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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2年3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2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880亿美元,较2月末下降258亿美元,降幅为0.8%。 2022年3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入总体回升,外汇市场供求延续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国家货币政策、地缘政治局势、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总体下跌。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减少,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当前全球疫情仍处于大流行阶段,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加大。但我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韧性强、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将支撑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2-04-07/zhejiang/2022/0407/1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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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徐子福副局长带队赴萧山开展调研,了解当地外贸外汇形势、汇率避险等情况,听取市场主体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调研期间,徐子福副局长在萧山农商银行组织召开外贸形势专题座谈会,重点听取了俄乌事件对企业外汇收支的影响、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落地进展,并就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服务、推动外汇领域改革创新听取企业意见建议。 徐子福副局长表示,浙江省分局将一如既往坚持外汇为民理念,用心用情服务好各类市场主体,坚持稳字当头,在推动外汇管理改革创新的同时切实加强形势监测分析,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在汇率避险政策落地方面,徐子福副局长要求银行机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知晓度,加快与担保机构的对接,尽早将政策红利惠及广大小微企业,持续创新外汇衍生产品,加大减费让利幅度,不断提升服务企业汇率避险的能力。 2022-03-28/zhejiang/2022/0328/1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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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虞支局联合上虞区商务局,顺利举办线上2022年外贸政策宣介会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银企对接会,本次线上直播面向辖内近350家外贸企业及小微企业,直播在线观看人数达450余人次。 本次线上宣介会主要围绕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汇率避险产品相关知识普及、上虞区2022年度区级外贸政策等方面政策。在当前人民币汇率弹性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本次宣介会有利于辖内外贸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知晓区内外贸相关支持政策,助力规避出口风险,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企业参会代表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并对上虞支局切实助推辖内外贸企业高质量发展予以一致好评。 2022-04-15/zhejiang/2022/0411/1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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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全辖)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2-03-31/zhejiang/2022/0331/1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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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2-03-28/zhejiang/2022/0328/1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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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浙江地区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引导银行和企业守法自律,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境内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浙江分局)备案后,作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可对本行推荐的优质企业开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业务)。 试点银行应审慎展业,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审查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适用试点业务的优质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确保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不得利用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转移资金或骗取融资。 第三条 浙江分局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政策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等对本指导意见进行调整。 第二章 业务备案 第四条 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浙江地区内注册经营的银行一级分行或地方性银行总行。 (二)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所推荐的试点企业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 (三)合规经营、审慎展业,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准入、业务授权、高风险业务清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风险预警、职责分工、应急管理、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等方面。申请银行及下属经办行应配备熟悉外汇业务政策的从业人员。 (四)针对试点业务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对试点企业的主体身份、生产经营、诚信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对试点企业贸易收支真实性、合理性及商业模式逻辑性等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对试点业务建立专门监测指标和预警系统,建立发现异常及应急处置措施。 (五)银行贸易收支结构合理。 (六)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上均在B+(含)以上。 (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合规记录良好。 (八)承诺自愿遵守《银行承诺函》(见附件)。 第五条 企业向试点银行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申请试点,应由一家在浙江地区内注册的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主办企业)向试点银行统一申请。主办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申请试点的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应纳入集团内部的财务集中管理但可不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 (二)异地企业(含异地成员企业)参与试点的,其注册地需在已实行试点的地区。异地企业正式成为试点企业后,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分局进行书面备案。 (三)企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结构合理,资金收付合理稳定。 (四)生产经营状况稳定、诚信度高、守法合规情况好,以往无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记录,近三年未被所在地外汇局处罚。申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企业近三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应持续为A类。 (五)具备保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合规性的措施,配备专人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评估。 能自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及交易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合理性,做到交易留痕,并利用电子化手段准确记录和管理。 (六)企业应审慎经营、财务中性,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应具有合理性,按规定报告贸易信贷等信息。 (七)出于风险防范目的,试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银行可向浙江分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包括银行自评情况(业务需求、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情况、收支结构以及被核查、约谈、风险提示、处罚、人员等情况)、首批拟开展试点业务的银行网点、首批推荐拟试点的企业(包含结合企业准入条件开展的评估情况)等。 (二)银行专项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操作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开展试点业务的银行网点和试点企业的准入及退出条件以及根据企业业务需求、业务特点和管理水平制定具体的试点措施等。 (三)《银行承诺函》。 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以浙江分局名义出具书面备案文件,银行方可开展试点业务。 第七条 试点银行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审核并确定试点企业,留存试点企业申请材料5年备查。 第八条 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运行良好的,试点银行可适时新增试点企业,同时将新增试点企业名单及银行网点于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分局事后备案。 第九条 浙江分局对试点银行按年度开展定期评估。评估合格的银行可继续开展试点业务。经评估不合格的银行,浙江分局应及时告知相关银行评估不合格的原因,试点银行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根据本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应当取消试点资格的情况除外,整改期内试点银行不可新增试点企业。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本指导意见准入标准的,浙江分局应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 浙江分局对试点业务日常监测中,发现试点银行未按本指导意见进行尽职审查、合规经营、审慎展业,或内控管理执行不到位的,试点银行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试点银行不可新增试点企业。到期后未完全整改的,浙江分局应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试点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浙江分局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一)银行未尽职审核,主动开展或协助企业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虚假交易、构造贸易等异常交易,或为企业开展上述异常交易转移资金或骗取融资提供便利。 (二)银行的经营行为对浙江地区跨境资金流动、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三)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为B-及以下。 (四)银行不配合浙江分局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便利化措施 第十一条 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本行试点企业实施以下便利化措施: (一)优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证。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的退汇业务,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四)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或超12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五)经浙江分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第十二条 试点银行可在备案方案范围内对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实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也可按现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试点银行仅能对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开展试点业务。试点企业在非推荐银行、试点银行对非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办理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便利化措施。 第十四条 试点银行在办理试点业务涉外收付款申报时,交易附言中应注明“贸易便利试点”字样。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试点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具体包括: (一)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企业的业务经营状况及可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跟踪监测,每年至少实地走访一次试点企业,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二)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业务进行监测,可根据企业业务模式、内控管理等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事后核查,确认业务真实合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试点银行日常业务办理中,如发现试点企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业务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中止实施便利化措施,待确认相关业务真实合规后,方可恢复各项便利化措施。 (四)试点银行应定期审查本行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对试点制度落实、预警系统监测效果、业务开展合规性及审慎展业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应确保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并留存交易单证5年备查。 第十七条 浙江分局对试点银行和企业进行业务指导或风险提示,试点银行及企业应配合浙江分局非现场监测和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试点银行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取消企业试点资格: (一)试点银行对企业定期评估不合格的。 (二)企业被所在地外汇局降为B/C类或处罚的。 (三)发现企业存在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情况的。 (四)业务核查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单证的。 (五)企业不配合所在地外汇局、试点银行监督管理的。 第十九条 银行试点资格被取消,其所推荐的所有试点企业在该行试点资格自动取消,但不影响企业在其他试点银行的试点资格。 因异常或违规行为被取消试点资格的企业,由浙江分局通知推荐试点企业的银行,取消企业试点资格。 因异常或违规行为被取消试点资格的银行和企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指导意见的试点业务。 第二十条 浙江分局取消银行试点资格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银行。试点银行取消企业试点资格的,应及时通知试点企业,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名单及取消原因报浙江分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试点银行如变更试点业务范围,需向浙江分局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服务贸易”,包括经常项目的服务、初次收入(资本项目有关的收益收支除外)和二次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银行承诺函 2022-08-09/zhejiang/2022/0810/1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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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08-16/zhejiang/2022/0816/1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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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提升当前我省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汇率避险水平,支持市场采购、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发展,今年7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十条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44号),明确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汇率避险政策服务对象,拓展至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文件发布以来,全省外汇局系统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加大政策宣传,做实做细业务指导。截至8月12日,各地已为21家个体工商户和12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政策项下零资金成本汇率避险业务,金额412.4万美元,帮助节约资金占用成本138万元人民币。其主要特点是金额小、期限相对短,符合个体工商户和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外贸业务的绝大部分为微型企业的特征,使这些平时很少开展汇率避险的长尾客户也逐步起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的理念。 一、个体工商户方面 7月22日,个体工商户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浩欣电子商行以“零成本”、“零跑路”方式,办理了一笔金额为1000美元,期限为1个月的远期锁汇业务。 7月29日,绍兴市中心支局指导工商银行绍兴分行与绍兴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功签订个体工商户远期结售汇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并于当天成功为绍兴中国轻纺城钰铃贸易商行办理了一笔1万欧元的担保项下免保证金远期锁汇业务。 8月2日,个体工商户瑞安市某电子商务商行在中国农业银行瑞安市支行顺利办理一笔政府性融资担保项下远期结汇4294美元,这是温州辖内首笔个体工商户政府性融资担保汇率避险业务落地,帮助个体工商节约资金占用成本1300元。 8月4日,台州市路桥晓洋贸易商行法人王旭光顺利在泰隆银行线上办理了一笔1万美元,期限1个月的远期结汇业务,成为台州首个使用政府性融资担保函办理汇率避险业务的个体工商户。 8月12日,丽水市首笔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增信业务成功落地,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水市中心支局的指导下,青田县外汇局联合农行青田县支行为当地个体工商户顺利办理丽水市首笔政府性融资担保项下远期结汇1万美元,为个体户节约资金占用成本3028元人民币。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方面 7月22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台州市海猫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办理3个月期10万美元的汇率避险业务,为其代理的小微企业节约保证金3.5万元人民币,标志着台州市首笔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业务落地。 7月27日,嘉善县支局指导宁波银行嘉善支行顺利为嘉善国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办理全市首笔外综服企业汇率避险增信业务,避险金额1万美元,期限6个月,帮助企业节约保证金4000余元人民币。 8月1日,萧山支局推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浙江保宏境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萧山分行办理1笔海运费项下金额为15万美元、期限为1个月的远期购汇汇率避险业务,节约了3万人民币保证金,为杭州市首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汇率避险业务。 8月3日,温州市中心支局指导龙湾农商银行落地温州市首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汇率避险业务,为温州意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小微外贸企业办理10万美元的汇率避险业务,节约保证金2.02万元。 8月11日,丽水市中心支局指导泰隆银行丽水分行为丽水外综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1笔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汇率避险担保增信业务,避险金额1万美元,期限1个月,通过“银政担”协作模式,帮助企业节约保证金4000余元,这是全市首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汇率避险担保增信业务。 下一步,浙江省分局将持续深化“汇及万家”系列宣传,不断优化外汇联络员服务质效,加大汇率避险理念宣传,深化担保政策落地指导,推动我省各类市场主体持续提升汇率避险意识和理念,提高汇率风险管理水平,为浙江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2-08-18/zhejiang/2022/0818/1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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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以电视会议形式召开2022年下半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部署会议,学习贯彻2022年下半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上半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和外汇市场形势,部署下半年主要工作任务。 会议认为,2022年以来,全省外汇局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总行、总局年初工作会议要求,高质量落实外汇助企纾困各项政策,取得积极成效。一是深化党建引领,以强有力举措推动党建业务融合。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政治站位推动巡视整改落实。二是助力稳进提质,以精准化政策提升助企纾困成效。落地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获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持续深化。三是坚持为民办事,以创造性服务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做实宣传联络工作,做优汇率避险工作,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汇率避险政策落地,为企业节约资金占用成本1.2亿元人民币。四是压实监管责任,以零容忍态势守护外汇安全底线。强化违法违规查处,破获地下钱庄案22个,查处地下钱庄交易对手42个。五是做实基础工作,以精细化管理提升日常履职质效。加大形势分析和调研力度,提升国际收支数据统计质量。 会议要求,下半年全省外汇局系统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重点做好五方面工作:一是坚持常态化,以巡视审计整改夯实内部管理基础。完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确保巡视及审计反馈问题改彻底、改到位,持续夯实外汇管理内部基础。二是力求稳准实,以持续改革创新提升助企纾困成效。精准发力施策,全力助企纾困,做到支持更给力、帮扶更解渴、纾困更全面。三是把牢关键点,以有力监督管理夯实风险防控底线。加快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发挥央行浙江数字化平台等科技力量,持续防范化解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四是把握好细节,以精益求精理念提高基础工作质效。加强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裁量基准,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国际收支数据统计质量。五是突出浙江味,以更加严的氛围推动党建业务融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在履职中推动形成党建业务融合发展。 2022-08-12/zhejiang/2022/0812/1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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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7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2年7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7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境内外汇供求延续基本平衡。7月份,受分红派息等季节性因素影响,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呈现小幅逆差,属于在平衡区间内的正常波动,8月上旬为上百亿美元顺差。当前涉外收支状况并未改变境内外汇供求总体格局,7月银行结汇和售汇规模基本相当,综合考虑其他供求因素,境内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保持稳定,截至7月末,外汇储备余额为31041亿美元,较6月末上升328亿美元,主要受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影响。 外汇市场交易理性有序,结售汇意愿保持稳定。7月份,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71%,处于近年来较高水平,较6月份提升6.1个百分点;衡量售汇意愿的售汇率(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7%,较6月份提升1.8个百分点,总体稳定。 经常账户延续顺差,在维护我国外汇供求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初步统计,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691亿美元,同比增长45%;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9%,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7月份经常账户仍延续合理规模顺差。今年以来,经常账户相关涉外收支和结售汇顺差均处于近年来高位,是我国重要的外汇资金来源渠道。其中,货物贸易表现出较强韧性,7月货物贸易涉外收支顺差421亿美元,体现了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相对优势以及近年来转型升级成效。 展望未来,外部环境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但我国继续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内经济持续恢复,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同时,我国外汇市场韧性增强,有基础有条件继续保持平稳运行。 2022-08-16/zhejiang/2022/0816/16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