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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外汇局共接收、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48件,内容主要涉及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支持企业“走出去”、金融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等方面。外汇局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已圆满完成2015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一是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局党组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分管局领导专门召开会议,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部署并提出要求。二是健全制度,规范办理。专门制定办法,保证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做好协调沟通,提高办理水平。通过多种方式与代表委员沟通,进一步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建议提案办理质量。四是加强培训,严格督办。专门对两会建议提案承办人员进行培训;并加强工作督办,切实做到件件有答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召开总结通报会,梳理总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外汇局要把做好2016年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检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试金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真抓实干,切实做好2016年两会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完) 2016-02-19/safe/2016/0219/4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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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一部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通知,从2015年4月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是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天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是对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活动等进行集中打击,对利用离岸公司转移赃款、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高压态势,最大限度切断贪污贿赂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通道,切实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完) 2015-05-05/safe/2015/0505/4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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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预算 2014-04-18/safe/2014/0418/4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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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4) 2015-05-11/safe/2015/0511/4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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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2年底以来试点基础上,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按照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统筹资金使用、高效配置资源、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创新和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一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二是进一步简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三是便利跨国公司融通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没有额度控制;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内,国内、国际账户内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四是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资本金和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五是加强统计监测防控风险。全面采集跨国公司外汇收支信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进行数据还原申报,留存相关单证备查,落实额度控制监管“阀门”。 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集中体现了外汇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转变,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服务实体经济。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干预,便利企业资金运用,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为企业在华设立“资金中心”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利于创造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条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是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积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经验。利用同一账户实现不同性质资金的归集管理,提升企业和银行业务创新和资金管理能力,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三是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综合监管防范风险。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导向,循序渐进,扎实稳步实施。做好跨境资金流动统计,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检查,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完) 2014-04-25/safe/2014/0425/4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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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有学者称,由于人民币兑美元升值,2003年以来外汇储备损失2711亿美元。请问,对此有何评论?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首先,人民币升值不会直接导致外汇储备损失。外汇储备是外汇资产,以美元作为记账货币。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导致了外汇储备折算成人民币的账面价值变动,并不是实际损益,也不直接影响外汇储备的对外实际购买力,而只是用人民币还是美元作为报告货币所导致的账面差别。只有在将外汇储备调回并兑换回人民币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汇兑方面的实际变化。目前我国外汇储备没有大规模调回并结汇的需要。况且,考虑到银行、企业和个人在当初将外币卖出时已经获得了等值的人民币收入,人民币升值之后在降低进口成本、增加投资收益等环节也获取了巨大收益,肉已经“在锅里”。 其次,人民币升值造成的外汇储备账面损失远小于我金融资产的账面盈余。由报告货币所产生的账面损失和盈余正如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经济学上称之为对偶)。与以美元计价的储备折合人民币后的账面损失相对应的是,我国国民持有的人民币金融资产以美元计价的账面盈余。截至2011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3.04万亿美元,按3月末汇率折算,同期企业和居民人民币各项存款、股票、国债和保险资产等人民币金融资产总规模是我外汇储备资产的5倍以上。这意味着当人民币升值时,人民币资产的账面收益是外汇储备资产账面损失的5倍以上。如果再考虑居民以股票、债券等形式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和房地产资产的规模,人民币资产的账面收益将更大。同样,上述损失或收益均是账面计值变动,只要不发生实际兑换,就不会成为现实。 第三,外汇储备的实际购买力取决于外汇储备的收益率和投资所在国的通货膨胀率。我国外汇储备经营多年保持稳定收益,经营收益率远高于美国、欧洲、日本等主要投资所在国(地区)的通货膨胀水平,保障了外汇储备的实际购买力。2000-2010年,美国、欧洲和日本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年均分别增长2.4%、2.1%和-0.2%,我外汇储备的年均经营收益率远高于这些水平。 2011-05-06/safe/2011/0506/4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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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决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推进简政放权。取消服务贸易购付汇核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外汇管理部门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尽职要求,推动金融机构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是小额交易无需审单。服务贸易小额收付汇业务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金融机构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境内机构和个人需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三是简化单证审核。对于仍需审核单证的业务,简化相应审单要求,包括对现行的数十类单证审核规定进行简化与合并;取消对绝大部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件的审核要求;取消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等。 四是清理整合法规。制定《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废止50多项相关法规文件,为涉外主体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提供系统、清晰、透明的法规依据。 五是放宽境外存放。放宽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的条件,允许企业集团将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集中境外存放。 六是强化均衡管理和事后管理。加强对服务贸易外汇资金流入、流出的双向监测,建立由宏观分析、中观监测、微观核查紧密结合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并辅以必要的现场核查、检查,加强风险防控。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体现了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的转变,有助于形成便利化与防风险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方式,有利于顺应服务贸易发展趋势,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健康发展。(完) 2013-07-24/safe/2013/0724/4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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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大力推动简政放权,改革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取消或大幅度简化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行政审批,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二是全面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将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所有类型跨境担保纳入政策调整范围。三是实现中、外资企业统一待遇。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四是强化风险防范的管理理念,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强调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五是清理整合法规,提高透明度。《规定》废止了12项跨境担保相关规范性文件。 《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2014-05-19/safe/2014/0519/4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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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银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业务,便利银行业务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范了对银行自身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结售汇交易的外汇监管:一是体现“均衡管理”,对于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制定了统一的量化标准;二是体现“便利操作”,结合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特殊性,梳理整合现有法规中关于银行自身结售汇的管理政策,规范部分现有政策中规定不够明确的业务;三是体现“减少审核”,简化银行外汇利润结汇的事先审核要求,取消银行支付外方股东的股息、红利或外资银行利润汇出的事先审核要求;四是体现“抓大放小”,主要规范对国际收支和外汇运行有较大影响的银行自身结售汇事项;五是体现“事后监管”,重申对银行自身结售汇统计和信息报送的要求。 《通知》的出台,可减少审核要求,简化管理流程,促进银行有序开展自身结售汇业务及相关经营活动。(完) 2011-06-13/safe/2011/0613/4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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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银行跨境调运外币现钞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外币现钞调运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对银行跨境调运外币现钞管理制度进行了联合修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所涉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简化管理流程,将行政审批职责基本下放至各外汇分局;二是明确新增口岸的程序,只需所在地外汇分局、直属海关各自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备案即可;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其他机构,经批准后可参照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四是将《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的名称调整为《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 《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完) 2014-04-30/safe/2014/0430/48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