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推进简政放权,取消对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事前准入许可,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二是完善市场监管,明确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基本交易规则,继续推动建立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并行的外汇市场管理新框架。三是清理整合法规,废止涉及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4部外汇管理文件,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 《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完) 2014-12-09/safe/2014/1209/4822.html
-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在积极防范外债风险的基础上,《通知》对现行外债登记管理流程进行优化,简化了外债登记管理环节,取消了部分外债管理审批事项,除外债签约登记外,外债账户开立、资金结汇和还本付息等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同时,《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外债的登记和统计监测。 《通知》的出台,在简化外债登记管理的同时,外汇局将依托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强化外债统计监测分析和非现场核查,积极防范外债风险。(完) 2013-05-02/safe/2013/0502/4782.html
-
问: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昨日警告,将下调美国主权信用评级展望。中国持有大量美国国债,那么中方对投资的美国国债安全是否感到担忧? 答:我们注意到标准普尔评级公司将美国主权信用评级展望由“稳定”下调至“负面”。美国国债是美国政府的信用反映,是美国国内和国际机构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品种。我们希望美国政府切实采取负责任的政策措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2011-04-20/safe/2011/0420/4757.html
-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司长刘薇就“热钱”有关问题接受了《新世纪》周刊采访。采访内容已由《新世纪》周刊(2011年第2期)和财新网(www.caing.com)发表,现刊登如下。 “热钱”大治 “热钱”正在成为新兴市场经济体目前热议的话题。 2011年初,东南亚各国央行会议即将召开,将就通过跨境协议监管资本流动进行讨论,防范“热钱”将成为关键词之一。这是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东亚各国再次高密度地把“热钱”问题摆在了桌面上。 这一问题的大背景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美、日、欧等主要发达国家实施宽松货币政策和一系列经济刺激措施,向市场投放了巨大的流动性。 在新兴市场中,中国经济增长稳定,加之本外币利差及人民币升值预期等影响,更使国际资本对中国“青睐”有加。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统计,银行结售汇规模已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2010年前11个月已达到2.12万亿美元,超过2008年同期的历史最高水平,增长4%;同期银行结售汇顺差3515亿美元,同比增长48%。 这意味着,更多的资本更愿意持有人民币而非外币,这直接导致了中国外汇储备的进一步飙升。截至2010年9月末,中国外汇储备余额达2.65万亿美元,比2009年末增加2491亿美元,是全球排名第二的日本约1万亿元外汇储备的2倍有余。 但“热钱”流入中国的真实状态颇难厘清。近日,外管局综合司司长刘薇接受了本刊记者系统访谈,对外界全方位解析“热钱”的定位划分、输入渠道、管治清单和政策思路,并阐释“高压打击”“热钱”态势的前因后果。 QE之果 财新-《新世纪》:今年以来,中国面临怎样的跨境资本流动形势?原因何在? 刘薇:2010年以来,国际经济持续缓慢复苏,国内经济保持良好运行态势,中国的外汇净流入压力有所加大。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主要发达国家新一轮量化宽松货币政策,进一步推高全球流动性。新兴市场国家因此普遍面临汇率升值和资本冲击压力。二是中国经济基本面依然良好,吸引外资流入。三是受国内外宏观环境影响,境内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外汇结汇意愿增强,购汇意愿减弱。境内市场主体积极调整本外币资产负债结构,如企业大量借入美元贷款替代购汇,银行尽可能减少境外资金摆布而调回境内市场运用,也间接导致外汇净流入增加。此外也不排除套利资金利用各种合法渠道或工具的渗透式流入。 财新-《新世纪》:你如何分析美联储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影响? 刘薇:短期看,美国量化宽松政策可能使美元贬值,压低利率,对美国经济产生一定的刺激作用。但在中长期内,这一政策可能给全球经济带来通胀、资产泡沫等压力,使全球经济复苏和增长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一是可能使欧洲等部分发达国家经济雪上加霜。二是导致更多的投机资金流入新兴市场,加大新兴市场国家货币升值压力,并加大原本已高企的通胀压力。三是强化全球其他国家对美元贬值的预期,可能迫使其他国家采用干预货币升值,甚至货币贬值等手段,全球保护主义可能重新抬头。四是美元大量供应催生资产泡沫,如大宗商品、股票和房地产市场。五是美国是国际储备货币,大量发行美元,可能将通胀输出至全球。 因此,美国推出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影响是复杂的、深远的,我们必须密切关注,审慎评估,及时应对。 财新-《新世纪》:你谈到美国量化宽松政策加剧新兴市场国家通胀和资金流入压力,请问中国的银行结售汇飙升是否可作为热钱涌入的标志? 刘薇:我觉得有必要澄清两个问题:一是大规模外汇净流入不等于大规模外汇流入。一般地,以银行结售汇差额来衡量外汇跨境流动情况。外汇净流入即结售汇顺差的形成,既可能是结汇增加,也可能是售汇减少,或者是两者皆有。 今年以来中国的银行结售汇顺差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市场主体购汇意愿减弱,尽量以外汇融资或人民币方式对外支付,从而相应地减少了银行售汇。 二是资本流入不等于“热钱”。中国在不断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仍存在部分资本管制,特别是有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抑制短期投机套利资本流入,不存在“热钱”流入的合法制度土壤。 正本清源 财新-《新世纪》:究竟什么是“热钱”,目前存在着很多争论,你认为怎样测算“热钱”的流入规模才是比较合理的? 刘薇:确实,当前国内外对“热钱”并无统一的定义。现实中,长期、短期资本可以相互转化,投资和投机也难以截然区分。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国家和经济体,以短期投机牟利为目的快进快出的资金通常被称为“热钱”。中国存在资本项目管理,短期资本不能自由进出,判断是否为“热钱”的关键是看资金流动是否具有真实、合法合规的贸易投资背景。 目前国内对“热钱”规模比较流行的一种测算方法是“新增外汇占款-贸易顺差-实际利用外资=热钱”。但对于这一方法,我认为并不可取,其得出的结论不利于正确认识跨境资金流动的真实情况。 首先,这种测算方法涵盖的交易项目不全。除了贸易和实际利用外资以外,产生跨境资金流动的交易项目还有服务、收益、经常转移、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如按照这种方法,其他国际收支交易就都得打上“热钱”的标签,这明显与常理不符。而且,部分“热钱”是借道贸易投资流入的,可见此方法既有高估、也有低估,不太可能作出准确判断。 其次,这种测算方法在既没有解释外汇占款的形成机制,也没有明确外汇占款的构成要素的情况下,将其与国际收支交易两类不同范畴的统计数据进行比对,研究方法过于粗糙,且未考虑到货物流和资金流之间的时滞。 要判断“热钱”的真实情况,最重要的还是要基于事实。由于“热钱”通常伪装成合法合规资金流入,通过单纯的公式计算无法全面得出“热钱”流入情况。但是,对“热钱”的日常监测和查处,可为判断“热钱”流入规模提供一定的依据。例如,从2010年2月份开始,外管局开展应对和打击“热钱”专项行动。截至2010年10月底,共查实各类外汇违规案件197起,累计涉案金额73.4亿美元。 财新-《新世纪》:那在外管局的监测中,当前形势下是否有更多的“热钱”流入境内? 刘薇:在今年开展的应对和打击“热钱”专项行动中,我们未发现“热钱”有组织、大规模跨境流入。从查获的“热钱”等违规资金活动的主体看,有境内中外资金融机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有海外关系和经贸往来的外汇收入群体。国际上正规的大型金融机构,考虑到资本管制条件下的法律风险,我们很少发现其介入“热钱”违规运作的情况。 另外,随着企业、个人的市场意识不断增强,对利率、汇率等价格信号的变化更加敏感,部分市场主体为规避风险或实现利益最大化,在境内外资产摆布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如企业在贸易收付汇时,根据汇率变动,采取预收货款、延期付汇等方式调拨资金,这部分资金虽不能纳入到“热钱”的范畴,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加大了跨境资金流动的波动性,需要在政策上加以调控。 总的来看,今年以来中国跨境资本流入大多具有真实的贸易和投资背景,不排除有境外“热钱”流入套利,但这不是主流,不宜盲目高估和夸大“热钱”的规模。 财新-《新世纪》:既然在中国还保持着适度资本管制的情况下,“热钱”不能合法流入,那以外管局的观察,存在哪些流入的渠道? 刘薇:这些纯粹以投机套利为目的、无真实贸易或投资背景的“热钱”,利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等渠道开放度高、业务手续简便等特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违规或绕过法律规定迂回流入,且操作手法多样,比较典型的做法有: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从境外预收汇、多收汇将资金导入境内,结汇后投机牟利;有的资金以外商直接投资名义流入,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资本金虚假结汇,改头换面进入楼市、股市或另作他用;还有的个人规避结售汇年度限额管理,将大额资金分拆,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从境外分散汇入、结汇。 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部分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结售汇等业务中,没有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使“热钱”有机可乘。甚至有的银行规避外汇管理规定,推出套利型贸易融资产品,表面上实现了“银企双赢”,但实际上却通过替代购汇或推迟购汇,加大了当前外汇资金净流入的压力,影响国际收支平衡。 因此,在中国,“热钱”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一是隐蔽性。由于“热钱”不具备自由流动的条件,其进出往往借助正常的贸易、投资等渠道违法违规流动或绕过法律规定以其他隐蔽方式迂回流动。二是复杂性。既有谋取短期境内外利差汇差的,也有谋取中短期境内资产价格上涨收益的。三是分散性,不易确定交易真实性质。但“热钱”也并不是无迹可循,只要抓住“热钱”的运作规律,不难发现线索、剥下其伪装。 “高压”清单 财新-《新世纪》:你谈到热钱并非无迹可寻,请问目前中国政府对“热钱”流入发现了哪些线索,主要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刘薇:跨境资金大量流入,将给中国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如引发通货膨胀压力和资产价格泡沫,加大货币政策操作及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压力等。对此,2010年以来,中国政府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抑制“热钱”流入。 首先,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2010年2月起,在部分外汇业务量较大的省市开展了应对和打击“热钱”流入专项行动,并已分五批对部分银行、企业和个人违规办理外汇业务的处罚情况进行通报,保持对热钱的高压打击态势,对“热钱”流动形成有力威慑。近期,外管局出台加强外汇管理相关措施,通过对银行结售汇头寸、出口收结汇、短期外债、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返程投资、外汇处罚等七个方面的临时性政策调整,合理引导跨境资金流动。政策出台后,部分措施已取得初步效果,对一定时期、特定范围的跨境资金流入发挥了积极调控作用。 其次,加强部门协调,增强监管合力。如2010年,外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发文重申境外个人只能在境内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的管理原则,遏制境外资金涌入境内房地产市场。 再次,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发挥汇率、利率等价格机制的引导作用,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和央行票据等数量型对冲工具,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慎性监管。加大对银行外汇风险的指引,增强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财新-《新世纪》:国家外汇管理局曾多次提到“要保持对热钱的高压打击态势”,应如何理解“高压”一词? 刘薇:随着中国的外汇资源由短缺走向相对盈余,外汇管理主要职能不仅是保障外汇资源的获取和支配,更要实现资金流入与流出的均衡管理、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特别是近期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使跨境资金净流入压力有所加大,打击“热钱”、防范风险成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我们当前重点工作之一。所谓“高压”,我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是加大对违规资金的查处力度。明确当前“热钱”流入的重点渠道、重点环节、重点对象,开展对“热钱”流动的精准打击,并进一步提高检查效率,有效防范和遏制“热钱”流入。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管理。加强制度建设,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市场主体钻法律的空子。 三是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热钱”流入涉及多个环节以及银行、企业等多种主体。为此,外管局将与相关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从跨境交易行为开始介入,各个环节彼此参照,及时发现疑点,抓住在表面合法性掩盖下的套利资金。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保持对“热钱”的“高压”打击态势,并不意味着控制或限制银行、企业和个人正常的外汇收支。对“热钱”的打击活动,将始终以不给市场主体增加额外成本为前提,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财新-《新世纪》:2010年10月底至今,外汇管理局连续发布了对商业银行、企业、个人、地下钱庄和网络违规外汇业务的处罚通报。请问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和国内资产价格增长的吸引力之下,这类“杀一儆百”的措施能否还能见效? 刘薇:通过通报,一是警示和教育违规主体,要求所涉及的主体加强内部管理,认真整改。二是揭露“热钱”流动的典型渠道和运作方式,使市场主体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合法经营,不要触犯法律底线。三是促进市场主体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认真承担社会责任,严格遵守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总体上看,通报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有利于营造打击“热钱”的社会合力,进一步提升打击 “热钱”流动的有效性。 “热钱”的投机套利本性,决定它总是逐利而来、为利而去,甚至不惜铤而走险,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对此,外管局将依法加强查处。银行违规的,要依法给予罚款、停止经营相关业务、通报批评等处罚,并追究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相关责任。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违规的,依法进行处罚后,我们也会将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以儆效尤。 财新-《新世纪》:您刚才提到,近期外管局为阻挡“热钱”流入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已取得初步效果,能否具体说明一下? 刘薇:2010年11月9日,外管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贸易、外商直接投资、返程投资、境外上市等渠道的资金跨境流动,特别是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短期外债的管理,强化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时的真实性审核义务。 2010年11月以来的外汇统计数据显示,在上述外汇政策作用下,外汇净流入有所回落:银行即期结售汇顺差下降,特别是外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个人结售汇顺差下降相对明显;银行对客户提供远期结汇业务趋于谨慎,结汇明显减少;银行收付实现制头寸较有关措施出台前增加,显示外汇市场调控措施初现成效。 与此同时,境内外人民币升值预期有所减弱。2010年12月29日,境内外远期市场1年期人民币对美元报价分别为6.5807和6.4890,预期人民币升值幅度分别为0.7%和2.1%,较10月末分别下降1.5个和1.6个百分点。 当然,考虑到当前外汇形势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我们还要保持清醒,继续密切观察和积极应对。 财新-《新世纪》:请问下一步外管局还将采取什么措施打击 “ 热钱 ” ? 刘薇:对于防范和打击 “ 热钱 ” ,我们将继续坚持 “ 两手抓 ” ,在大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测预警,采取措施抑制跨境资金套利活动,防范 “ 热钱 ” 大进大出产生破坏性作用,冲击境内资产价格,增大金融风险。 首先,继续对 “ 热钱 ” 等违规资金流入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找准银行等重点渠道,继续开展针对 “ 热钱 ” 流入的专项检查,加大外汇检查力度,严厉打击 “ 地下钱庄 ” 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改进外汇监管方式,完善跨境资金流入管理。完善贸易外汇管理,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资本金结汇管理,探索对结汇资金流向的后续核查和监管。完善银行短期外债管理,加强银行表外融资监管。 再次,推动境内资本市场开放和资本流出。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允许更多类型的机构从事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 )业务,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选择、有重点地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要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运用汇率、利率等价格机制进行合理引导,避免给 “ 热钱 ” 提供持续套利投机的空间,切实维护好涉外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外汇政策环境。(完) 2011-01-10/safe/2011/0110/4748.html
-
2016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074亿元,支出11120亿元,顺差1955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1568亿元,支出8206亿元,顺差3362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506亿元,支出2913亿元,逆差1407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6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939亿美元,支出1649亿美元,顺差29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715亿美元,支出1217亿美元,顺差499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23亿美元,支出432亿美元,逆差209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6年10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955 290 13,074 1,939 -11,120 -1,649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362 499 11,568 1,715 -8,206 -1,217 2.服务贸易差额 -1,407 -209 贷方 1,506 223 借方 -2,913 -432 2.1加工服务差额 97 14 贷方 98 15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7 2 贷方 23 3 借方 -7 -1 2.3运输差额 -233 -35 贷方 176 26 借方 -409 -61 2.4旅行差额 -1,363 -202 贷方 643 95 借方 -2,006 -297 2.5建设差额 35 5 贷方 71 10 借方 -35 -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6 -7 贷方 13 2 借方 -60 -9 2.7金融服务差额 15 2 贷方 22 3 借方 -8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89 -13 贷方 16 2 借方 -105 -16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75 11 贷方 139 21 借方 -64 -10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94 14 贷方 294 44 借方 -200 -30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8 -1 贷方 4 1 借方 -12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0 -0 贷方 6 1 借方 -7 -1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4.2016年10月旅行贷方为估算数据。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部分进出口退运等数据;四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6-11-28/safe/2016/1128/5227.html
-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基本情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经批准汇入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专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本金、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购汇汇出的一种资本市场开放模式。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制度在我国开始实施。 自2003年6月首家QFII进入我国以来,QFII试点工作稳步推进。QFII制度的实施,在引入先进的投资理念、培育机构投资者、推进市场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基本情况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经监管部门批准在一定额度内,通过专用账户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种开放模式。2006年4月,经批准QDII制度正式启动。目前QDII包括三类机构业务,即: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保险资金境外运用业务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境外证券投资业务。 QDII制度的实施,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外投资的渠道,与QFII制度配合,共同发挥了调节资金双向流动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有助于改变目前我国海外金融资产中官方储备占主体的格局。截至2008年底,在我国2万多亿美元的海外金融资产中,外汇储备资产约占四分之三,而同期日本官方储备占海外金融资产比例仅为20%左右。QDII制度实施,将逐步提高民间持有海外金融资产的比例。 3、目前QFII、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及资金汇出入情况如何? 截至2009年8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批准76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共计153.20亿美元,QFII机构累计汇入资金138.46亿美元。 截至2009年8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批准56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559.51亿美元,QDII资金净汇出资金287.11亿美元。其中,批准12家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335.65亿美元,证券类QDII资金净汇出资金144.95亿美元。 4、如何把握QFII投资额度的审批原则? QFII制度主要是鼓励境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因此,在额度审批上,我们优先考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和货币管理当局等类型机构投资者的申请。QFII试点初期,由于准入的门槛相对较高,申请成为QFII的机构一般规模较大,信誉较好,为保证QFII资金的稳定性,我们对这些机构投资额度给予了适当倾斜。之后,QFII额度审批基本均衡,主要根据QFII机构的资产规模、资产配置状况、投资管理能力、既往投资表现等审批QFII投资额度。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较2002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有何改进?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内容共6章27条,主要包括总则、投资额度管理、账户管理、汇兑管理、统计与监督管理和附则。《规定》较2002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有以下几点改进:一是将单家QFII机构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提高到10亿美元;二是允许QFII机构开立不同性质和类型的资金账户;三是将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四是明确开放式中国基金管理原则,并在账户开立、锁定期管理、资金汇兑、申购赎回等环节给予了便利。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共12条,包括投资额度管理、外汇账户管理、资金汇兑管理以及统计监测等内容。《通知》内容一是简化了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缩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明确了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余额管理原则。同时,规定取得投资额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投资于监管部门许可的各类境外证券投资产品。此外,为防止证券经营机构占有投资额度而不使用,《通知》还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调减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的投资额度。 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对已经获得额度的机构如何适用? 对于原已获得额度的QFII机构,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分别开立账户的申请以满足区分不同性质的资金来源的要求。对《规定》出台前已发生转让、转卖额度行为的QFII机构,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自《规定》颁布之日起,必须停止转让、转卖额度的行为。 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合格机构投资者后续监管有哪些要求? 《规定》和《通知》进一步强化了统计监测和后续监管,主要包括:一是完善了相关报表制度,充实了报表信息;二是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及其托管人的报备职责;三是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及其托管人应履行的国际收支申报义务;四是明确了相关处罚原则和依据;五是增加了所在地外汇分局日常监管职责等。 2009-10-10/safe/2009/1010/4717.html
-
截至2009年末,我国外债余额为4286.47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其中,登记外债余额为2669.47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1617亿美元(注)。 按可比口径计算,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693.88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39.52%;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2592.59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60.48%。短期外债余额中,贸易信贷余额为1617亿美元;登记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975.59亿美元,占短期外债余额的37.63%,占外债余额的22.76%。 在2669.47亿美元的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68.55亿美元,占13.81%;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940.79亿美元,占35.24%;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931.81亿美元,占34.91%;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83.4亿美元,占14.36%;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1.84亿美元,占1.57%;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3.08亿美元,占0.11%。 2009年,我国新借入中长期外债224.45亿美元,比上年减少138.62亿美元,下降38.18%;偿还中长期外债本金341.86亿美元,比上年增加108.95亿美元,增长46.78%;支付中长期外债利息36.29亿美元,比上年减少5.25亿美元,下降12.64%。 从债务类型看,以国际商业贷款为主。2009年末,国际商业贷款余额为1986.49亿美元,占登记外债余额的74.4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余额为682.98亿美元,占登记外债余额的25.58%。 从币种结构看,以美元债务为主。在2009年末的登记外债中,美元债务占67.76%;日元债务占11.89%;欧元债务占6.38%;其他债务包括特别提款权、港币等,合计占比13.97%。 中长期债务主要投向制造业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在登记的1881.38亿美元中长期外债(签约期限)余额中,投向制造业的为390.82亿美元,占20.77%;投向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为237.83亿美元,占12.64%;投向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为165.64亿美元,占8.80%;投向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为122.31亿美元,占6.50%;投向房地产业的为118.25亿美元,占6.29%。 据初步计算,2009年我国外债偿债率为2.87%,债务率为32.16%,负债率为8.73%,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为10.81%,均在国际标准安全线之内。(完) 2010-04-06/safe/2010/0406/4898.html
-
为提高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公布的时效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9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2009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呈现“双顺差”,国际储备继续增长。 2009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1300亿美元,同比下降32%。其中,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贸易项目顺差1183亿美元,服务项目逆差186亿美元,收益项目顺差160亿美元,经常转移顺差143亿美元。 2009年上半年,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331亿美元,同比下降54%。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206亿美元,证券投资净流入169亿美元,其它投资净流出56亿美元。 我国国际储备资产继续增长。2009年上半年末,外汇储备资产较上年末增加了1856亿美元,达到21316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9月-10月正式公布2009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 2009年上半年 单位:千美元 项目 行次 差额 一.经常项目 1 129,985,896 A.货物和服务 2 99,695,010 a.货物 3 118,332,904 贷方 4 521,698,519 借方 5 403,365,615 b.服务 6 -18,637,895 B.收益 7 15,953,349 C.经常转移 8 14,337,537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 9 33,141,071 A.资本项目 10 1,253,915 B.金融项目 11 31,887,156 1.直接投资 12 20,572,107 2.证券投资 13 16,924,372 3.其它投资 14 -5,609,323 三.储备资产 15 -185,941,174 3.1货币黄金 16 0 3.2特别提款权 17 -28,637 3.3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18 -336,537 3.4外汇 19 -185,576,000 3.5其它债权 20 0 四.净误差与遗漏 21 22,814,207 *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09-08-20/safe/2009/0820/4889.html
-
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进一步支持我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平稳、健康发展,促进投资便利化,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稳步有序地推动跨境资本交易的对外开放进程,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在整合近年来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上线运行,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和程序进行了简化和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简化审核程序,改革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事前审查为事后登记,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核准。二是扩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三是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汇出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四是建立全口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体系,明确并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五是完善与健全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在《规定》起草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并在外汇局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已经充分吸纳。 《规定》将使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有利于境内机构及时把握投资时机,提高境外直接投资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境外直接投资的统计监测,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完) 2009-07-15/safe/2009/0715/4716.html
-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政放权。下放法人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退出以及资金本外币转换的审核权限,取消省级及以下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事前核准,取消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资格每三年重新核准的要求。二是规范管理。明确跨境保险、外汇资金运用、受托管理外汇资金等业务规则,规范保险机构外汇账户的使用。三是整合法规。废止涉及保险业务的8个外汇管理法规,便利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四是简化手续。经办金融机构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可简化外汇保险业务审核材料。允许同一法人保险机构内部集中收付保险项下外汇资金。五是完善监管。明确数据报送要求,加强对外汇保险业务及相关外汇收支的事后监测和核查。 《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完) 2015-01-26/safe/2015/0126/48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