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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定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解读暨业务总结推进会。 会议对全口径跨境融资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对办理全口径业务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辖区全口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向各外汇指定银行提出了具体要求。 保定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国际业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共计40余人参加了会议。 2018-01-26/hebei/2018/0126/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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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资金的借款人为境外机构,主债务资金用途为支付收购境内外资企业外方股东的股权对价,不存在调入境内的必要,可以在境外直接支付原股东。 2017-11-30/hebei/2017/1130/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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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的规定,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合法拥有的商品房变现的,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并提交以下资料: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则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017-12-29/hebei/2017/1229/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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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所附操作指引的规定,移民财产转移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2)从内地赴香港、澳门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3)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2017-12-29/hebei/2017/1229/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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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出售后需要将资金调回境内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的要求,由境内公司委托的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相关的资金划转和汇兑手续。 2018-01-27/hebei/2018/0127/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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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耿某为达到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目的,将其人民币资金分散打入31人的个人账户,再利用31名个人的年度购汇额度,通过网银兑换成外汇,集中汇至耿某控制的香港个人账户,金额合计1178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 15 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17-12-29/hebei/2017/1229/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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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包括外籍个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等自然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境内商品房变现的,所得资金购付汇无需到外汇局办理,也没有时间限制,直接至银行就可办理。具体需提交什么材料可咨询银行。 2018-01-12/hebei/2018/0112/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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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境内房产还是存款,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现阶段境内个人购买境外房产尚无政策支持,因此其中属于境内个人的部分(或房产份额)无法办理汇出;属于境外个人部分,可按照境外个人境内合法所得购付汇手续办理。 2018-01-26/hebei/2018/0126/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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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软件以网络为媒介传播出口,如网络下载或以其他电子形式交付的,可凭合同、发票或其他交易单证到银行办理收汇。(2)该软件以物理介质提供,具有永久使用权的,如以光盘等形式大批量报关出口的,应按照货物贸易相关规定办理收汇。 2018-01-12/hebei/2018/0112/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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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境内机构对外支付在境外发生的差旅费、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018-01-12/hebei/2018/0112/9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