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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2015年外汇管理各项工作,深入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和国际收支形势,研究部署2016年外汇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潘功胜作工作报告,各副局长,总会计师,各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局机关各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2015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人民银行党委的指导下,外汇管理部门坚持稳中求进,狠抓改革攻坚,加快简政放权和外汇管理“五个转变”,强化风险防控,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升级版”初见成效,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推广至全国,直接投资的可兑换便利程度进一步提升,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稳步开展,事中事后监测管理不断加强,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震慑效应明显,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会议强调,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当前,我国经济金融运行总体平稳,经济发展基本面好,潜力大,韧性强,国际收支趋向基本平衡,外汇储备较为充裕,金融体系总体稳健。外汇管理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积极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开拓创新,以外汇管理“五个转变”为指导,继续推动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强国际收支监测,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水平,为“十三五”开好局、起好步。 会议部署了2016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推进外汇监管方式改革,弱化事前审批,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提高国际收支监测分析的准确性和前瞻性,提升监管效能;二是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服务,深化经常项目便利化改革,完善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加快外汇市场发展;三是加强风险防控,指导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办理外汇业务,严格履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责任,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外汇市场秩序;四是做好国家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工作,统筹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各项目标,完善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五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两个责任”,继续加强党建工作,狠抓党风廉政、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完) 2016-01-09/safe/2016/0109/4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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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看望和慰问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潘功胜,行长助理殷勇等陪同。 周小川代表人民银行党委对全体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表示亲切慰问,并充分肯定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取得的成绩。周小川指出,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全面收官之年。回顾过去五年,我国外汇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主动适应新常态,稳步推进经营管理各项工作,实现了外汇储备资产的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为支持国家各项改革和发展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 周小川表示,2015年外汇储备始终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牢牢把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大局,克服国际金融市场大幅波动的挑战,圆满完成了经营管理各项工作,在建设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方向上迈出了新步伐,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国家重点战略方面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周小川强调,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开拓创新,强化底线思维,以严和实的干事创业精神做好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国家发展,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完) 2015-12-31/safe/2015/1231/4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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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部联合召开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会议。会议对2013年两部门联合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总结,对2014年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并对2013年度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会议指出,2013年,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紧密协作,联合查处,成功破获非法买卖外汇等外汇违法犯罪案件40余起,涉案金额500余亿元人民币,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百余名,工作成果显著,对各类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有效震慑。 会议强调,2013年以来跨境资金波动性凸显,防范异常外汇资金流动责任重大。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形势研判,创新查处手段,提高打击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大跨地区协作力度,适时在重点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形成打击外汇违法犯罪的集合力量;要循线打击非法买卖外汇的上下游犯罪,深挖犯罪网络,尤其是可能隐藏其中的洗钱和转移赃款活动;既要追究地下钱庄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又要对参与地下钱庄交易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提高对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戒力度;要加强调研,对新型外汇违法犯罪及早发现、及早防范。 会议要求,2014年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继续深化合作机制,升级查处手段,始终保持对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保障我国涉外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完) 2014-06-11/safe/2014/0611/4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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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三季度末,我国非居民人民币存款余额12093.87亿元。其中,非居民个人人民币存款余额5026.32亿元(见附表)。 附表:非居民人民币存款余额表(季度) 单位:亿元 项目 2013年第三季度 非居民人民币存款 12093.87 其中:非居民个人 5026.32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非居民是“非中国居民”的简称,相对于“中国居民”而言。中国居民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非居民人民币存款是指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吸收的非居民人民币存款。 2013-11-11/safe/2013/1111/5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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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6日,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劳伦斯·萨默斯教授应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学术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主持,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萨默斯教授介绍了当前全球和美国经济金融环境变化、经济金融政策走势等情况。双方就当前低利率环境、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的调整趋势,以及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热烈讨论。(完) 2016-06-21/safe/2016/0621/4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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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3) 2014-05-09/safe/2014/0509/4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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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预算 2016-04-15/safe/2016/0415/4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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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通知》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一、此次《通知》出台的背景如何? 依据现行对外担保管理相关规定,目前除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年度余额管理外,其他类型的对外担保主要实行逐笔审批管理。 随着我国深入融入全球经济,境内机构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信用支持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迫切需要改革当前对外担保管理政策:一是余额管理的适用范围较窄,不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银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范围也仅限于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的融资性担保。二是核定银行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时,主要依据外汇资本金和营运资金,指标核定的合理性逐步降低。三是对担保人、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规定得相对严格,对担保人净资产比例、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盈利情况等要求较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外担保业务的开展。因此,需尽快对当前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相关政策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此次调整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的主要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此次改革的目的,是在维持现有对外担保政策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对现行管理政策进行大幅简化,梳理、澄清担保管理实践中需要明确的技术性和操作性问题,大力促进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推进对外担保外汇管理方式改革。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遵循简化、高效、可控原则。通过简化行政审核手续,提高管理效率,更有力地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同时也要防止对外担保这种或有外债变为实际债务或债权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做到既要促进发展,又要控制风险。 三、本次政策调整后,境内银行对外担保管理方式发生了哪些变化? 一是扩大了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的范围,从现在的为境外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扩大到为境内、外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也就是说,银行为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再需要逐笔申请核准。二是调整了银行余额指标的核定依据。从现行的以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为准,调整为以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外汇净资产为准,即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机构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三是取消了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限制,即被担保人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四是明确了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银行在提供非融资性保函时,被担保人不受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的限制,不需事前核准;但从审慎角度考虑,仍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为境内机构或由境内机构持股或间接持股的境外机构。五是明确取消对银行对外担保履约的事前核准手续。六是明确银行余额管理项下对外担保登记实行定期备案。七是重新设计银行对外担保定期备案相关报表,提高数据填报的便利程度。 四、本次政策调整后,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方式发生了哪些变化? 一是形成以逐笔审批为主、余额管理为辅的管理方式。对外担保业务笔数较多、内部管理规范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可向外汇局申请核定余额指标,在指标范围内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再向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但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余额指标或(和)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二是企业担保人的净资产比例由过去的贸易型、非贸易型企业等两个标准统一调整为15%。三是扩大了被担保人范围。担保人为企业时,被担保人从境内企业的境内外一级子公司扩大为担保人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时,被担保人为在境内机构或者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四是明确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发生对外担保履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可以购汇。五是明确外商独资企业应参照一般企业的管理原则办理对外担保逐笔核准、逐笔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通知》对被担保人的规定做出了哪些调整? 本次政策调整,降低了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主要包括:一是根据担保人机构类型,不同程度地扩大了被担保人范围。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不受任何资格条件限制,由银行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及内部风险控制能力自行决定;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或受益人只要有一方为境内机构或由境内机构持股或间接持股的境外机构即可。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调整为境内机构及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扩大为担保人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二是统一、简化了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限制,将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统一调整为“为正值”,盈利要求由过去的不得亏损调整为过去3年中至少有1年盈利(资源开发类等长期项目可延长至5年)。三是取消了当被担保人为境内、外合资企业时,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的相关要求。 六、此次调整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方式有何意义? 此次对外担保管理方式改革,是我国外汇管理为实现“寓管理于服务”的又一次重要改革,将有助于进一步支持境内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有助于境内机构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有助于境内金融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各种金融创新和业务拓展,逐步提高国际竞争力。 七、此次政策调整后如何控制相关风险? 在此次政策调整中,我们充分考虑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管理实践,并根据不同机构的风险承担与管理能力,实行分类管理,在制度上强化了风险控制,而且,加强了事后核查机制,因此,相关风险总体可控。具体来说:首先,从近年来的实践看,近年来我国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一直保持着较低的履约率,各类主体对外担保项下信用风险控制良好。第二,考虑到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等三类机构处于不同发展阶段,风险管理能力有差异,我们确定了分类管理的方式,在放宽资格条件限制的同时,从制度设计上强化了风险控制。第三,我们对此次政策调整进行了压力测试,测算结果显示,政策调整的总体风险可控。此外,我们还将不断健全和完善对外担保项下统计监测手段和事后核查机制,加强对外担保统计监测和分析预警,以有效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完) 2010-07-30/safe/2010/0730/4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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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1209亿元,支出10977亿元,顺差232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9724亿元,支出8126亿元,顺差1599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484亿元,支出2851亿元,逆差1367亿元。 按美元计价,2016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723亿美元,支出1687亿美元,顺差3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495亿美元,支出1249亿美元,顺差246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28亿美元,支出438亿美元,逆差210亿美元。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6年3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价 (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32 36 11,209 1,723 -10,977 -1,687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599 246 9,724 1,495 -8,126 -1,249 2.服务贸易差额 -1,367 -210 贷方 1,484 228 借方 -2,851 -438 2.1加工服务差额 93 14 贷方 94 14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34 5 借方 -13 -2 2.3运输差额 -205 -32 贷方 184 28 借方 -390 -60 2.4旅行差额 -1,243 -191 贷方 552 85 借方 -1,795 -276 2.5建设差额 26 4 贷方 78 12 借方 -52 -8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62 -9 贷方 22 3 借方 -84 -13 2.7金融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20 3 借方 -9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32 -20 贷方 8 1 借方 -140 -21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96 15 贷方 162 25 借方 -66 -10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44 7 贷方 320 49 借方 -277 -4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7 -1 贷方 4 1 借方 -10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9 -1 贷方 7 1 借方 -16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部分进出口退运等数据;四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6-04-27/safe/2016/0427/5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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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0891亿元,支出7998亿元,顺差2892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9903亿元,支出6244亿元,顺差3659亿元;服务贸易收入988亿元,支出1755亿元,逆差767亿元。 2015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3839亿元,支出18314亿元,顺差5526亿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775亿美元,支出1304亿美元,顺差47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614亿美元,支出1018亿美元,顺差597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61亿美元,支出286亿美元,逆差125亿美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3889亿美元,支出2987亿美元,顺差901亿美元。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按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5.2 2015.1-2累计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892 5,526 10,891 23,839 -7,998 -18,314 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659 7,329 9,903 21,640 -6,244 -14,310 服务贸易差额 -767 -1,804 贷方 988 2,200 借方 -1,755 -4,003 1.加工服务差额 108 219 贷方 108 221 借方 -1 -1 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8 20 贷方 13 28 借方 -5 -8 3.运输差额 -165 -393 贷方 183 382 借方 -348 -775 4.旅行差额 -809 -1,775 贷方 216 496 借方 -1,025 -2,271 5.建设差额 14 44 贷方 57 159 借方 -44 -115 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3 -28 贷方 18 38 借方 -31 -65 7.金融服务差额 -1 -117 贷方 7 23 借方 -8 -140 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62 -126 贷方 9 24 借方 -71 -150 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73 125 贷方 105 207 借方 -33 -82 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98 258 贷方 260 605 借方 -162 -347 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5 -12 贷方 4 7 借方 -10 -19 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2 -17 贷方 6 10 借方 -17 -28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3.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4. 本表货物贸易与海关公布的进出口数据的差异主要是:①统计原则不同,海关进出口数据按照进出关境原则进行统计,本表货物贸易按照所有权转移原则进行统计;②海关出口数据按照离岸价格统计,进口按照到岸价格统计,本表货物贸易贷方和借方均按照离岸价格统计;③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包含离岸转手买卖(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网络购物、查获走私等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项目,不含来料出料加工等。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按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5.2 2015.1-2累计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472 901 贷方 1,775 3,889 借方 -1,304 -2,987 货物贸易差额 597 1,196 贷方 1,614 3,530 借方 -1,018 -2,334 服务贸易差额 -125 -294 贷方 161 359 借方 -286 -653 1.加工服务差额 18 36 贷方 18 36 借方 -0 -0 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 3 贷方 2 5 借方 -1 -1 3.运输差额 -27 -64 贷方 30 62 借方 -57 -126 4.旅行差额 -132 -290 贷方 35 81 借方 -167 -371 5.建设差额 2 7 贷方 9 26 借方 -7 -19 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 -5 贷方 3 6 借方 -5 -11 7.金融服务差额 -0 -19 贷方 1 4 借方 -1 -23 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0 -21 贷方 2 4 借方 -12 -25 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2 20 贷方 17 34 借方 -5 -13 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6 42 贷方 42 99 借方 -26 -57 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 -2 贷方 1 1 借方 -2 -3 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 -3 贷方 1 2 借方 -3 -5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3. 本表货物贸易与海关公布的进出口数据的差异主要是:①统计原则不同,海关进出口数据按照进出关境原则进行统计,本表货物贸易按照所有权转移原则进行统计;②海关出口数据按照离岸价格统计,进口按照到岸价格统计,本表货物贸易贷方和借方均按照离岸价格统计;③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包含离岸转手买卖(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网络购物、查获走私等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项目,不含来料出料加工等。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贷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货物贸易:指一般商品的进出口、非货币黄金以及转手买卖所涉及的货物。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2.1加工服务:指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为非居民所拥有的货物提供的维护和维修工作。 2.3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4旅行:在旅行期间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向在我国境内旅行的非居民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的支出。 2.5建设服务:指我国企业为非居民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为我国居民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2.7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以及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包括研究和开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等。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服务的接受者在其经济体内接受非居民所提供的文化娱乐服务。该项包括文化、娱乐、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涉外交易。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 2015-03-31/safe/2015/0331/51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