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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宁波市、海南省、河北雄安、重庆市、福建省、厦门市等12个地区开展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试点,并在以上12个地区及陕西省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探索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办理跨境投融资业务。2023年,在深圳市河套地区开展“科汇通”试点,允许境外科研资金直接汇入河套地区外资非企业科研机构,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试点以来,政策实施情况良好,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同时,有力促进了试点区域经济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要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将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和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试点的地区扩大至天津市、安徽省、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北省和四川省,将“科汇通”试点地区扩大至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雄安、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合肥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重庆市、成都市、绵阳市、西安市和深圳市等16个地区。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加强政策评估和跟踪问效,适时完善政策措施和外汇服务,探索出台更多便利化举措,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同时,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加强开放监管能力建设,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24-11-15/jilin/2024/1115/2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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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9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4.8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51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0.9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5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5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5.2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5万亿美元)。 2024年1-9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15.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27万亿美元)。 2024-11-15/jilin/2024/1115/2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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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旅游刷卡消费,是否会扣减个人便利化额度? 答:不扣减。个人出境旅游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目交易,均可以境外刷卡或使用移动支付,并且不纳入个人结售汇便利化额度。 2024-11-15/tianjin/2024/1115/2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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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1/content_69870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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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1/content_69869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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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美国黑石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苏世民(Stephen A. Schwarzman)。双方就中美经济金融形势、全球市场投资机遇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4-11-15/jilin/2024/1115/2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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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1/content_69869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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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期间,银行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未选择适用《办法》模式的,外汇展业执行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二、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就本行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建设等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后方可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辅导辖内有意愿适用《办法》模式的银行,做好完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2023-12-29/henan/2023/1229/1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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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的通知) 2.关于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意见 3.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进一步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 5.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6.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2024-04-24/henan/2024/0424/1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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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加强投资促进与保护及外汇管理现行政策等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促进河南省涉外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汇发〔2017〕28号)的内容已被调整取代,现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促进河南省涉外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废止) 2024-04-24/henan/2024/0424/18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