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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近日,克州中心支局组成调研组,深入乌恰县伊尔克什坦口岸走访涉外企业,开展调查,倾听意见,解决实际困难。 调研组现场办公,邀请银行和代理报关公司共同座谈,出谋划策,解决企业进口资质和付汇渠道等问题。随后,调研组又对于即将正式运行的伊尔克什坦口岸边民互市贸易区进行了走访,与口岸管委会、海关、银行、边贸企业开展了交流,对互市发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2019-12-11/xinjiang/2019/1211/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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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外汇金融服务水平,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督促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促进外汇业务创新发展,着力推进涉外实体经济发展,阿勒泰中心支局分别前往辖区中行和兵农行,围绕促银行外汇业务创新发展开展座谈。 座谈会上,阿勒泰中心支局就贯彻执行外汇各项政策措施,督促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支持外汇业务发展提出工作要求,并现场解答银行疑惑。 2019-12-27/xinjiang/2019/1227/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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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9年外汇管理工作,分析当前外汇市场形势,研究部署2020年外汇管理工作任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作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2019年,面对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上升的复杂局面,外汇管理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金融委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在人民银行党委具体指导下,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一是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二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推出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12条措施。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和“一带一路”沿线贸易投资活动。稳步推动资本项目开放,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证券公司结售汇业务试点。推出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三是有效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切实维护外汇市场稳定。灵活运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逆周期、市场化调节跨境资金流动,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四是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储备规模稳中有升。在复杂形势下,有力保障了外汇储备资产的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会议强调,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外汇管理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按照“四个坚持”和“六稳”要求,不断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把党领导经济工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努力奋斗。 会议部署了2020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进一步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外汇管理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化创新理论武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切实落实“两个责任”,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二是适应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宏观审慎管理旨在维护外汇市场基本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微观监管立足对外汇市场各类主体及其交易行为实施真实性审核、行为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三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的12项便利化措施。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支持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双向开放,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高质量发展。支持贸易新业态,推进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等外汇管理改革先行先试。建设开放的、有竞争力的外汇市场。四是防范外部冲击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深入分析外部冲击对我国贸易投资、国际收支结构、跨境资本流动的影响,丰富政策工具箱。引导企业树立“财务中性”理念。完善外汇批发市场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外汇批发市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执法标准跨周期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维护外汇市场秩序。推进“数字外管”和“安全外管”建设。五是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提升运营管理现代化水平。稳妥审慎推进多元化运用,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外汇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出席会议。各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局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完) 2020-01-05/safe/2020/0103/15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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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现行有效执法证》信息表-2019年 2019-12-25/xinjiang/2018/1225/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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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传导外汇管理政策,有效扫除企业外汇业务盲点,12月17日下午,湘潭市中心支局一行赴湘潭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湘电集团、湘电股份、湘电风能、湘电重装、湘电国贸、湘电莱特等6家公司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共计30名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农行湘潭分行国结部门参与此次培训并作了业务介绍。 湘潭市中心支局相关人员首先讲解企业外汇业务违规行为分析和案例启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政策要点,湘潭分行国结部门人员介绍企业涉汇业务种类和办理流程,最后针对企业外贸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开展了现场答疑和交流互动。 整场培训突破了“大而全、多而杂”的传统培训弊端,充分发挥了“小而精、细而实”的专题培训优势,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将政策文字转化为动态课件,帮助企业打通了从“学汇”到“用汇”的关键环节,对企业涉外业务办理模式作出了指导,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湘电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培训切实解决了企业的实际问题,对企业外贸业务发展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 2019-12-23/hunan/2019/1223/1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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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评价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属地监督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监管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以及未依法作为受托人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的,根据其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监测处置工作。 对于涉及金融营销宣传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处置。 三、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本通知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改正。 (三)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监督业务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六)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四、其他规定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本通知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地省(区、市)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2020-01-06/guangdong/2020/0106/1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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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经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研究决定,自2019年度年报起实施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报送要求 自2019年度年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详见附件1年报文书),新增的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本通知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企业报送的相关年报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推送共享。201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截至6月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确保过渡衔接 2020年是外商投资企业(机构)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第一年,要做好年报的衔接工作,确保年报工作平稳过渡。 (一)改造公示系统。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改造公示系统,确保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能够按调整后的事项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相关技术方案(附件2)、数据规范(附件3)、网页原型(附件4)和数据汇总结构(附件5)请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综合业务系统(172.16.1.48/saicport)下载查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补报2018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内容填报,按原规定的渠道报送。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2019年度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事项的报送渠道、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的宣传,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年报。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直接负责年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其明确政策要求,熟知填报规范,统一答复口径,推动年报工作落实落地。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名单管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规则抓取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并做好公示系统年报功能调整工作。对无法匹配的企业名单,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确保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能够顺利参加年报。 (二)信息共享机制。年报工作期间,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示系统要求,及时将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信息通过数据中心汇总归集到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在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提交年报信息后48小时内共享至商务部。年报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总局于一个月内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含多层次投资)共享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商务部。企业(机构)补报年报的,市场监管总局在企业(机构)提交信息后48小时内共享至商务部。 (三)应急处理机制。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反映公示系统未将其列入“多报合一”范围,年报填报内容不含相关新增事项的,企业注册地商务部门应当核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类型、注册时间等信息,确认属于需要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由各省商务部门统一汇总,于每周一中午12:00前报送商务部。商务部与市场监管总局根据问题类型,按职责分工分别予以解决。 (四)答复咨询机制。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的政策指导和咨询答复工作,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确保“多报合一”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年报事项和公示系统年报技术问题等咨询工作;各地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年报事项和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无法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等咨询工作。各省(区、市)商务部门咨询电话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抽查检查机制。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的监管需要和工作部署对年报信息进行抽查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报送的相关新增事项,不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内容。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积极推进对企业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可以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降低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强协作配合 2020年是落实《外商投资法》、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的第一年,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要求推进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落实工作,确保良好开局。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合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及时解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 为建立通畅的联系工作机制,请各省(区、市)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于2019年12月20日前将“多报合一”工作联系人分别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商务部外资司和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商务部外资司和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 2019年12月16日 2019-12-27/safe/2019/1227/15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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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香港基金境内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9 2020-01-06/guangdong/2020/0106/1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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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http://www.gov.cn/xinwen/2020-01/01/content_54657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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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http://www.gov.cn/xinwen/2020-01/03/content_546633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