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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渣打银行香港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7500万美元。 2004-05-21/safe/2004/0521/4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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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UBS Limited)增加QFII投资额度3亿美元。 2003-11-18/safe/2003/1118/4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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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此专门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外汇局为何要就完善外债管理问题下发《通知》?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资本流出入不平衡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资本流入中,债务性资金流入占了较大比例。境内机构的贸易信贷和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资金的流入成为我国外债增长的主要来源。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资金的过度流入,可能形成潜在的风险,对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相关法规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进口延期付款、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境外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等方面的管理政策,以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的安全。 二、请简要介绍一下《通知》的主要内容。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规范进口项下延期付款管理。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并对以上延期付款进行额度控制,一般按企业上年度进口总额的10%核定额度。 第二,规范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一是外方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二是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然后按“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三是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债规模按其注册资本规模分档,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一定倍数。四是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形成的资产应计为风险资产,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三,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 第四,调整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管理。将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并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 第五,认真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三、为什么将企业的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如何保证进口企业的正常贸易融资需要? 答:现阶段,我国对以资金流入方式为主的登记外债管理比较严格,而对贸易信贷的管理则未到位。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90天以上进口项下延期付款应纳入我国外债管理。将贸易项下一定金额和期限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现行外债管理政策,同时也有利于比较全面地掌握贸易信贷和外债数据,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近年来,我国外债规模中,短债比例不断提高,贸易融资是重要原因之一。截至2005年6月末,我国短期外债余额1413.5亿美元,其中贸易信贷余额为755亿美元。实践中,部分企业不受约束通过进口延期付款形式进行境外融资,给我国外债管理带来隐患。在当前形势下,有必要落实外债管理规定,将超过一定期限和金额的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 从便利企业正常贸易的原则出发,在将部分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同时,充分考虑到企业实际经营需求,减少企业负担。一是此次纳入外债管理范围的仅限于金额20万美元以上、期限在18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二是10%的额度核定标准,基本符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能够满足企业正常的贸易融资需要。三是对大型成套设备、长期供货合同等特殊情况的进口贸易信贷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需要,则可根据企业经营实际核定额度。 四、《通知》对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答:过去,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缺乏明确的规定。此次对其借用外债的行为进行规范,有利于政策公开、透明。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投注差”以内。对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投注差为零或无法确定,按照现行外债管理原则,这部分企业无法直接对外借款。为满足该类企业合理的对外借款需求,《通知》规定,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性公司和租赁公司除外),在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后,可以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 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参照目前有关部门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政策,《通知》明确此类企业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针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实际情况,外汇局也确定了其相应的外债规模管理原则。 五、对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对银行和企业可带来哪些好处? 答:为拓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今年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汇发[2005]4号文和汇发[2005]26号文对境外担保项下本外币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但为防止企业利用此方式规避资本项下结汇管理政策,两份文件用“投注差”对可能发生的担保履约进行限制。经过一段实践,我们认真总结了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听取了银行和企业的意见,在不影响政策效果的大前提下,对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政策作出部分调整,在防止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担保方式变相从境外获得外汇资金或提前结汇,加强对或有负债的监测与管理的同时,一方面将此类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满足企业及银行的业务发展需求,另一方面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简化手续,便利企业。(完) 2005-10-21/safe/2005/1021/4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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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2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联合举行“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信息发布会。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魏本华宣布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在浦东先行先试的“九项措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冯国勤,市委常委、浦东新区区委书记杜家毫,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执行委员会专职副主任、浦东新区区长张学兵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方上浦等领导出席会议。 会上透露,此次试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6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浦东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有关批复精神所做出的。这“九项措施”是: 1、在通用电气(GE)试点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以在现行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以外汇头寸日内集中方式,对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进行集中管理。 2、允许在浦东设立财务中心或者资金中心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和境内成员公司经外汇局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 3、在惠普等公司(HP)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参照汇发[104]号文件的有关申请要求和操作流程,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的人民币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人民币未分配利润购汇从事境外放款,允许进行该境外放款项下的人民币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交易。 4、在中远集装箱公司个案突破的基础上,对确有实际需求的试点企业适度放宽中资跨国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资格条件限制,扩大资金跨境运作的试点范围,支持企业贯彻“走出去”战略。 5、允许中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受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委托,集中办理与境外母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的进出口收付汇手续。 6、简化非贸易项下售付汇的业务手续,探索高效合理的非贸易监管方式。对于现行法规未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含)以下的由银行审核办理;超过10万美元的由上海分局审核后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取消报总局批准的环节。对于小额非贸易售付汇取消税务凭证要求,跨国公司可凭合同、发票直接到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 7、落实银发[2005] 202号文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允许合并计算其境内各成员公司的上一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或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 8、支持中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兑外汇的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经银监部门批准有衍生交易资格的银行,可以开办经总局审核符合外汇管理要求的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理财产品。 9、建立健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汇管理评估监测体系,对所有参与试点的中外资跨国公司的出口换汇成本、资金跨境流动以及试点效果进行评估监测。 这九项措施体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上的创新性、渐进性和可控性的原则,在方案设计和试点推进中具有“五个结合”的特点:一是把外资跨国公司试点与国内大企业试点相结合,一视同仁地支持中外资企业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和“走出去”;二是把制造业企业试点与服务贸易企业试点相结合,重视产业结构调整对外汇管理创新的新需求;三是把改革开放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建立健全外汇管理评估监测体系;四是把前瞻性、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在方案制订和操作上,注重先易后难,由点及面;五是连续性和创新性相结合,既要利用现有政策进行操作创新,又要在体制创新上迈出新步伐。 这九项措施也标志着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有利于发挥浦东提升外向型经济水平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有利于以体制创新完善国际化、市场化的投资经营环境,有利于推进金融创新和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目前,跨国公司在浦东设立的60家地区总部中有中国区总部6家,亚太区总部10家。随着这些跨境运作的地区总部的设立,对现行的政策环境和管理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和需求。同时,一批集聚浦东的中资跨国公司在“走出去”过程中,也提出了资金集中管理及外汇资金跨境运作的新要求。据外汇管理部门和浦东新区调研和分析,这些要求主要集中在境内资金集中管理和调拨,资金跨境运作,与母公司资金池的衔接,资金流与物流相对分离,非贸易项下资金有效运作和高效管理,规避汇率风险、提供更多金融创新产品等六方面需求。针对中外跨国公司对外汇管理创新的需求,国家外管局、市外管分局和浦东新区组成联合调研组,建立了上下合作,政企联动和部门协调的改革试点推进机制,以创新精神加强政策梳理和对策研究,精心设计的行动方案。九项措施立足于支持外资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创新发展和中资跨国公司“走出去”的新要求,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外汇管理适应企业境内资金流动、跨境资金运作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将促进在华设立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设立跨境运作的资金中心、财务中心,进一步发挥人 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等“五大流”的枢纽功能,也将推动外汇管理体制创新,支持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取得先发效应和带动效应。 为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深化以浦东新区为试验田的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上海市外汇分局将继续和浦东新区政府紧密合作,做好下一步的改革创新探索工作。重点围绕如何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外汇支持政策等问题进一步深化研究,形成改革方案,在浦东先行试点,发挥对全国的带动效应。(完) 2005-10-23/safe/2005/1023/4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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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将实施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银行范围由个别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将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对银行提供的融资项下对外担保采取事先审批、事后登记和履约核准的管理制度。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在海外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但是,海外融资难的问题制约了境外投资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国门,拓展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外汇局对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在海外融资担保的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 此次政策调整遵循高效、简便、可控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银行申请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我国对外担保状况,依据银行的资产负债、上年度对外担保业务开展及履约状况等财务指标,按年度为境内银行核定对外担保余额指标。二是银行可在已核定的指标额度之内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再报外汇局逐笔审批。三是申请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银行是有经营对外担保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法人和经法人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可由银行总行(或主报告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给经总行(或主报告行)授权的境内分支机构使用;被担保人应当是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和企业。此外,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还须符合《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四是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后,由担保人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登记手续。对外担保履约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如涉及人民币购汇对外履约的,由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上述政策调整,有利于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类企业对外投资,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有利于促进中、外资银行的平等竞争;同时,也有利于对资金流入流出的均衡管理,稳步推进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完) 2005-08-16/safe/2005/0816/4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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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监管工作,加强对申请人身份及有关财产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对外转移资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就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所涉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合作监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申请人申请的受理和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按照《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驻外使领馆负责为申请人出具或认证申请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公安、监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审查申请人身份和拟转移财产的合法性。 《通知》要求,各驻外使领馆、各级公安、监察、司法行政和外汇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特别要加强对申请人身份的识别和对申请人有关财产权利及其他合同文书公证的管理,各部门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协助调查机制。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可定期向相应地(涉案人员户籍所在地或限制资产所在地)的外汇局提供已立案侦查人员或限制资产转移人员的名单和相关信息资料。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等值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地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要向省级(含)以上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询证。(完) 2005-02-25/safe/2005/0225/4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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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共同做好对全社会深入、细致的宣传,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调动全国各分局的宣传骨干,举办了全系统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宣传培训班。培训班邀请专家讲授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意义与影响,相关的外汇管理配套措施,以及如何管理外汇风险,并介绍了目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现状与发展。 开幕式上,外汇局党组成员方上浦同志介绍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背景内容以及改革以来的有关情况,并对如何做好汇率改革的宣传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他在讲话中说,这次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主动进行的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内在要求,也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从运行情况看,人民币汇率实现了小幅双向波动,单向的人民币升值预期有所弱化,相关配套的外汇政策措施取得了较好的预期效果。方上浦指出,外汇局系统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注重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在宣传形式上进行创新,以灵活多样的手段向社会做好宣传和服务。 本次是外汇局综合司会同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第一次组织的“以训代会”性质的培训。参加培训的学员来自外汇局系统从事外汇宣传的业务骨干,授课老师则在外汇管理工作或外汇业务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授课内容得到学员的一致好评。通过这次培训,大家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及相关配套外汇管理政策调整有了进一步深刻的认识,这将有助于向社会公众充分地宣传解释各项政策,使之得到公众认同并更好地发挥作用。(完) 2005-09-16/safe/2005/0916/4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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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同时明确中国银行应督促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5-06-09/safe/2005/0609/4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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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Government of Singapore Investment Corporation Pte Lt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 2005-11-25/safe/2005/1125/4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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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5亿美元。 2005-11-30/safe/2005/1130/42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