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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为102768亿元人民币(等值16732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30356亿元人民币(等值4942亿美元),占29.5%;短期外债余额为72412亿元人民币(等值11790亿美元),占70.5%。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50.5%。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债务余额为6906亿元人民币(等值1125亿美元),占7%;中央银行债务余额为2180亿元人民币(等值355亿美元),占2%;银行债务余额为50225亿元人民币(等值8177亿美元),占49%;其他部门债务余额为30914亿元人民币(等值5033亿美元),占30%;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2543亿元人民币(等值2042亿美元),占12%。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33775亿元人民币(等值5499亿美元),占33%;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19182亿元人民币(等值3123亿美元),占19%;货币与存款余额为26868亿元人民币(等值4374亿美元),占26%;债务证券余额为8796亿元人民币(等值1433亿美元),占8%;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592亿元人民币(等值96亿美元),占1%;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余额为12543亿元人民币(等值2042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1012亿元人民币(等值165亿美元),占1% 。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49424亿元人民币(等值8047亿美元),占48.1%;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53344亿元人民币(等值8685亿美元),占51.9%。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0%,日元债务占4%,欧元债务占6%。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所述的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是以签约期限进行分类。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企业间贸易信贷外,它还包括了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企业间贸易信贷、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企业间贸易信贷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 中国2015年3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15年3月末 2015年3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6906 1125 短期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6906 1125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3598 586 贷款 3308 539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2180 355 短期 503 82 货币与存款 503 82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1677 273 SDR分配 592 9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83 3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902 147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50225 8177 短期 43751 7123 货币与存款 26365 4292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17380 283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6 1 长期 6474 1054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3513 572 贷款 2955 48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6 1 其他部门 30914 5033 短期 23398 3809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45 40 贷款 4246 69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18846 3068 其他债务负债 61 10 长期 7516 1224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257 205 贷款 5886 95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336 55 其他债务负债 37 6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2543 2042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0651 1734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8 3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1874 305 外债总额头寸 102768 16732 注:1.本表按照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15-07-22/guangdong/2015/0722/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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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6月,银行结汇10214亿元人民币(等值1670亿美元),售汇10085亿元人民币(等值1649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29亿元人民币(等值2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007亿元人民币,售汇946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54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207亿元人民币,售汇62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41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157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67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516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641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53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2124亿元人民币。 2015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53098亿元人民币(等值8665亿美元),累计售汇59571亿元人民币(等值971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6474亿元人民币(等值105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5082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5844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501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27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72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457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5590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979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4207亿元人民币。 2015年6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9288亿元人民币(等值3154亿美元),对外付款17796亿元人民币(等值291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492亿元人民币(等值244亿美元)。 2015年1-6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00879亿元人民币(等值16461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98163亿元人民币(等值16016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2716亿元人民币(等值445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5-07-31/guangdong/2015/0731/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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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5年一季度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统计显示,2015年一季度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3808亿美元,对外负债49769亿美元,对外金融净资产14038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我国对外直接投资9858亿美元,证券投资2487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175亿美元,其他投资13439亿美元,储备资产37848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15%、4%、0.3%、21%和59%;在对外负债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27515亿美元,证券投资9679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150亿美元,其他投资12424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5%、19%、0.3%和25%。 从2015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和公布我国的国际投资头寸表,并启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所采集的数据编制报表,同时全面采用市值法统计各项数据,替代以往个别项目历史流量累计的方法,由此直接投资、货币和存款、证券投资等项目变化较大。例如,以往证券投资项下的股权负债是通过历年我国企业在境外上市筹资的金额累计获得,未能反映上市公司股价的变化;采用市值法统计后,2014年末该项下的市值总额较已公布数据增长约3000亿美元,这使得对外净资产出现较大下降。在公布的时间序列中,2014年以前(含2014年)的往期数据按第六版表式列示,但统计数据口径未进行追溯调整,因此,2015年一季度末数据与往期数据不可比。 2015年一季度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单位:亿美元 项目 行次 2015年一季度末 净头寸 1 14,038 资产 2 63,808 1 直接投资 3 9,858 1.1 股权 4 8,058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1,800 2 证券投资 6 2,487 2.1 股权 7 1,591 2.2 债券 8 896 3 金融衍生工具 9 175 4 其他投资 10 13,439 4.1 其他股权 11 1 4.2 货币和存款 12 3,324 4.3 贷款 13 4,319 4.4 保险和养老金 14 170 4.5 贸易信贷 15 4,501 4.6 其他应收款 16 1,124 5 储备资产 17 37,848 5.1 货币黄金 18 401 5.2 特别提款权 19 100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0 47 5.4 外汇储备 21 37,300 负债 22 49,769 1 直接投资 23 27,515 1.1 股权 24 25,388 1.2 关联企业债务 25 2,127 2 证券投资 26 9,679 2.1 股权 27 7,396 2.2 债券 28 2,283 3 金融衍生工具 29 150 4 其他投资 30 12,424 4.1 其他股权 31 0 4.2 货币和存款 32 4,365 4.3 贷款 33 4,581 4.4 保险和养老金 34 80 4.5 贸易信贷 35 3,123 4.6 其他应付款 36 179 4.7 特别提款权 37 96 说明:1. 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 从2015年一季度开始,证券投资负债项下的股权投资采用市值法进行统计,较原先通过历史交易累计方法统计的负债有较大增长。往期数据未进行追溯调整。 4. 相关指标解释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数据标准”中的《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原则与指标说明》。 2015-07-09/guangdong/2015/0709/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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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期有媒体报道中国银联将对境外保险类商户实施单笔限额5000美元政策。此事的相关背景是什么? 答:外汇局和中国银联未对银行卡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的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汇函〔2004〕1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该文更新并废止了汇函〔2004〕19号文),共有4个商户类别码(MCC)涉及境外保险类商户。保险类商户既有与意外、疾病等旅游消费相关的经常项目保险,也有具有资本项目投资性质的人寿险。考虑到境内持卡人在境外旅游或商务交往时,有购买小额保险的需求,为了落实银行卡项下经常项目可兑换政策,外汇局将保险类商户设为金额限制类,持卡人在此类商户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既满足小额保险的合理需求,又实现对涉及资本项目的投资性保险的限制。 近期,中国银联对境外收单机构进行了调查,发现部分保险类商户未使用对应行业类别的限制类商户类别码,因此要求机构对商户类别码的标识和使用进行规范,确保监管政策和业务规则的执行效果。 外汇局一直并仍将继续积极支持银行卡跨境用于正常、合规的旅游消费支付,便利国际交往,境外消费、境内购汇还款政策不变。 注:商户类别码(MCC)是具体标识一家商户的主营业务范围和行业归属的代码。 问:维萨、万事达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是否可以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 答: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与中国银联标识的境内银行卡,均可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日前,外汇局已要求维萨、万事达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发卡行,按照合规性、真实性的要求,执行金额限制类商户的规定。 问:境内银行卡持卡人可否通过多次刷卡规避单笔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限制? 答:境内持卡人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其在境外旅游消费或商务交往中正常合理的保险需求。对于持卡人通过多次刷卡从事其他目的保险交易的情况,外汇局将充分利用银行卡交易有记录可查这一特点,会同银行卡组织、发卡行,对于涉嫌多次刷卡交易的持卡人、商户进行重点监测。 2016-02-06/guangdong/2016/0206/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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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银行和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电子化的需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允许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银行在遵守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审核纸质单证或审核电子单证。二是鼓励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银行采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其中,要求经办银行近三年外汇管理考核为B类(不含B-)及以上,企业的货物贸易分类为A类。三是明确银行和企业的义务。银行应加强真实性审核,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并做好单证留存;企业应确保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配合银行做好真实性审核工作。四是规范事后管理。外汇局将对电子单证审核业务开展核查或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通知》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完) 2016-09-28/guangdong/2016/0928/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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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 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二是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相关登记信息,到银行直接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不需要到外汇局进行核准或审批。三是要求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投资者汇出资金中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6-05-30/guangdong/2016/0530/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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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宣传手册 2016-09-30/guangdong/2016/0930/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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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5年度广州地区境内(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流程 2016-08-26/guangdong/2016/0826/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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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境外投资者需要办理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的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应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在12号文发布以前已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包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以下简称217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以下简称220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其结算代理人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为其补办登记,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参照12号文的要求报送数据。 境外央行类机构选择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下简称上海总部)作为其结算代理人的,暂不补办登记。 二、境外投资者全部使用人民币进行投资的是否需要办理外汇登记? 答:不论境外投资者以何币种汇入资金,均需要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三、以QFII/RQFII身份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是否需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答:若境外机构投资者以QFII/RQFII身份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且占用QFII/RQFII额度的,因外汇局已经为其QFII/RQFII投资办理了外汇登记,其结算代理人不需要再为其办理登记,否则会导致重复统计。 四、在上海总部以机构方式备案和以产品方式备案,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时有何区别? 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符合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发行的产品均可办理备案。如果在上海总部以机构方式备案,则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以机构方式登记;如果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产品方式备案,则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以产品方式登记。简单地说,上海总部的备案表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登记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近日,外汇局已经在相关协议登记的页面增加了“人民银行备案类型”数据项,历史数据默认为“机构”,请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结算代理人尽快将该项数据按实际情况修改。 2017-06-16/guangdong/2017/0616/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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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的决策部署,将随机抽查工作融入外汇检查工作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7〕27号)文件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决定于2017年8-9月开展银行外汇业务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次专项检查将在汕头、揭阳、潮州、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肇庆、云浮、增城、从化等15个地市开展,运用随机抽查软件,采取定向方式随机抽查4家银行。检查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及相关地市中心支局检查人员组成,并通过随机抽查确定4家银行对应检查组的主查及组员。检查内容为检查对象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外汇业务情况,必要时可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检查。 特此通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7年7月17日 2017-07-17/guangdong/2017/0717/4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