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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1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规范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处罚办法》共八章83条,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外汇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外汇管理部门执法实践,细化从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到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处罚实施程序,保障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有序。 二是强化对行政处罚权力的约束和监督。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规范案件集体审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过程记录等程序,强化执法监督。 三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细化听证程序,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听证标准,对于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明确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处罚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完) 2020-09-27/guangdong/2020/0927/1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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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组织辖内分支机构联合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多形式开展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推动跨境金融政策与服务直达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新业态健康发展。 ——建立汇政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合力。外汇局茂名市中心支局协助商务主管部门起草制定茂名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研提跨境电商外汇资金结算便利化措施,助力建立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体系。 ——深入企业精准服务,提升对接合力。外汇局梅州市中心支局主动对接跨境电商企业,了解企业外汇资金结算情况及外汇政策诉求,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外汇便利化政策。 ——强化政策联动宣传,加大宣传合力。外汇局佛山、汕头、湛江、肇庆、惠州市中心支局联合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举办跨境电商政策宣讲会,助力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2020-09-25/guangdong/2020/0925/1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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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9月18日 2020-09-27/guangdong/2020/0927/1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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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0年8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0-09-27/guangdong/2020/0927/1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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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粤港澳大湾区外汇改革试点政策——外债登记管理改革 2020-09-22/guangdong/2020/0922/1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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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0.07 2020-09-21/guangdong/2020/0921/1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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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0.07 2020-09-22/guangdong/2020/0922/1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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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对外开放,提高跨境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程度,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在2019年10月和2020年4月,分别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等改革政策,进一步放宽资本项目资金汇兑、使用等方面限制,简化资本项目业务流程。 Q: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指哪些企业? A: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除上述企业外的外商投资企业为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 Q: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股权投资是否按负面清单管理? A:是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需满足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管理),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 Q: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股权投资怎么办理? A:如果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如果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Q: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所得资金结汇是否更便利? A:是的。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后,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Q: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有哪些便利? A:在资金使用方面,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用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出资或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在资金结汇方面,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Q: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后是否有时间限制? A:没有。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了债务人1个月内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的时间限制。 Q: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存在限制吗? A:不存在。在账户开户数量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Q:企业什么情况下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A: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2020-11-20/guangdong/2020/1120/1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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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奏响“三重奏”,组织全辖集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外汇政策法规,揭示外汇违法违规行为风险和危害,引导公众依法合规办理外汇业务。 ——搭建“云”平台,打好线上线下宣传组合拳。在配合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找准宣传工作新发力点,搭建线上平台,及时宣传外汇业务绿色通道及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坚持“线上+线下”双向宣传,在联合地方政府部门和银行机构举办的线下宣传活动中,创新采用网络同步直播方式,拓宽宣传阵地。 ——用好“老搭档”,发挥银行队伍一线宣传优势。组织辖内银行在营业网点悬挂“诚信兴商”宣传标语横幅,在液晶显示屏上滚动播放外汇政策法规宣传标语,向现场办理外汇业务的企业和个人派发宣传手册,通过网络平台不定期向市场主体推送外汇法规宣传公益信息,举办外汇政策知识线上竞答活动等,推动外汇宣传高效率、广覆盖、多样化。 ——创新“趣方式”,打通群众宣传最后一公里。有序开展外汇政策“进车站、进社区、进广场、进校园”等常规户外宣传活动的同时,辖内不少分支机构创新推出趣味与科普相结合的形式:外汇局揭阳市中心支局借助当地“村村通广播”大喇叭播放平台,用“普通话+本土方言”双语形式录制警示语并循环播放,提醒广大市民警惕网络炒汇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外汇局湛江市中心支局在开展法律知识进课堂活动时,通过播放《当哪吒遇上民法典》《小明的一生》等动画片,将法规知识形象化、生动化,完美契合小学生兴趣特点,宣传效果显著提高。 2020-11-11/guangdong/2020/1111/1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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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落实中央“稳外资”精神,切实提高企业外汇资金使用的便利化程度,2020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政策,大幅简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和支付手续。 Q: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时有哪些便利? A:银行可凭企业提供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免于审核材料直接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从“先审后付”变为“先付后抽查”。 Q:哪些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享受支付便利化政策? A:外汇资本金、外币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外币资金等。 Q:哪些企业可以办理该业务? A:企业应为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企业不能开展此项业务;企业近一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Q:资本项目外汇收入资金使用有负面清单吗? A:有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使用管理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Q:经办银行如何把控业务风险? A: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随机抽查,企业需配合银行或外汇局做好事后抽查或核查工作。 2020-11-19/guangdong/2020/1119/18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