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7-2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7/content_6963605.htm
-
2024-07-22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3839.htm
-
2024-07-2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7/content_6963773.htm
-
2024-07-1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7/content_6963393.htm
-
2024-07-1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7/content_6963409.htm
-
2024-07-22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3770.htm
-
2024-07-2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7/content_6963642.htm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04-07/sichuan/2024/0407/2644.html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进一步拓展与外资企业沟通联系渠道”“促进外资稳定增长”部署要求,着力打造政企面对面沟通平台,切实打通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有效优化外资企业服务。近日,外汇局甘孜州分局、州商务合作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等多部门组织开展了“送服务进外企”活动。 一是现场宣讲,惠企政策直达企业。甘孜州分局向参会外资企业讲解了“新设外资企业登记业务、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资本项目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等内容,让企业进一步掌握资本项下便利化政策、有效了解那些资本项下行政许可业务可网上办、在哪里办、怎么办。二是座谈互动,联合赋能助企发展。相关部门和外资企业召开了“政企面对面、服务一对一”座谈会。外资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针对当前发展面临的多项实际问题提出了诉求,甘孜州分局和相关部门现场给予了回应和解释,提出了协调意见,政企充分进行了互动交流,切实推动相关问题解决,帮助企业更好地发展。三是长效合作,巩固政企联系成果。多部门联合举办的首次“送服务进外企活动”受到企业好评。州分局与州商务局等部门决定构建长效合作机制,持续开展“送服务进外企活动”,以线上线下、圆桌会议、调查走访等多种方式,强化与外资企业的经常性联系,确保政策及时精准直达企业,动态掌握外资企业经营情况和需求,不断优化辖区外资企业服务,共同“稳外资、促发展”。 2024-07-25/sichuan/2024/0725/2633.html
-
抓协同联动,促服务高效化。一是强化内部协同推动。会同支付结算科、货币金银科制定《自贡市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行动方案》。二是强化横向统筹推进。积极对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共同谋划形成齐头并进工作合力。三是强化汇银联动施策。充分发挥“贡汇先锋”品牌引领示范作用,针对调研走访中发现的痛点、堵点问题组织银行开展会商研判和专题培训。 抓场景建设,促服务便利化。一是抓实文旅场所外汇服务场景建设。设立外币代兑点,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标识,优化升级全市星级酒店以及重点旅游度假区外汇场景等,满足境外来川人员外币兑换需求。二是抓细银行用汇服务场景建设。充分发挥银行外汇服务主营地优势,以个人外汇业务示范网点为标杆,持续优化外汇服务体系建设。三是抓好重点场所外币支付场景建设。完成彩灯大世界、恐龙度假区等文旅景区、酒店等重点商户外卡收单改造及建设。 抓建章立制,促服务长效化。一是建立外币兑换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自贡市银行外币兑换沟通协调机制》,通过纵向信息反馈、横向信息沟通、最终业务兜底,提升个人跨行外汇服务便利化。二是升级外汇培训辅导机制。建立“贡汇先锋 共汇共享”大讲堂定期培训机制,丰富政策传导方式。三是优化外汇业务暗访机制。从不同维度、角度发现银行网点外汇服务短板,加强问题反馈,着力推进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标杆化建设。 2024-08-01/sichuan/2024/0801/26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