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月份 数额 1 1404.86 2 1403.33 3 1406.17 4 1405.67 5 1409.05 6 1405.10 7 1405.99 8 1407.38 9 1411.07 10 1437.00 11 1445.88 12 1449.59 1999-01-29/safe/1999/0129/5825.html
-
为了规范外汇执法主体资格,促进依法行政,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向社会正式公布外汇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的名单。 近年来,由于外汇局系统机构调整,一些分支局的名称作了更改,部分分支局进行了合并或撤销,还有的县(市)支局在内部机构调整和充实后,具备了申请外汇检查权的基本条件。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全国各分支局外汇检查处罚权情况进行了清理,对各省级分局及其所属各中心支局和县(市)支局的名称重新进行了确认,同时对具备申请外汇检查处罚权条件的县(市)支局授予外汇检查处罚权。 目前,全国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的外汇分支局共417个,其中,省级分局36个,地市中心支局294个,县(市)支局87个。凡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的单位,可以依法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02)第1号 为保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的单位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鞍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本溪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丹东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锦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营口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阜新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铁岭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朝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盘锦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葫芦岛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通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启东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州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如东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如皋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安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门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阴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宜兴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徐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沂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连云港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靖江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兴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姜堰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兴化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安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楚州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镇江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丹阳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句容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扬中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迁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常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武进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坛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溧阳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扬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仪征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高邮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应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都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盐城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台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射阳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丰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昆山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吴江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港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常熟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太仓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六合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溧水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枣庄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营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宁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安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威海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照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莱芜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德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滨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聊城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菏泽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黄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十堰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荆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仙桃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潜江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门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昌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襄樊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老河口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孝感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冈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咸宁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随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海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肇庆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会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茂名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门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韶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惠阳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博罗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惠东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梅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尾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阳江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阳春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揭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普宁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湛江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源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清远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浮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罗定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兴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潮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顺德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增城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乐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德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充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宜宾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泸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贡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遂宁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雅安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攀枝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元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江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达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安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巴中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凉山彝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孜藏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眉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咸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铜川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汉中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康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渭南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洛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榆林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延安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万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涪陵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江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廊坊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邯郸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秦皇岛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唐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邢台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衡水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沧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定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口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同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朔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忻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晋中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阳泉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长治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晋城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汾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运城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吕梁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包头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赤峰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辽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满洲里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兴安盟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阿拉善盟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乌兰察布盟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巴彦淖尔盟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乌海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源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化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白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松原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白城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珲春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佳木斯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鸡西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鹤岗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双鸭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庆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七台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绥化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伊春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江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富锦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抚远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虎林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密山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瑞安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乐清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兴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善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平湖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宁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绍兴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虞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昌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嵊州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诸暨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阳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衢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山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水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萧山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余杭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富阳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德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桐庐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淳安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安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德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莆田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漳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龙岩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三明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城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庆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蚌埠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池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阜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滁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六安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马鞍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铜陵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北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南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巢湖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亳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封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洛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平顶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鹤壁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乡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焦作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濮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许昌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漯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门峡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丘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周口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驻马店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济源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余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饶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抚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春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安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萍乡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鹰潭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景德镇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湘潭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株洲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益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岳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常德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娄底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怀化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衡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邵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郴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永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界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桂林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林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百色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钦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池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防城港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港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琼山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昌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琼海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儋州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遵义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顺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六盘水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毕节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铜仁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理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溪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楚雄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昭通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思茅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江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沧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山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双版纳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德宏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迪庆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怒江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曲靖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喀则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阿里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樟木口岸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陇南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峪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定西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白银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水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平凉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庆阳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夏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南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武威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张掖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酒泉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敦煌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金昌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固原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东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西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格尔木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石河子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哈密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吐鲁番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克拉玛依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塔城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阿勒泰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阿克苏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喀什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田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州区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慈溪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余姚市支局 2002-11-07/safe/2002/1107/3980.html
-
(2002年12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联合发布) 汇发〔2002〕1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的外汇年检工作,199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经过三年的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外汇审核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外汇年检数据真实性提高。为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外汇审核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外汇收支情况表”(附件),停止使用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外汇收支情况表”由企业填写,注册会计师审核。 二、“外汇收支情况表”属于企业财务秘密,企业仅向外汇局报送。未经企业许可或法律授权,外汇局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该表反映的各项信息。 三、各地外汇分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业务培训,指导企业财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指标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和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年检结束后,各地外汇分局须将参检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汇总上报。 四、联合年检结束后,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对于编造虚假外汇收支财务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将依照《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五、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或财政部企业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收支情况表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外 汇 收 支 情 况 表 编制单位:××公司 ××年12月31日 组织机构代码: 外汇登记证号码: 单位:美元 资 产 期初数 期末数 负债及经常项目差额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外汇货币资金 1.1现金 1.2资本金账户存款 1.3经常项目账户存款 1.4外债账户存款 1.5其他账户存款 二、应收外汇账款 其中:应收境内账款 2.1货物贸易 2.2服务贸易 2.3其他应收款 三、预付外汇账款 四、应收外汇股利 其中:应收境内股利 五、境外投资 其中: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六、境内外汇投资 七、非外汇形式资产 7.1人民币 7.2固定资产 7.3无形资产 7.4资本对价转移 7.5单方面资本转移 7.6其他 八、结购汇差额 九、汇率折算差额 十、其他资产 十一、应付外汇账款 其中:应付境内账款 11.1货物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融资租赁 11.2服务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11.3其他应付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二、预收外汇账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三、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十四、应付外汇股利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五、境外借款 15.1金融机构借款 15.2关联企业借款 15.3其他借款 15.4发行债券 十六、境内外汇借款 其中: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借款 十七、应付外汇利息 其中:应付境内利息 十八、实收境外资本 18.1外国直接投资 18.2外国证券投资 十九、实收境内外汇资本 二十、经常项目差额 资产合计 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 附注:1.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 美元,本年减少担保金额 美元,年末余额 美元 2.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 美元 3.”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 % 填表日期: 编制人: 会计主管: 法定代表人: 审核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指标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与境外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境内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所有交易均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录,“实收境外资本”、“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在本表中作为负债记录,各项数据涉及填报金额精确到个位数,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实行第一年仅填期末数。 2、“外汇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外币现钞、外币银行存款和其他外币资金等的合计数。 3、“应收外汇账款”、“应付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包括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电影、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反映企业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买卖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企业外方股东减资、先行收回投资以及企业因股权交易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也记入本项目。 融资租赁在“应付外汇账款-货物贸易”下记录。 4、“应收外汇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境外投资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投资应收取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 5、“境外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以外汇、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对境外股权性质的投资,按成本法填列。 6、“境内外汇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境内外汇股权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也记入本项目,该项目按成本法填列。 7、“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人民币结算的交易余额,该项目的增加反映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回收其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该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境内外籍人员工资、外方先行收回投资款、减资款、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境内投资等。 8、“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割的交易余额,该项目的增加反映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出资或融资或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出资,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回收境外投资或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该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作境外投资等。 9、“非外汇形式资产-资本对价转移”项目:反映企业中外方股东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股权变动余额,以及中外方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债权债务变动余额。 10、“非外汇形式资产-单方面资本转移”项目:反映本企业对外金融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以及境外金融债权人、股权人对本企业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股权及金融债权交易的净损益也记入本项目。 11、“非外汇形式资产-其它”项目:反映外方股东以其按比例享有的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金额。 12、“结购汇差额”项目:反映企业累计结汇发生额减去累计购汇发生额的净差额。结汇是指企业将可支配外汇资金在银行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购汇是指企业在银行以人民币购买外汇的行为,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13、“汇率折算差额”项目:以非美元币种计价的经济交易按照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美元记录,在年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2月 31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本科目,汇兑损益也计入本科目,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14、“应付外籍人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15、“应付外方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现金股利。 16、“境外借款-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借款、其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债券溢折价发行收入直接计入“境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 17、“境内外汇借款”:反映企业向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外汇资金。 18、“应付利息”项目:反映企业因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账款而发生的应收、应付利息也记录在本项目。 19、“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外国证券投资”项目:本项目的增加反映外国投资者以外汇、人民币利润、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形式投入的外国资本及购买中方股权形成的外国资本,以及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外方溢折价投入的资本也记入本项目,本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外方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及向中方出让股权。“外国证券投资”反映企业以B股或H、L、S、N股及ADR形式吸收的外国证券投资资本,股票溢折价发行收入也计入本项目。 20、“实收境内外汇资本”项目:反映企业收取的境内企业的外汇投资和境内居民的B股投资,接受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对本企业的投资也记入本项目。 21、“经常项目差额”项目:反映企业截止12月 31日经营活动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经常项目差额=(“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单方面经常转移”)-(“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外籍人员工资总额”)。 ①“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项目应根据“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分析填列;② “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境外投资和外汇投资(包括外汇存款)所分配的收益,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入”和“利息收入”等账户分析填列;“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反映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对本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所分配的收益以及外汇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收入,该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利息支出”等账户分析填列;③“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分析填列;④“外籍人员工资总额”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管理费用” 等账户分析填列;⑤“单方面经常转移”项目借方反映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人对本企业债务的单方面豁免或对企业的外汇现金捐赠,贷方反映本企业对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的单方面放弃以及坏账核销。 22、本表各项目平衡关系如下:[经常项目差额 -(应收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应收外汇股利-应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应付外方股利-应付外汇利息)]+[(境外借款+实收境外资本)-(境外投资+非外汇形式资产)]+[境内外汇借款+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境内外汇投资-结购汇差额-汇率折算差额]+其他资产=外汇货币资金。 23、“其他资产”项目: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企业在编制本表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项目的抵补,使“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24、本表填制完毕后,企业须在“编制单位”处盖章,并由编制人、会计主管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002-12-12/safe/2002/1212/3987.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召开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当前经济形势和外汇收支情况,检查交流了前一阶段的工作落实情况,部署了今后一段时期的外汇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外汇管理系统要积极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认真研究外汇收支中产生的新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监管,改进服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树清在讲话中指出,在去年世界经济普遍低迷的外部环境下,我国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继续保持了良好态势。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实现"双顺差";各项外债指标均处于安全线以内;银行结售汇自1994年以来,首次在贸易、非贸易和资本项下同时实现顺差;全年外汇储备增加466亿美元,是我国历史上储备增加额最多的一年。今年前4个月,在我国外贸顺差大幅增加、外商直接投资快速增长的同时,银行结汇同比增长12.9%,售汇增长9.6%,结售汇顺差增长26%。3月末国家外汇储备达到2276亿美元,较上年末增加154亿美元。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郭树清说,当前我国外汇收支之所以实现较大顺差,首先是因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内外对中国经济的信心增强;其次是随着国际市场利率下调,本外币利差由负转正,持有外汇进行套利的机会已基本消失;三是人民币汇率预期改善,市场对人民币普遍看好;四是外汇管理部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加强监管,加大规范和整顿外汇市场力度,对改善外汇收支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他还指出,目前外汇收支情况总体正常,但也有一些非正常的外汇资金流动,外汇管理部门对此需保持清醒头脑,加强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监测。 在总结前一阶段外汇管理工作的经验时,郭树清表示,必须立足宏观,超前研究,才能把握外汇管理工作的正确方向;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掌握外汇管理工作的主动权;敢抓敢管,标本兼治,才能改善外汇领域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他指出,提升技术手段,是转变外汇管理方式的重要保障;外汇政策和货币政策相协调,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重要条件。 他强调,当前世界经济复苏前景尚不明朗,主要货币汇率走势不确定性较大,加之今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一年,外汇管理必然会面临各种挑战,需要未雨绸缪,积极认真应对。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长期的基本立足点,外汇管理系统应当而且能够在扩大内需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外汇管理要树立宏观意识和大局观念,为吸引外商投资和支持进出口贸易创造良好的环境,增强服务意识,切实保证银行、企业和居民个人的正常用汇需求,同时要强化事后监管,继续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外汇交易,维护良好的外汇市场秩序。 在谈到下一阶段外汇管理工作时,他要求:外汇管理系统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应对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简化手续,切实把加强金融机构外汇收支管理作为重点,强化国际收支监测预警,防范短期资本流动冲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在谈到今后一段时期外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时,他要求:继续改进管理,支持对外贸易发展;围绕扩大内需,加大外汇管理对经济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外宣传,正面引导市场预期;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机制;加快职能转变,强化银行外汇收支监管;密切关注外汇流入,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测和调控;适应外汇管理形势发展,加快全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会议部署了近期准备出台的一些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一、推进外汇账户管理制度改革,支持企业对外贸易发展,加强外汇收支监测。允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资企业,经外汇局核准后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账户限额按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并可进行调整;扩大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的试点,逐步实现实时监管。 二、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方便企业经营,加强事后监管。在去年实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收汇子系统及差额备查等制度的基础上,放宽远期收汇备案的期限,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优秀企业的核销手续;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登记手续,建立进口付汇备查机制,对进口逾期未核销分类处置。 三、推广个人购汇信息管理系统,方便个人正常用汇,改进个人购汇监管手段。目前个人购汇信息管理系统试点运行基本正常,有效地防止了个人重复购汇,近期将向全国推广。其主要举措是,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程序和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开办因私售汇业务,为个人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也鼓励银行公平竞争。 四、加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规范外汇保险活动,填补监管空白。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务迅速发展的需要,近期将发布实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中外资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五、推广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和国内外汇贷款管理的改革,减少审批手续,强化间接管理。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审核和国内外汇贷款登记及自有外汇还贷管理,授权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局通过监督银行执行有关规定,来监管企业资本项下的有关外汇收支行为。 六、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健全外资流入登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出具验资报告前,要向当地外汇局询证,外汇局根据审核档案和进口报关单联网查询系统进行核对,并进行真实流入情况的登记。 七、清理和逐步解决银行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问题,改善银行资产质量。允许银行经外汇局批准后,以企业偿还的人民币资金、通过司法途径从企业追收(或者变卖企业资产)等取得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冲抵规定期限以前发生的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 八、逐步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体系,加强银行外汇收支监管。加快推进银行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联网,积极探索建立银行外汇收支信息系统,形成有效的银行外汇收支监管体系。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督促银行认真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在柜台为国家把好汇兑关,并根据"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履行大额或异常外汇交易报告的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打击跨境洗钱的力度。 九、加强国际收支监测预警,防范短期资本流动冲击。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统一调配资源,集中优秀人员,建立对异常外汇流动的监测、分析机制,定期、不定期地交流情况,通报信息,及时采取协调行动。 2002-05-22/safe/2002/0522/3947.html
-
( 2002年 9月 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为了引导和规范边境贸易,完善外汇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现就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的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个人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二、建立和完善边境地区银行结算机制,引导边境小额贸易结算纳入银行结算渠道。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应当积极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对于已与我国签定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国家,应尽快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互设或单设双边本币结算帐户,开办本币结算业务。 三、放开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项下以人民币或外币现钞进行出口核销的限额控制。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无论出口金额大小,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均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交单等手续,其出口收汇核销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现汇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以外币现钞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及购货发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经海关核验的携带人民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对已与我国签定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国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中通过居民个人汇入汇款收回货款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提前将拟收入出口货款的居民个人姓名、帐号等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证明,对此帐户做出标识。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已备案帐户居民个人汇入汇款的结汇水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五、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边境地区外汇局应当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通知规定,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单及出口收汇核销等手续,并按规定对其出口收汇情况进行考核。 六、各分局应检查、督促辖内商业银行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76号)及其补充通知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凡在边境地区有外币储蓄业务的分支机构都要开办个人结汇业务,有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开办个人售汇业务,增加结售汇网点。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83号),进一步调整外币现钞买入卖出价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适当浮动,鼓励外币现钞进入银行渠道结汇。边境地区外汇局应积极协助边境地区商业银行随行就市地开展个人结售汇业务,并搞好风险管理和资金平衡。 七、边境地区外汇局应当加强对边境小额贸易的统计和分析,及时汇总辖内边境小额贸易情况,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及核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八、边境地区外汇局要进一步加强所辖地区外币现钞管理,主动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联合当地公安机关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九、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十、边境地区外汇局应当及时将有关边境贸易情况和外汇管理政策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将有关鼓励边境贸易出口的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加强与外经贸、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规范管理边境贸易。各地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以及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及时向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从事边境贸易的相关人员宣传外汇管理政策。 十一、本通知暂时在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试行。上述分局应当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经批准后实施。 十二、本通知自 2002年 10月 1日起 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请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汇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及边境地区商业银行。 附件: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及核销情况统计表(略) 二OO二年九月十六日 2002-09-16/safe/2002/0916/3966.html
-
为贯彻执行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方便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详细、全面地规定了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程序。 根据《办法》中的原则性规定,《细则》明确了对出口企业的收汇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条件、核销方式等。外汇局可以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结果、国际收支申报、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等相关情况,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主要采取三种核销管理方式:在保留原逐笔核销方式基础上,新增了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方式。 其中,逐笔核销是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批次核销是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 自动核销是指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无须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由外汇局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自动总量核销,也无须凭核销单退税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由税务部门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接收的电子数据和外汇局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已核销清单办理退税手续。 此外,《细则》对近年来银行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新情况进行了归纳,尽可能全面、详尽地对从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经济区域、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深加工结转项下收回的出口货款以及出口保理、买方信贷等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应当如何为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和《细则》对出口收汇核销的原有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必将对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出口收汇核销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起到积极的作用。尤其是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方式的应用,标志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正在由逐笔核销转向总量核销,是核销管理手段的新飞跃。 《办法》和《细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执行《办法》和《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并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分期分批推广。自2003年10月1日起,凡已经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应当按照《办法》及《细则》的规定执行;而尚未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仍按原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3-09-29/safe/2003/0929/4042.html
-
为增强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流动性,提高保险公司外汇偿付能力,经商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目前境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主要用于商业银行存款,资金流动性工具较为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外汇偿付能力。而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2002年6月以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外币同业拆借中介业务,为境内具有外汇拆借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能够较好地满足金融机构调剂外汇头寸的需要。因此,在充分考虑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管理要求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外汇局与保监会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发布了《通知》。 《通知》明确,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同业拆借业务。但是,没有取得该项业务资格的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从事外汇拆借活动,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与境外机构开展外汇拆借活动。 保险公司进行外汇同业拆借业务,首先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其次应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签订“拆借中介服务协议”;然后,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的中介服务,与境内其它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保险公司办理的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其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拆入资金总额和拆出资金总额均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50%。单笔拆入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0%,单笔拆出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5%。 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是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此项业务的开办满足了保险公司在外汇资金流动性管理方面的迫切需求,有利于改善境内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增强境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09-17/safe/2003/0917/4035.html
-
为了方便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资金和金融机构进行债权管理,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自 2003年 1月 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国内外汇贷款的外汇登记及管理方式。 此次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改革,由原来的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到外汇局逐笔登记,改为由债权人集中登记;由原来的外汇局审核债务人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改为由债权人自行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外汇局将通过对债权银行贷款登记及账户管理、还本付息操作的监控,实现对外汇贷款运作情况的管理。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的改革,减少了审批环节,简化了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手续,便利了银行向国内企业发放外汇贷款,有助于银行对贷款的管理与回收,有助于提高国内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这也是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外汇局将监管重点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总体监管水平。 2002-12-18/safe/2002/1218/3989.html
-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便利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活动,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境内机构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境内机构可以采用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结算时境内机构应当按照结算当日银行挂牌汇价,将合同中约定的人民币金额折算成为银行挂牌货币对外支付,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通知》的发布,使境内机构在对外贸易交往中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结算方式,有利于境内机构防范汇率风险,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积极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开展。 《通知》自3月3日起施行。 2003-03-10/safe/2003/0310/3998.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香港)有限公司[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Hong Kong) Limited]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中国工商银行应督促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香港)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4-02-27/safe/2004/0227/4070.html