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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全口径外债管理,提高国外贷款的使用效益,改善国有商业银行外汇资产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投资,更好地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对外筹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发[1998]31号)的精神,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就国有商业银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以下简称“余额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余额管理的范围 国有商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本通知所述中长期外债余额是指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向境外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机构、个人筹借并供境内使用且尚未偿还的,借款原始期限年期以上(不含一年)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所有债务总额。包括外国商业银行(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发行除股票以外的境外有价证券(含境外外币债券、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和中期票据等)、国际融资租赁、项目融资、非中国居民一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等。 国有商业银行借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优惠性贷款(含财政部委托转贷的黑字环流、协力基金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特别日元贷款等)不属本通知管理范围。 二、外债余额的核定及余额管理的原则 根据国家全口径外债管理的政策和利用外资计划,以及国际筹资环境,由国家计委商中国入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状况,特别是外汇资产负债情况,外汇资金需求,偿债能力等,核定各国有商业银行中长期外债余额总额,报国务院审批。余额总额等主要指标按五年期确定,每年一核。核定的余额额度纳入年度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各国有商业银行在不突破余额和保证按期偿还债务的前提下周转借用,多借多还,少借少还。 国有商业银行年内为国家特大型项目对外融资,突破已核定外债余额的,由国家计委根据其对外筹资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相应调增该行当年外债余额额度。 国有商业银行外债余额资金结构须符合以下比例要求:中长期外债余额占本行长、短期国际商业性借款余额总量(不含用于弥补银行头寸的国际货币市场拆借部分)的比例不应低于80%;用于外汇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的15%。 国有商业银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必须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地区经济布局,坚持以生产开发型项目建设为主的使用原则。鼓励用于提高国内企业国际竞争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财务效益好,产品出口创汇的投资项目。项目业主与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承贷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家确定的外债余额内,依法自主决定贷与不贷。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所借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国家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发挥筹资功能优势,把握有利时机,降低筹资成本。采用灵活筹资方式如借低还高等,规避利率,汇率风险。适当借用期限较长的国际商业贷款,优化外债结构、条件,提高借用国外贷款的质量和效益。 三、国有商业银行借用中长期外债的审批管理 国有商业银行承贷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项目,须按国家现行投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国家投资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国家计委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大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分别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有商业银行按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中确定的外资额度对外借款。筹资之前将融资条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办理逐笔审批手续,收到申报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如无异议,国有商业银行即可对外正式签约,事后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其对外融资协议与报送文件致后予以登记,并发放外债登记凭证。外债登记凭证作为其后对外还本付息的依据,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购汇偿还外债。没有进行外债登记的,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后方可对外还本付息。 用于银行自身债务展期、借低还高等外汇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调整的对外借款,对外签定的融资协议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国有商业银行以发行境外外币债券方式对外筹资,按国家对外发债有关管理法规办理。 四、余额管理的考核与监管 国有商业银行中长期外债余额中新借国外贷款部分以银行实际对外提款额进行统计。未经国家批准,任何时点上均不得突破对其核定的余额规模。每季度及年末要将期内新借用额及投向、偿还本金和利息、期末余额以及汇率变动等情况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凡有擅自超余额和违反比例要求的,要限期纠正并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严肃查处。逾期未纠正的,由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将有关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将采取年检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外部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控制的日常监控工作。 五、国有商业银行要进步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 国有商业银行要严格自律,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对下属各分支机构,包括海外子公司的对外筹融资及提供外汇担保等活动进行严格控制。建立严格的内部外债的统计监测制度,积极防范外债风险。用于项目建设的对外借款要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转贷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地用于转贷项目。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项目最终用款人要切实履行偿债义务,确保外债的按期偿付,形成外债借、用、还的良性循环,共同维护对外信誉。 国有商业银行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行具体情况,制定各行内部的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办法,并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国有商业银行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借款,按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01-11/safe/2000/0111/5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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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今年以来,发现一些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套取人民币贷款,购买外汇提前偿还外币债务。这种做法,违反了信贷管理和资本项目管理的规定,增加了国际收支的压力,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必须坚决禁止。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8月2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购汇提前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希望各商业银行、企业和有关方面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此项工作,再作如下通知: 一、商业银行要做好信贷管理 各商业银行要改进金融服务,按照信贷原则,及时发放人民币贷款,积极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和建设,扩大进出口贸易。同时,也要加强信贷管理。一是要依法收回到期人民币贷款本息,严禁借款企业,一方面拖欠到期贷款本息,另一方面又用人民币收入购买外汇提前偿还外币债务。二是新发生人民币贷款,必须坚持贷款条件,真正用于生产经营和建设。三是对拖欠到期人民币贷款本息和挪用生产建设贷款,将资金划出购买外汇提前偿还外币债务的企业,开户银行有权查询和制止。 二、外汇局要加强资本项目外汇支出的审批 所有资本项目外汇支出需经外汇局批准。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必须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足部分才能购汇。 外汇局应严格控制提前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凡借款合同无提前偿还条款的,不得提前归还债务;借款合同有提前偿还条款的,经外汇易核准,可以自有外汇偿还,不得购汇归还债务。① 外汇局不得批准异地购汇还贷;不得批准购汇用于境外股权和债权投资;不得批准购汇进行外币股票和债券的回购。1998年12月31日前,外汇局不得批准用人民币购汇归还国内外汇贷款,以其它外汇资金进行的回购需经外汇局批准。② 三、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资本项目的业务监督 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按外汇局的批准文件或核准件办理资本项目结汇、售汇和付汇及境内划转业务和专用帐户开立业务。 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擅自办理用于提前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的售汇业务;不得擅自办理异地售汇还贷业务。 四、加强金融机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 各外汇指定银行支行以下营业机构,不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结汇、售汇和付汇及境内划转业务和专用帐户开立、收支业务;对于已经开办上述业务的,必须在1998年9月30日以前将业务划归上级机构。③ 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对外贸易结算业务。 改变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登记办法,变定期登记为逐笔登记,其还本付息需经外汇局逐笔核准。 各金融机构发放外汇贷款应在贷款合同中加人“必须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贷款登记”条款,还本付息必须经过外汇局核准。 五、对购汇提前还贷进行全进检查,对违规违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商业银行总行要根据本次通知精神,对加强信贷管理,严禁发放人民币贷款给企业购汇提前偿还债务,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分支行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分局要对今年以来审批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进行逐笔复查。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分行,要选择资本项目外汇支出数额较大的企业,对购汇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外汇支出审批和资本项目的售汇进行检查。8月20日以后,发现有贷款给企业购买外汇提前偿还外汇债务、违反规定批准企业提前还贷和向企业出售外汇的,必须迅速查实、坚决撤销直接领导人的职务,并对经办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外汇管理分局和各商业银行总行,要立即将此通知传达到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并将此通知执行情况,于9月15日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①②本款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的修改。 ③根据《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县级和县级以下支行恢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恢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1998-08-31/safe/1998/0831/5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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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96年以来,一些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改变了对其分行(以下简称“分行”)的筹资管理方法,要求其分行对外筹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必须通过总行进行。由于委托分行借款的项目多为地方限下项目,且分行的日常外汇管理均由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为规范分行为地方限下项目通过总行对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分行通过其总行为地方限下项目对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该分行必须先报请所在地分局审核。 二、分局接到分行申请后,应着重审核项目单位是否落实了利用外资计划指标、是否具有偿还能力、借款是否需要结汇等项内容。在此基础上,由分局向分行出具同意或不同意代筹国际商业贷款的批复意见,并抄报总局。 三、凡分局不同意代筹的项目,分行不得为该项目对外借款。 四、对外借款的具体金融条件由其总行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总行报批时应附所在地分局同意代筹国际商业贷款的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复文件同时抄送有关分局,由分局负责所在地分行通过其总行所筹国际商业贷款的转贷款登记、使用和偿还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五、本通知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外筹资。 六、本通知自1997年8月15日起生效。 以上请各分局、各金融机构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 1997-07-08/safe/1997/0708/5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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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日前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了去年外汇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当前的经济金融和外汇形势,部署了今后一段时期外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转变管理方式,加强对资本流动的监测,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完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建立逐笔核销、批量核销和总量核销三种监管模式,尝试出口核销分类管理;设计开发和推广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提高出口核销业务的准确性、及时性;规范全国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扩大结算及核销的币种范围,引导边贸结算进入银行体系;进一步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提高凭保函办理的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限额,便利企业经营。 二是放宽部分外汇账户限额和外汇资金运用限制,进一步扩大企业外汇收支的自主性。允许国际承包工程等特殊企业全额保留外汇。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中的北京、上海、深圳三地进行非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帮助跨国公司解决由于境外代垫或分摊产生的非贸易费用支付问题。 三是规范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切实满足个人经常项目合理用汇需求。提高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出境购汇指导性限额和携带外钞出入境的限额,扩大供汇范围,允许外币信用卡境外消费后购汇偿还,规范外币代兑机构管理。 四是继续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推动实施“走出去”战略。简化境外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手续,取消外汇风险审查,取消境外投资主体缴纳汇回利润保证金的要求,并清退已缴利润保证金。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增加到14个省(市),境外投资购汇总额度达19亿美元。自2003年11月起,允许试点地区投资主体经核准后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 五是有选择分步骤地开放证券投资,拓宽资金流出流入渠道。规范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QFII)的外汇管理操作,到去年底,会同证监会共批准境内11家商业银行为托管人,批准10家境外机构投资额度共17亿美元,到今年1月31日累计汇入金额14.6亿美元。 六是开展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查,进一步整顿规范外汇市场秩序。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合规性的专项检查,及时处理了违规操作。正式实施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初步建立了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机制。与公安等部门联合,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在重点地区开展了集中整治行动,捣毁有组织的“地下钱庄”和外汇黑窝点,严厉打击了外汇非法交易活动。 七是改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监测预警体系,积极培育银行间外汇市场。缩短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开展国际收支申报核查。按季对我国国际收支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银行和业务范围,延长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允许双向交易。 八是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经受了考验,取得了较好的成绩。面对去年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以投资基准管理为核心,完善决策体系;健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落实风险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灾难备份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为储备经营提供了各种强有力的保障。储备资产继续保持了安全、优质和充分的流动性。 此外,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外汇管理部门为支持香港本地银行开办个人人民币业务,做了大量的研究论证和准备工作。顺利操作实施了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补充资本金的注资工作。 会议指出,2004年国内外经济形势总体向好,对外经贸有望继续平稳增长。但是国内外经济发展都存在着不确定性,国际收支管理面临着新的更大挑战。为配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实施,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今年外汇管理工作要以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进一步便利对外贸易和投资活动,加强对短期资金流入和结汇的管理,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迈上新的台阶。按照这一总体要求,今年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继续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一是继续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研究解决对台贸易、华侨贸易等特殊贸易方式的外汇管理问题;改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范承包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等项目的外汇管理,支持民营企业商务出境用汇。二是深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适度提高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限额。三是有选择地拓宽资本流出渠道。加强对境外投资管理政策的协调,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开展跨国经营。 第二,加强资金流入和结汇管理,有效控制短期资本流入流出。完善对贸易融资的监管,统一中外资银行外债和外汇贷款管理政策,严格控制短期外债,加强对境外机构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的管理,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加强对个人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出口和外商直接投资收汇和结汇的监管。 第三,加强金融机构外汇监管,规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行为。完善银行结售汇监管制度,研究拓展保险公司外汇资金运用渠道,会同有关部门,规范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外汇管理。 第四,坚持标本兼治,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做好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专项检查的收尾和后续工作,开展专项调研和延伸检查,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罚。研究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体系。继续加大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稳步推进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积极培育银行间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扩大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浮动区间,适当增加银行制定挂牌价格的权限;规范远期结售汇业务,开展掉期等金融产品的研究和设计,尝试建立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增加金融机构和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外汇债券的规模和数量。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第六,加快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继续推进外汇管理职能调整。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全面清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及其相应法律依据,完成第三批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和取消工作。 2004-02-12/safe/2004/0212/4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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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简化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方便进口商的经营活动,更好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对结算方式为“货到汇款”的进口付汇业务实行自动核销,并简化银行审核单证。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改进服务、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又一举措。 按我国外汇管理规定,贸易进口项下的付汇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即以对外付汇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货物进口。货到汇款是进口商在进口到货后再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结算方式。以前,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与信用证、托收等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一样,进口商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手续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手续,外汇局对付汇、到货数据核对一致后予以核销。为了减少进口商往返银行和外汇局的成本和负担,国家外汇管理局一直在研究改进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方式,实现监管与服务的双赢。 近年来,外汇管理电子化建设的发展,特别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发的“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的逐渐完善,为改进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方式提供了技术保障。一方面,银行在为进口商办理付汇手续时,能够通过电子系统核对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从而保障进口付汇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外汇局能够从银行获得有关纸质凭证和电子数据,事后对进口商的付汇和到货情况进行交叉核查。在此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规定》,对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实行自动核销,并简化银行审核单证。具体来说: 一是对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实行自动核销。进口商凭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有效单证到银行办理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业务的同时,自动完成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手续,不再需要人工到外汇局进行到货报审。外汇局通过与银行间的信息传递机制,获得进口付汇核销的监管信息,实施有效的事后监管。 二是简化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业务的银行审核单证。鉴于货到汇款项下进口商办理付汇时货物已经到达中国境内,货物进口的合法性已经经过海关等部门的审核,《规定》取消了进口商办理付汇时需提交提单、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登记证明等有关批件和登记表格的要求。 《规定》实施后,对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进口商在银行就可以同时完成进口付汇手续和到货报审手续,不再需要前往外汇局,而且进口付汇的审核单证也进行了简化。据统计,在进口付汇业务中,结算方式为货到汇款的约占40%。《规定》将有利于进口商大幅减少工作量,减少因单证收集、档案保管、往返外汇局和银行等发生的人力、物力成本。在简化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规定》还加强了对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的监管,明确了银行应审核的单证和审核责任,要求外汇局对银行办理自动核销业务的情况进行核查和检查。 《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完) 2004-08-31/safe/2004/0831/4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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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关于人民币汇率即将调整升值的传言,记者专门就此问题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该发言人指出,这些传言是缺乏根据的,是对我国现行汇率政策的误解。 该发言人指出,近日,中国政府在多个场合阐释了现行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基本点:一是自1994年起实行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是符合国情的;二是要逐步探索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该发言人认为,对于人民币汇率政策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把握: 第一,完善汇率机制是中国既定的改革方向和目标,但改革的进程取决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运行状况、国际收支状况以及其他配套改革措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稳步推进,不会一蹴而就,也没有具体的时间表。 第二,完善汇率机制的核心是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增加汇率弹性,而不是简单地调整汇率水平。因此,不可能采取一次性重估人民币汇率的不明智做法。 第三,完善汇率机制是中国自主的选择,必然会充分考虑中国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避免汇率大幅波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世界经济金融稳定。 第四,从长远来说,增加汇率弹性后人民币汇率既可能上升,也可能下降,不可能只是单向变化。当前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与市场预期和利差因素有很大关系。然而,理性地分析,市场预期随时可能改变,而随着国际市场利率走高,本外币利差也在逐步缩小甚至可能反转。届时,市场资金流向都可能发生反向的变化。因此,单边豪赌人民币升值只能是一种不明智的投机冒险行为。 该发言人最后强调,我国现阶段资本帐户交易还存在较为严格的管制,资金的大进大出将会受到严密的监控和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将在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资金流出和流入的管理,严厉打击无真实合法贸易和投资背景的非法外汇交易,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金融稳定和涉外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完) 2004-10-12/safe/2004/1012/4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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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发现天津华燊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燊中国)及其子公司虚增利润非法套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其共计2874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华燊中国接到处罚后,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整改,先后撤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进行公司重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清产核资,合规守法经营意识也有了较大提高。目前该公司经营活动已逐步走上正轨。 2003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胶南支局在为青岛胶南华燊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胶南华燊)办理利润汇出业务时,发现其存在非法套汇等违法违规问题。山东省分局迅速组织对辖内19家华燊中国子公司现场检查后,进一步验证了青岛市分局的判断。2003年7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华燊中国及其子公司立案调查,将该案定名为“7.29”专案,并抽调精干力量,统一部署,集中组织华燊中国所在地以及当地设有华燊中国子公司的七省二市外汇分局,对华燊中国及其子公司外汇业务展开全面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华燊中国及其子公司以虚假人民币利润购汇汇出3641多万元港币,以虚假人民币利润再投资9243多万元人民币,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属非法套汇行为。2004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华燊中国及其部分子公司非法套汇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7.29”专案是基层外汇局在办理日常外汇业务中发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涉案的9个分局联合查处的全国性案件。在查处过程中,外汇局与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通力合作,协调配合,特别是与香港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了联合办案。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加强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与各监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合作,提高综合执法水平,加大对外汇领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完) 2004-10-12/safe/2004/1012/4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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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在广东东莞召开联合会议,对2003年度打击“地下钱庄”的先进单位进行了表彰和奖励,并研究部署了新的打击行动。 2003年以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的部署下,广东、福建、黑龙江、浙江、深圳等地外汇管理分局和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犯罪活动,先后破获了一批特大“地下钱庄”案件,涉案金额数亿元人民币,抓获犯罪嫌疑人150多名,缴获现金共计5000万余元人民币,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及银行卡793个,以及一大批用于非法交易的计算机、传真机、小轿车等做案工具,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 此次会议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黑龙江、浙江、福建省分局、深圳市分局,以及广东、福建、浙江和黑龙江省公安厅进行了表彰。同时,还针对2003年开展打击“地下钱庄”行动过程中发现的难点和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对打击“地下钱庄”的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和交流,决定将打击“地下钱庄”继续作为2004年度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后将陆续开展一系列行动,严厉打击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外汇非法交易。 2004-03-25/safe/2004/0325/4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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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5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 2015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16-02-26/safe/2016/0226/6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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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雷曼兄弟国际公司(欧洲)[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Europe)] 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中国农业银行应督促雷曼兄弟国际公司(欧洲)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4-09-17/safe/2004/0917/41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