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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5201亿元,支出14710亿元,顺差49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3927亿元,支出11741亿元,顺差2186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74亿元,支出2969亿元,逆差169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268亿美元,支出2194亿美元,顺差7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078亿美元,支出1752亿美元,顺差326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0亿美元,支出443亿美元,逆差253亿美元。 2018-09-06/anhui/2018/0906/1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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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8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7月末下降82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8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097亿美元,较7月末下降82亿美元,降幅为0.26%。 8月,我国外汇市场供求保持总体稳定,跨境资金流动基本平衡。全球贸易摩擦、地缘政治经济局势等不确定因素继续发酵,美元指数波动上升。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外汇储备规模略有下降。 今年以来,国际政治经济风险因素明显增多,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受到较大冲击,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但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基本稳定,这主要得益于我国经济延续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外汇市场平稳运行,人民币汇率弹性进一步增强。 展望未来,尽管国际环境错综复杂,金融市场不确定性上升,但我国经济将保持韧性好、适应能力强、回旋余地大的基本面,同时坚持改革开放目标不动摇,有利于维护国际收支自主平衡格局。国内外因素综合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将在波动中保持总体稳定。 2018-09-07/gansu/2018/0907/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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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上午,张掖滨河新区玉水苑中心广场上,人头攒动,热闹非凡。张掖市中心支局借助“第五届丝绸之路国际生态产业博览会暨绿色有机产品(张掖)交易会”开展了“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暨“提升金融素养 争做金融好网民”主题宣传活动。张掖市中心支局副局长陈红军莅临现场进行了指导。 此次活动通过设立宣传台,悬挂横幅、摆放宣传展板、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传单、书籍等资料,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了国际收支申报、个人购付汇等相关政策。活动围绕旅游或留学购汇注意事项、出借个人外汇账户的后果以及跨境融资诈骗行为的危害性和典型手法,阐述法律法规具体要求,重点提示法律风险,强调违法严重后果,鼓励群众不仅自己要严格守法,而且要积极向外汇局举报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提高了公众对非法炒汇、他人借用额度分拆结售汇行为的警惕性。 本次活动人流量多,辐射面广,有效推广宣传了外汇政策法规,扩大了社会公众对外汇管理政策的知悉度,提高了公众合理使用外汇的意识,树立了基层外汇局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 2018-09-07/gansu/2018/0907/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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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甘肃省分局年中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外汇相关知识,9月5日晚,白银市中心支局借助“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机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在白银市西区广场开展了集中宣传活动,中心支局领导莅临现场督导。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通过悬挂宣传标语、摆放宣传展架、发放宣传资料、提供咨询等形式,向群众介绍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新规、个人购付汇、外币现钞管理、个人外汇理财、个人典型外汇违规行为等相关外汇知识,并对过往群众重点讲解了什么是网络炒汇、网络炒汇的形式、主要途径以及如何防范网络炒汇等知识,特别提示公众要警惕网络炒汇陷阱,防范金融诈骗风险。此次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000多份,共计为200多群众答疑解惑,得到了现场群众的广泛认可。 此次活动有效推动了外汇知识的普及宣传,帮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了有关外汇的基础知识,进一步增强了辖内金融消费者的外汇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提高了社会公众的外汇知识素养,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2018-09-07/gansu/2018/0907/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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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中心支局近期依托当地官方新闻媒体《陇东报》,开设“外汇之窗”政策宣传栏目,全方位宣传解读外汇管理政策,不断提升涉汇主体对外汇知识的知晓度,着力促进辖区外汇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外汇之窗”专题宣传包括国际收支申报统计、国际收支申报问题解答、货物贸易、个人外汇和资本项目共五期,内容包括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知识和办理流程。为便于涉汇主体理解掌握,提升宣传效果,庆阳市中心支局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对政策宣传涉及的专业内容和专业术语尽量用朴实语言进行表述,做到通俗易懂。同时,严格控制字数和精准表述,确保“外汇之窗”专题宣传既符合外汇政策规范,宣传点线思路清晰,又通俗易懂,保证了宣传效果。 在《陇东报》持续宣传外汇政策和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有效提升了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为涉汇主体掌握政策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提供了可操作性工作指引,既体现了基层外汇局高效履职和贴心服务的工作效能,又树立了良好的外汇监管形象。 2018-09-07/gansu/2018/0907/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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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辖区涉汇主体合法用汇、合规申报以及积极推动企业跨境融资,临夏州中心支局于9月7日上午在临夏州大什字开展“促进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活动。 如今,出境游、出国留学以及境外保险、投资等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关注的话题,由于外汇信息在欠发达地区传播有限,部分居民对于外汇政策了解比较匮乏,本次面对面知识宣传丰富了本地居民外汇知识储备,对个人用汇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通过外汇局和商业银行的通力合作,本次外汇知识宣传活动圆满完成。活动印发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指引”“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简介”“外汇业务政策释疑”“合法用汇”等宣传资料,广泛宣传派发,使得外汇政策实实在在惠及广大市民。 2018-09-07/gansu/2018/0907/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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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内江市中心支局对辖内重点监测企业进行了现场辅导与调研。支局详细了解企业经营生产状况、大额预付情况,对企业加强政策宣传与辅导。 2018-09-19/sichuan/2018/0919/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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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绵阳市中心支局对辖内银行通报了个人外汇业务等数据质量情况,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督促银行进一步提升外汇业务数据质量。 2018-09-19/sichuan/2018/0919/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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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月19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8-09-19/ningbo/2018/0919/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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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恒丰银行温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恒丰银行温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46.4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售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3: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3月至4月,天津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汇丰银行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2.22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33.19万元人民币。 案例6: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45.4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7: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2.2万元人民币。 案例8: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9: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使用作废合同,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27.68万欧元和5.05万美元,无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和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1706.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5万元人民币。 案例11: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8月,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对外付汇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安排30个境内个人,通过个人年度购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88.7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4.42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并结汇4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33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郭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0492.92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3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浙江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800.6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2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广东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金额合计221.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9.78万元人民币。 案例17:四川籍杜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6年7月至9月,杜某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利用境外销售终端(POS机)多次刷人民币卡兑换港币现金,金额合计679.11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1.87万元人民币。 案例18:福建籍王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王某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他人账户收款1129.26万元人民币,私自卖出港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四川籍王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4月,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784.76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江苏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1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84.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1.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1:江苏籍邱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邱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49.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60万元人民币。(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8年8月16日信息) 2018-08-13/xinjiang/2018/0813/6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