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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6-0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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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其他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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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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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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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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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以下简称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引。
一、申请
申请人向天津市分局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申请人应当保证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政务公开办提出申请,由政务公开办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三)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邮箱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受理
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2-23209269,电子邮箱:pbc022@163.com,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17号,邮政编码:300040。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政务公开办应给予指导和释明,需要补正的,由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并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申请内容比较复杂等特殊情况20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申请人,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审批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并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天津市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对于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可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邮寄或直接提交政务公开办。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天津市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天津市分局更正。天津市分局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天津市分局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收费标准
天津市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天津市分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天津市分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