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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济宁市中心支局应浦发银行济宁分行邀请,对外汇政策与应用实务进行了宣讲。 此次宣讲对外汇政策要点、关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讲解,并结合案例对银行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遇到的风险点进行剖析,进一步向银行业务人员强调了数据质量和业务合规的重要性,督促银行平衡好“防风险”和“促便利”的关系,摆脱凭证列举式、单证形式要件的惯性思维,逐步适应关注交易实质的展业能力要求,强化服务意识,从便利市场角度换位思考,切实维护好开放形象和政策效果。 此次外汇政策宣讲,切实提升了外汇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了一线业务人员对外汇政策的准确理解和正确应用,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2020-12-24/shandong/2020/1224/1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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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莱芜市中心支局全体人员外汇业务系统应用能力,推动业务系统更好地为日常监管、形势分析等工作服务,2020年12月31日,莱芜市中心支局开展外汇非现场检查分析系统(新版)及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培训活动。 外汇检查岗工作人员通过课件讲解、案例实操等多种方式从外汇非现场检查分析系统(新版)的历史演进、功能介绍、案例分享、未来展望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详实的讲解。 此次培训活动加深了各岗位人员对两大业务系统的理解应用,下一步,莱芜市中心支局将继续加强对外汇业务各系统的深化学习与运用,利用好系统工具,助力提升全局从事外汇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021-01-04/shandong/2021/0104/1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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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与日韩经贸往来和金融合作,助力打造我省对外开放新高地,更好地发挥山东省金融学会外汇专业委员会工作机制对促进我省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山东省金融学会秘书处、外汇专业委员会于12月23日在分行机关召开“深化山东与日韩经济金融合作专题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标志着外汇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正式启动,为外汇专业委员会各成员间开展其他领域的合作研究积累了丰富经验,也为进一步深化中日韩经贸合作问题研究、提升我省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0-12-23/shandong/2020/1223/1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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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外贸企业更好地把握当前形势,及时了解国家外贸政策信息,提升国际市场开拓能力,12月11日,枣庄市中心支局联合枣庄市商务局举办“枣庄市2020年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培训班,各区(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枣庄市海关及全市80余家外贸企业代表参加了培训。 通过本次培训,外贸企业对当前外汇局的管理框架及外汇局便利化政策有了进一步了解,同时对我国的对外贸易环境和面临的外贸压力有了深层认识。下一步,企业将进一步树立“风险中性”意识,适应外汇管理改革节奏,更好地规避市场风险,逐步实现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 2020-12-14/shandong/2020/1214/1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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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及跨境税收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形成监管合力,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12月30日,德州市中心支局与德州市税务局签署合作备忘录。 《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德州市中心支局与德州市税务局的合作进入新的阶段。双方将以《合作备忘录》的签署为契机,认真落实各项合作要求,拓宽思路,总结经验,充实合作内容,夯实合作平台,努力形成“合心、合力、合作”的共赢局面,为更好地服务德州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打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2020-12-30/shandong/2020/1230/1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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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辖区市场采购试点业务发展,进一步明确当地市场采购贸易业务流程、加快银行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确保市场采购试点顺利落地,烟台市中心支局召开市场采购试点业务座谈会,烟台市中心支局及辖区31家银行共36人参加了座谈会。 下一步,烟台市中心支局要继续加强对市场采购试点业务开展的指导工作,及时解决业务开展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积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争取在试点业务中走到前列。同时对市场采购试点业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进行探索,保障试点业务合规发展。 2020-12-17/shandong/2020/1217/1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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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更好了解2020年度银行跨境融资业务开展情况,分析市场跨境融资业务新动向、新情况,预判2021年跨境融资形势,德州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5家外汇指定银行召开了银行跨境融资业务分析会。会上,德州市中心支局与参会银行就2020年以来跨境融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交流,并从市场融资环境、汇率和利率波动对跨境融资影响,及未来跨境融资发展趋势等方面做了深入分析。 下一步,德州市中心支局将持续关注辖内跨境融资业务开展情况,进一步加强跨境融资业务监测分析。 2021-01-05/shandong/2021/0105/1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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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辖内外贸转型升级,促进外贸提质增效,12月9日,济宁市中心支局赴兖州开展第三批省级外贸转型升级试点县调研核查工作。 此次调研核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反映外贸转型升级的工作和实绩,对培养外贸特色产业集群、加快自主品牌培养、推动外贸新业态发展等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 2020-12-10/shandong/2020/1210/1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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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辖内银行提升个人外汇服务质量,保障居民合理用汇需求,根据山东省分局《推进银行提升个人外汇服务质量暗访抽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莱芜市中心支局于2020年12月8日深入银行网点开展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情况的暗访抽查。 下一步,莱芜市中心支局将严格按照省分局要求,积极探索多层次的暗访方式,扎实推进暗访工作,切实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推动银行提升个人外汇服务质量。 2020-12-09/shandong/2020/1209/1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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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人民银行、外汇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21年12月23日 2021-12-28/jiangxi/2021/1228/18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