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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哈密市中心支局认真贯彻落实外汇改革便利化政策,不断提升全辖外汇服务成效,积极支持全辖涉外经济发展,通过宣传疏导,畅通政策传导途径,确保便利化政策落实生效。 一是疏通政策传导渠道。对外通过新媒体平台、银行企业微信群,广泛宣传外汇“绿色通道”政策,指导涉汇主体准确把握并运用好疫情期间外汇政策。对内与征信、支付结算部门加强联动合作,开展全覆盖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设计印发内容通俗易懂,贴近市场主体和民众的宣传资料,内容涵盖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绿色通道便利化、个人用汇常识、业务便民指引等,有效提升宣传受众广度和宣传内容深度,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二是主动上门送服务。哈密市中心支局领导通过带队实地走访涉汇企业和新设企业,主动上门送政策送服务,面对面地宣传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便利化系列举措,现场为企业纾困解难,以宣传强服务,以传导促支持,切实增强了政策传导效果和“六稳六保”工作实效。 三是加强企业业务辅导。制作《贸易信贷等报告操作指南》,指导企业认真履行报告义务,提高外汇管理效能。外汇岗位人员针对企业报告政策变化,对接新备案企业,针对性地进行辅导;同时,通过系统监测,及时提示并指导企业网上报告,做到“不见面、零跑腿”,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四是强化银行监督指导。向辖区银行积极宣传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督促银行由事前审核向事后核查转变,传导“银行越合规、审核越自主”的外汇管理导向,对银行提出强化政策落实意识、加强外汇业务研究、推进外汇业务创新、防范外汇业务风险等具体要求,促进银行准确把握便利化政策,为辖区涉汇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外汇政策保障。 2020-12-24/xinjiang/2020/1224/1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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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服务芜湖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加快推动外汇管理各项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落地,提升辖区银行人员业务素质,近日,芜湖市中心支局联合市自律机制工作组开展了全市银行外汇管理理论与实务竞赛活动,辖内14家银行的业务骨干共计50余人参加竞赛。 本次竞赛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全年全辖银行的国际收支数据质量开展评比,二是举办主题为“学外汇政策 促经济发展”的现场竞赛。竞赛范围涵盖了国际收支统计、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管理以及一系列外汇管理便利化新政。通过举办此次竞赛,不仅提高了银行一线员工学习外汇政策的积极性、增进了各银行之间的交流,也进一步宣传了外汇管理新政,推动各项政策得到更好地落实。 2020-12-24/anhui/2020/1224/1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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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改革进展,外汇局对《外汇局行政审批需由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统计表》进行了更新,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了解,具体见附件。 附件1: 外汇局行政审批需由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统计表(2020年12月) 2020-12-24/safe/2017/0619/8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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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宜宾市中心支局的指导下,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分行成功为辖内某企业办理首笔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网上核验业务,标志着服务贸易便利化支付应用场景试点业务在宜宾成功落地。该项试点业务打通了企业、税务、银行、外汇局间的信息共享渠道,实现了服务贸易对外付汇网上全流程无纸化办理,减少企业脚底成本和时间成本,有效提升了外汇业务办理效率,降低了银行的付汇风险,实现外汇局和税务的协同监管。 2020-12-21/sichuan/2020/1221/1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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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乐山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区所有外汇银行和15家重点涉外企业约40余人参加了“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及政策”培训,通过银行业务人员讲解,着重从银行操作角度和企业参与角度,帮助银行一线人员熟练掌握“区块链平台”上四个模块操作细节,帮助重点涉外企业提高对外汇新政的认识,进一步做实做细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地落实功夫。 2020-12-18/sichuan/2020/1218/1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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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辖内银行的外汇业务服务水平,资阳市中心支局对银行开展了外汇业务培训。培训会上,中心支局分析了全球疫情下的中国经济金融环境,就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与形式、经常项目个人外汇政策进行了详细讲解。 2020-12-22/sichuan/2020/1222/1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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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5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举办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与政策视频培训。培训采取“线上+线下”形式举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机关及辖内分支机构资本项目管理部门约100人参加培训。 会上,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组织学习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并就加强资本项目监测分析、事后核查、直接投资、跨境信贷、资本市场、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实务培训。培训加深了全辖资本项目业务人员对最新外汇政策的理解,开拓了业务人员的工作思路,提高了业务能力,确保各项外汇政策有效落实。 2020-12-25/guangdong/2020/1225/1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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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眉山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外汇银行召开了政策培训会议,进一步介绍了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要求,并就2020版《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变更事项进行了传达与培训。 2020-12-23/sichuan/2020/1223/1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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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便利银行、企业等主体更好开展数据核查与自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以下简称《制度》),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上下期余额衔接的多维度校验规则。新增按照“对手方所属部门”“对手方所属国别”“申报主体/委托人与对手方关系”“投资工具类型”“投资工具原始期限”等维度校验上下期余额是否衔接。这类校验涉及B系列、C系列、D系列、H系列、I系列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新增关于数值型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例如A02表中的“本期利润总额”和“本期净利润”应填写当期流量数据。如果申报数据逐月递增,则可能错填为月度累计数据;在均为正数情况下,“本期利润总额”小于“本期净利润”则有可能填报错误。该类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A01、A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新增关于名称要素项及相应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间一致性的校验规则。在机构名称要素项中提取关键字,如出现“银行”“证券”或“bank”等表明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字样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部门是否为金融部门;如机构名称要素中出现“纽约”“香港”等地名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是否为相应的国家/地区。校验不一致的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要求填报各类机构名称的报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四)新增各业务报表与Z02表和Z03表之间关联性的校验。在B系列、C系列、D系列、F系列和I系列报表中,当申报主体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填报为1(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者)或2(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时,Z03表应填报该对手方的相关信息,同时Z02表中应表明报送Z03表。这类校验涉及上述各业务报表与Z03表和Z02表的跨表核查规则。 (五)根据各表特点新增针对性校验规则。例如新增A01表和A02表中关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B系列和H系列报表中同一证券代码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和部门上下期一致性校验;C01表中衍生品币种与类别的匹配性校验;D系列报表中关于利息、本金和非交易变动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E01表中关于代扣代缴税与其他费用数值关系的校验;I系列报表中同一币种下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等。这类校验涉及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印发)中的校验规则,在申报主体填报时已通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前端强校验实现,《核查规则(2020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按核查规则的系统校验实现程度进行备注。《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大部分规则已实现系统校验,在备注项中均备注为“系统校验”;未实现系统校验的规则,均备注为“非系统校验”。 (二)明确部分数值型要素的校验规则。例如明确量化金融衍生品本期末市值与名义本金金额“不应接近或相等”的核查规则,并且根据不同的金融衍生品类型制定不同的量化标准。这类校验涉及C01表、H01表和H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扩大对“ZZZ其他国家和地区”和“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范围。将对涉及“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中填报为“ZZZ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校验扩大到除B06表和G02表以外的各表;将涉及“币种”要素项中填报为“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扩大到G01表以外的各表。 (四)根据《制度》细化部分核查规则。《制度》将各表对手方所属部门要素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相应更新部门校验。这类校验主要涉及跨表核查规则。 四、其他调整 对于通过接口申报的数据,原规定每月20日系统自动锁定三个月以前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现调整为每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上一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例如3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1月报告期的数据。数据锁定前,申报主体可随时修改其数据;数据锁定后,申报主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解锁后,方可修改其数据,修改后再次锁定。通过界面申报的数据仍为每月20日锁定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 《核查规则(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并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2月14日 2020-12-25/xizang/2020/1225/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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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外汇管理部与北京海关联合签署了《风险防控和外汇检查合作备忘录》。刘玉苓副主任和孙铭辉副关长分别代表双方签字,北京外汇管理部外汇检查处和北京海关风险防控分局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签字仪式并举行会谈。 孙铭辉副关长介绍了北京海关的机构设置、内部职能及业务发展情况,表达了双方合作的强烈愿望,希望加强与北京外汇管理部的信息共享、案件联合研判,形成跨境贸易与外汇资金风险联防联控机制;依托口岸安全风险联合防控工作机制,聚焦北京口岸特点,促进安全发展,维护首都稳定。 刘玉苓副主任介绍了北京外汇管理部中心工作,回顾了海关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良好合作传统,分析了北京跨境资金流动防控工作的意义,介绍了北京外汇管理部外汇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非现场监测分析系统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方面的具体应用。并再次强调双方合作的重要性,希望双方有关处室落实工作机制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流、案件线索协查和分析研判工作。 最后,双方共同表示要以本次签署合作备忘录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常态化的口岸安全风险联合防控机制,不断加强情报会商,深入推动案件协查与协作,共同打造北京汇关合作新格局。 2020-12-25/beijing/2020/1225/14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