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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6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5/content_54748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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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8http://www.gov.cn/xinwen/2020-01/28/content_54727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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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1http://www.gov.cn/premier/2020-02/01/content_54737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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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http://www.gov.cn/zhengce/2020-02/06/content_54750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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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6/content_54754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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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河北、黑龙江、浙江、福建、河南、广西、海南、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现就有关举措通知如下: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取消提供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的要求。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保险公司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取消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的要求。 三、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结售汇业务,取消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许可文件复印件的要求。 四、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取消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 2019-12-31/qingdao/2019/1231/1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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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修订)《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等法律法规,修订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1),现予印发。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齐天骄 联系方式:010-68402403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24日 2019-09-30/qingdao/2019/0930/1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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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各支局,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各外资银行青岛分行,各财务公司,中石化财务公司山东分公司,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为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在试验区内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并制定了《进一步推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二、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 三、在试验区内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四、试验区内企业可在青岛市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五、试验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六、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试验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可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七、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中关于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要求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八、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试验区内银行可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九、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 办理试验区外汇创新业务的银行,应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依法办理业务,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创新业务自2020年2月6日起实施。各支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方银行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经常项目业务 0532-80896271 资本项目业务 0532-80896162 外汇市场业务 0532-80896265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2020年1月22日 2020-02-04/qingdao/2020/0205/1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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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局,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各外资银行青岛分行: 为充分发挥外汇支持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作用,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青岛市全辖范围内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等10项改革试点政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我分局制定了《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资本项目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2月6日起实施。各支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方银行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附件:上合示范区资本项目外汇改革试点操作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2020年1月22日 2020-02-05/qingdao/2020/0205/1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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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 (二)新增关于深港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熊猫债以及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三)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四)新增兑换特许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要求。 (五)新增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六)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七)新增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 (二)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 (三)简化QFII项下本金的申报要求。 (四)调整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的申报要求。 (五)调整跨境电商贸易的申报要求。 (六)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 (七)合并退款和错汇款的申报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证件顺序。 (二)明确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填报要求。 (三)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中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四)明确涉外收支中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及其他金额的含义。 (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对易混淆的交易项目予以明确。 (六)明确集中或轧差结算为零的申报方法。 (七)明确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人民币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 (2019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 (2019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 2019-09-26/qingdao/2020/0107/15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