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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香港)有限公司 [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Hong Kong)Limited] 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 2005-03-24/safe/2005/0324/4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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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2005年国际收支工作会议,总结2004年国际收支统计、分析、监测和管理工作并部署2005年工作任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东荣指出,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贸易进出口规模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外汇储备较快增加。但同时也要看到,宏观经济调控四大目标即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当前国际收支持续较大顺差式的不平衡对宏观经济的影响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坚持科学发展观,使统计更准确、分析更透彻、监测更有效,是国际收支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外汇管理系统的国际收支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全力做好国际收支各项工作。统计人员要忠实地履行统计职责,分析人员要在做好统计的基础上科学分析,监管人员要为经济运行和外汇监管提供预警信号。统计工作是国际收支工作部门、也是外汇局的一项基本职能,统计人员肩负收集和整理数据、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的重任,要着力提高全社会对国际收支统计的重视程度,增强银行、企业和个人的国际收支申报意识。 会议指出,2005年国际收支工作要紧密围绕外汇局中心工作,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以夯实基础、开拓创新为主线,积极探索改进统计手段,健全银行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机制,加强专题调研分析,稳步推进外汇市场改革措施,完善银行外汇业务监管制度,为建立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做贡献。(完) 2005-04-11/safe/2005/0411/4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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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与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密切协作,迅速出击,一举破获了一起地下钱庄重大案件。抓获以邹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17名,冻结银行账户70余个,现场缴获、扣押和冻结资金折合人民币1000多万元。 2005年1月初,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获悉邹某等人涉嫌从事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情况。公安机关以代号“1.17”地下钱庄专案开始立案侦查,并迅速联合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及上海市外汇分局召开专项会议,确定行动方案。上海市外汇分局在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整理汇总有关涉案企业和个人的外汇资金交易情况,锁定犯罪嫌疑人和可疑账户,并部署有关银行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可疑账户和资金的冻结工作,为“1.17”案件的成功告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初步查明,自2004年以来,邹某等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非法为境内企业和个人提供跨境资金汇兑等服务,业务涉及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仅2004年9月份一个月的时间,非法经营金额即达2亿元人民币,涉及数十家企业和个人。目前,上海市外汇分局正在密切配合公安机关跟踪涉案资金流向,依法对有关当事人作出处罚。(完) 2005-04-12/safe/2005/0412/4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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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满足企业用汇需求,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作出了又一项重要调整。 《通知》将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日,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通知》还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可以按企业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2004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放宽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限制,有利于减少企业结售汇成本,提升企业外汇资金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国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完) 附件1: 《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02-21/safe/2005/0221/4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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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东方汇理银行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同时明确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东方汇理银行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5-04-08/safe/2005/0408/4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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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 & Co.,International Limited)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 2005-03-10/safe/2005/0310/4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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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 2005-03-15/safe/2005/0315/4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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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提高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对外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为便利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自1994年起,先后七次对境内机构外汇收入保留现汇政策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2004年3月,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地区总限额,全国按统一的标准核定账户限额。2005年2月,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延长了超限额结汇期限,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 《通知》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际情况,再次调整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30%或50%调高到50%或80%。其中,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调整为50%;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含)以上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调整为80%;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由以前的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调整为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外汇账户限额仍可以保留100%。 《通知》还要求各外汇分局认真组织做好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调整工作,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统计分析、监测管理,维护外汇收支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 此次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调整,再次扩大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资金使用的自主权,有利于降低结售汇成本,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值得指出的是,此次政策调整使境内机构可以更大限度地按自己的意愿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从而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结售汇制度的改革。由于企业的结售汇行为更多地体现了市场需求,此举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背景资料:近几年我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情况 外汇账户管理和账户限额的核定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重要制度,是结售汇体制的基础,也是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进行了多次调整。 一、1994年外汇账户管理改革 1994年初我国建立了银行结售汇体制,并对中资企业实行了强制结汇制度。自1994年1月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但对中资企业,除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的公司,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以及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等,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外,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均不能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结汇。 二、1997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1997年9月,为了适应我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对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便于管理,这次改革将外汇账户从性质上区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同时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从功能上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并对不同性质的外汇账户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对于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这次账户改革规定: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和年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其净资产大于或等于其注册资本的30%的,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可以保留的最高限额为本企业上年进出口总额的15%。对于境外承包工程、国际劳务等经常项目外汇专用账户,这次改革规定企业可以全额保留外汇收入。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其账户限额根据其实收资本情况和经常项目外汇周转情况核定。 三、2001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为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鼓励和扶持出口,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1年11月12日发布实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放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开立标准,扩大开户范围,允许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20万美元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状况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核定。同时规定,对于年度进出口总额1000万(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确因经营需要的,可以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开立2-3个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政策及限额核定标准不变。 四、2002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2002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推出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取消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允许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将原有的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了统一的限额管理,统一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账户限额,对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按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核定初始限额,同时,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5%为各分局核定地区总限额,允许外汇局在地区限额范围内对具有特殊情况的境内机构调整账户限额。对捐赠、援助和国际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其收入的100%核定限额;统一了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政策,同时设计开发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五、2003年进一步放开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2003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9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境内部分特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进一步调整,放宽了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的限额。 《通知》将国际承包工程及国际劳务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招标中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的暂收暂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纳入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管理,并将其账户限额的核定标准进行了提高,由目前按照上年度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提高到按照100%核定。 《通知》允许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等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全额保留在账户上的政策,解决了现行政策中此类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不足的矛盾,适应了企业外汇资金运作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因结汇、购汇产生的手续费、汇率差价等成本,满足企业对外汇的需求,极大地方便了企业经营,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六、2004年5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 经过2002年10月对所有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普遍调整,以及2003年8月对部分特殊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放宽,境内机构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需求基本上得到了满足。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外经济蓬勃发展,外汇储备持续较多增加,为继续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进一步推进结售汇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2004年3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 2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核定标准。 《通知》充分考虑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需求,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50%。在核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时,以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的实际收入为基础,并结合其实际的用汇情况,按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关系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标准分档次进行核定,即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按需核限”。此次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于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小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且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核定。 (二)对于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基本平衡及支出大于收入的,即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 (三)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地区总限额,全国按统一的标准核定账户限额。为增强外汇账户政策管理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使全国的企业享有同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标准。 此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目的,一是便利企业经营,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便利企业外汇收支;二是降低成本,简化手续以进一步提高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三是进一步增加全国政策的透明性和一致性,使不同地区的不同企业均能享有平等的待遇,真正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七、2005年3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 2005年2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进一步作出重大调整。 《通知》首先将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日,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其次,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此次政策调整是继2004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后的又一重大政策举措。此次政策调整基本上取消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方面的限制,使企业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结售汇交易成本,同时也有利于提升企业外汇资金管理水平,从而在外汇管理方面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2005-08-02/safe/2005/0802/4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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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为银行和企业提供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推出有关改革措施,进一步推进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发展。 1994年我国进行外汇体制改革,实行人民币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建立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11年来,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主要为外汇指定银行平补结售汇头寸服务,并在此基础上生成人民币汇率。这一市场在我国外汇体制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进一步发挥外汇市场在价格发现、有效配置资源和管理风险上的作用更加突出,迫切需要加快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建设,推动市场的发展。 《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主体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按实需原则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二是增加银行间市场交易模式,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询价交易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询价交易方式,询价交易将首先在远期交易中使用;三是进一步丰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品种,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开展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并允许取得远期交易备案资格6个月以上的市场会员开展银行间即期与远期、远期与远期相结合的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 《通知》要求市场会员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管理部门将进行逐日监管,控制交易风险。 扩大市场参与主体、增加市场交易品种和丰富市场交易模式,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银行间外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在进一步加快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的同时,将加强对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市场平稳有序运行,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附件:名词介绍 即期外汇交易:即期外汇交易是以双方约定的汇率交换两种不同的货币,并在一到两个营业日后进行清算的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是指外汇买卖双方预先签订远期外汇买卖合同,规定买卖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在约定的到期日由买卖双方按约定的汇率办理收付交割的外汇交易。 询价交易:询价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关系的外汇交易主体,直接就所要交易货币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进行询问、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集中竞价外汇交易是指市场上多个交易主体之间,同时通过某一交易系统或平台,按一定的竞价规则进行外汇交易的方式。例如目前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现行的交易方式,即是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规则进行交易的。 集中授信:外汇市场的组织者作为一方,按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拥有量为信用标准,授予参与交易的各交易主体一定交易额度的行为,各交易主体同时也授予中央清算部门一定规模的交易额度。 双边授信:外汇市场上交易主体双方之间,相互直接授予对方一定交易信用额度的行为。 双边清算:市场上交易主体达成外汇交易之后,不通过某一清算机构,而是相互直接将资金汇入对方指定账户的清算方式。 银行间外汇市场背景材料 1994年,我国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实行结售汇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同时,建立了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为依托的交易平台。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建立,奠定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基础。 市场组织形式: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凡经批准设立、开展外汇业务以及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均可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会员,经审核批准后,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入市交易。 报价成交方式:目前,银行间市场实行分别报价、撮合成交的竞价交易方式。交易主体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现场或通过远程终端报出买、卖价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外汇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的顺序进行组合,按照最低卖出价和最高买入价的顺序撮合成交。 清算交割模式: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本外币集中清算的办法。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会员的外汇资金清算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境外开立的统一的外汇帐户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各会员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帐户办理。目前,本外币资金在交易日的第二天同时办理交割入帐,即T+1清算。 银行间外汇市场运行的11年里,市场会员的数量不断增加、会员的性质呈多样化趋势。截止2005年6月底,银行间外汇市场共有会员366家,其中,国有商业银行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1家、政策性银行3家、城市商业银行39家、商业银行的授权分行109家、外资银行179家、信托投资公司2家及19家农村信用联社。 1994年银行间外汇市场成立初期,只有美元和港币两个币种的交易,1995年增加了日元兑人民币的交易, 2002年增加欧元兑人民币交易;为活跃交易、提高流动性,2002年4月和7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在欧元和港币交易上开始试行做市商制度;2003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从原来的上午半天交易延长到全天交易;推出了双向交易,以方便会员及时进行头寸平补和资金调度。 银行间外汇市场成交量逐年攀升,1994年,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总成交量仅为408亿美元,1997年达到700亿美元;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随后两年交易量出现下滑;2000年恢复增长,2001年市场成交量超过金融危机前的水平,达到750亿美元;2002年成交量增加到972亿美元;2003年市场成交量突破1000亿美元,达到1511亿美元;2004年市场成交量一举突破2000亿美元,达到创记录的2099亿美元。 2005-08-10/safe/2005/0810/4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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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召开先进性教育总结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大会。局党组书记、局长、先进性教育领导小组组长胡晓炼,中央第43督导组组长赵光华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指导协调三组副组长许东和中央督导组其他同志出席会议。会议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东荣主持,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离退休党员及中央汇金公司党员300余人参加会议。 胡晓炼首先对外汇局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各项工作进行了总结。她指出,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在中央督导组悉心指导下,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先进性教育活动各阶段工作任务,达到了预期效果。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更加深入人心,党员素质明显提高;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得到巩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在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上有了新进展;坚持“两不误、两促进”,紧紧围绕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目标,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胡晓炼总结了外汇局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几点体会,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坚持党员干部带头;二是认真谋划部署,积极创新教育活动的载体;三是结合中心工作,统筹兼顾先进性教育和日常工作;四是督导组有力指导,不断将活动引向深入;五是讲求实效,务求营造群众满意工程。 胡晓炼最后强调,集中的教育活动作为一个阶段已经结束,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任务并没有结束,加强党的建设始终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外汇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进一步抓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要切实把整改方案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外汇管理工作水平。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作为开创新时期外汇管理工作新局面的思想政治保证,长抓不懈。 赵光华在讲话中指出,外汇局对先进性教育活动高度重视,认真按照中央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精心组织,严格要求,扎实推进,狠抓落实,对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不变通、不走样,对“规定动作”不打折扣,注重实际效果,富有自身特色。一是领导带头表率作用突出;二是基层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三是广大党员积极投入,自觉性高;四是局先进性教育领导小组工作班子得力;五是认真抓整改,在见成效上下功夫。外汇局先进性教育活动达到了预期目的,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会议还对《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赵玲华、中央汇金公司谢平等18名优秀共产党员和国际收支司程宪平、管理检查司杜鹏、中央汇金公司李笑明等15名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了表彰,局机关各司、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局领导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完) 2005-06-23/safe/2005/0623/41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