垫底被扣到上限,这样的扣分方式直接导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准确性”成为考核单项中分值最大、扣分最重的指标,直接左右考核的排名,甚至出现了国际收支申报“定乾坤”现象;而一家机构扣分多少银行和外汇局一样茫然,完全取决于在属地银行中所处的差错分布状态。其次在不同规模银行的考核中,目前采用国际收支业务量作为调整系数来调节分值,这从设计理念上对调节大小银行间的差异确有一定的均衡效果,但在具体权重设置上差距过大,有过度调节倾向。从考核办法看,2009年调节系数为0.5—2,相对较小;2010年以来则扩大为0.25—4,调节幅度高达16倍,意味着业务量小的银行对差错承受力远远低于业务量大的银行,导致小银行考核起伏很大,要么无差错,分数排名位居第一,要么差错成倍放大,排名直接垫底。 (四)评分与评级难以协调统一。考评的目的在于激励银行更好地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评分只是一个过程和手段,评级才是银行最终追求的结果。但现行考核办法因缺少了加分因素及某些扣分标准上的不尽合理,依据评分高低很难得出银行的评级结果,甚至出现评分与评级相背离的特殊情形,这在无形中削弱了评分的严肃性和考核的透明度,真正对评级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可能未被纳入考核之列。如个别银行在政策执行上存有侥幸心理,存在主观故意的违规行为,但按照现有办法扣分,特别是大银行经过调整系数的稀释,得分排名仍然靠前,是否需要“一票否决”评A类行资格?还有一种情形是如果小银行没有发生一笔差错和违规,没有扣分项,能否评到A类行? 三、改进的建议 (一)增设加分的正向激励考核导向,来体现绩效管理的全面评价机制。随着外汇管理“五个转变”理念的全面深入,外汇局赋予银行真实性审核的职责越来越重,单纯以扣分为导向的考核办法已不能适应外汇管理改革的内在需要。今后在坚持数据质量与合规的基础上,更应体现银行加分上的差异。对照现有办法,可以将数据质量和业务合规性纳入基础分考核,以扣分制为主。增设创新争优考核项目,实施加分制,在指标设计上,考虑以“业务创新”、“宣传服务”、“数据监测配合”、“信息调研协助”、“异常线索报告”等方面实施加分,全面体现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促进银行健全内控机制。考核结果出来后,再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对象,辅之于考核结果优劣势全面点评的方式,进一步扩大考核成效,进而实现考核与业务管理的良性循环。 (二)对不同类型的银行采用分类考评方式,来体现同一类型银行的相对公正与可比。建议按国有独资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小法人机构等分类考核,分类评级,鼓励小规模银行也有评A的机会;并按分类主体设置不同的调节系数,也可根据业务分类情况,设置资本项目权重系数、经常项目权重系数,缓解银行间权重调节过度的现象。 (三)优化分值设置,来体现考评标准的尽可能科学与合理。建议在现行考核方式下,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考核项目的分值结构,适当调减“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准确性”指标分值或差错极差,平衡指标间的分值比重,引导银行对考核项目的均衡重视。在对业务合规性项目考核中,设置一定的扣分区间,以体现违规“性质”和“数量”上的差异。 (四)设置“一票否决”情形,来体现外汇管理的权威性和宏观政策导向。任何分值的设置都会受到分值上限的限制,难免出现与评级相抵触的现象。因此,对于某些影响评级的决定性因素,应设置“一票否决”制。如总局启动应急预案出台的专项指标考核,银行主观故意违规以及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业务量排名倒数几名、违规处罚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等。除此之外,评分与评级应保持方向一致。 2015-08-17/zhejiang/2015/0817/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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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出口,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这项税收优惠的前提是真实的贸易出口。但个别企业为获得出口退税,采用伪造报关单、通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黑市购汇冒充出口货款收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近日,一起由外汇局、国税、海关等部门多方协作查处的虚假出口骗税案尘埃落定:该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8人逮捕,已查实企业虚假出口贸易金额2594万美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2603万元人民币。 一、案情 风飞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制造、加工、销售服装、皮革、鞋帽、箱包等,由三名个人股东组成,法定代表人:徐某某。2007年4月,风飞公司旗下的风飞进出口有限公司变更为高利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主营货物进出口,由风飞公司实际控制。 2013年4月,外汇局在对某一特大案件的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时发现:境内部分企业及个人频繁将外汇资金集中汇往香港的一些公司账户,而后,这些关联的香港公司又将大额外汇资金以资本金、投资款、贸易款项等名义分散汇到国内众多中资企业。 在这一排查过程中,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浮出了水面: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3年1月间,风飞公司收到从香港11家公司汇入的外汇资金2417万美元;汇给高利公司306万美元,外汇局通过外围调查,初步判断这11家香港公司应为空壳公司,这些资金的汇出、流入基本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涉嫌虚假出口,目的可能是为出口退税。为此,外汇局及时启动合作机制,将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的相关交易信息资料移交给公安部门。 在外汇局的紧密配合下,公安机关查实了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如下犯罪事实: (一)伪造报关单虚假报关。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1年至2013年间,风飞公司以及实际控制的高利公司通过公司单证员向金辉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总经理,长彩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业务员等购买出口货物信息,伪造报关单和海运提单,并由上述两家货代公司办理货物报关手续。风飞公司及高利公司虚假报关出口2594万美元,骗取出口退税2603万元人民币。 (二)从黑市购汇冒充出口货物收入。为完成骗取出口退税的相关手续,风飞公司通过公司财务、财务经理,以及高利公司总经理兼会计等人向“黄牛”非法购买外汇1343万美元,并冒充出口货款,通过香港空壳公司汇入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账户,据此办理退税手续。 (三)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的虚假出口贸易,造成进项发票严重不足,为弥补这一缺陷,两公司就从业务联系单位购买增值税发票。仅2012年至2013年间,该两家公司就以5%-11%的手续费向国内部分省份的80余家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数亿多元人民币。其中,仅风飞公司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向本地企业购买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四千余万元人民币,税额677万元人民币;高利公司也采用同样手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七千余万元人民币,税额1066万元人民币。 二、定性 根据相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向黑市购买外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均由徐某某具体操控,且上述行为的所有款项支付均由徐某某审核同意。因此,犯罪嫌疑单位风飞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以及经办一干人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点评 (一)跨境监测分析系统已成发现违法违规交易的利器。为实现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外汇局按照主体监管的理念,整合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国际收支等交易信息,建立了功能强大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为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和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提供了利器。对于套取利差、汇差,虚假贸易,虚假外资,分拆结售汇,收付汇等行为,将成为系统监测分析的重点目标对象。因此,各涉汇主体切莫动违法违规的歪脑子,踩了违规的红线,碰了违法犯罪的高压线。 (二)银行真实性审核需尽职。银行作为外汇业务的主要审核、操作部门,在认真审核表面真实性的同时,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客户,对异常资金交易要及时掌握,耐心劝导、监督客户严格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业务,受理大额外汇收支和人民币的,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切莫无意中成为企业个人外汇违法犯罪的帮手,一旦发现客户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属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三)协同犯罪教训深刻。本案中,参与出口骗税操作的,涉及单证员、业务员、财务经理、报关员等等,这些人中,有些一味听从老板的工作安排,从未考虑是否违法犯罪或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后果;有些是业务单位,为拉业务,讨好客户,贪图小利而被动为之;而以收取手续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则是明知故犯。这些犯罪主体中,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根本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因此,作为外汇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外汇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坚决抵制违法犯罪行为,不要成为协同犯罪的牺牲品。 2015-08-17/zhejiang/2015/0817/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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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5年第12期) 2015-07-09/zhejiang/2015/0709/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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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5年第11期) 2015-07-09/zhejiang/2015/0709/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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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分局《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5年第14期) 2015-08-17/zhejiang/2015/0817/4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