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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4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4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期外部环境变化较快,请问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状况如何? 答:近一段时期,地缘政治局势引发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稳健。受外部扰动影响,3月跨境资金出现一定净流出,4月恢复净流入。综合3月和4月情况看,跨境资金月均净流入149亿美元,银行月均净结汇280亿美元,低于去年末和今年初的月度顺差规模。涉外交易保持活跃。4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5%。外汇市场交易量为3.7万亿美元,继续处于较高水平。 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逐步增强,外汇交易更趋理性。今年前4个月,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规模同比增长22%,外汇套保率为33.6%,较2025年提高3.7个百分点。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意识提升,有助于推动其更加理性地开展外汇交易。4月,企业结汇意愿稳中有降,外汇收入结汇率环比回落,显示市场预期保持基本稳定。 2026-05-22/qinghai/2026/0522/2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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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破解辖内企业外汇业务办理难题,推动外汇政策直达快享,上饶市分局正式启动首期“汇心惠民”外汇云课堂线上培训活动,为辖内银企搭建政策学习与业务交流的“云端桥梁”。 本次培训聚焦企业高频业务场景,特邀银行跨境交易资深业务人员授课,帮助市场主体精准把握政策导向。培训同步设置互动答疑环节,上饶市分局现场答疑解惑,并围绕优化办理流程、提升服务质效开展深入研讨。 下一步,上饶市分局将持续深化“汇心惠民”品牌建设,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与精准服务,以优质外汇服务护航区域涉外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6-05-22/jiangxi/2026/0522/2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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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30.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3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5.0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72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5.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63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11.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2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8.9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4万亿美元)。 2026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75.7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90万亿美元)。 2026-05-22/jiangxi/2026/0522/2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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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友邦保险集团主席杜嘉祺爵士(Sir Mark Tucker)。双方就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中国经济发展机遇、外汇政策支持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6-05-22/qinghai/2026/0522/2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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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目前提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服务的机构网点信息(截至2026年3月31日) 2026-04-10/ningbo/2026/0122/2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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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26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26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6-05-22/jiangxi/2026/0522/2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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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以下简称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引。 一、申请 申请人向天津市分局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申请人应当保证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政务公开办提出申请,由政务公开办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三)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邮箱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受理 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2-23209269,电子邮箱:pbc022@163.com,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17号,邮政编码:300040。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政务公开办应给予指导和释明,需要补正的,由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并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申请内容比较复杂等特殊情况20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申请人,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审批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并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天津市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对于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可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邮寄或直接提交政务公开办。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天津市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天津市分局更正。天津市分局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天津市分局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收费标准 天津市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天津市分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天津市分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6-05-22/tianjin/2026/0522/3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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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282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7212亿元,服务贸易逆差4139亿元,初次收入逆差520亿元,二次收入顺差268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2821亿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净流入。 按美元计值,2026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84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474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96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75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39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841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6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44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806亿SDR,服务贸易逆差435亿SDR,初次收入逆差55亿SDR,二次收入顺差28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344亿SDR。(完) 2026年一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2821 1841 1344 贷方 2 79791 11480 8386 借方 3 -66969 -9639 -7043 1.A 货物和服务 4 13073 1878 1371 贷方 5 73736 10609 7750 借方 6 -60662 -8731 -6379 1.A.a 货物 7 17212 2474 1806 贷方 8 66690 9595 7010 借方 9 -49478 -7122 -5204 1.A.b 服务 10 -4139 -596 -435 贷方 11 7045 1014 740 借方 12 -11184 -1610 -1176 1.A.b.1 加工服务 13 166 24 17 贷方 14 232 33 24 借方 15 -66 -9 -7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00 14 10 贷方 17 263 38 28 借方 18 -163 -23 -17 1.A.b.3 运输 19 -986 -142 -104 贷方 20 1316 189 138 借方 21 -2302 -332 -242 1.A.b.4 旅行 22 -3293 -473 -346 贷方 23 1054 152 111 借方 24 -4347 -625 -457 1.A.b.5 建设 25 161 23 17 贷方 26 310 45 33 借方 27 -149 -21 -16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254 -37 -27 贷方 29 16 2 2 借方 30 -271 -39 -29 1.A.b.7 金融服务 31 -9 -1 -1 贷方 32 96 14 10 借方 33 -106 -15 -11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69 -82 -60 贷方 35 202 29 21 借方 36 -771 -111 -81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417 60 44 贷方 38 1225 176 129 借方 39 -808 -116 -85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184 26 19 贷方 41 2244 323 236 借方 42 -2060 -297 -217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0 -3 -2 贷方 44 59 8 6 借方 45 -79 -11 -8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35 -5 -4 贷方 47 28 4 3 借方 48 -63 -9 -7 1.B 初次收入 49 -520 -75 -55 贷方 50 5346 769 562 借方 51 -5866 -844 -617 1.C 二次收入 52 268 39 28 贷方 53 709 102 75 借方 54 -441 -64 -46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12821 -1841 -1344 2.1 资本账户 56 -3 0 0 贷方 57 3 0 0 借方 58 -5 -1 -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12819 -1841 -1343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9474 -1361 -994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703 -101 -74 2.2.1.1.1直接投资资产 62 -3079 -444 -324 2.2.1.1.1.1 股权 63 -2536 -365 -266 2.2.1.1.1.2 关联企业债务 64 -544 -79 -58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5 2377 343 250 2.2.1.1.2.1 股权 66 2649 382 279 2.2.1.1.2.2 关联企业债务 67 -273 -39 -29 2.2.2 储备资产 68 -3345 -479 -349 2.2.2.1 货币黄金 69 0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70 33 5 4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1 19 3 2 2.2.2.4 外汇储备 72 -3397 -487 -354 2.2.2.5 其他储备 73 0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4 / /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初步统计,2026年一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207亿美元(折约1439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6-05-22/jilin/2026/0522/2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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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以下简称天津市分局)外汇管理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本指南所称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是指天津市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如下: (一)机构介绍:天津市分局局领导信息、机构设置信息、分局动态等; (二)政策法规:外汇管理行政法规及分局相关现行有效法规目录等; (三)行政执法信息:行政许可及处罚信息公示、执法证相关信息; (四)业务指南: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指引等; (六)特色服务信息: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七)公众交流信息:业务咨询、投诉建议、联系方式等;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 二、信息编排体系 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依照内容进行分类编排。不同类别的政府信息依照公开形式、业务管理范围、发布时间等规则进行分别编排。 三、信息公开方式 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信息。可通过以下渠道公开: 1.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天津市分局子网站; 2.机关办公场所; 3.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信息具体情况,依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或其他适宜方式予以公开。 四、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天津市分局政府网站搜索功能或在线浏览《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及相应具体栏目获取所需信息。 2.通过天津市分局其它信息发布渠道。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指引》的规定,向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将依据申请内容,转主管处室进行处理。根据处理情况作出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五、政务公开工作机构 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2-23209269 电子邮箱:pbc022@163.com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17号 邮政编码:300040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函等方式向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反映。 申请人认为天津市分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天津市分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05-22/tianjin/2026/0522/3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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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延边州分局赴珲春农商行与吉林银行珲春支行开展实地调研。本次调研聚焦跨境贸易、投融资等重点领域,专项调研外汇便利化改革政策落地实效,梳理政策传导过程中的困难、举措和成效,力求为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提供保障。 下一步,延边州分局将持续强化政策解读与业务指导,推动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努力营造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外汇政策环境,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外汇力量。 2026-05-22/jilin/2026/0522/28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