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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有关安排,近日,外汇局副局长李东荣,带领外汇局各党支部共28名党员职工代表,赴河北省巨鹿县开展“了解国情民情,增强宗旨观念”的主题实践活动,深入贫困农村了解国情民情,进一步增强共产党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 河北省巨鹿县是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础差、底子薄,经济总量偏小,农业标准化水平低。全县35.8万人口中,有近12万为贫困人口。国家外汇管理局自1995年对巨鹿县定点扶贫以来,局党组高度重视对巨鹿县的扶贫工作,多次深入实地调研,选派10名扶贫工作队员驻巨鹿开展对口帮扶工作。10年来,不断加大教育扶贫和信息扶贫的力度,建起两所希望学校,救助了近百名失学儿童;投资建成“巨鹿县扶贫信息网”和20个乡村网络终端,并增订800份农村版《经济日报》,明显加强了巨鹿县与国内、国际市场的信息沟通,大大缓解了贫困乡村信息闭塞和农副产品销路难等问题。 李东荣同志一行一到巨鹿县,就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座谈,了解情况。随后李东荣带领大家走访了外汇局投资兴建的巨鹿县扶贫信息中心网站机房和两所希望小学,为两所小学送去房屋维修款和科普知识书本,并勉励同学们好好学习;与贫困村东下疃村干部一起座谈,深入了解村里的情况,走访两家特困户,给他们送上了慰问金。 参加主题实践活动的同志分成七个小组,分别就巨鹿县的教育、乡镇企业、农业、基层民主政治、金融、计划生育和外汇局扶贫济困的效果等情况与对口部门进行座谈并实地调研。通过实地接触,大家感受到了几年来巨鹿县在党的政策支持下取得的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92年的353元增加到2004年的2601元,逐步培养起了一些具有一定盈利规模的企业。但在教育水平、思想观念以及具体发展条件方面仍存在很多不足,民营企业的发展需要支持,老百姓的生活条件需要改善。在调研该县民营出口企业时,外汇局就如何进一步方便企业出口收汇核销进行了现场办公,使企业在县城就可通过上网办理核销业务,降低经营成本。 胡锦涛同志在贵州考察工作时指出:“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关键是要取得实效。全党同志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寄予愿望,殷切希望我们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外汇局组织这次主题实践活动,取得了两方面的成效:一方面,洪水口希望小学和小留庄慧民希望小学得到了外汇局捐赠的校舍修缮款和少儿读物,对解决东下疃农民饮水难问题,外汇局提出了扶贫帮困的方案;另一方面,外汇局的党员同志对国情民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使他们在从事外汇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信心。(完) 2005-03-08/safe/2005/0308/4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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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持续较大顺差,外汇资金持续流入。在贸易外汇收支活动中,一些无贸易背景的短期资金以投机逐利为目的,通过进出口收付汇渠道流入境内结汇,加大了国际收支不平衡。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和完善现阶段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抑制投机行为,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平衡。 《通知》要求,银行在收到收汇单位的境外汇款后,应当根据汇款指示认真审核汇款性质。对于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的四类境外汇款,银行应将其转入收汇单位开立的待结汇账户,包括:一是预收货款;二是转口贸易收汇;三是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银行据此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四是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结汇入人民币账户,但银行据此也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 《通知》规定,待结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时,收汇单位应当向银行书面说明结汇款项性质,提供相应单证,按以下规定办理: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出口预收货款的,凭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对于境内有人民币支付需要又暂时不能提供核销单正本的,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办理结汇,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直接向支付指令上指定的支付方以外的收款人支付;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复印件、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先收后支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在办理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前不得结汇,在完成对外支付后,余额部分凭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贸易项下其他款项的,凭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经常项目下其他款项的,对于境内有人民币支付需要的,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办理结汇。 为了便利企业开立和使用待结汇账户,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操作上最大限度地简化了程序和单证。《通知》明确,银行为收汇单位开立待结汇账户,不需外汇局批准。待结汇账户余额不计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限额。进入待结汇账户的资金,原则上只要能够证明真实交易背景即可办理结汇。对部分资金实行支付结汇制,收汇单位只要提供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即可办理结汇,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支付和业务经营。 《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完) 2005-05-27/safe/2005/0527/4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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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配合境外投资体制深化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决定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从现有的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展到全国。根据当前我国境外投资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各地区2005年度境外投资购汇总额度,从目前的33亿美元增至50亿美元。如实际需要用汇超过额度,可以予以追加。外汇局分局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原单个项目的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通过上述政策的实施,企业境外投资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能便利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手续,在用汇上也将得到积极支持。 自2002年10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批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对企业境外投资采取了积极的政策支持。一是每年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优先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用汇。二是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可由企业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鼓励境外企业通过自身积累发展壮大。三是允许境外投资使用多种外汇资金来源,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四是允许跨国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运作、银行委托放款或通过直接放款等方式,在集团内部开展跨境资金运作,向集团内部的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五是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全球授信的试点,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国内总行对境外中资企业国内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贷款。截至2004年底,外汇局共支持1152个项目在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51.19亿美元。 支持企业“走出去”是国家的长远战略,需要各方面共同合作。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不断调整和创新外汇管理方式,共同促进我国涉外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05-05-22/safe/2005/0522/4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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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便利银行、企业和个人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统一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内容、数量和申请材料要求。 近年来,根据贯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分三批对外汇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先后取消了34项行政许可项目。《通知》对于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项目再次进行了细致梳理,在不新设行政许可项目前提下,将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项目细分为173项可直接据以操作的子项,并对每一许可项目的设定及办理依据、具体内容、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等予以明确。 《通知》规定,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不得自行添加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变更关于办理时限的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规定以外的申请材料。同时,在办理外汇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范围之外,自行创设审批标准或者其他实质性要求。对没有规定或者规范不明确的外汇行政许可项目或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通知》还强调,各分局(管理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对按规定应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上报。 《通知》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的具体化和规范化,促进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转变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2005-06-28/safe/2005/0628/4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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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满足企业用汇需求,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作出了又一项重要调整。 《通知》将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日,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通知》还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可以按企业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2004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放宽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限制,有利于减少企业结售汇成本,提升企业外汇资金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国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完) 附件1: 《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02-21/safe/2005/0221/4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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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与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密切协作,迅速出击,一举破获了一起地下钱庄重大案件。抓获以邹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17名,冻结银行账户70余个,现场缴获、扣押和冻结资金折合人民币1000多万元。 2005年1月初,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获悉邹某等人涉嫌从事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情况。公安机关以代号“1.17”地下钱庄专案开始立案侦查,并迅速联合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及上海市外汇分局召开专项会议,确定行动方案。上海市外汇分局在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整理汇总有关涉案企业和个人的外汇资金交易情况,锁定犯罪嫌疑人和可疑账户,并部署有关银行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可疑账户和资金的冻结工作,为“1.17”案件的成功告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初步查明,自2004年以来,邹某等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非法为境内企业和个人提供跨境资金汇兑等服务,业务涉及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仅2004年9月份一个月的时间,非法经营金额即达2亿元人民币,涉及数十家企业和个人。目前,上海市外汇分局正在密切配合公安机关跟踪涉案资金流向,依法对有关当事人作出处罚。(完) 2005-04-12/safe/2005/0412/4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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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6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协调下,广东省及辖属9地市外汇局协同当地公安机关开展了代号为“断流1号”的联合行动,成功捣毁了广东省一特大外汇非法交易经营网络。 这次联合行动中,外汇、公安密切合作,捣毁广州、江门、佛山、珠海、东莞、肇庆、中山、阳江以及云浮9个地市33个关联地下钱庄,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9人,刑事拘留33人,现场缴获非法交易现金折美元80余万元,冻结账户482个,冻结账户资金折美元206万元,查扣汽车、摩托车、电脑、验钞机等一批作案工具。至此,覆盖广东省多个经济活跃地区的外汇非法交易经营网络基本瘫痪。 2004年上半年,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了不法分子从事非法外汇交易的线索,迅即联同公安机关展开侦查。经过一年多的缜密调查,在各级外汇检查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全面掌握了不法分子借助多种金融工具在广东省内进行跨地区外汇非法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而采取了联合行动。“断流1号”联合行动有力打击了外汇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犯罪分子从事外汇非法交易的嚣张气焰。(完) 2005-09-01/safe/2005/0901/4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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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巴克莱银行在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同时明确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巴克莱银行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4-12-07/safe/2004/1207/4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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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高盛公司(Goldman Sachs & Co.)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 2005-04-22/safe/2005/0422/4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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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今日发布2005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这是我国首次公布国际投资头寸统计数据。 统计显示,2005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12182亿美元,对外金融负债9307亿美元,对外金融净资产2875亿美元。在对外金融资产中,对外直接投资645亿美元,证券投资1167亿美元,其他投资2112亿美元,储备资产8257亿美元;在对外金融负债中,来华直接投资6102亿美元,证券投资766亿美元,其他投资2439亿美元。 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它与反映交易流量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一起,构成该国家或地区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国际投资头寸表的编制和公布,为全面了解和分析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制定我国涉外经济政策提供了更加科学的依据。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单位:亿美元[1] 项目 2004年末 2005年末 净头寸[2] 1203 2875 A.资产 9254 12182 1.对外直接投资 527 645 2.证券投资 920 1167 2.1股本证券 0 0 2.2债务证券 920 1167 3.其他投资 1621 2112 3.1贸易信贷 670 900 3.2贷款 590 719 3.3货币和存款 323 429 3.4其他资产 38 64 4.储备资产 6186 8257 4.1货币黄金 41 42 4.2特别提款权 12 12 4.3在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 33 14 4.4外汇 6099 8189 B.负债 8051 9307 1.来华直接投资 5370 6102 2.证券投资 566 766 2.1股本证券 433 636 2.2债务证券 133 130 3.其他投资 2115 2439 3.1贸易信贷 654 908 3.2贷款 880 870 3.3货币和存款 379 402 3.4其他负债 202 260 [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原则与指标说明 一、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原则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所制定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国际投资头寸的变动是由特定时期内交易、价格变化、汇率变化和其他调整引起的。国际投资头寸表在计价、记账单位和折算等核算原则上均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保持一致,并与国际收支平衡表共同构成一个国家或地区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我国(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 二、国际投资头寸表主要指标解释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项目按资产和负债设置。资产细分为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和储备资产四部分;负债细分为来华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三部分。净头寸是指对外资产减去对外负债。具体的项目含义如下: 1.直接投资:以投资者寻求在本国以外运行企业获取有效发言权为目的的投资。分为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其中,对外直接投资中包括我国境内非金融部门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和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存量以及从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贷款和其他应收及应付款的存量。来华直接投资包括我国非金融部门吸收来华直接投资存量(即历年我国非金融部门吸收来华直接投资累计数据扣减历年来华直接投资撤资、清算的累计数据)和金融部门吸收境外直接投资存量(包括外资金融部门设立分支机构、中资金融部门吸收外资入股和合资金融部门中外方投资存量),以及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贷款和其他应收及应付款的存量。 2.证券投资:包括股票、中长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形式的投资。证券投资资产是指我国居民持有的非居民发行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等有价证券。证券投资负债为非居民持有我国居民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2.1股本证券:包括以股票形式为主的证券。 2.2债务证券:包括中长期债券和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短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可转让的债务工具,如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可转让大额存单等。 3.其他投资:指除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储备资产之外的所有金融资产/负债,包括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及其他资产/负债四类形式。其中长期指合同期为一年期以上的金融资产/负债,短期为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金融资产/负债。 3.1贸易信贷:指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间,伴随货物进出口产生的直接商业信用。资产表示我国出口商的出口应收款以及我国进口商支付的进口预付款;负债表示我国进口商的进口应付款,以及我国出口商预收的货款。 3.2贷款:资产表示我国境内机构通过向境外提供贷款和拆放等形式而持有的对外资产;负债表示我国机构借入的各类贷款,如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国外银行贷款和卖方信贷。 3.3货币和存款:资产表示我国金融机构存放境外资金和库存外汇现金,负债表示我国金融机构吸收的海外私人存款、国外银行短期资金及向国外出口商和私人的借款等短期资金。 3.4其他资产/负债:指除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如非货币型国际组织认缴的股本金,其他应收和应付款等。 4.储备资产:指我国中央银行可随时动用和有效控制的对外资产,包括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和外汇。 4.1货币黄金:指我国中央银行作为储备持有的黄金。 4.2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 4.3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指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账户中可自由动用的资产。 4.4外汇:指我国中央银行持有的可用作国际清偿的流动性资产和债权。(完) 2006-05-25/safe/2006/0525/42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