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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07年末中国对外债简表 2012-04-19/safe/2012/0419/6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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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http://www.gov.cn/premier/2018-11/09/content_53389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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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 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按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按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决定或者应经其他部门审核的事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2005-06-20/safe/2005/0620/5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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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按照坚持对外开放,鼓励出口收汇,改善投资环境的原则,我局在1997年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近两年的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再次清理。根据此次外汇管理法规清理结果,决定废止部分已无存在必要的外汇管理法规,现通知如下: 一、 为简化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和入帐的操作手续,鼓励企业出口及时足额收汇,在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日趋完善的基础上,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1997年7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月1日施行)和《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通知》(1998年10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10月15日施行)的执行;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论金额大小,结算方式如何,均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二、 鉴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已经建立并已正式运行,已基本杜绝了异地售付汇项下管理的漏洞。为简化操作手续,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关于明确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执行;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按照《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和《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 三、 鉴于《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和《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对外债项下还本付息的核准管理重新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规定,为了统一相关管理政策,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关于加强外债还本付息核准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执行;外债还本付息按照《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所辖分支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时转发所辖分支行。 1999-09-09/safe/1999/0909/5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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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96]汇政函字第48号)自1996年2月26日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起到了良好作用。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满足新形势下社会公众的法律咨询需求,便于境内外机构和个人了解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96]汇政函字第48号)废止。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记录单 2009-08-31/safe/2009/0831/5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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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登记时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2.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3.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 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及股权激励类型等)。 4.参与公司(含境内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5.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重大变更事项的描述)。 2.原《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3.最新填写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4.变更事项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5.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2014-07-14/safe/2014/0714/2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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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清算注销,原则上应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注销,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后申请办理外方权益注销的,申请主体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申请材料为: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由原外商投资企业全部股东加盖公章(无公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法院裁定、行政吊销文件等)、工商登记注销证明、工商主管部门关于清算组合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外方股东的主体证明文件、清算报告、原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出具的保证书(内容为保证清算组已依法对原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的均真实有效,全体股东将承担违反上述保证产生的一切责任)。 2016-04-01/safe/2016/0401/2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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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机关党委、各事业单位: 为做好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要求,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6年5月31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 2016-05-31/safe/2016/0531/5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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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提交《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等材料,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注册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2016-03-31/safe/2016/0331/2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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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等相关市场主体须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2016-04-01/safe/2016/0401/25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