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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四是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规定》有助于构建简明统一的证券投资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提升QFII/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8-02/sichuan/2024/0802/2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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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科技赋能实体经济再加速。要求外汇银行从优化信贷流程、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更加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发挥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场景应用在数字外管科技赋能增效方面的重要作用。跨境平台“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场景应用在2023年12月取得尝试性突破基础上,2024年5月推动当地1家知名白酒企业通过该平台场景一举获得2500万元人民币融资。同时,及时推动工商银行巴中分行实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银企融资对接”新场景应用,为1家“专精特新”企业授信500万元人民币。 二是汇率避险服务再拓面。持续开展“汇率避险管理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按照“拓展首办户、巩固续做户、激活休眠户”的要求,强化线上线下形势与政策、产品运用与案例宣传,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组织开展专题座谈研讨。2024年上半年,新增“首办户”2家、“续做户”3家,并新增业务续做银行1家。 三是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再发力。在货物贸易便利化方面,通过前期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指导,顺利实现辖内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下放银行直接办理改革,辖内2家外汇银行在6月1日改革首日完成本机构首笔登记,并推动外汇银行将此项业务及时从“网上办”、“就近办”方面进一步提升便利性。在外商直接投资便利化方面,深入开展“一线查访”,及时加强现场与非现场督导,从便利企业和业务占比两个层面,推动提高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覆盖的广度和深度,实现了“应纳尽纳、应享尽享”。 四是科技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再突破。召开“科技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服务专项行动”启动会,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拟定《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十问十答》学习宣传资料,支持银行开展科技企业名单筛选,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把握原则性与灵活性,按内部程序审查审批,推动1笔从事清洁能源生产经营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500万元人民币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登记落地,利率3%。 五是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服务水平再提档。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和上级外汇局部署要求,召开提升境外个人外汇服务水平专题推进会暨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培训会、重点旅游度假区外币兑换服务工作协调推动会,开展专项明察暗访和调研走访,统一编印《巴中市本外币现钞兑换服务指南》,推动3个重点旅游度假区设立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 六是争取政策激励引导再增效。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多次沟通协调,在2024年5月巴中市出台的《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进一步争取到地方财政对科技企业跨境融资贴息、涉外企业汇率避险和跨境人民币结算奖补政策,与2023年相比,科技企业跨境融资贴息增加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支持,涉外企业汇率避险奖补标准由2023年的30元/万美元提高至50元/万美元,跨境人民币结算奖补范围由2023年的结算量在500万元以上的前两名企业扩大至所有结算量在500万元以上企业。 2024-07-10/sichuan/2024/0710/2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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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元市分局召开外籍来广人员用汇便利化服务情况通报暨重点工作推进会。市分行支付结算科、货币金银科负责人,各外汇银行分管行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合计20人参会。 会议通报了广元市上半年外籍来广人员用汇便利化服务工作推进情况、政策措施与主要做法,充分肯定了前期有关各方协同合作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分析指出需关注与解决的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提出要求。货币金银科、支付结算科就外币现钞兑换、重点支付场景建设、精品商圈打造等进行了工作提示。各外汇指定银行围绕深化重点机构网点建设、提升文旅场所外币兑换质量、抓好宣传推广等工作进行了汇报发言。 市分局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安排部署:一是要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通盘考虑。将优化外籍来广人员用汇便利化服务工作作为“一号工程”全力以赴抓好落实,与持续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化内外部发现问题整改、加强党纪学习教育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考核。二是要对标对表,详尽梳理、查漏补缺。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场景需求,对照问题、责任、目标“三张清单”,建立常态长效机制,将“促便利”与“防风险”有机结合,着力打造安全、高效、便捷的优质用汇服务体系。三是要加强宣传培训。组织编写中英文版《外籍来广人员服务指南》,确保银行重点网点、4A级以上景区、四星级以上酒店、重点高校、优质外贸企业服务指南布放的全覆盖;督促指导各外汇指定银行丰富挂牌可兑换货币种类,优化服务流程,确保重点网点机构配有双语服务员工;建立“半小时内”快速服务响应机制,加强对授权外币代兑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2024-07-09/sichuan/2024/0709/2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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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甘孜州分局指导中国农业银行甘孜分行为辖内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成功办理首笔名录登记,标志着银行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业务在甘孜州实现零突破。 为保障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业务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的改革政策平稳实施,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甘孜州分局“三抓好”推动辖内银行名录登记落地。一是抓好事前培训。举办甘孜州外汇银行业务培训,对银行办理企业名录制度要求、用户增设、权限配置、注意事项等进行全面讲解,保障政策实施后企业名录登记快速准确规范办理。二是抓好政策宣传。指导辖内外汇银行加强与甘孜州商务合作局的沟通,构建“商银”合作机制,将“名录登记银行办”政策前置到商务局端宣传,让企业“有效了解政策、快速对接银行”。指导银行微信公众号、网站、网点LED、柜台等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名录登记下放银行办政策和流程,引导企业“一次了解业务、一次办理业务”。三是抓好事后指导。在名录登记银行模块上线后,第一时间安排专人“一对一”指导银行开展操作权限配置,确保权限配置正确。在银行办理名录登记后,及时指定人员查看外汇系统信息,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银行进行指导,确保名录登记的规范、合规。 下一步,甘孜州分局将按照总分局的决策部署,持续贯彻落实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提升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甘孜州涉外经济发展。 2024-07-15/sichuan/2024/0715/2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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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海棠香国”的美誉,是国家首批对外开放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拥有峨眉山、乐山大佛、东风堰三处世界级遗产,2023年累计接待外籍游客5.72万人次。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乐山结合本地特色和实际,持续优化外币支付环境,积极推进外币代兑点建设,为便利外籍人士来乐支付、打造享誉全球的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增添金融服务新动能。 近日,在外汇局乐山市分局的大力推动下,乐山首批外币代兑点成功建成,此次建成的外币代兑点共4家,涵盖1家五星级酒店、2家四星级酒店和1家非星级酒店,重点辐射乐山大佛景区、峨眉山风景名胜区两个5A级景区(全省第一批精品商圈),首批外币代兑点可办理美元、英镑、泰铢、港币、日元、欧元等外币对人民币兑换业务,进一步拓宽了银行个人外币业务的服务渠道,也帮助酒店拓展了外币特色服务。 下一步,乐山市分局将持续完善外籍人士来乐支付服务体系,积极探索“银行网点+外币代兑点+移动支付+自助机具”四维一体的外币兑换服务模式,不断提升服务质效,为外籍来乐人员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安全的外汇金融服务。 2024-07-16/sichuan/2024/0716/2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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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泸州市分局指导下,泸州银行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对企业跨境信息查证后,成功为一家中小外贸企业办理线上融资授信申请业务,授信金额1.90亿元人民币。该笔业务为四川省首笔地方法人银行“银企融资对接”应用场景业务,也是全省市州首笔落地业务,实现了银企融资对接模式新突破。 借助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银企融资对接”场景,企业可向多个意向银行发起融资授信申请,同时对意向银行进行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查证授权。银行接收企业融资授信申请后,结合企业实际业务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受理融资授信申请,并登记授信金额和期限等信息。该场景使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汇银企之间的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屏障,为银企融资双向选择搭建了线上沟通桥梁,有效缓解了银企信贷供求错配,降低了交易成本,切实提升了中小微涉外企业融资便利性和信贷资源可获得性。 下一步,泸州市分局将继续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加强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各应用场景的宣传、推广,引导更多银企使用平台开展融资,推动“银企融资对接”等应用场景扩面增量,强化科技赋能,更好支持泸州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7-11/sichuan/2024/0711/2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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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外源。一是加强与公安、税务等部门案件常态化合作,切实按照已有机制和总分局要求,积极与有关部门开展协作。今年,雅安市分局拟于市公安、税务等部门签署备忘录,进一步提升合作效能。二是建立按季与公安、税务部门互通线索信息的长效机制。三是与市税务局联合开展出口骗税案件线索分析,协助名山区公安研判线索,下一步拟与公安部门深入摸排相关情况。 激内流。一是加强学习。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学习、探讨总分局下发的指南、案例等材料,对新情况、活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二是业务岗、检查岗联合研判。在业务岗日常监测中发现可疑情况后,联合检查岗共同梳理业务相关情况,初步确定涉嫌违法违规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按照相关内控制度和程序,成功实现近两年来辖区首笔线索移交。 2024-07-12/sichuan/2024/0712/2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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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眉山市外汇局分管副局长率队深入辖内某包装有限公司开展“为民服务解难题”主题调研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海外业务情况和跨境融资需求。 座谈会上,外汇局就当前外汇便利化政策、汇率风险管理、跨境融资政策向企业进行了宣讲,并推荐了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应收账款和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农业银行眉山分行宣传了汇率避险和跨境融资产品,并辅导企业现场体验“汇蓉易外汇服务小助手”微信小程序。下一步,外汇局将持续以党的建设为引领,联合银行“走企业、走政策”,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7-08/sichuan/2024/0708/2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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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7/content_69629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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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机构改革后县域外汇服务不缺位、不断档,绵阳市分局积极思考业务流程再造、制度机制完善等方面举措,实施“2024年绵阳市县域外汇服务优化提升行动”,探索构建“一联两直一窗口”县域外汇服务新格局,着力满足县域经营主体的外汇业务需求,持续支持县域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汇银政“联动”合作。一是绵阳市分局指定专人作为外汇业务指导员、各外汇银行市级分行指定专人作为外汇业务联络员,外汇局指导员和市级外汇银行联络员加强工作联系,发挥优化服务和模式创新“关键人”作用,组织各外汇银行编制《县域金融外汇便民服务手册》,优化县域外汇服务格局。二是与绵阳海关、市县两级商务局搭建外贸企业联合服务平台,第一时间与企业建立联系,开展外汇管理服务指导,畅通服务渠道。与市政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外资企业服务专区”,梳理制作外资企业外汇登记办事指南,公布外汇银行联系方式,便利外资企业办事服务。三是联动人民银行绵阳市分行与三台、盐亭、梓潼、北川、平武等5个当地未设立派出机构的县政府分别签订金融工作合作备忘录,明确外汇管理与服务的合作内容,建立县域涉外企业外汇服务机制,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进涉外企业有效开展跨境贸易投融资业务。 外汇管理“直联”县域银行。绵阳市分局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确定5家县域银行网点作为县域外汇服务重点网点。一是重点网点加强外汇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建立完善清晰、高效的外汇服务流程,切实发挥外汇政策宣传、外汇业务转办、涉外企业辅导、调研走访等方面职责,及时掌握市场信息。二是重点网点与绵阳市分局建立直通机制,在企业服务、政策咨询、重点业务等方面与外汇局绵阳市分局直接联系,外汇局予以及时指导和响应,确保县域外汇服务合规、高效、便捷。 外汇服务“直达”县域企业。绵阳市分局根据前期业务量情况,筛选了54家县域重点经营主体,建立外汇服务直达县域经营主体机制。一是与外汇银行市级分行、县域银行外汇服务重点网点定期或不定期对接,实时了解掌握县域涉外经济及经营主体发展动态,通过多种方式为县域企业提供政策宣导、业务对接和产品服务,充分了解和回应经营主体政策诉求。二是积极对接县域国际收支统计、存量权益登记等申报主体,辅导县域申报主体开展好直接申报、贸易信贷调查、存量权益登记等业务。绵阳市市分局还推进核查通知书向企业“邮寄办”,开展企业分类监测和管理现场核查,加强非现场监测分析,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发挥派出机构“窗口”作用。作为辖内唯一的外汇局县域派出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分局江油营业管理部已于2024年4月正式挂牌。目前,绵阳市分局已经指导江油营管部设立“外汇服务窗口”,对涉外经营主体开展外汇管理政策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和信息反馈以及外汇政务服务办理流程、要素事项等相关解答和辅导工作,大力宣传推广外汇政务服务“网上办”。下一步,绵阳市分局将根据“三定”方案要求,指导、督促江油营管部做好外汇管理职能设置、人员配置等工作,更好发挥其县域外汇管理与服务履职作用。 2024-07-18/sichuan/2024/0718/26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